律師效忠法律 不需要宣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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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效忠法律 不需要宣誓形式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3月 27, 2012 9:53 am

社評-律師效忠法律 不需要宣誓形式
2012-03-27 01:23 旺報 【本報訊】
 大陸司法部日前出台《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未來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人員,應參加律師宣誓。誓詞的重點是:「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律師宣誓,是希望確保其謹記專業倫理的標準,有其形式上的意義。但誓詞內容非著重律師的專業與道德,反而強調應忠於國家、人民與共黨。和國際律師從業標準格格不入,顯的不倫不類。尤其,誓詞內容更讓大眾質疑法治不如人治、行政統治司法的趨勢,無法回應社會對司法改革與獨立的要求。對希望到大陸執行業務的台灣律師而言,更陷於兩難,究竟應不應該宣誓忠於共黨。

 近幾年,大陸許多知名的政法學者都早已公開呼籲,司法應與政治分離,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價值。日前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接受香港《明報》專訪時公開批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人大會議報告時只提「司法公正」,不提「司法獨立」是很大的倒退。江平同時指出,最高法院報告中提到要關切民意是出於「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但這會導致「人治」復辟,公安權力過大,十分危險。

 這種人治高於法治的思想,也展現在大陸近年的司法改革運動中。司法改革本應追求「司法正規化,法官專業化」,但這些概念正被「調解為主,法官大眾化」所取代。「走調解不走司法」,也就是避開正統的司法程序;「法官大眾化」,也就是希望法官審判脫離法律、依隨大眾民意。這些發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報告不謀而合,但卻對司法形象有害無益。

 司法體制中,律師扮演非常重要的位置。追求司法獨立,就需要賦予律師專業一定的獨立性。但一直以來,大陸政府對律師業的發展仍然多所限制。一方面,由於商業環境日趨複雜,政府鼓勵商業法律事務的發展,但另方面,對律師為民爭取權益的動作,則相當敏感。於是,當商業律師供不應求之際,一些敢於接手警方刑訊逼供或強制拆遷的維權律師,則走在鋼索之上,必須小心翼翼。

 其次,法律規定對代表國家的檢方有利,而對代表人民的律師不利。大陸獨有「律師偽證罪」,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若律師自己或幫助當事人毀滅或偽造證據,或威脅、引誘證人做偽證,即會成罪。但該罪只針對被告律師卻不及於公檢,且律師即使是幫助不會成立偽證罪的當事人作虛假證明,仍構成律師偽證罪;如此讓原本就因公權力支持而享有極大優勢的檢方及公安,額外掌握一個威嚇辯方律師的武器,雙方地位更加不對等。

 以上都說明,由於司法獨立尚待努力,律師業在中國,也處處受限。誠然,規定律師執業宣誓,有提升律師職業操守與倫理的正面意義。但宣誓不過是一種形式,過度強調忠黨與人民,效果十分有限。何況,在一個司法獨立的社會,律師只要宣誓忠於法律,則因為法律本身代表了國家機關經過立法程序所展現的民意,就等於是愛國與愛民的表現。

 中國司法部這份誓詞內容,無法因此提高律師們的愛國心與專業,卻讓社會質疑人治高於法治,黨意高於法律,實在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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