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上訴三審 須有律師才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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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上訴三審 須有律師才能審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3月 20, 2012 9:28 am

重罪上訴三審 須有律師才能審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3.20 02:38 am

包括死刑犯在內的重罪案件被告,日後上訴第三審一定會有律師幫忙辯護,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重罪被告上訴三審,但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時,法院將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或辯護,否則不能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有「強制辯護」的規定,被告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時,必須有辯護人到庭才能審判。三審因為不開庭,排除強制辯護的適用,反而形成保障上的漏洞。

司法院認為,三審雖然以書面審理為主,但重案被告若有律師協助,仍然可以幫忙他們主張權益,尤其是死刑犯,更應受到完整的辯護保障。

又一直困擾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不起訴案件後的「再議」問題,經過法務部強力溝通,司法院已同意在刑訴法增設規定,由原檢察官向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解決。

一旦修法後,已獲不起訴的蘇貞昌、謝長廷首長特別費案,將可循向總長再議的方式處理,以免案件無法走完再議程序,而無法結案。

此外,司法院本來想要修正「再審」的規定,讓檢察官在被告獲判無罪或有罪確定後,不能為被告的「不利益」聲請再審,一直處於不安定的狀態;此修正不但法務部反對,立委也有疑慮,司法院決定暫緩修正。

【2012/03/20 聯合報】@ http://udn.com/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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