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越宏告蔡明忠涉及背信、偽證

版主: 台灣之聲

黃越宏告蔡明忠涉及背信、偽證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3月 16, 2012 11:07 pm

王:04年蔡明忠捐一千萬給國民黨
〔記者邱燕玲、顏若瑾/台北報導〕針對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曾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捐款藍營一事,王金平昨在立法院受訪表示,○四年他擔任連宋競選總部主委,蔡明忠捐款一千萬元,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開收據;至於○八年蔡家是否有捐款被拒?王金平則說,「我都不知道,因為那時我沒有擔任總部任何職務,也不知國民黨內部的帳如何記,○八年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由於王所說金額和外界討論的一千五百萬元不同,媒體詢問蔡明忠有沒有可能透過其他管道捐另外那五百萬元?王則表示,「我不知道,其他的我無法評論。」

王金平指出,○四年蔡明忠捐款一千萬元,中央黨部立刻開收據,但上面應沒有具名的樣子,「就看你來了,看哪個單位要當捐助款的,自己填上去。」

他表示,○四年只有一千萬元,沒有一千五百萬元,媒體詢問是不是蔡明忠「記錯了?」王說,「人總是有錯誤的記憶,但有沒有錯我不知道,你們要去查。」他強調,○四年有,「其他的一概都沒有,之前、之後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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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宏告蔡明忠涉及背信、偽證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否認在○八年捐款一千五百萬元給國民黨,並稱後來有向法院呈報是把○四年的時間錯置,但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比較證詞後認為,蔡明忠對於同年捐款給扁的說法有矛盾,可能私吞家族或公司捐款,而且後來還能提出捐款給國民黨的收據,懷疑有變造之嫌,昨具狀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蔡明忠可能涉及背信、偽證或偽造文書罪嫌,要求檢方盡速查明。

黃越宏說,蔡明忠很有可能假借選舉捐款,卻私自吞下該公司或家族一千五百萬元公款,如果有此情形發生的話,蔡明忠已構成背信罪。

黃越宏指出,雖然國民黨表示,○八年未收受蔡明忠或其家族捐款,蔡明忠事後也說是不慎把○四及○八的時間錯置,後來有向法官呈報,並提出捐款收據的時間證明,但蔡明忠在法院曾證稱,○四年總統大選時,家族捐款兩千萬元給扁,這也是政治獻金,沒拿收據。

黃越宏說,他不禁要反問,明明是同一年的同一次大選,蔡明忠事後卻記起來也捐款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在開庭時都不講,甚至可以變成記錯,更厲害的是,後來還找出收據並補提給法院參考。黃越宏認為,這張收據蔡明忠應要對外公開明示,並要求檢方查明有無事後假造或變造,如果有的話,蔡明忠不但涉及偽證罪,恐怕也有偽造文書之嫌。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家有遲緩兒 蔡明忠無怨、謝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3月 16, 2012 11:10 pm

家有遲緩兒 蔡明忠無怨、謝天
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記者高照芬攝﹚
記者高照芬/特稿

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見圖,記者高照芬攝﹚長年活躍於金融業界,難得談自己的育兒經,日前他在富邦慈善基金會的公益活動中透露,么兒是上天所賜最特別的禮物!

蔡明忠夫婦育有四個小孩,兩子、兩女;但排行老四的小兒子腦部發育不全,影響學習、運動等能力,是一名遲緩兒。

面對么兒的誕生,蔡明忠感到人生的無常!他說,么兒一出生後,就狀況頻頻,三天兩頭跑醫院已是家常便飯,么兒的生命缺憾,教導他從多種層面看事情,也讓他深層地感受到世事的無常,體驗到人生中的月圓、月缺。

為了展現父愛,蔡明忠常常抱著么兒,靜靜地看著他;但是太太陳靄玲卻認為,做爸爸的不能只抱著兒子,要和兒子說話啊!

於是蔡明忠常抱著幼子,對他說故事;看電視時,也會對著他敘述電視的相關劇情;有一天大女兒經過,突然發現手中抱著弟弟的爸爸,咿咿呀呀地說話,非常的幼稚!所以,蔡明忠在兒女的眼中是位幼稚但可愛的爸爸。

么兒長大之後,狀況穩定許多,一次心血來潮,新春期間全家一同出遊,沒想到最小的兒子又發生狀況,在海外緊急送醫。

他抱著么兒,直接衝向醫院;這是他第一次深刻地感受到,手中的生命會隨時消失…。

還好海外的醫療團隊將幼子搶救回來,他與太太陳靄玲天天待在醫院裡照顧,他們倆的海外旅遊全泡湯了;還好母親也一同出遊,可以帶著大孩子遊玩,否則全家都得待在醫院裡了。

蔡明忠說,因為么兒的出生,使得家人的心能緊緊地依靠在一起,不僅是父母疼他,哥哥姊姊也疼最小的弟弟,在孩子的身上,他看到了手足之情,也感受到人世中最偉大的是「愛」。

面對小兒子生命的缺陷,讓蔡明忠對人生有另一個層面的體驗;儘管如此,蔡明忠夫婦仍感謝么兒是「上天賜下最特別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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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650億 蔡明忠吃下凱擘
2010年 07月27日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富邦集團蔡家兄弟昨傳出以六百五十億元、每戶五萬五千六百元天價,與凱擘的大股東凱雷集團簽署買賣合約,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昨說:「以個人公司買下凱雷集團的凱擘股權方向正確,不過尚未百分之百確定,家族內部還沒定案。」
經濟部投審會昨證實,蔡家收購凱擘投資申請案「已完成審核」,並將全案送交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審查。投審會官員說:「因屬外資轉讓股權予國人,審查程序相對單純,只要NCC認為經營人士符合條件即可。」
由於台灣大哥大購併凱擘案受限黨政軍不得經營媒體禁令,遲遲無法過關,公司大股東富邦集團為爭取時間與商機,使出撒手鐧,改由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兄弟以私人公司名義吃下持股,交易金額高於先前議定的五百六十八億元。

個人公司名義出資
蔡明忠表示,他是以個人公司投資,跟台灣大無關,加上投資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需要對外公開細節,「日後會找適當機會說明」。台灣大昨同步發表聲明,大股東收購凱擘案係屬家族個人行為,台灣大未參與該案;至於外傳蔡家兄弟收購凱擘後,打算向台灣大借款籌資,台灣大澄清,並無此項計劃。
蔡明忠說,先前因始終無法突破法令限制,富邦想了很多方式說服NCC,都徒勞無功。他認為過去制定的法令已不合時宜,現在政府想推動數位匯流、文創產業,但中國已推動三網合一,我方腳步相對緩慢。富邦集團和凱雷不斷尋找其他方式,最後決定由私人投資公司買下凱擘股權,但交易細節尚未談攏。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陳水扁 第10任、第11任總統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3月 16, 2012 11:30 pm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

共 4 筆 / 每頁 20 筆 / 共 1 頁 / 現在第 1 頁 跳至 1頁
序號 裁判字號(檔案大小)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1 99,台上,8111 (7K) 991231 偽造文書
2 94,台非,5 (6K) 940106 過失傷害
3 93,台上,4431 (8K) 930826 強盜等罪
4 92,台非,272 (5K) 920731 過失傷害
共 4 筆 / 每頁 20 筆 / 共 1 頁 / 現在第 1 頁 跳至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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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3 筆 / 現在第5 筆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9,矚上重訴,77
【裁判日期】 1001013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扁
           1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選任辯護人 洪貴參律師
      石宜琳律師
      鄭文龍律師
被   告 馬永成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吳淑珍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吳景茂
      陳俊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杜麗萍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李潮雄律師
      董德泰律師
被   告 馬維建
選任辯護人 吳至格律師
      宋耀明律師
被   告 陳致中
      黃睿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蔡鎮宇
選任辯護人 張德銘律師
      羅瑞洋律師
被   告 侯西峰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張慶帆律師
被   告 呂泰榮
      呂和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陳慧錚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陳幸妤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馬志玲
輔 佐 人 馬維建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辜仲瑩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陳彥希律師
      沈妍伶律師
被   告 邱德馨
           之1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告 鄭深池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洪堯欽律師
被   告 吳澧培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李明賢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徐頌雅律師
      任芳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水扁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5 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偵
字第16號、98年度特偵字第13、14、15、17、18、19、20、21、
2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水扁、馬永成、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杜麗萍
、馬維建、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撤銷。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
財物新臺幣億元應予追繳沒收(其中貳億元應與馬永成連帶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
中貳億元與馬永成連帶抵償之);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
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億元應與吳淑珍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又有掩
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數比例折算,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億元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
物新臺幣伍億元追繳沒收(其中貳億元應與馬永成連帶追繳沒收
;貳億元應與吳淑珍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貳億元與馬永成連帶抵償;貳億元
與吳淑珍連帶抵償)。
馬永成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
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億元應與陳水
扁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
抵償之。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
得財物新臺幣貳億元應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對於配偶因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
臺幣億元與馬維建、陳致中、黃睿靚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
物新臺幣億元;貪污部分之貳億元應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洗錢部分
之億元應與馬維建、陳致中、黃睿靚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景茂、陳俊英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
,均免刑。
杜麗萍幫助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
徒刑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馬維建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
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億元應與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連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致中共同對於直系血親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有掩飾他人因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億元應與吳淑珍、馬維建、黃睿
靚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睿靚共同對於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有掩飾他人
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億元應與吳淑珍、馬維建、陳致中連帶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壹、陳水扁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中華民國
第10任、第11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三軍,
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
爭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馬永成自80年間起在時任立法委員之陳水扁辦公室擔任
國會助理,陳水扁於83年當選台北市市長,馬永成自同年12
月起至87年10月止,隨同陳水扁進入台北市政府任職,歷任
參事、副秘書長兼代理新聞處處長、發言人等職務;陳水扁
當選總統後,亦隨同進入總統府擔任總統府機要秘書(89 年
5 月20日至94年1月31日)、副秘書長、代理秘書長等職務,
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
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陳致中、黃睿靚分別為陳水扁、吳淑
珍之子、媳;吳景茂為吳淑珍之兄,陳俊英為吳景茂之配偶
;杜麗萍係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世貿聯誼社)副董事長;馬維建係握有元大京華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經營權之馬氏家族成員(下稱
元大馬家)。
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一、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
(一)緣為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
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以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開放金融市場可能產生之激烈競爭及國際環境變局,政
府於89年12月13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鼓勵銀行業、
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同業或異業合併。又為因應金融跨業
經營之世界潮流,強化我國金融業競爭力,促進金融組織功
能再造,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
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以期健
全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於90年11月1 日公布施行「金融控
股公司法」。而「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均係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則該二法案在行政院研擬階段
之時間當係更早,各金融機構企業集團對此攸關金融政策重
大變革之法案,自會投以相當之關注,並妥為因應規劃,尋
找合併之對象。
(二)蔡宏圖、蔡鎮宇所領導之霖園集團所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因長期與世華銀行業務往來,彼此
關係密切,原即有合併之意願,加以霖園集團所屬國泰銀行
,因客戶人數較少,存放款餘額不多,且營業據點偏遠等不
利因素,如能合併世華銀行,將能擴大經營規模,提昇霖園
集團在銀行事業之競爭力。另以蔡萬才、蔡明忠、蔡明興領
導之富邦集團,為因應此金融政策重大變革,除著手規劃成
立金控公司外,並對於在業界素以經營穩建、人力素質優越
著稱之世華銀行,亦亟思尋求合併,以加速擴大集團之金融
事業版圖。因之世華銀行乃成為霖園集團、富邦集團爭相競
逐合併之對象,雙方除在經濟上以持有世華銀行股權展現合
併之企圖心外,並於政治上紛紛以其人脈關係向府院高層表
達合併之意願。
 (三)蔡宏圖與陳水扁係大學時同學,然兩人於學生時期交往並不
  密切,陳水扁從政後歷經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台北市長
選舉,蔡宏圖並未給予競選經費之捐助,僅於陳水扁擔任台
北市長舉辦同學會時,兩人偶有互動。89年5 月20日陳水扁
就任中華民國第10任總統,蔡宏圖與陳水扁之關係轉趨熱絡
,蔡宏圖經常受邀前往總統府或官邸與陳水扁共餐聊天。蔡
宏圖因知金融機構合併法已在立法院審議,金融合併乃為政
府既定政策走向,為期能順利合併世華銀行,乃藉與陳水扁
會面機會,表達其合併世華銀行之意願,並曾向陳水扁推薦
學養俱優並有豐富銀行實務經驗之李庸三先生擔任財政部長
(任職期間自91年2月1日起至91年12月2日止)。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施行後,富
邦集團隨於90年12月19日成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金控),而霖園集團亦於90年12月31日成立國泰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金控),兩大企業集團為爭
奪合併世華銀行競相顯現於所持有世華銀行股票之比例,富
邦集團由富邦金控以子公司富邦保險、富邦銀行、富邦人壽
、富邦證券持有世華銀行股票;而霖園集團則以國泰金控子
公司國泰人壽持有世華銀行股票,雙方爭奪日趨白熱化,迄
91年5 月間,富邦金控持有世華銀行之股份顯然高於國泰金
控甚多,且富邦金控仍持續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增加對世
華銀行持股,市場趨勢明顯不利於國泰金控,蔡宏圖乃認有
尋求陳水扁協助以扭轉局勢之必要,遂基於行賄意思,假借
捐助政治獻金方式,冀求陳水扁能以總統職務具關連性,而
為職務影響力所及之金融合併經濟事務職務上行為,對於國
泰金控與世華銀行合併之特定目的,給予必要之協助,陳水
扁亦知蔡宏圖允諾捐助金錢並非單純之政治獻金,乃係行求
其為職務上一定行為之對價,為獲取該金錢,亦基於收受賄
賂之犯意,允諾踐履蔡宏圖賄求之特定目的,雙方遂達成期
約賄賂。
(五)陳水扁乃於91年5 月14日在總統府接見財政部長李庸三及國
泰金控蔡宏圖、蔡鎮宇,利用三人見面之場合,間接表達其
支持國泰金控與世華銀行合併之意。91年5 月17日前某日,
陳水扁另指示總統府秘書馬永成告知富邦金控蔡明忠,謂「
世華銀行案已決定,不要再有動作」,期能直接勸使富邦金
控退出爭奪合併世華銀行。馬永成因慮及其與富邦、國泰兩
家均熟識,不方便親自出面,乃徵得陳水扁之同意後,轉囑
時任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前往告知蔡明忠,蔡明忠受此告
知後,經與其父蔡萬才、弟蔡明興商量後,均感憤怒,認為
總統不應介入金融合併商業行為,且委請同在金融界服務之
鄭深池轉達,身分上亦極不恰當,因此並無放棄之意,仍於
91年5月17日第4次向財政部申請增加對世華銀行持股。而同
時間國泰金控及國泰人壽亦分別於91年5月13日及91年5月15
日亦向財政部申請投資世華銀行股票。陳水扁見富邦金控並
無退讓之意,因此於91年 5月17日後某日,在總統府召見財
政部長李庸三,表達其支持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之意。其
後財政部對於富邦金控上開申請案,於91年 5月30日以台財
保字第0910028987號函復:「貴公司申請分二階段投資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五十一乙案
,仍請依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台財保字0910025089號函
辦理」,即「應予緩議」。而國泰金控、國泰人壽前開申請
案,財政部亦分別於91年5月23日,以台財保字第091070472
5 號、台財保字第0910704848號函復,亦均為「應予緩議」
。即對於富邦金控、國泰金控、國泰人壽之申請案,均以形
式「緩議」而實質駁回申請之方式處理。富邦金控與國泰金
控爭奪世華銀行,遂僵持不下,雙方均無退讓之意。
(六)富邦金控除積極爭取合併世華銀行外,亦於91年5 月初,與
中華開發金控、國泰金控、中國信託金控、元京證券公司等
5 家公司,共同參與台北銀行對外徵求合作案(即俗稱公開
招親),經台北銀行提供資訊說明書,並要求上開公司提交
建議書,雙方並簽訂「保密承諾書」;91年6 月3日,5家擬
合作對象提交初步建議書,6 月18日至21日間,由台北銀行
總經理丁予康等人向該 5家擬合作對象簡報台北銀行之業務
並回答提問。6月21日台北銀行提供5家擬合作對象股份轉換
合約等草稿。7月8日5家擬合作對象提出第2份建議書及相關
合約修改意見,並於7月9日至12日間分別向專案小組作簡報
。7月16日至18日,台北銀行邀請5家擬合作對象就書面資料
進行審閱;經綜合評審後,於8月7日決定與富邦金控進行股
份轉換;並於8月8日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股份轉換案,於當
日下午富邦金控、台北銀行舉行聯合記者會對外宣布合併事
宜。蔡宏圖於獲悉富邦金控取得台北銀行後,即於91年8月8
日下午致電蔡明忠,表示富邦金控既已取得台北銀行,即無
需要再合併世華銀行,請富邦金控將持有之世華銀行股權悉
數轉讓予國泰金控;蔡明忠因富邦金控已取得台北銀行,且
因鄭深池傳話,覺得合併世華銀行比較困難,乃允諾倘國泰
金控願意開出好價錢,則可同意售出,至此富邦金控始放棄
合併世華銀行意願。
(七)富邦金控與台北銀行91年8月8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合併之
消息為時任世華銀行董事長汪國華獲悉後,於當日即致電財
政部長李庸三,詢其對於世華銀行與國泰金控合併之意見,
李庸三表示「樂觀其成」。汪國華即於翌日( 9日)上午撥
打電話給蔡宏圖,二人即約於當日下午商討換股比例,並達
成初步共識。汪國華即於同日交待總經理董成城及業管處長
楊俊偉籌備91年 8月1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事宜,並於同日下
午4、5點,以傳真方式發出開會通知。陳水扁為使財政部所
掌控之世華銀行官股董事能支持世華銀行所提合併議案,即
於臨時董事會召開前一、二日,親自撥打電話予財政部長李
庸三,告知「下星期世華銀要召開董事會,討論與國泰金控
合併的事宜,希望會議能夠順利進行」等語,希望財政部能
予支持。嗣世華銀行臨時董事會一致通過世華銀行與國泰金
控之合併案,國泰金控即於91年 8月27日向財政部提出增加
投資世華銀行15%股權之申請,財政部隨於91年9月10日核准
。91年10月 4日國泰金控、世華銀行分別召開臨時股東會,
通過世華銀行以股份轉換方式加入國泰金控成為其子公司,
同日國泰金控向財政部申請投資世華銀行已發行股份85.16%
,並以股份轉換方式將世華銀行轉換為該金控子公司案,嗣
亦經財政部於91年11月21日核准。世華銀行乃與國泰金控以
1.6:1 之換股比例,於91年12月18日正式轉換為國泰金控之
子公司,雙方完成合併。
(八)陳水扁於91年8 月12日世華銀行臨時董事會通過與國泰金控
合併案後,見已踐履蔡宏圖賄求之特定目的,而其本身亦兼
任其所屬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黨主席(第十屆黨主席
91年7月至93年12月;另96年10月17日至97年1月12日亦擔任
第十一屆黨主席),乃基於收受賄賂犯意,於91年9、10 月
間,以從事選舉需要資金為由,向蔡宏圖要求1 億元。蔡宏
圖為感謝陳水扁之協助,使國泰金控得合併資本額377 億元
在業界素以經營穩健、人力素質優越著稱之世華銀行,使國
泰金控得以快速擴張金融事業版圖,強化其銀行部門事業,
且為履行其先前與陳水扁之期約,乃同意給付。蔡宏圖為準
備賄款而需籌集現金,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銀行對於超過一
定數額之資金提領須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蔡宏圖為避免不
必要之困擾,遂以其父蔡萬霖(88年 3月10日自美就醫返台
後即在國泰醫院住院,93年9月27日逝世)設於匯通銀行(嗣
更名為國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 (嗣因
銀行合併改制再變更為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 號)之
帳戶,將存摺交予為蔡宏圖處理私人財務之職員葉登科,囑
其自斯時起以每次 6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額度,提領帳戶內
存款,並將所提領金錢均持往台北市○○路蔡宏圖辦公室交
付(89年間某日,蔡宏圖囑蔡鎮宇以該帳戶所提領款項交付
吳淑珍4000萬元,蔡宏圖於89年間某日交付陳水扁6000萬元
,合計1 億元,不構成賄賂,詳下述)。陳水扁即囑馬永成
前往取款。馬永成多年來追隨陳水扁,對於陳水扁與吳淑珍
間互動關係甚為瞭解,對於陳水扁擔任總統後,吳淑珍私下
收受企業給款之事均有耳聞,且亦知企業會送錢,目的無非
是為了爭取對自己有利之事,加以其之前並無承陳水扁之命
向企業收取金錢之經驗,而國泰金控、富邦金控為爭取合併
世華銀行,均曾向其尋求奧援,且其自己復曾受陳水扁之指
示而轉囑鄭深池前往勸退蔡明忠,已可預見陳水扁請其向蔡
宏圖拿取高達1 億元之鉅款可能係賄賂,仍出於幫助犯意,
承陳水扁之命而前往蔡宏圖住處取款而收受,實施賄賂罪構
成要件行為,嗣並將款項交付予陳水扁,容任該收受賄賂行
為結果發生。嗣92年10月前,陳水扁再以選舉需款為由,承
前開收受賄賂接續犯意,以前開方式向蔡宏圖請求交付金錢
,蔡宏圖亦承前行賄意思而同意給付,陳水扁即再囑馬永成
前往取款,馬永成亦承前接續犯意,分二次前往蔡宏圖住處
各取款6000萬元、4000萬元,並均交付予陳水扁。93年 9、
10月間,陳水扁再以選舉需款為由,復承前開接續犯意,以
前開方式,再向蔡宏圖請求給付金錢,蔡宏圖亦承前意思而
同意給付,並由蔡鎮宇攜款1 億元至總統官邸交付予當時不
知為賄賂之吳淑珍收受。合計共收受3 億元賄賂。迨94年間
陳水扁原欲再以前開方式,請蔡宏圖給款,然蔡宏圖以其所
給付之金錢,已達陳水扁協助之代價,而不願再為任何給付
,雙方關係乃漸行漸遠,終致不相往來。
二、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
 (一)政府為發揮金融業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
 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於90年 7
月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後,雖有部
分原僅致力於經營證券或銀行等個別金融領域之業者,因考
量籌組金控公司須洽得其他金融領域業者合作,有經營理念
融合及原有股權稀釋可能喪失經營權之疑慮,仍持保留及觀
望態度;但多數事業原即橫跨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信
託、保險、證券、期貨、創業投資等領域之企業集團,則認
為籌組金控公司可發揮綜合經營效益,而紛紛合併改制成立
金控公司。至92年 1月間,除國泰金控、富邦金控外,並另
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金控)、華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5年
間更名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等共14家金控公司設立。因相較於鄰近國家大
部分只有4、5家金控公司,我國金控公司之數量明顯偏多,
因此學者專家呼籲政府對金控公司執照之核發應審慎處理,
未來金控公司之間應繼續整併,以擴大規模發揮綜效。財政
部至此亦鼓勵金控公司以外之金融機構朝整併方向發展,而
非新申請設立金控公司。
 (二)辜仲瑩因其所經營之中信證券在市場之占有率未能達到預期
 目標,亟思經由取得復華金控(子公司有復華綜合證券公司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等)經營權,而間接取得復華證券,以
擴大其證券市場版圖,因此於93年間積極與持有復華金控多
數股權之中國國民黨黨營中央投資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洽
商購買中投公司。而握有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元大證券)經營權之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父子(下稱元
大馬家),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後,因未清楚定位成立金
控公司對於集團日後之發展是否正面,因此並未即時申請成
立金控公司,其後財政部凍結金控公司執照申請,加以與元
大證券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世華銀行有意與其對手群益證券及
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之意,恐影響元大證券業務之正常推展,
因此元大馬家亦亟思就現有之金控公司尋找合併之對象。復
華金控因牽涉中國國民黨中投公司黨產問題,於政黨輪替後
,具處分之急迫性,遂亦成為元大馬家積極爭取合併之對象
。因之,93年間復華金控即成為辜仲瑩、元大馬家積極尋求
合併之對象,而持有復華金控多數股權之國民黨中投公司,
遂成為辜仲瑩、元大馬家競逐洽商購買之對象。經雙方分別
與中投公司交涉,因辜仲瑩所出條件較優,符合中投公司需
求,辜仲瑩、中投公司乃達成初步協議,並簽訂草約,辜仲
瑩更於93年11月19日以借款為名,匯款5270萬美元予中投公
司作為定金。
(三)元大馬家與辜仲瑩競逐中投公司之過程,因當時執政之民進
黨有打不當黨產之事,馬維辰曾請民進黨籍立委瞭解執政黨
態度,並請與總統夫人吳淑珍熟識之杜麗萍進入總統官邸徵
詢吳淑珍意見,吳淑珍斥責如買黨產就是千古罪人。惟元大
馬家並未因吳淑珍「千古罪人」之語,即放棄購買中投公司
,仍持續與國民黨洽商購買事宜。其後辜仲瑩於93年11月間
與中投公司達成初步協議,雙方簽定草約並支付定金,事為
元大馬家知悉後,雖未因此放棄購買中投公司之意,但亦體
認以辜仲瑩在商界之實力,若順利購得中投公司而間接取得
復華金控之持股,再憑藉其政界人脈及與吳淑珍夫人之關係
,必能獲得官股之支持,屆時辜仲瑩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乃
如反掌折枝,元大馬家欲成立金控公司之計劃將無法實現,
因此認有透過吳淑珍、陳水扁之力阻止辜仲瑩購買中投公司
,及憑藉陳水扁總統以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而為其職務影
響力所及之金融合併經濟事務職務上行為,給予元大馬家取
得復華金控經營權及日後合併換股之協助,乃基於行賄之意
思,假借捐助政治獻金之方式,委請杜麗萍於93年11月23日
前後某日,利用前往總統官邸辦理外燴之機會,向吳淑珍告
知元大馬家已在市場上買到多數復華金控股票,元大馬家這
邊想要來表示,不知應該捐助多少金額?吳淑珍明知杜麗萍
之真意,惟並未明說金額,僅以手勢比2 ,杜麗萍問是否是
2000萬元?吳淑珍不回答,並說富邦當時看我們不會連任,
所以好像只有一個2000,後來好像總統跟他們見面時,坐不
到10分鐘就走了,後來富邦有補,想修復這個關係,總統臉
色也很難看,連他們請吃飯都不去,又說國泰一直都很支持
他們,只要選舉給的錢都是2 億、3 億,林明成也是給1 億
等語,杜麗萍聽吳淑珍的意思都是億來億去的,就問吳淑珍
「這樣是否是要2 億」,吳淑珍聽了就笑了,她說「元大在
市場上買復華金控,他們會儘量幫忙」等語。杜麗萍返回即
將吳淑珍要求2 億元上情轉達予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
馬志玲聽聞吳淑珍要索2 億元,當場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
敲竹槓」,並憤言「為何臺灣的企業家這麼可憐」。然經馬
志玲、馬維建、馬維辰會商後,仍決定給付,遂再透過杜麗
萍回復吳淑珍表示元大馬家願意付2 億元,而達成期約賄賂
。吳淑珍即將元大馬家同意給付2 億元賄賂之事告知陳水扁
,陳水扁、吳淑珍即共同基於對於陳水扁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聯絡,為阻止辜仲瑩購買中投公司及使元大馬家順
利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及合併案,而予以多方協助。元大馬
家之2 億元賄賂,則於93年11月30日由杜麗萍先以電話通知
吳淑珍表示「有禮物要送過來」後,由杜麗萍及不知有行賄
之情之黃振國(元大建設董事長)、紀華勳(元大建設財務
副總經理)、陳經緯、李玉豹等人,以7、8個水果紙箱內裝
2億元現金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
(四)陳水扁、吳淑珍於與元大馬家期約、交付賄賂後,分別踐履
元大馬家所賄求之阻止辜仲瑩購買中投公司及使元大馬家順
利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及合併案之行為:
1.93年11月24日至26日期間某日,陳水扁指示馬永成電話聯繫
財政部長林全,表示元大馬家已經取得比國民黨更多之 25%
復華金控股權,希望爭取公股支持進入復華金控董事會,請
林全安排接見馬志玲說明這個情況,林全部長即安排93年11
月29日與元大馬家馬志玲等人在財政部見面。
2.為阻止辜仲瑩購買中投公司,吳淑珍於94年1 月間某日,電
話聯繫辜仲瑩,告知有人拿證據給她,有證據顯示辜仲瑩要
跟國民黨做交易,並說要修理辜仲瑩,叫辜仲瑩不可以碰中
投公司等語,而予辜仲瑩斥責。其後馬永成亦承陳水扁、吳
淑珍之命,請財政部林全部長勸阻辜仲瑩。林全部長即於94
年2 月初在財政部接見辜仲瑩,告知府裡面表示有一梧桐基
金想買中視,辜仲瑩有在市場上偷買中視股票,假如梧桐基
金買不到中視,這件事要記在辜仲瑩頭上,要撤換其開發金
控的職位等語。而馬永成亦於94年2 月中旬在總統府約見辜
仲瑩,勸阻辜仲瑩購買中視及不要碰復華金控。辜仲瑩經過
94 年1月間受吳淑珍電話斥責後,因感覺受有政治干擾,即
將上情告知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委張哲琛,表示欲放棄
購買中投公司,並請求退還所交付之定金,中投公司乃自94
年7 月起,附加利息分期退還定金。
3.94年3月底,元大馬家持有復華金控股份已達27.5%,為避免
再因徵求委託書而耗費資金,乃思與國民黨及公股公同徵求
委託書,經吳淑珍轉達予陳水扁。94年4月4日前某日,陳水
扁指示馬永成聯繫林全部長,告知元大證券已與國民黨中央
投資公司就復華金控當年度董監改選案達成共識,雙方同意
與公股合作,由三方共同徵求委託書,並合理分配董監席位
,希望林全部長與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確認此事。嗣馬維辰
、張哲琛分別與林全部長會談,林全部長為求程序公開透明
,並可接受公評,乃要求應由馬志玲代表元大證券,張哲琛
代表中投公司,於 4月25日前來財政部,共同召開記者會宣
布復華金控之董事席次將由元大馬家取得4席,國民黨3席,
公股2席。
4.元大證券入主復華金控董事會後,即推動元大證券與復華金
控合併案,但對於換股比例,中投公司與元大馬家間互有歧
異。94年10月底前某日,張哲琛及馬永成分別撥打電話予林
全部長,張哲琛表示為了保障公股權益,不能同意元大馬家
所提那麼低的換股比例;而馬永成則稱元大所提合併是合理
的,國民黨只是在杯葛,並請財政部支持元大證券。林全部
長乃向馬永成解釋財政部不能同意元大馬家所提換股比例的
理由,並稱如支持元大馬家所提換股比例,因涉及國民黨,
政治上可能會被醜化。其後馬永成即約林全部長到總統府見
面,元大馬家之馬維辰亦在場,馬永成即向馬維辰說明,建
議他們依照林全部長的意見溝通協調。嗣元大馬家及財政部
分別協調委請銀行、專家重新評價計算換股比例,惟所提換
股比例仍不為中投公司或元大馬家所接受。林全部長於95年
1 月24日去職,於業務交接時林全部長特別告知接任之呂桔
誠部長,關於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之換股比例1:1.48應
予以堅持,故該合併案於呂桔誠接任財政部長後亦無進展。
元大馬家見無法獲得公股奧援,決定改採少數股東召集臨時
股東會而改選董、監事之方式解決。95年9月8日復華金控臨
時股東會通過改選董、監事案。改選結果,中投公司、公股
僅分別獲2席、1席董事,元大馬家則藉由掌握經營權之優勢
,以徵求委託書方式獲得 6席董事,席次達三分之二。復華
金控隨即於95年11月 9日召開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通過
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進行百分之百股份轉換,由復華金控取
得元大證券所有股份,元大證券則轉換成復華金控百分之百
持有之子公司,換股比例為1:1.615。再於同年12月28日召
開臨時股東會通過該股份轉換及換股比例案,合併基準日定
為96年4月2日,以復華金控為存續公司,中投公司相關持股
比例降為8.4%,公股則更降為5.1%,已不足以當選 1席董事
。96年6月29日合併完成後之復華金控改選董事,於7席董事
及3席獨立董事中,中投公司僅獲選1席,公股則完全未獲董
事席次。至此元大馬家取得復華金控公司之穩固經營權,並
進而於96年8月1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復華金控更名為元大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洗錢防制法:
一、陳水扁、吳淑珍原在台北市○○區○○路91號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衡陽分行(原交通銀行總行)以吳淑珍或吳淑珍之兄吳
景茂名義租用數個保管箱供存放金錢使用,並分別由總統府
機要科員陳鎮慧及吳景茂前往上址銀行保管箱存取使用。嗣
吳景茂向吳淑珍反應上址銀行保管箱私密性不足,存取時易
引人注目,吳淑珍乃思更換保管箱位址。適國泰商業銀行(
下稱國泰銀行)位於台北市○○路7 號總行有大型保管室出
租服務,吳淑珍經與時任國泰金控副董事長之蔡鎮宇聯絡,
初步瞭解狀況後乃有意承租。92年5 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
4月 ),吳淑珍請幕僚人員聯絡時任國泰銀行董事長李明賢
,表示欲前往上址總行參觀保管室,李明賢即通知蔡鎮宇到
場,兩人陪同吳淑珍參觀保管室設備,蔡鎮宇特意開放最大
間之D型第1號保管室(下稱D1保管室)供吳淑珍參觀,吳淑
珍對於D1保管室甚為滿意,惟仍對蔡鎮宇稱「我用不到那麼
大間,沒有那麼多錢可以放」,蔡鎮宇說沒有關係,他會處
理,隨將D1保管室鑰匙交付吳淑珍,吳淑珍拿取鑰匙後即離
開,事後亦未簽立契約,而每年租金99萬6900元,因吳淑珍
並未給付,李明賢先行墊付後向蔡鎮宇報告,蔡鎮宇因吳淑
珍係總統夫人,不方便向其追索保管室租金,且吳淑珍使用
國泰銀行保管室,亦可間接為國泰銀行保管室業務宣傳,因
此無意向吳淑珍追索租金而擬自行吸收,即由其償還李明賢
所墊付之款項。其後D1保管室即供吳淑珍存放現金使用,並
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前往存取,最高金額曾達11億元至
13億元。
二、93年3 月間總統大選結束,吳淑珍因現金存量減少,已不需
再使用最大間之D1保管室,經與蔡鎮宇聯絡,並徵得陳俊英
同意後,93年5月3日,吳淑珍偕同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
前往已合併更名為國泰世華銀行總行,欲辦理租用保管室手
續。吳景茂、陳俊英前曾依吳淑珍指示開設多數銀行帳戶供
吳淑珍使用(另案國務機要費),對於吳淑珍不使用自己或
家人名義,而使用吳景茂、陳俊英名義開設銀行帳戶而為存
匯款,應已可疑有為洗錢行為,對於以陳俊英名義承租保管
室供吳淑珍使用,有可能供吳淑珍掩飾、隱匿其與陳水扁因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即有預見可能,竟仍與吳淑珍共同基於
掩飾、隱匿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犯意聯絡,由陳俊英出名簽訂B型第3號保管室
契約(下稱B3保管室),而租用B3保管室以供吳淑珍使用。
租用手續完備並取得保管室鑰匙後,陳俊英即將鑰匙交予吳
淑珍。吳淑珍嗣即指示陳鎮慧、陳致中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將
原存放在D1保管室之金錢搬移至B3保管室。而B3保管室每年
應給付之租金28萬3150元,吳淑珍亦未給付,李明賢乃援往
例,由其先行墊付後,再由蔡鎮宇償還。
三、93年9 、10月間,陳水扁因協助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再
以政治獻金名義向蔡宏圖要求給付1 億元賄賂,蔡宏圖即委
由蔡鎮宇將現金攜往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吳淑珍於收受當
時雖不知陳水扁、蔡宏圖間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事,惟吳
淑珍除曾於89年間收受蔡鎮宇交付之4000萬元外,期間並無
再收受任何金錢,且亦不知蔡宏圖另有於91年、92年各交付
陳水扁1 億元並由馬永成前往取款之事,可預見蔡鎮宇攜往
總統官邸交付之1 億元鉅額現金,可能是陳水扁因重大犯罪
所得之財物,基於為陳水扁掩飾、隱匿該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意,而陳水扁亦基於掩飾、隱匿
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犯意,由吳淑珍將該1 億元存放在國
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內而掩飾之。93年11月30日,吳淑珍、
陳水扁因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共同收受元大馬家交付之
2 億元賄賂,吳淑珍、陳水扁共同基於掩飾、隱匿自己因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陳水扁基於接續犯意),由吳
淑珍將該2 億元亦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內而掩飾之
,其後復接續為下列之洗錢行為。
四、95年4 月間,媒體報導吳淑珍疑似介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戰而收受其中一方提
供之SOGO百貨禮券;95年5 月10日,媒體復報導陳水扁、吳
淑珍之女婿趙建銘涉及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內線
交易案,社會輿論議論紛紛。吳淑珍為避免遭追查其開設國
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並於保管室中存放含有其與陳水扁因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鉅額現款,乃思加以處理,遂先委請友
人黃芳彥(檢察官另案通緝)設法,黃芳彥即於95年5 月16
日至18日或23日至24日中某日,邀集鄭深池、辜仲諒、馬永
成等人在總統府幕僚人員辦公室商討如何將金錢匯往海外,
惟並未獲致結論。95年6月6日媒體報導蔡鎮宇有提供國泰世
華銀行保管室予第一家庭使用之事,陳水扁、吳淑珍更恐其
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含有陳水扁、吳淑珍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鉅額現金遭追查,即由吳淑珍聯絡蔡鎮宇至總統
官邸,由陳水扁將裝有B3保管室鑰匙及陳俊英印章之牛皮紙
袋交予蔡鎮宇,請蔡鎮宇以他人名義更換保管室而代為處理
保管室內之款項,蔡鎮宇雖有猶豫,但礙於情面無法當面拒
絕,只得先將該牛皮紙袋收下,返家後因認與銀行保管室作
業規定不合,未敢照辦。數日後陳水扁指示不知情之林德訓
聯絡蔡鎮宇詢問處理結果,蔡鎮宇即向林德訓表達陳水扁所
交辦之事無法處理,並將牛皮紙袋交付林德訓囑其轉交陳水
扁或吳淑珍。其間吳淑珍並曾另以電話要求時值母喪請假返
鄉之陳鎮慧再至國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整理該保管室內之現
金,惟陳鎮慧已因台開案遭檢察官傳喚,恐再曝光,而予拒
絕。吳淑珍又思可交由兄、嫂代為藏匿而打電話找陳俊英北
上處理,然陳俊英以無法代為處理拒絕。吳淑珍嗣再於95年
6 月13日以電話聯絡杜麗萍欲請其協助,適杜麗萍出國旅遊
。95年6 月14日杜麗萍返國後,於次日(15日)前往官邸,
吳淑珍遂請杜麗萍向國泰世華銀行租用保管室供其使用,經
杜麗萍洽詢後已無保管室可供租用,吳淑珍乃再問杜麗萍有
無地方可供存放物品,杜麗萍告以其經常出國且家中有外勞
恐非適宜,但娘家另有五股之廢棄工廠可供利用,吳淑珍認
為不適當,即詢以元大馬家能否提供處所寄放,惟為避免杜
麗萍知係鉅額現金予以拒絕,乃佯向杜麗萍告知是要存放檔
案資料文件,杜麗萍因知馬維建素喜收藏畫作、藝術品,當
時新近遷入位於台北市○○路46巷 9號之「元大花園廣場」
,家中地下室有大型金庫可作為儲物空間,乃於翌日(16日
)向馬志玲請示,馬志玲雖知吳淑珍欲寄放之物品恐非尋常
,然仍予同意,惟請杜麗萍再與管理金庫之馬維建聯繫,杜
麗萍遂再告知馬維建吳淑珍有東西要寄放之事,並稱已獲馬
志玲同意,馬維建遂應允之。杜麗萍即通知吳淑珍可將物品
寄放馬家。吳淑珍獲此訊息,即請杜麗萍安排可搬運大型皮
箱之車輛。杜麗萍返回世貿聯誼社後,經由陳經緯告知並自
行查閱電話簿,95年 6月17日杜麗萍與友人陳登壽前往台北
市○○路與復興北路口之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分店,
由陳登壽登記為承租人而租用廂型車 1輛。嗣由陳登壽陪同
杜麗萍將租得之車輛開往陳經緯所洽妥之台北市○○路 163
號「倍耐力輪胎小林店」,將座椅暫行拆下騰出空間,再將
車開至世貿聯誼社地下室停車場停放備用。吳淑珍即請杜麗
萍至官邸商討實際搬運細節。同一時間,吳淑珍亦聯絡吳景
茂北上至官邸,指示吳景茂應配合之事項,一切商妥後,吳
淑珍告知吳景茂會再另行通知確實搬運日期,吳景茂即返回
台南。95年 6月18日吳景茂接獲吳淑珍通知搬運日期已定在
95年6月20日,請吳景茂、陳俊英95年6月19日即北上,吳淑
珍並請杜麗萍代為預定住宿房間,杜麗萍即交代祕書葉雅萍
向台北君悅大飯店訂房。95年 6月19日,吳景茂、陳俊英與
兩人之子吳泰德自台南搭機北上,陳經緯前往接機,隨即至
台北市○○○路復興北路口兄弟飯店附近與杜麗萍見面,再
由杜麗萍駕車搭載吳景茂、陳俊英、吳泰德一同至世貿聯誼
社商定翌日會合之時地。其後吳景茂、陳俊英與吳泰德即前
往台北君悅大飯店入住2309號房。嗣陳俊英再依吳淑珍指示
,自行前往官邸與吳淑珍見面,由吳淑珍交付B3保管室之磁
卡、印章、鑰匙等,並告知陳俊英保管室中東西都是一包一
包用牛皮紙、膠帶包裝好的,共有若干包,將東西裝箱時要
清點,看數字是否相符。另吳淑珍估計B3保管室內之現鈔紙
包如以大型皮箱盛裝,須二輛廂型車始能一次載運離開,故
除指示杜麗萍以租用方式準備一輛外,另亦聯絡陳水扁之好
友吳文清(已歿)備妥車輛,而為使吳文清亦能順利與杜麗
萍等人會合,吳淑珍於陳俊英欲離去時,復指示陳俊英去找
吳文清,並帶吳文清去翌日約定會合之地點查看。又為免吳
景茂、陳俊英不知B3保管室之實際位置,吳淑珍並請陳鎮慧
至台北君悅大飯店向吳景茂、陳俊英說明B3保管室之位置並
畫圖指引。同日吳淑珍並另指示不詳姓名隨扈人員將吳淑珍
事先備妥之大型皮箱約 8個送至吳文清處,以備翌日裝運使
用。又為確定存放地點,吳淑珍亦請杜麗萍帶吳景茂前往元
大馬家查看存放地點,並與在場之馬志玲、馬維建分別見面
,搬運之事乃準備就緒。
五、95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杜麗萍、吳景茂、陳俊英、吳泰德
、陳經緯、吳文清及另一擔任駕駛之吳文清親戚等人,駕駛
二部廂型車,吳文清車上並載運皮箱,依約在世貿聯誼社會
合後,即出發至國泰世華銀行總行,抵達後,僅陳俊英得進
入B3保管室,吳泰德在保管室區通道協助,其餘之人則均在
保管室區門外之接待區等候。吳景茂、陳俊英均知陳水扁、
吳淑珍在國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內存放者均為金錢,對於吳
淑珍欲將鉅額現金由原存放在設有安全防護之銀行保管室搬
運至元大馬家之異常行為,對於該保管室內之金錢可能含有
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已有預見可能,如予
搬運,有可能掩飾、隱匿該財物與犯罪之關聯,避免國家追
訴處罰,仍承前與吳淑珍共同為陳水扁、吳淑珍洗錢之接續
犯意,由陳俊英進入B3保管室,將原已以牛皮紙包裝現鈔之
紙包放置入皮箱後,推出交由等候在B3保管室外通道上不知
情之吳泰德推至保管室區門口,再由吳景茂、吳文清、不知
情之陳經緯、吳文清不詳姓名之親戚將皮箱推至停車場,先
搬上此時仍不知所搬運者為金錢之杜麗萍所駕駛之廂型車上
,放置約4或5箱後,即依計劃由杜麗萍、吳景茂先行載往元
大馬家,其餘皮箱約3、4個則搬上吳文清提供之車輛,先載
回世貿聯誼社停車場等候。
六、杜麗萍、吳景茂第一車抵達台北市○○路元大馬家住處地下
室時,當時不知所搬運之物為金錢之馬志玲在場等候,馬志
玲與吳景茂即一起將車上之皮箱卸下,並推入地下室金庫旁
之客廳放置。杜麗萍則原車單獨返回世貿聯誼社停車場,並
由在該處等候之陳經緯等人將原放在吳文清廂型車上之皮箱
搬運至杜麗萍車上,杜麗萍復啟程載運第二車返回元大馬家
。在等候杜麗萍期間,吳景茂與馬志玲則在金庫旁客廳泡茶
、吃水果,不久馬維建下樓,馬志玲即離去,即由當時仍不
知所搬運之物為金錢之馬維建與吳景茂等候杜麗萍返回。嗣
杜麗萍第二車回到元大馬家,馬維建、吳景茂即將車上皮箱
卸下,搬運入內集中在金庫旁客廳中,因馬維建在搬運過程
中懷疑皮箱內物品,要求拆箱清點,初步清點發現短少1 包
,經檢查後發現係遺漏在其中1 只皮箱未取出,加上此遺漏
之1包後,數字即相符,又因牛皮紙包上有書寫500字樣,馬
維建嗣拆開牛皮紙包裝發覺為現金,經清點後共為7.4 億元
,杜麗萍、馬維建至此始知渠等所搬運、收受之物為鉅額之
7.4 億元現金。吳景茂因馬維建拆箱清點與原計劃僅將皮箱
擺放者不符,乃於馬維建拆箱清點時以電話與吳淑珍聯絡,
吳淑珍即指示要將鈔票之綑帶全部拆掉,外包裝紙全部燒掉
,經吳景茂轉述,馬維建允諾之,吳景茂即搭杜麗萍駕駛之
車輛載運全部空箱離去。
七、馬維建對於吳淑珍將7.4 億元鉅額現金存放在其住處,認為
責任重大無法負擔,多次請杜麗萍轉告吳淑珍請其儘速搬走
,然吳淑珍均以尚在找尋放置地點而推拖。嗣吳淑珍透過杜
麗萍,以「為了怕國泰世華的保險箱曝光,會再追到我們這
裡,到時如果現金還在就很危險」等語,指示馬維建將 7.4
億元存入銀行,馬維建為智慮成熟且從事金融事業多年之人
,對於陳水扁、吳淑珍所有之7.4 億元鉅額現金不自行保管
或存放金融機構投資生息,卻反從原置放具安全防護之銀行
保管室搬運至其住處存放之違常行為,及陳水扁當時貴為一
國之元首,其搬運鉅額現金卻僅由吳景茂、杜麗萍駕駛欠缺
安全防護能力之一般廂型車搬運,對於該7.4 億元可能含有
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已可預見,因懼怕現
金置放其住處恐涉案其中,為避免日後被追查,已不再堅持
吳淑珍應將該金錢搬走,基於掩飾、隱匿陳水扁、吳淑珍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思,與吳淑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
絡,配合吳淑珍之指示,接續為下列掩飾、收受、寄藏之洗
錢行為。而杜麗萍亦為智慮成熟且從事餐飲業多年,擁有豐
富商業金融經驗及人生閱歷之人,對於陳水扁、吳淑珍所有
之7.4 億元不自行保管或存放金融機構投資生息,卻反而由
原置放具安全防護之銀行保管室,由其與吳景茂以不具防護
能力之普通廂型車搬運至元大馬家藏放,對於該金錢來源可
能含有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亦有預見之可
能,且其於7.4 億元搬運至元大馬家後,雖有依馬維建之要
求請吳淑珍儘速將7.4 億元搬走,然其後基於幫助吳淑珍掩
飾、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意,實施居中
轉達吳淑珍指示之行為,除向馬維建轉達吳淑珍指示「為了
怕國泰世華的保險箱曝光,會再追到我們這裡,到時如果現
金還在就很危險,所以急著做處理」,請馬維建要把錢存回
銀行體系,並接續為下列之幫助洗錢行為:
(一)95年6 月下旬起,馬維建依杜麗萍轉達吳淑珍之指示,將搬
運至元大馬家之7.4 億元,部分現金交由不知情之林明義存
入元大馬家所使用以黃秦秀貞等21人名義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復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之人頭帳戶,其餘則
分別由馬維建留用或供朋友周轉。
(二)其後吳淑珍透過杜麗萍指示馬維建將款項匯出國外,馬維建
即於95年8月7日為吳淑珍開設Asian Piston紙上公司,95年
8月31日在香港EFG銀行開設Asian Piston公司帳戶,並於95
年10月20日將價值7,330,867美元(折合新臺幣2.4億元)之
4檔債券,由元大馬家設於EFG銀行之New Atlantic公司帳戶
移入該Asian Piston公司帳戶。
(三)吳淑珍再透過杜麗萍指示馬維建匯款1000萬美元至指定帳戶
,馬維建即於96年7 月12日自香港EFG 銀行New Atlantic公
司帳戶匯款1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328,090,000元),至瑞
士Wegelin銀行Avallo 公司帳戶(扣除匯費後,實際匯入金
額為9,999,980美元)。
(四)96年8月間,吳淑珍再透過杜麗萍要求馬維建將Asian Piston
公司帳戶結清,馬維建即依言將帳戶內債券出售(其中三檔
實際出售,一檔以市價抵付 ),並將所得共757萬美元於96
年9月5日匯至瑞士Wegelin銀行Avallo 公司帳戶(扣除匯費
後,實際匯入金額為7,569,980美元)( 帳戶內剩餘不足萬
元美元之金額8127.31 美元,則作為馬維建為吳淑珍設立帳
戶過程中墊付款項之補償)。
八、馬維建於95年10月20日將折合新臺幣2.4億之債券匯入EFG銀
行Asian Piston 公司帳戶後,剩餘之5億元依吳淑珍之請求
,回溯自95年7月26日起,以年利率1.8% 計算利息,每月金
額為739,726元(95年7月僅6日,實付147,945元 )。96年7
月12日馬維建依吳淑珍指示,再匯款1000萬美元至吳淑珍指
定之Wegelin銀行Avallo 公司帳戶,扣除該金額(折合新台
幣328,090,000元)後,餘款171,910,000元,每月利息為26
2,810元(96年 7月依日數比例計算,實付408,429元),馬
維建均將利息委由杜麗萍交付予吳淑珍,其後吳淑珍以杜麗
萍按月進入官邸交付利息,易啟人疑竇,而囑杜麗萍毋庸按
月交付,不定期結算即可,杜麗萍乃將該利息存入其所開設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貿中心分行04359-9 號帳戶,除部分整
數付予吳淑珍外,累計尚未交付之金額為 5,635,510元,而
馬維建迄至97年12月合計應付之利息為12,932,231元【其中
97年11月之利息262,810元及12月利息(僅4日)33,911元,
合計296,271元則尚未交付杜麗萍 】。本案發生後,杜麗萍
於98年12月10日將其所保管之 5,635,510元匯入最高法院檢
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指定之臺灣銀行龍山分行帳
戶查扣,馬維建亦於97年12月5日將吳淑珍尚留其保管之171
,910,000元及97年11、12月利息296,271元,合計172,206,7
21元,亦依特偵組指示,存入前開銀行帳戶查扣。
九、黃睿靚曾在瑞士美林銀行開設「Sorbona 」、「Sorbona2」
、「寶昌公司」帳戶,陳致中則在瑞士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
設立「Galahad 公司」帳戶,而為陳水扁、吳淑珍洗錢之用
(見本院另案99年度矚上重更(一)第3 號國務機要費案判決)
。陳致中、黃睿靚均曾前往國泰世華銀行B3保管室,知悉B3
保管室內存放有鉅額之現金,其金額顯逾陳水扁、吳淑珍依
其擔任公職或前執行律師職業所可得獲得之薪資、報酬數額
,且吳淑珍曾將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金錢來源及吳淑珍收受
企業給款之事,均告知陳致中,陳致中、黃睿靚對於國泰世
華銀行保管室內金錢可能含有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
得財物,均有預見可能,竟與吳淑珍共同基於為陳水扁、吳
淑珍掩飾、隱匿其財物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
上合法化,以逃避追訴、處罰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洗錢
行為,而掩飾、收受、寄藏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行為:
 (一)陳致中、黃睿靚於96年5月8日設立Avallo公司,由黃睿靚為
  公司負責人。96年6月22日由Wegelin銀行派員來台為陳致中
、黃睿靚辦理開戶手續,開設Wegelin銀行Avallo 公司帳戶
,有權簽章人為陳致中。嗣吳淑珍透過杜麗萍指示馬維建將
1000萬美元匯入Wegelin銀行之Avallo 公司帳戶,馬維建依
言於96年7月12日自香港EFG銀行New Atlantic公司帳戶如數
匯入(扣除匯費後,實際匯入金額為9,999,980美元 )。96
年8月間,吳淑珍透過杜麗萍請馬維建將EFG銀行Asian Pis-
ton 公司帳戶結清,馬維建依言將該帳戶內債券出售,並將
所得共757萬美元於96年9月5日匯款至Wegelin銀行之Avallo
公司帳戶(扣除匯費後,實際匯入金額為 7,569,980美元)

 (二)上開1757萬美元匯入Wegelin 銀行Avallo公司帳戶後,即先
  後接續為附表一所示Wegelin 銀行Avallo公司帳戶之交易行
  為。
(三)96年12月5 日,陳致中在Wegelin 銀行設立Bravo 公司帳戶
,並於96年12月19日,接續將Avallo公司帳戶中之1750萬美
元匯轉至Bravo 公司帳戶,並接續為附表一所示Wegelin 銀
行Bravo 公司帳戶之交易行為。
(四)97年5月2日、30日,陳致中自Bravo 公司帳戶匯款16萬美元
、150萬美元至美國設立之West 28th Street 公司,而以該
公司名義購買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地區之公寓一戶。
(五)97年6月26日,陳致中自Bravo公司帳戶匯款57萬5000美元至
美國設立之Pegasus 公司,而以該公司名義購買維吉尼亞州
房屋1棟。
(六)97年7月12日,黃睿靚、陳致中接續將Avallo公司帳上21,42
1.94美元轉出。
十、自馬維建為吳淑珍設立EFG 銀行Asian Piston公司帳戶,並
為債券移轉(債券交易利息所得61427.08美元,以95年10月
匯率33.20計算為新台幣2,039,379元),並給付利息(利息
所得合計12,932,231元),其後依吳淑珍指示將1757萬美元
匯入Wegelin銀行Avallo公司帳戶後,經分別於Wegelin銀行
Avallo公司、Bravo公司帳戶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迄97年7
月29日操作後,餘額如附表二所示為15,840,969.17 美元,
虧損1,729,030.83美元,以當日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2.935元
計算,計虧損新台幣56,945,630.39元。扣除利息所得12,93
2,231元,債券利息所得2,039,379元,結算虧損金額為55,4
48,470.3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39)。
十一、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自動檢舉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告發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就
起訴洗錢部分,均辯稱與另案國務機要費案(本院99矚上重
更(一)第3 號)洗錢部分有一事再理云云。按就同一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多次存提轉匯行為,應屬基於單一洗錢犯意,於
時間、空間密接情形下,侵害同一法益,所為之接續行為,
而應論以接續犯實質一罪。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吳景茂、
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另案國務機要費案,雖經檢察官就
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重大犯罪所得洗錢部
分提起公訴,惟上開重大犯罪所得之行為客體,與本案國泰
世華銀行保管室洗錢行為,其行為客體分別為:被告陳水扁
因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而由國泰金控蔡宏圖於93年9 、
10月間交付陳水扁之1 億元賄款;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因元
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而由元大馬家93年11月30日交付陳水
扁、吳淑珍之2 億元賄賂,此與另案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
案、南港展覽館重大犯罪所得並不相同,陳水扁、吳淑珍、
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保管
室內包含有前揭陳水扁、吳淑珍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金錢
所為之洗錢行為,已非就同一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多次存提
轉匯行為,與前案之洗錢行為即難認有實質一罪之關係,所
辯有一事再理云云,尚無可採。再被告陳俊英、吳景茂雖以
前案(97年度特偵字第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由
被告陳俊英出面租用國泰世華銀行總保管室,供被告陳水扁
、吳淑珍藏匿高達新臺幣7.4 億元以上之鉅額現金,且在被
告陳水扁、吳淑珍暨其家人因弊案遭調查之際,復會同杜麗
萍等人前述鉅額現款搬移他藏」(見起訴書第193 頁),而
認另案國務機要費案就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洗錢部分關於吳
景茂、陳俊英部分已起訴云云。惟查另案國務機要費案(97
年度特偵字第3 號)起訴書伍、洗錢案、(七)、1.雖有「陳水
扁、吳淑珍除前述業已輾轉洗至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戶內隱匿之款項外,迄至95年6 月間止,尚有至少
新臺幣7 億4000萬元以上之來源不法現金(上開現金來源不
法部分另行偵辦中),藏匿在以陳俊英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
租用之保管室中。嗣因陳幸妤夫婿趙建銘涉嫌內線交易遭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即俗稱台開案),社會
輿論譁然,且施明德亦發起「反貪腐倒扁」行動,即俗稱紅
衫軍倒扁事件。陳水扁、吳淑珍為防藏匿在國泰世華銀行保
管室中之鉅額現金遭查獲,乃先由陳水扁於95年6 月間,指
示時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林德訓,出面洽請國泰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團隊成員蔡鎮宇代為處理前述鉅額現金搬
移藏匿事宜而遭拒後,繼而由吳淑珍商請杜麗萍(另行偵辦
)會同吳景茂及陳俊英等數人,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
將鉅額現金新臺幣7 億4000萬元從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搬離
他藏。」等記載,惟起訴書已註明「上開現金來源不法部分
另行偵辦中」,則該部分顯未起訴,僅為論敘事實之需要而
為記載,被告陳俊英、吳景茂辯稱所涉本案洗錢犯行另案已
起訴,而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及有免訴判決事由云云,亦有
誤會。
二、被告馬志玲雖以其自95年間起即有初期失智症之現象,其記
憶力之衰退近期更形嚴重,對視覺命名、複雜口令、記憶力
及執行功能均已出現障礙,對法院之審理活動及所訊問題,
已有無法理解或答非所問之情,且對於93年間發生之事件,
可能因時間久遠而已難以記憶,故其所回答內容可能失真,
甚至不利被告本身,應已符合停止審判要件,而聲請停止審
判云云。惟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馬志玲雖經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為阿茲海默症,並認
司法革命會
 
文章: 452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30, 2008 6: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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