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大陸刑訴法應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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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大陸刑訴法應落實人權保障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3月 16, 2012 1:50 pm

社評-大陸刑訴法應落實人權保障
2012-03-16 01:31 旺報 【本報訊】
 《刑事訴訟法》雖然是程序法,目標在保障刑法能夠徹底實行,懲凶除惡。但由於在偵查與審訊的程序中,涉及許多人民的基本權利,正因此,《刑訴法》做為一部程序法,往往被稱為「行動的憲法」,因為它涉及許多國家具體和人民互動的內容,比抽象的憲法,更足以檢驗一個國家是否保障人權。

 因此近來中國人大會議針對《刑訴法》進行修正討論,各界都非常關注。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制定以來,僅於1996年修改過一次。如今過了16年,許多法規以現行的標準來看,已經不敷使用。此次修改草案,新增60條、修改99則法律條文,並將《刑訴法》從現行的225條增加至285條。最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多方強烈呼籲,此次修正將「保障人權」明確列入《刑訴法》的第一條。

 但,我們必須指出,若以「保障人權」做為《刑訴法》修法的原則,那麼這次修法有幾個方向,並不符合人權的精神。

 舉其大者,修法第73條規定,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而所謂「監視居住」,無異是變相的羈押,對人身自由影響甚鉅。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裁量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而不透過法院的正當程序。而所謂「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概念,定義並不明確,總的來說,此條如果落實,公安機關的裁量權將大幅擴增,而一般法院的羈押程序隨時可以架空。

 和第73條相呼應的,還有第8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後,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屬。如果說第73條是避開拘留,羈押嫌疑人的法律程序,本條就是避開國家進行偵查時,應通知嫌疑人家屬的義務。試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概念本已相當廣泛,而所謂「有礙偵查」更是難以界定。這兩條條文落實在中國《刑訴法》中,人人隨時可能因為模糊的法律定義,在完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無限期被監視拘留。如此一來,就算「保障人權」的原則最後列入《刑訴法》的條文中,也將成為虛文。

 《刑訴法》涉及消滅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也涉及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的互動,在中國目前的司法環境下,事實上是一部相當敏感、而難以修改的法律。尤其當前,大陸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期,刑事案件與嚴重暴力犯罪都有增加的趨勢,對官方形成嚴峻的挑戰。這些都加深修法的困難。

 固然,此次修法,也有一些進步的層面,例如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增訂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但是,只要遇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犯罪,就有例外條款排除一般正常程序的適用,實在不足以彰顯首條「保障人權」的精神。

 尤其,本次修法結果除了影響大陸民眾,也會影響眾多旅居大陸的台灣學生和台商的權益。由於台灣的《刑訴法》歷經數次修正,已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人權保障,為了兩岸長期的穩定與和平,我們認為,中國大陸仍應逐步落實「保障人權」的原則,並讓在大陸定居,經商求學的台灣人民,得到相當於台灣法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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