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銷燬沒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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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銷燬沒收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3月 15, 2012 9:40 pm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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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聲,2454
【裁判日期】 1001230
【裁判案由】 聲請銷燬沒收物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本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256號),聲請銷燬沒收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莊榮兆之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狀紙影本所載(如
附件)。
二、本院查:後附聲請狀所載本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256號
案件(聲請人為該案之上訴人即原自訴人)經判決後,因被
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革非、遠寶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及尤景三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
上字第1720號案件判決除被告尤景三及許革非擅自重製他人
之著作權為常業部分撤銷發回外,其他上訴駁回等情,有本
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25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89年
度台上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而有關案件確
定後之執行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之規定,係由檢察
官指揮之,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本院對於業已確定送執行之
案件,依法並無得對檢察官命令其應為一定行為之權責;僅
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如有不當時,為保障受刑人之利益,刑事
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由法院
就此項異議裁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裁定檢察官燒燬沒
收物,於法顯然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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