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當庭電詢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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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當庭電詢夫意見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3月 15, 2012 4:47 pm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 101年3月14日
發稿單位: 本院公共關係室
聯絡人: 樊季康(庭長兼發言人)
聯絡電話: 22616714轉1802
編號:101-001
關於蘋果日報今日報導「女法官當庭電詢夫意見」之新聞,本院說明如下:
陳情人馮小姐與房東游女士因房屋終止租約事件發生紛爭。馮小姐認租約已合法終止遂訴請游女士返還押租金,由本院李法官審理。游女士則認租約尚未終止乃訴請馮小姐給付租金,由本院解法官審理。上揭兩案依法均屬強制調解事件。李法官因知悉兩造間給付租金事件係由其夫即解法官審理,為求訴訟經濟,並節省兩造奔波法院之辛勞,乃於審理時積極勸諭兩造和解,並曉諭馮小姐如未返還鑰匙即不算已點交房屋,依法應繼續繳納租金,旋利用法庭內線電話與解法官溝通,當庭徵詢解法官就上開給付租金事件之法律見解,李法官於過程中曾提及「 他案會判出租人游女士請求給付租金成立,本案承租人馮小姐請求返還押租金會駁回」並勸諭兩造再行調解。嗣調解不成立,兩案分別審理後,解法官認兩造已合意終止租約而判決駁回游女士請求馮小姐給付租金之訴,而李法官則認為租約雖已終止,但因馮小姐未交付鑰匙、返還房屋,仍不得請求游女士返還押租金而判決駁回馮小姐之訴。
本院院長知悉馮小姐之陳情後立刻指派庭長調閱相關卷宗、聽取開庭錄音內容並提出調查報告,且先於本年2月份工作會報中指示「全體法官於開庭時應避免提及與案情無關之事項,保持法院應然的公正立場,以免當事人誤認法院立場偏頗」,並親自以電話提醒李法官應注意開庭態度。同時以其涉有審案態度不良之違失提交本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
至於媒體報導上開兩案應併案由同一法官審理乙節。查上開兩案雖然原因事實具有關連性,但非同一事件,法律並無明文限制應併由同一法官審理,目前司法實務上多分由不同法官各自審理。是上揭兩案之審理程序並未違背法令。

刪除保密分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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