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師森榮具狀告發本院何法官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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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森榮具狀告發本院何法官清池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四 3月 15, 2012 4:26 pm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3月15日
發稿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吳勇輝
連絡電話:06-2956566*28007

報載王律師森榮具狀告發本院何法官清池涉嫌貪污等罪一節,台南地院聲明如下
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有無勘驗現場以確認「拆除地上物之範圍」、「使用現況」及「訴訟標的之價額」之必要,屬承辦法官依法審酌之事項。何法官依法赴現場勘驗,要無詐領出差費之可言。其餘王律師所舉有關實體認定部分,既於本案審理時,為承辦法官所不採,且該案件原告既已提起上訴,何法官所為認定之當否,即應由上訴審依法審理。至王律師於告發狀所稱其於任職檢察官期間,對本件承辦法官進行偵查,致何法官懷恨在心而枉法裁判部分,核屬王律師個人之見解,況上揭民事事件尚未確定,本院無從隨之妄為評論。
司法革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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