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筆錄'''錄音光諜証明未提示全卷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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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筆錄'''錄音光諜証明未提示全卷証''法院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一 3月 12, 2012 10:57 pm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3月12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林三元
連絡電話:04-22232311*3011
編號:101-3

關於署名「司革會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於媒體刊登廣告,指稱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承辦法官偽造筆錄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一、署名「司革會法官檢察官律師評鑑委員會」者,於今(12)日在中國時報刊登之廣告,其內容乃有關本院民事庭受理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正夫間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不當得利等事件。該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該公司期間產,不當獲取新台幣四億零八百六十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利益,於98年6月19日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本院承辦法官受理該事件後,即積極進行審理,歷時2年8個月及11次言詞辯論期日,給予當事人充分言詞辯論,併詳盡調查證據後,始於101年2月29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並無廣告內容所稱違法強行辯結之情事。
二、上開事件於101年2月29日行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聲請法院裁定命被告提出資金來源證明一節。承辦法官業就該聲請之必要性,曉諭兩造辯論,並載明於筆錄。廣告內容刊載之所謂「司法監督查報書」,係就言詞辯論筆錄斷章取義後予以曲解,顯與言詞辯論期日之經過不符,更無所謂偽造筆錄可言。
三、廣告內容自稱參加人之莊榮兆君,於上開事件審理期間辯論 終結前,從未具狀表明其於本訴訟有何利害關係,而欲參加訴訟,其於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明參加訴訟,並以原告名義追加承辦法官為該事件之被告,復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本院就追加之訴及聲請迴避部分,已另行分案處理,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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