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革最高法院司法無望(林臻嫺)
2012年 01月05日
早在1215年,即簽下《大憲章》,以議會制度來限制最高王權的英國,堪稱全世界最老牌的民主國家,但其最高司法機構即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卻是在2009年10月,才正式在倫敦西敏寺的米得爾賽克斯市政廳成立。
過去,審理全英國訴訟案件之最終上訴機構,是設在其國會中的「上議院」,由身兼議員身分的爵士法官來擔任,故嚴格說來,其並沒有一般認知下民主國家該有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制度,故長久以來,一直慘遭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嚴厲批判。
故在資深法官如菲力普斯勳爵等人的奔走之下,終於在2005年間,通過《憲制改革法案》,使國會同意撥款籌設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在2010年4月就任第12位最高法院法官之約翰戴森爵士,更是英國首位就任時,沒有貴族爵位之最高法院法官。
這些圍繞在最高法院的創舉,均宣示著英國司法變革的決心,也確實挽救了這個老牌民主國家的司法危機,這12位轉型後的最高法院法官,似也大大提振了其頹圮的司法形象,其影響所及,不僅止於英倫三島,更及所有大英國協國家成員。
我們觀察這個全世界最老牌的民主國家──即英國,其在近年藉由創設最高法院帶動各層次之司法改革及轉型,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示?不正提醒著我們,擁有一個可與立法、行政權,徹底分立、抗衡,可帶頭追求司法審判之獨立與自治之最高法院,縱使在民主國家,確實並非當然自明之理,但要扭轉一個國家的司法形象,卻一定非要從最高法院開始徹底變革不可!
百年機構定位不明
回頭談我國之最高法院,創設時間雖然甚早,其前身可溯及清光緒33年(1907年)間創設之「大理院」官制,至民國16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隔年,公布《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法》,將最高法院定為全國終審審判機關,至今已有超過百年之歷史。
這期間,最高法院為了呼應時代巨輪的變化下,所帶來一直不斷增加的新修訂法律及隨之而來以滾雪球方式增加的訴訟案件,除一再擴張人數外,為了解決積案及專業訴求,也不斷作改組,包括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分家等等。但是,這個將近百年、老成持重的機關,除了慣以「增加人數」、「分家」來因應變局外,似乎仍無法找到明確的自我定位,而錯失許多改革的可能契機。
陋習積弊引發批判
且因為仍受到傳統、保守的觀念束縛,使得眾多訴訟案件,仍苦於在二、三審之間不斷流浪、在有罪、無罪間互相擺盪,遲遲無法確定,使正義常因姍然來遲而難以伸張,其他,更因許多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自我限縮於早已不符時代潮流之判例、決議,卻又缺乏可迅速因應、檢討之機制存在,再加上過去一、二審法院法官,也有樣學樣一再因循之結果,造成我國法治易陷於停滯不前、難以順應新局之陋習積弊,終導致各方如火山爆發之批判聲浪。
故雖然建國百年,剛在喧嘩之流行歌聲、絢爛煙火、歡欣鼓舞中被送走,但對於許多仍在戮力加班、清廉自持、卻只能同感悲憤之司法官眼裡,似乎難有慶賀之感可言,因《法官法》雖然已經通過,法官評鑑等新制即將上路,但是,那些被媒體外界牢牢烙印在我們身上的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的枷鎖形象,要如何才能破除?那些當初支持我們決心投入青春、獻身司法的初衷與熱情,要如何才能夠重新點燃?要如何才能重新贏回職業尊嚴與信任?我們真的不知道。
我們只知道我們目前唯一能做的,是透過這次的連署,集體發出法官的聲音,不管多麼微弱,還是籲請各位總統候選人,能善意回應法官們對於改革最高法院的迫切需求:請慎選下一任之最高法院院長!
作者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維也納大學法律與經濟碩士
Facebook ←讚一個!《蘋果》粉絲團24小時陪你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