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位法官連署票選最高法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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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分案透明公開法官聯盟促修法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3月 14, 2012 12:11 pm

落實分案透明公開法官聯盟促修法
2012-03-14 01:13 中國時報 【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保密分案走入歷史 ▲司法院長賴浩敏13日直接批示廢除最高法院行之逾一甲子的保密分案制度,圖中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作業,即將走入歷史。(本報資料照片)

 「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聯盟」對司法院昨日宣布將廢除保密分案制度,認為不該只是修正屬行政命令性質的「終審法院處務規程」,為求一勞永逸,應該修正法院組織法徹底解決。

 法官聯盟代表林孟皇指出,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制度,司法院雖然修正終審法院處務規程,但最高法院還是可以自己修訂要點,現行一二審法院雖然訂有分案要點,卻未公布、上網,為求徹底解決分案透明、公開,聯盟希望司法院未來能修法,明確規定各級法院分案要點。

 林孟皇表示,聯盟當初還訴求最高法院應該統一法律見解、設立聯合大法庭解決判例爭議,這些也應和保密分案改革一樣,透過立法方式達到,未來法官聯盟會繼續訴求改革。

 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則說,「既然司法院已作成既成事實」,他們只有遵從面對現實。

 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昨日上午知悉司法院即將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後,據了解,曾向院內法官表達「非常詫異」,認為司法院指示他和院內法官多溝通,沒想到,還未多溝通,就已有定案,讓他覺得司法院根本是早就有定見,因此一整日拒接電話也不接受媒體採訪,僅透過辦公室回應,「一切尊重司法院的決定」。

 力挺保密分案制的前院長楊仁壽,則是以「外出運動」為由,透過家人回應「不表示看法」。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是持肯定的態度,認為廢除保密分案,符合社會各界改革的期盼。

 林峰正表示,廢除保密分案制後,司法院應再接再勵,落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須經言詞辯論。他呼籲掌握終審審判權力的最高法院把衙門打開,聽聽訴訟當事人與律師的口頭陳述,確實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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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 可能引發激辯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3月 15, 2012 9:51 am

拒絕證言權 可能引發激辯
2012-03-15 01:1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四月廿五日將開辯論庭,審理男子柯居財的偽證案,討論共犯在法律上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這項法律爭議,屆時應會在法庭上引起激辯。

 本件最高法院十五年來選擇公開辯論的個案,是發生在九十六年間,張碩文參選第七屆立法委員,他的父親張輝元拿錢替兒子買票,當時任職雲林水利會的柯居財協助賄選被查獲,張、柯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柯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罪,但卻在法庭上翻供,稱張輝元未指示他買票,法官審理後發現,柯居財在法庭作證時所言,與檢方偵訊內容不同,企圖欺瞞法官迴護張輝元,將柯依偽證罪判刑。

 由於柯與張是賄選案的共同被告,如果在法庭上作證坦承犯案,可能會因此入罪,但如作偽證,則會被科以刑罰。由於會出現作證會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因此訴訟法中規定,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被依偽證判罪的柯居財主張,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沒有事先告知他不作證的權益,導致他因擔心被判刑入罪,虛偽陳述。柯以法院判決違背法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為由,上訴最高法院。

 據了解,目前最高法院對共犯在法庭上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到底可不可以主張「拒絕證言權」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並沒有統一見解,故而這次以言詞辯論的方式,在法庭上公開審理這件法律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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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最高院將言詞辯論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3月 15, 2012 9:52 am

重要案件 最高院將言詞辯論
2012-03-15 01:1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已十五年未開庭辯論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四月廿五日將公開審理柯居財偽證案,這也是最高院六十二年來第三次開刑事案件辯論庭;同時,為回應各界對司法的改革訴求,最高院決議,將挑選重要性案件實行言詞辯論程序。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這項重大變革表示贊同,但認為應修法,以法律明訂,讓三審法院以言詞辯論方式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特殊例外」。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依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開庭辯論是例外。因此,六十二年來,三審刑事案件只開過二次辯論庭,第一件是六十七年的船長馮樹屏殺人未遂案。第二件則是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的高雄「沙地幫」幫主李約伯殺警案,當天上午辯論終結,下午即宣判李約伯無期徒刑定讞。

 至於民事案件則剛好相反,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故前例較多,包括九十六年呂秀蓮與新新聞回復名譽案、陳水扁當選無效訴訟,但一共也只有九次。

 長年來,因最高法院鮮少開辯論庭,引來律師、司改團體的批判,認為剝奪人民的訴訟權,違反公開審理的法律原則。

 為此,最高法院十三日經民、刑庭庭長會議開會後作成決議,爾後將挑選具有法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行言詞辯論。換言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來才開二次辯論庭的情況,將不再發生。

 另為了杜絕「恐龍判例」,最高法院將設審查小組,隨時檢討終審法院的民、刑事判例,如果發現有不合時宜的判例,將分別提案送民、刑事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援用。而一、二審法官審理案件時,如認終審法院判決見解有前後不一致、歧異之處,也可向最高法院反應,以檢討改進。

 最高法院決定,將在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半,就柯居財等人的偽證案件,採公開辯論方式開庭審理,回應社會司法改革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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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希望所有案件都開辯論庭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3月 15, 2012 9:55 am

陳長文:希望所有案件都開辯論庭
2012-03-15 01:1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繼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後,最高法院決議,將「重要」案件以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對此,陳長文律師表示,這是一件好事,但希望以後終審法院的「所有」案件都可以召開辯論庭,讓法院透明化;不過,也有許多終審法院法官認為,法官依法可以決定要不要開庭辯論,這是司法獨立審判權,不容外界干涉。

 最高法院一名庭長指出,終審法院是採法律審,主要是討論法律適用問題,與一、二審的事實審,有很大的差異;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終審法院就案件法律見解的討論,採取書面審理並沒有不妥,開不開辯論庭是法官的裁量權。

 一名資深法官稱,刑事訴訟法規定,三審法院的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在法律尚未修改前,司法行政單位無權強逼最高法院的法官,一定要開辯論庭,應由審判長自行決定,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權。

 不過,律師高涌誠批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本違憲,法院不公開審理,不讓當事人在法庭辯論,就是侵害人民訴訟權,他呼籲儘速修法,廢除不合時宜的規定。

 陳長文律師表示,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是司法界的翹楚,不應老是以書面審理案件,應該公開審判,以言詞辯論方式,讓一、二審法官有機會聆庭學習,充分了解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就算三審是法律審,如果可以讓法律爭議經由辯論庭越辯越明,不也是是件好事嗎?

 另外,司法院昨天下午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一、二審七位院長的人事案,陳宗鎮接任高院院長、洪文章任台中高分院院長、陳睛教任桃園地院院長、彰化地院院長由蘇清恭調任、何志通接任雲林地院院長、司法行政廳副廳長黃麟倫調升澎湖地院院長、張浴美接任花蓮地院院長。另高院書記官長邱瑞祥調最高法院辦事,可望接任最高法院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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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過高院院長等多項人事案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3月 15, 2012 1:59 pm

司法院通過高院院長等多項人事案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3.15 04:25 am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4日通過多項人事案,台中高分院院長陳宗鎮接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花蓮地院院長林陳松因未警示法官陳鈺林的不良言行,調回高院擔任庭長。

陳鈺林酒後失態言行失檢,已遭司法院停職送公懲會議處。司法院認為,陳長期喝酒,曾誤了開庭,但院長林陳松去年打考績,還給陳甲等,評語上則空白,有失院長職守。林陳松調任後的遺缺,由台中高分院法官張浴美接任。

陳宗鎮接掌高院後,由最高法院庭長洪文章接任台中高分院院長。桃園地院院長呂永福因去年該院書記官常毓生藏卷百宗之事請辭院長,改調最高法院法官,遺缺由高院庭長陳晴教接任。

此外,彰化地院院長陳滿賢任期屆滿,調台中高分院庭長,遺缺由雲林地院院長蘇清恭接任;澎湖地院院長何志通接雲林地院院長,遺缺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黃麟倫接任。

高院官長邱瑞祥則調最高法院辦事,並任官長。

【2012/03/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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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15年 最高法院為刑案開庭

文章白眉鷹王 » 週四 3月 15, 2012 2:01 pm

相隔15年 最高法院為刑案開庭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3.15 02:07 am


最高法院將於下個月廿五日,就「柯居財等人涉嫌偽證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距離上次開庭已七年,距離上次刑案開庭已十五年。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且採保密分案,案子一經公開辯論,審案的五位法官就曝光,所以很少開庭,開庭後通常會立即宣判。

2007年,當時擔任雲林水利會會長的張輝元,找柯居財等三人幫他參選立委的兒子張碩文賄選;檢方調查時,張輝元又要柯居財等人擔起賄選的責任。

柯等人先向檢察官供出頂替之情,後來又翻供,被依偽證罪起訴,二審被判刑七到十個月不等。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將就柯等人作證時未具結,是否構成偽證等爭點辯論。

最高法院審理刑案,只開過三次辯論庭,第一次是1978年七月廿八日,船長馮樹屏在公海殺人未遂案;第二次是1980年十二月八日,司機陳聰明業務過失致死案;最近一次是1997年三月的沙地幫老大李約伯殺警案。

最高法院上次開庭,是2005年五月廿七日的「正副總統當選無效案」,2004年四月廿七日的「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回復名譽案」。

【2012/03/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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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密分案 4.16取消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3月 21, 2012 10:08 am

最高院保密分案 4.16取消
2012-03-21 00:50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長、法官會議廿日作成決議,從四月十六日起,取消保密分案制度,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律師、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以後都可直接以書面向最高法院聲請查詢承審法官。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爭議,喧騰近兩個月後,司法院日前認為,依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研議後認為終審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的必要,於是在本月十三日刪除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關「保密」分案等規定。

 由於保密分案的法源依據,被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院刪除,最高法院廿日也因此緊急召開全體法官會議,修改「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確定從四月十六日起,將上訴案件直接分案給法官;如果訴訟關係人想查詢到底是那位法官承審案件,則需以書面聲請後,再由最高法院以書面答覆,實施六十二年的保密分案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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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司法 擬罰150萬到500萬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4月 04, 2012 9:47 am

關說司法 擬罰150萬到500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04.04 04:05 am


為配合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司法院草擬「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對關說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額度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對司法院將關說入罪化處以高額行政罰款,立法院召集委員呂學樟昨晚表示,關說情狀千萬種,有些合乎情理法,盼司法院能進一步說明,何種情況的關說才應處罰。

最高法院實施六十二年的保密分案將於四月十六日正式廢除,為遏止關說,司法院緊急推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規定針對訴訟、非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請託關說,或使他人請託關說,都要處罰,並由案件所在的法院、或將來會審判的法院,依據關說情節輕重裁罰。

司法院是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訂出罰額。該法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請託關說,違反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司法院認為,關說司法案件的侵害性比行政關說嚴重,因此提高裁罰的起算點,由一百萬元提高到一百五十萬元。

司法院昨天邀集法務部對關說裁罰規定表示意見。法務部代表對條文的規定及罰鍰額度沒有太大意見,但希望納入對檢察官及司法機關其他人員(如書記官)關說的處罰;並建議應定義何為關說、請託,及可統一由廉政署負責裁罰。司法院將彙整相關意見,再將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呂學樟表示,立委難免收到民眾司法陳情案件,立委最多只會幫忙了解案情進度,或依速審法精神請法官加快審理腳步,這樣算不算關說?如果關切到個案實質內容,「難保不會被貼上網,相信多數立委也不敢」。


【2012/04/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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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密分案 下週走入歷史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4月 09, 2012 9:56 pm

最高院保密分案 下週走入歷史
列印本頁 19:51:28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最高法院今天表示,分案制度將從保密分案改為一般分案,除配合修改相關的分案程序,訴訟關係人將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保密分案制度將於4月16日走入歷史。

最高法院表示,為因應外界對分案制度變革的期待,今天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修正「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中與保密分案制度有關的條文。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原有「保密分案」措施,改為「一般分案」措施,除配合修改相關的分案程序外,並增訂依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力求分案透明化並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目的

司法院說,在今天的會議中,全體法官為避免外界誤解最高法院的法官逃避受監督,更進一步決定,從4月16日起,將案件主辦法官的姓名列在判決書中合議庭成員最後一位,讓外界於判決書公布後,就能得知主辦法官的姓名。

司法院表示,保密分案制度的存在有其歷史背景及階段性的貢獻,但是隨著時代改變,將於今年4月16日走入歷史。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都能體察時勢的變革,因此在會議中一致達成分案要點的修正,顯現願意接受外界監督,以及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決心。1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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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主筆法官 將公布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4月 10, 2012 9:47 am

判決書主筆法官 將公布

【聯合報╱王文玲】

2012.04.10 02:35 am


最高法院昨天決定,自本月十六日起公布判決書的主筆法官,供外界檢視監督。判決書最後會放上合議庭五名成員,主筆法官列在最後一位。

【2012/04/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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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變革 廢保密分案 主辦法官更透明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4月 10, 2012 11:29 am

司法大變革 廢保密分案 主辦法官更透明
2012-04-10 01:06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為解決保密分案爭議,司法院日前直接刪除最高法院有關保密分案規定,決議從十六日起,比照一、二審採取一般分案措施,並將主辦法官的姓名列在判決書中合議庭成員的最後一位,民眾收到判決書後,即可明確知悉是由哪位法官主辦,保密分案制度走入歷史,也讓司法制度更加透明化。

 司法院依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認為終審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的必要,在三月十三日刪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有關保密分案等規定及用語。

 由於保密分案的法源依據,被司法院「直接」刪除,最高法院隨後召開全體法官會議,修改「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確定從四月十六日起,將上訴案件直接分案給法官;如果訴訟關係人想查詢是哪位法官承審主辦,則需以書面聲請後,再由最高法院以書面答覆。

 另外,為避免外界誤解終審法院法官逃避監督,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昨再開會決定,從四月十六日實施日起,將案件主辦法官的姓名列在判決書中合議庭成員最後一位;也就是說,民眾收到判決書後,可從列名的五位法官中,清楚得知到是由何人主辦,可以依此究責。

 最高法院強調,保密分案制度有其歷史背景也有階段性貢獻,但隨著時代改變,實施六十二年的保密分案將在下周一走入歷史。為呼應外界司改訴求,體察時勢變革,昨天終審法官們達成共識決議修正「分案要點」,對外揭露主辦法官姓名,顯現願接受外界監督、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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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4月 16, 2012 9:40 am

最高院刑事庭總會決議 有違憲之虞
2012-04-16 05:53 中國時報 【吳巡龍】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決議: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職權調查義務,不負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理由主要有三:無罪推定、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及法官中立。大眾媒體對此決議多持肯定看法,但三個月來,在專業期刊深論之專家學者則普遍認為該決議不當且違憲。本決議事關重大,專家學者與大眾媒體卻認知不同,筆者認為有釐清之必要。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本次總會決議只是討論法院有無調查「義務」。但決議後媒體報導都理解為「法官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此應有澄清必要,但未見最高法院公開澄清,注定再成爭議。

 其次,本決議口號式攀附無罪推定原則,卻完全缺乏論證。無罪推定原則是強調法官的心證應先假定被告無罪,然後再以證據去推翻此假定,若無法推翻,即應判無罪。無罪推定具有普世價值,但並未規範法官有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目前法治先進國家中,美國採取兩造對抗模式,法官為消極聽訟的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但無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歐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為探究起訴事實之真實性,於知悉某證據存在且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時,不論該證據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職權補充調查之義務。該二種制度各有其歷史及社會背景,美國對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兩造當事人,並避免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證據而忽略其他證據。歐陸補充調查制主要理由是檢察官及法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之義務,會取得較多證據而更能發現真實;法院係獨立的調查證據,以避免檢察官認定事實有偏差,審判權與檢察權是制衡關係,而非法院與檢察官接力。

 上開兩種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實上美國許多知名學者都贊成歐陸補充調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在其大作「荒謬的刑事程序」就觀察道:「兩造對抗制度允許律師以各種花招及手段對抗,竟推定只要小心遵守遊戲規則,這場鬥智之戰的結果將是由正義的一方獲勝。」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學者認為兩造的過度對抗已扭曲刑事訴訟的本旨。Franklin D. Strier在1988年曾作過一份美國有史以來最多陪審員參加的研究報告,結果認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之訴訟目的並非欲追求事實真象,而是要扭曲或阻礙真實的發現,他們大多認為改進之道是法官在法庭上應多補充調查訊問。因此,若認為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補充義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豈不認為先進歐陸諸國全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遑論很多美國學者認為美國制度及社會治安其實遠不如西歐諸國。

 再者,證據在調查前,通常無法預判該證據是有利還是不利於被告,況證人之陳述可能對一位被告有利,對其他被告不利,或證言一部份內容對被告有利,一部份內容對被告不利。因此,本決議以是否對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並非明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包括法官)必須注意對被告有利與不利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要求法院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事項」有調查義務,所謂公平正義之維護,自非專指有利被告之事項。如果法院僅對有利被告之事項負調查義務,反而損害法官之中立性,請問世界上有那個國家是以對被告有利區別法院是否負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動調查證據之義務及其範圍,各國均由立法者決定,法院應注意謹守分際,不該侵犯立法權。司法制度之優劣容有討論空間,但最高法院逕自改變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決定,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此決議確已違憲。

 (作者為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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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密分案 今廢止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4月 16, 2012 4:01 pm

社會新聞
2012-4-16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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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密分案 今廢止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實施62年的保密分案制度,今天走入歷史,未來案件當事人及關係人有權聲請查詢主辦法官(一、二審稱為受命法官)姓名,且今天起最高法院判決書,將把主辦法官列為合議庭名單最後一位,便於外界監督判決內容。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日前在院長卸任交接典禮上,重砲抨擊總統馬英九廢除保密分案,認為廢除對一般民眾不利,反讓鑽營取巧的權貴有機會關說;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及蔡彩貞,在台北律師公會召開的研討會上,也持同樣看法。

徐昌錦指出,有律師界人士反映,不少當事人見到律師第一句話就是問律師跟法官熟不熟,廢除保密分案後,正派律師一定會更困擾,雖然司法院準備修法讓關說案件者入罪化,但只是行政罰、處罰太輕,會關說者通常與法官有親友關係,法官是否會主動檢舉不無疑問。

25日重啟言詞辯論庭

另外,最高法院預定4月25日重啟多年未召開的言詞辯論庭,將針對前國民黨立委張碩文之父張輝元被控為子買票案中的樁腳柯居財等人偽證案,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共犯作證時的拒絕證言權,法院是否有告知義務,及共犯判決確定後,與起訴時的拒絕證言權有無不同等問題,有不少法律爭議,有必要藉由召開言詞辯論庭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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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保密分案 實施首日 民眾即查主辦法官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4月 17, 2012 10:35 am

廢除保密分案 實施首日 民眾即查主辦法官
2012-04-17 00:5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實施六十二年的保密分案,昨天正式走入歷史,首日即有一位民眾聲請查詢案件的主辦法官;該案是十名新北市議員勾結業者詐領工程補助款的案件,最高法院表示,預估二個工作天後,就會將主辦法官的姓名及庭別,以書面回覆給聲請人。

 喧騰多時的保密分案制度,司法院在三月十三日刪除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關「保密」分案等規定,直接廢除掉分案法源;最高法院也因此緊急召開全體法官會議,修改「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從四月十六日起,正式廢除保密分案。

 為了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並使最高法院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昨天取消保密分案後,最高法院也同步在官網上公布聲請表格,只要是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律師、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都可以上網下載書面表格,填寫資料後,以郵寄或親自送件的方式,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

 十六日首件聲請查詢主辦法官,是前台北縣議會十名議員,被控在八十四年到九十年間,勾結業者詐領地方工程補助款貪瀆的案件;高院日前認定議員集體詐領新台幣近八千萬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分別判刑一年十一月到十年不等,目前全案最高法院審理中。

 最高法院表示,只要符合訴訟法規定的關係人,都有權利聲請,法院受理後,會再由書記官製作公文書,以書面回覆,讓民眾可以清楚得知案件到底是那個法官主辦,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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