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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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聲請訴訟救助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二 12月 20, 2011 12:13 pm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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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台抗,468
【裁判日期】 1000616
【裁判案由】 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八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
其他契約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八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民救上字第四一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
判費,雖同時就應預納之抗告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
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一○○年度台聲字
第三七四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五月十三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
證書足據。乃抗告人既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竟於駁回其聲請
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
,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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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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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台聲,374
【裁判日期】 1000428
【裁判案由】 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
其他契約爭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八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民救上字第四一號),提起
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民安瓦斯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救上字第四一號裁定提起抗告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既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
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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