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文94 台上2596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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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文94 台上2596失真

文章李義雄 » 週日 12月 18, 2011 2:56 pm

偽文94 台上2596失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
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
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
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
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
裁判字號: 90 年 台上 字第 5072 號

裁判案由: 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倘非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作成之文書,即非此所謂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裁判字號: 82 年 台上 字第 6527 號

裁判案由: 侵占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必須提出偽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
李義雄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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