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男抗議司法 雙斧砍司院招牌

版主: 台灣之聲

猛男抗議司法 雙斧砍司院招牌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一 9月 05, 2011 9:58 pm

猛男抗議司法 雙斧砍司院招牌

更新日期:2011/09/05 19:10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孫承武台北5日電)

任職某健美協會、身材健壯的林姓男子,疑因不滿幫友擋債主被判刑,今天持兩把斧頭到司法院門口,連砍司法院招牌多刀,並大喊司法不公,所幸沒傷及旁人。


有殺人未遂、公共危險等前科的林姓男子,目前擔任某健美協會擔任幹部,他下午持兩把斧頭到司法院門口,朝司法院招牌連砍數刀,大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司法院法警見狀上前攔阻,立即報警處理,林後來被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員警帶走。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司法院嚴正譴責暴力行為,也一定追究對方觸犯毀損、妨害公務、侮辱官署的責任。她呼籲若對司法判決不服,可循救濟途徑上訴,用暴力行為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製造更多問題。


目擊法警表示,林姓男子身材壯碩、力氣很大,持斧頭朝司法院正門2塊招牌連砍數刀,招牌被砍到出現一道道凹陷的痕跡。


據林姓男子友人透露,林姓男子去年5月間,因見朋友遭討債呼救,因而出拳毆打債主,助友脫困,但林打人後來被法院判刑3個月,林因不滿自己幫助別人,反遭法院依傷害罪判刑,才會到司法院抗議司法不公。


警方進一步查出,林姓男子曾在民國97年間,揚言刺殺當時要參加民進黨1025遊行的前總統陳水扁,所幸沒有付諸實行。警方將林姓男子依毀損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1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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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司法 持雙斧砍司法院銜牌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8:57 am

抗議司法 持雙斧砍司法院銜牌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王宏舜、廖炳棋、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1.09.06 03:06 am


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前秘書長林志成。
記者蘇健忠/攝影、記者王宏舜/翻攝
前健美國手林志成昨天下午至司法院門口抗議司法不公時,突然持雙斧「左右開弓」,在標有「司法院」的兩個黃銅銜牌留下十餘道斧痕。他「洩完憤」後,態度配合表示「我不會傷害你們」就逮。

這是司法院首度發生銜牌遭攻擊事件,也是繼上月廿六日黃姓清潔隊員駕車衝撞總統府,博愛特區再度發生「意外」。由於司法院和總統府僅隔貴陽街,林拿著斧頭如入無人之境,讓近來備受關注的總統維安問題再度浮現,也讓警方繃緊神經。

曾任中華民國健美協會秘書長的林志成聲稱「要用激烈手段才能凸顯司法不公」。據了解,二○○二年七月四日,他因不滿當時的台北縣政府獎金發放不公,先在縣府一樓男廁放鞭炮引開警衛,再持鋁棒直闖縣長室砸毀兩台電腦;也曾認為體委會巴結塞內加爾足球隊有損國家形象,砸毀體委會主委林德福辦公室;據傳他也是紅衫軍時期,揚言刺扁的成員之一。


林志成不滿司法判決,昨天持雙斧砍劈司法院直式與橫式銜牌,留下十多道痕跡,其中,直式銜牌的「法」字被砍得最深。
記者蘇健忠/攝影、記者王宏舜/翻攝
林志成(四十六歲)涉嫌侮辱公署、妨害公務及毀損等罪被送辦,檢方昨晚裁定交保五萬元。司法院已決定提告並要求賠償修復銜牌所需費用,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任何不理性的挑釁、暴力或汙衊行為,司法院都會依法處理,也希望民眾理性面對司法,若覺得判決不公,請依上訴等管道救濟。

昨天下午一時卅分,林志成舉著寫有「貪汙無罪、雙重國籍無罪、詐欺無罪、殺人無罪」標語,到司法院大門口抗議司法不公,並對他去年因健美協會理事長林健昌遭人討債毆打,他與對方互毆被卻判刑三個月表達不滿。

門口駐衛警勸他離開,他作勢要走卻突然從側背包掏出兩把貼有「正義公道何在」的斧頭,朝兩面司法院銜牌砍劈。高檢署法警見狀揮動警棍嚇阻,林撥開法警的手繼續揮砍。


林志成所持雙斧。
記者蘇健忠/攝影、記者王宏舜/翻攝
林志成表示,貪汙、殺人和詐騙的人都可以判無罪,他勇敢救人竟然被判刑,沒有道理。

昨晚他步出北檢時先脫帽向守候的媒體敬禮,隨即表示「司法已死」。

據了解,由於接連發生博愛特區維安意外,中正一分局擔心新聞曝光,昨天下午只花廿多分鐘就將林移送,比起一般民眾報案流程天差地遠,分局聲稱是避免當事人「受刺激」。

【2011/09/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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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本女兒廖紋妤判林志成3個月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9:09 am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易,3263
【裁判日期】 1000826
【裁判案由】 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明輝
選任辯護人 陳文禹律師
被   告 張鈞傑
被   告 林健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殷朔律師
被   告 林志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34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判,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邵明輝、張鈞傑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健昌、林志成共同傷害人之身體,林健昌處有期徒刑肆月,林
志成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邵明輝、張鈞傑於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受人之
託,前往臺北市○○區○○路4段401號10樓頂霖有限公司(
下稱頂霖公司),向負責人林健昌索討債務,雙方一言不合
,邵明輝、張鈞傑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與林健昌
徒手互毆,林健昌並大喊呼救,時在一旁會議室開會之林健
昌友人林志成(原名林致成)聞聲,即衝出會議室出拳相助
林健昌,而與林健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與邵明
輝、張鈞傑互毆,混亂衝突之中,致邵明輝受有:臉、頭皮
及頸之挫傷、腦震盪、唇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張鈞傑受有
: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胸壁挫傷、腕挫傷、嘴唇撕裂傷、
腦震盪等傷害;林健昌受有左眼及眼瞼鈍挫傷、前胸鈍挫傷
、左前臂鈍傷、右手鈍挫傷瘀傷、流鼻血等傷害;林志成受
有右前臂挫傷、右手撕裂傷約2公分、右足鈍傷(林志成受
傷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邵明輝、張鈞傑、林健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偵查,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判,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邵明輝、張鈞傑、林健昌、林志成4人:(1)被告邵
明輝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其只是受託拿友人之支票找被告
林健昌,因為被告林健昌是背書人,是單純要跟他詢問票的
事情,一開始是拿副本給他,被告林健昌要求出示正本,其
出示正本後,被告林健昌就大喊渠等恐嚇他,說渠等要把他
押走,就把辦公室的人叫出來圍著渠等打,渠等沒有打被告
林健昌,縱有還手,亦僅是自衛性的防衛云云。(2)被告張鈞
傑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當日因被告邵明輝沒有車,請其開
車並陪同前往頂霖公司處理支票問題,被告邵明輝把支票拿
出來時,被告林健昌就大喊渠等恐嚇他,員工就跑來,被告
林健昌先動手打渠等,員工也跟著打,其從頭到尾都是被圍
毆。(3)被告林健昌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被告邵明輝、張鈞
傑拿支票給其看,其說不認識他們,他們就衝過來要將之押
走,並揮拳毆打,其大叫,被告林志成過來相救,其從頭到
尾都沒有碰到被告邵明輝、張鈞傑。(4)被告林志成坦承有出
手打被告邵明輝、張鈞傑,然稱係因被告林健昌呼喊救命,
其才出手相救,何罪之有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即被告邵明輝、張鈞傑、林健昌於99年5月19日事發
後,分別前往醫院驗傷,告訴人邵明輝受有臉、頭皮及頸之
挫傷、腦震盪、唇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告訴人張鈞傑受有
: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胸壁挫傷、腕挫傷、嘴唇撕裂傷、
腦震盪等傷害;告訴人林健昌受有左眼及眼瞼鈍挫傷、前胸
鈍挫傷、左前臂鈍傷、右手鈍挫傷瘀傷、流鼻血等傷害,有
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2紙、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字第910號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99年
偵字第13457號卷第44-46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0年1月
17日北市醫忠字第10030103900號函及檢附之病歷影本2份(
本院卷第50-57頁)、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0年2月1日校
附醫歷字第1000000610號函及檢附之病歷資料影本2份(本
院卷第65-81頁)、告訴人林健昌之受傷照片5張(99年偵字
第13457號卷第145-146頁)在卷可證。雖被告邵明輝、張鈞
傑質疑告訴人林健昌之傷勢之真實性,惟證人即當日前往頂
霖公司處理之警員陳儒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其到場時
,記得被告四人都有受傷流血(本院卷第187頁),並稱:
「因為那時候四位被告都去驗傷,是由我同事戒護去驗傷,
邵明輝及張鈞傑去一家驗傷,林健昌與林志成則去另一家醫
院驗傷。一般如果有民眾報案傷害,有受傷時,通常會請他
們先去醫院驗傷,一般如果是被害人的話就會請他們自己去
驗傷。當時帶回派出所很多人,所以其他同仁都會來幫忙,
但是因為不知道這四位誰是被告、誰是被害人,所以全部戒
護去驗傷。我有問林健昌要先驗傷還是先做筆錄,因為他是
報案的人,我要先釐清案情,所以林健昌的筆錄是先做筆錄
,林健昌才自己去驗傷。派出所的副主管決定邵明輝、張鈞
傑戒護去驗傷,林志成也戒護去驗傷,只有林健昌留下來做
筆錄,我本來要戒護他去驗傷,但是他堅決要自己去就好,
所以就讓他自己去,剛好那時候也沒有警車了,而且感覺公
司老闆當時在開會,人家來,你老闆又叫人去打另外兩個人
,感覺很不合邏輯,在自己的場地打人,自己又在開會,感
覺他好像是被害人。」、「他當天過了一、兩個鐘頭有拿驗
傷單給我,後來四位被告又一起回派出所,做完筆錄之後,
我們移送去偵查隊。」「(問:請你回想,究竟你進去現場
看到四位被告時,各自的傷勢如何?)幾乎都是在上半部比
較多,四個人都有傷。」、「(問:你在派出所的時候,最
先對林健昌製作筆錄,是否記得當時林健昌身上有無任何的
傷勢?)他傷在臉部很多,事後我調閱監視器時,他也有拿
相片給我看。」等語(本院卷第188、190反面至191頁),
核與告訴人林健昌之診斷書、病歷資料所載及照片所示傷勢
相符。是告訴人林健昌所受傷勢應無造假之可能,被告邵明
輝、張鈞傑之辯解應無可採。告訴人邵明輝、張鈞傑、林健
昌3人確均有受傷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被告邵明輝、張鈞傑雖稱渠2人係被圍毆,渠還手係正當防
衛云云,惟查,證人周大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有人
按門鈴,剛好會議室有人在開會,我剛好從我的辦公桌起來
,我就過去開門,我把門打開,在庭被告邵明輝、張鈞傑就
問說要找林健昌先生,我請他們稍等一下,我同事張勝雄剛
好也在我後面,我當時是打開門,他們二人並沒有進來,是
在門口等,張勝雄有詢問他們有什麼事,後來我就走回來,
張勝雄也走進會議室問林健昌說有人要找他,接著林健昌就
走到門口去,我就走回辦公桌,後來林健昌好像有帶他們走
進會議室的外面,因為那裡在開會,所以我就走回到門口,
我朋友打電話來,我就在門口講電話,過沒多久,就幾分鐘
時間,就聽到大聲的聲音,林健昌就說叫警察來,我就站在
靠近門口的位置,我看到林健昌白色衣服上有沾血,邵明輝
、張鈞傑衣服都有拉扯到,他們其中一位的眼角好像有受傷
,林志成是在林健昌大叫叫警察後才從會議室衝出來,當時
場面很亂,我看到林志成出來就直接打邵明輝、張鈞傑他們
,他們也有還手,就互相打了,因為我人比較靠近門口,我
就直接打110叫警察,大家就停在那裡等警察來。」(本院
卷第192頁);證人張勝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在場
,當時有人按電鈴,我要去出開門,剛好周大為在我前面,
他先去開門,後來有兩位先生在門口,我就問他要找那位,
他們說要找林健昌,我就問他們貴姓,他們沒有講,他們要
求我找林健昌到門口,我本來要請他們進去,但是他們要我
請林健昌到門口,我就跟林健昌說外面有人找他,怪怪的,
林健昌就出去門口,我就回我座位繼續作我的工作,過了一
會,我就聽到林健昌大聲喊報警,我站起來一看,發現他臉
部有血,衣服上有紅紅的,我很緊張,我翻我的抽屜找信義
分局的電話報案,我也有打119報案,我連打了兩、三通電
話,我打完之後,接著看到林健昌與邵明輝、張鈞傑、林志
成他們站在那裡,因為我找電話簿找了一段時間,所以沒有
注意他們。」(本院卷第194頁反面);證人嚴慧華於偵查
中證稱:「當時健美協會在開賽後的檢討會,我是秘書,結
果外面有人說找董事長,林就出去,我們還是繼續討論,是
過了一會聽到董事長喊救命,秘書長林志成就先衝出去,我
們還沒出去,又過了幾分鐘,聽到外面有說要叫警察,開會
的人才出去,我看到董事長身上有血,4個人打成一團,過
沒多久警察就來了。」等語(99年偵字第13457卷第1034 頁)
。參以證人陳儒良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到現場時被告林健
昌、林志成與被告邵明輝、張鈞傑係分左右站立,核與證人
周大為、張勝雄、李伯庭、袁運基證稱被告4人事後係互相
對峙之情形相符,且被告邵明輝、張鈞傑亦自承被打時有還
手,足見被告4人確有互毆情事,而非如被告邵明輝、張鈞
傑所述其係遭5、6人毆打。而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之正當
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
屬相當,若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犯意,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若雙方各基
於傷害對方之犯意而互毆,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
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
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
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
自無防衛權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被告邵明輝、張鈞傑辯稱其係正當防衛要非可採
。綜上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傷害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邵明
輝、張鈞傑就傷害告訴人林健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林健昌、林志成就傷害告訴人邵明輝、張鈞傑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審酌告訴人邵明輝、張
鈞傑、林健昌所受之傷勢情形;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手段
;被告林志成係為相助友人即被告林健昌始出手打人,且犯
後坦承有打人之行為,雖受傷非輕亦願息事寧人不提出告訴
;被告邵明輝、張鈞傑、林健昌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
;被告邵明輝、張鈞傑於審理程序中一再提出非必要之證據
調查延宕訴訟程序、浪費司法資源、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刑法第28條、
第277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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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官署銜牌一事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10:12 am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年 9 月5 日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絡人: 主任 劉格倫
連絡電話:0936-303696 編號:100-43


有關於本(5)日下午有不理性民眾至本院抗議判決不公並毀損官署銜牌一事,本院特此鄭重聲明:
一、 該名不理性民眾當場已由本院法警立即制伏,並交由所轄中正一分局警方偵辦當中。本院對於任何不理性之挑釁、暴力或污衊行為,均將依法處理。
二、 有關任何司法判決,本院一向秉持尊重審判獨立之原則,絕不會干預個案審判,希望民眾理性面對司法,倘使個人認為判決不公,請依審級救濟管道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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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健美國手掄雙斧劈司院招牌 抗議判刑不公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3:33 pm

前健美國手掄雙斧劈司院招牌 抗議判刑不公

2011-09-06 中國時報 【郭良傑、張企群、蕭博文/台北報導】
放大

 前健美國手林志成因傷害案遭判刑,5日持雙斧(圖,張企群攝)砍劈司法院兩面招牌。右圖為遭斧頭損壞的招牌(趙雙傑攝)。

 前健美國手林志成不滿因涉及一起傷害案被判刑三月,昨天下午到司法院抗議,竟拿出預藏的雙斧,一邊大罵「司法不公」,並猛砍司法院的兩面銅製招牌十多下,近十名法警見狀欲聯手將他制止,都望而卻步,直到林發洩不滿停手,才報警將他依妨害公務送辦。檢察官複訊後,諭令林志成五萬元交保。

 林嫌供稱,他不滿自己勇敢救人及時制止一場挾持事件,反而遭到法院判刑,認為司法不公,才以此激烈手段表達抗議。

 司法院對此舉表示譴責,祕書長林錦芳表示,對於任何不理性之挑釁、暴力或汙衊行為,均將依法處理。司法院希望民眾理性面對司法,若個人認為判決不公,應依審級救濟管道提出救濟。

 四十六歲的林志成,本名林致成,曾是知名的健美選手,這幾年因官司纏身,已失去比賽舞台,偶而在健美協會幫忙,或在書展上為限制級書刊代言。去年五月間,健美協會理事長林健昌遭邵姓、張姓男子討債,雙方互毆,林志成見狀加入助拳,雙方互控傷害,北院上周依傷害罪,各判邵、張有期徒刑六月,林健昌、林志成各三個月,均得易科罰金。

 林不滿因傷害罪被判刑三月和之前幾項司法判決結果,昨天下午一點多帶著「司法已死」的抗議招牌,並在隨身背包內預藏兩把斧頭,先在司法院前舉牌高聲抗議司法不公,被法警勸阻,他放下抗議牌,隨即從背包內拿出雙斧,朝司法院的兩塊招牌猛砍。

 包括司法院的駐衛警及高院、高檢署的法警、保全及替代役人員約十人,見到林連砍司法院的直式、橫式招牌十多下,雖想阻止也擔心受傷,幸好僅是發洩情緒,不一會便停止動作,法警就說,林身材壯碩,他們根本不是他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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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劈司院招牌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5:18 pm

社會新聞2011-9-6 自由時報
健美先生怨司法 雙斧劈司院招牌
46歲的林志成曾多次當選健美國手。圖為林男參加健美比賽獲獎畫面。(記者廖振輝翻攝)

健美先生林志成,認為司法已死,持這兩把斧頭劈了司法院招牌。(記者張文川攝)

健美先生林志成,昨持兩把斧頭,連砍司法院招牌多刀,將招牌砍出一道道凹痕。(記者廖振輝攝)

健美先生林志成。(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項程鎮、林俊宏、楊國文、許明禮/綜合報導〕知名健美先生林志成抗議司法不公,昨天光天化日持雙斧前往博愛特區內的司法院大樓,砍劈司法院金字銜牌十幾斧,隨後主動交出斧頭就逮;中正警一分局訊後,依刑法「毀損公物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諭令5萬元交保。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認為,林某的暴力行為已觸犯侮辱公署、毀損等罪,「一定追究到底」。

聲稱冤獄 激烈抗議

46歲的林志成(原名林致成)昨晚交保後,向媒體深深一鞠躬,強調這是他個人第4次冤獄,過去大家被教育要見義勇為,但他卻被判刑,他感嘆地說:「我不下地獄,誰下地獄」,他要替全國老百姓怒吼,要求總統馬英九正視司法改革。

林志成曾多次當選健美國手,獲獎無數。他說:「我要用最激烈的方式抗議司法已死!」之所以這麼生氣,是因為上週台北地院判他有罪。他說,去年9月,他到北市信義路的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和理事長林健昌泡茶,兩名年輕人疑似為了債務糾紛,一下電梯就衝進協會勒住林健昌,當時他出手援救,4人一陣亂鬥,對方2人掛彩。

林健昌控告對方妨害自由,對方也反控林志成傷害,台北地院上週判林志成3月有期徒刑,妨害自由案則還在審理。林志成認為,「怎麼會救人一命,還要被判刑?」他愈想愈不平,決定到司法院砍官署銜牌。

昨天下午1時30分,林先拿標語到司法院大門口前抗議判決不公,門口駐衛警和法警出來勸離,林突然從手提袋中抽出2把斧頭,連劈司法院橫、直兩面銅質銜牌各7、8下。

由於林某身材壯碩,只持警棍的駐衛警、法警見狀嚇得不敢阻擋,林某砍完還安慰他們:「放心,我只是來抗議的,不會傷害你們!」隨即交出斧頭就逮,讓大家鬆了一口氣。

林志成還向警方展示手寫傳單:「貪污者、雙重國籍者、殺人者、詐騙者等,被判無罪;勇敢救人者、被流氓砍殺者、被詐騙者等,被判有罪。」傳單也被當作證物查扣。

暴力手段 已有前例

警方調查,林志成91年間,被控持球棒闖體委會,搗毀主委林德福辦公室,後又到台北縣政府廁所放鞭炮,趁亂衝上縣長蘇貞昌辦公室砸電腦,兩次滋事,都是為了宣洩對國手選拔、獎金分配不公的不滿。

健美協會理事長林健昌痛批,「法律不是應該要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嗎?怎麼救人還被判刑?」林長期受迫害,沉不住氣才會出此下策,一切根本是「恐龍法官」造成,他已決定上訴。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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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銜牌遭林志成持寫著「正義公道何在」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5:40 pm

司法院銜牌遭林志成持寫著「正義公道何在」的雙斧(左圖,翻攝畫面)狂砍,留下數道明顯砍痕(大圖,廖瑞祥攝)。

林志成持「司法已死」紙牌於司法院前抗議。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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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斧魔王 怒劈「司法院」
動粗救人被判刑 砍銜牌抗議

蘋果日報2011年 09月06日 【綜合報導】魔王大鬧司法院!曾擔任《百戰百勝》魔王阿諾的男子,去年五月在健美協會開會時,在辦公室聽到有人圍毆健美協會理事長,他衝出解圍救人並制伏對方,竟被法院依傷害罪判三個月徒刑。他不滿救人有罪,昨持字牌於司法院前抗議,甚至拿出預藏的兩把斧頭怒砍司法院銜牌,隨即遭警逮捕送辦。


警方調查,怒砍司法院銜牌的男子林志成(四十五歲)是世界健美先生台灣區選拔連續十六屆冠軍,曾被大型戶外競賽節目《百戰百勝》相中,成為遊戲守關「魔王阿諾」紅極一時,現為健美協會總幹事,去年為台灣區世界健美先生台灣代表隊總教練,拿下一金一銅好成績,未料,竟會為了救人吃上官司。


突然拿出預藏武器
林志成說,去年五月,因為看到有人在圍毆健美協會理事長,他出手解圍,並制伏對方兩人,解救了理事長,但沒想到被法官判有罪。
依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雙方互毆都是出於傷害故意,不能主張無罪,但是考量林志成為救人才犯法,所以僅判他徒刑三個月,其他人則分判四個月到六個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林志成不滿救人有罪,昨午持「貪污者、雙重國籍者、殺人者、詐騙者等被判無罪。勇敢救人,被判有罪」紙牌於司法院前抗議,值班法警口頭勸阻後,林默默回頭,法警以為安撫成功,沒想到他突然從背包拿出寫著「正義公道何在」雙斧,對著司法院的銜牌猛砍。


我就是來下地獄
當時他還邊大嚷:「我就是要來拆司法院招牌,我就是來下地獄的!」一旁法警衝上前擒抱他被推開,拿出警棍斥喝:「住手!」他才乖乖就逮遭扭送法辦,依妨害公務及毀損公物罪嫌移送地檢署,檢方訊後裁定五萬元交保。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達對暴力行為的嚴正立場:「各案有法律救濟管道,這樣不能解決,反而會製造新的問題,一定會追究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毀損物品等刑責。」


徐乃麟:他是好人
當年《百戰百勝》主持群有胡瓜、徐乃麟等,聽聞節目裡的魔王阿諾昨砍司法院招牌,徐乃麟驚訝說:「真的沒想到,我對他印象就是身材壯碩,個性木訥、寡言,我從來沒看他生氣過,是一個很好的人。」胡瓜因人在開會,不對此事多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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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魔王阿諾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9月 06, 2011 5:43 pm

圖為林志成參加世界健美先生台灣區選拔賽照片。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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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百戰百勝》扮魔王阿諾
2011年 09月06日 在《百戰百勝》中擔任魔王阿諾的林志成,因抗議司法不公,持斧頭怒砍司法院銜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高涌誠認為,林男主張為救人才制伏對方,雖然被法官判刑,但不服判決仍可提出上訴,以毀損公物的激烈方式表達言論自由,如此行徑絕不可取。

舉證未出手利弊
律師廖芳萱分析說,去年五月案發時,健美協會理事長遭圍毆,衝進會議室呼救,林志成見狀衝出解圍,法官可能認為林男當時如果關門阻擋,就可以避免雙方肢體衝突,因此認定雙方都有傷害的意圖。
廖芳萱建議,林男可舉證如果當時未出手解圍,健美協會理事長恐面臨更嚴重傷害,依《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主張行為不罰或減免、減輕其刑,另外,亦可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請求斟酌其犯罪動機,減輕其刑。記者方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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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斧砍司法院招牌 林志成再吃官司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10月 07, 2011 8:01 pm

雙斧砍司法院招牌 林志成再吃官司
中廣新聞網【2011/10/07 16:32 報導 】

  曾當過綜藝節目的魔王,也曾是健美國手的林志成,涉嫌在今年九月初,手持兩把斧頭猛砍「司法院」的牌匾,結果被警方逮捕。台北地檢署偵結後,是依照妨害公務罪嫌,將林志成聲請簡易判決。
(潘千詩報導)
起訴書指出,上個月五號,現年46歲的林志成下午一點半,來到司法院大門口前向院長陳情,但卻陳情未果。沒想到,他從手提包裡拿出兩把斧頭,猛砍「司法院」等三面直式及橫式的公家機關牌匾,現場值勤法警見狀上前勸阻,但牌匾仍然被他砍出一道道凹痕,法警只好報警將他逮捕。台北地檢署現在依照妨害公務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說(t)。檢警偵辦期間,林志成辯稱,因友人日前遭債主討債,他才會出拳協助友人脫困,結果卻反遭法院以傷害罪判刑三個月。不滿幫人反被判刑,他才會到司法院抗議,並且大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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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砍司法院招牌 健美先生判刑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五 11月 25, 2011 3:31 pm

自由電子報 > 即時新聞總覽 > 即時新聞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怒砍司法院招牌 健美先生判刑 【14:55】

〔中央社〕前健美國手林志成不滿救人被判有罪,為抗議司法不公,今年9月持雙斧砍劈司法院大門口機關銜牌。台北地院日前審理,依妨害公務罪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前健美國手林志成去年5月在健美協會開會時,在辦公室聽到有人圍毆健美協會理事長,他出手解圍並制伏對方,竟被法院認定,雖然是為了救人,但有傷害故意,依傷害罪判他徒刑3個月。

林志成不滿救人反被判有罪,為抗議司法不公,今年9月持雙斧前往司法院,怒砍司法院大門口機關銜牌,遭法警逮捕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林志成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若對司法不滿,應循正常法律程序救濟,不應持危險的斧頭損壞司法院公物,但審酌他犯後態度尚可,依妨害公務罪判他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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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先生救人變成傷害 高院判2個月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二 4月 10, 2012 5:34 pm

自由電子報 > 即時新聞總覽 > 社會 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健美先生救人變成傷害 高院判2個月 【14:5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健美先生林志成因2名男子向理事長林健昌要債,出手搭救,演變成傷害互毆事件,林志成不滿救人卻於一審被判刑,持斧頭到司法院連砍司法院機關牌銜多下,震驚司法院高層。雖然林志成堅稱「救人無罪」,高等法院今天審結,仍依傷害罪,判林志成2月徒刑、出面要債2男子各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林健昌則無罪,全案定讞。

  張姓、邵姓男子是於前年5月19日下午,受託前往一家公司向負責人,也是健美協會理事長林健昌要債,雙方起爭執,林大聲求救,在會議室開會的林志成聞聲衝出來,和邵、張等人形成互毆局面。

  一審時,邵、張均否認打人,並指稱遭圍毆,林健昌否認傷害犯行外,指控不認識邵、張2人,竟打算將他押走,並揮拳毆打,經他大叫求救,林志成就趕過來相助,林志成則堅稱「出手救人,何罪之有?」

  法官審理後,依傷害罪將4人均判刑,其中、邵、張均判6月、林健昌4月及林志成判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定邵、張2人涉傷害罪事證明確,仍各判6月徒刑,至於林志成部份,則認定「救人可以,傷害有罪」,但減為2月徒刑,林健昌則因為是被害人身份,改判無罪,全案定讞。

  至於林志成被控砍壞司法院機關牌銜行為,北院依妨害公務罪判林3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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