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求冤死孫悟空(張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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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冤死孫悟空(張娟芬

文章司法革命會 » 週五 8月 12, 2011 10:52 am

刑求冤死孫悟空(張娟芬)
2011年 08月12日 話說警方偵破一起強迫從娼的案件,流氓毆打小姐強迫接客,過程陰錯陽差的錄了音。錄音帶裡可以聽到小姐哀號不斷,事證明確。然後判決出來了,法官認為,有錄到的那幾次,小姐真的是被迫為娼;但除了那幾次以外,就屬「自願從娼」了,因為無法證明流氓天天毆打小姐啊。


荒謬嗎?甫定讞的邱和順案,就是這樣做成的死刑判決。邱和順一干人等都「自白」犯案,但是法庭上當場播放警詢錄音帶,他們哀叫連連,終至承認。法庭無法否認刑求的事實,就以「鋸箭法」處理:有哀號的那幾份自白不採用,其他的則仍然做為證據。
這法律術語叫做「刑求的繼續效力」。道理很簡單:孫悟空被如來佛毒打一頓,自忖不敵,只能屈服。然後唐三藏出現了,溫文儒雅,也不打人。但是如來佛還在。於是孫悟空「好漢不吃眼前虧」:要他自白他就自白,要他自黑他就自黑。
所有的冤案都以刑求為起點,而所有的刑求,都依賴「繼續效力」以遂其目的。如來佛打孫悟空的目的,就是要他在唐三藏面前聽話承認。如來佛不必天天打孫悟空,只要打到讓孫悟空理解,自己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就行了。唐三藏也不必出手打孫悟空,黑臉白臉、各司其職,即使孫悟空再怎麼猴脾氣,也只得看著如來佛的面子辦事。
最高法院將邱和順死刑定讞,依賴的是那些「沒聽到有哀號」的自白。這種等級的有罪推定,實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依這種判決水準,一百個江國慶也不夠死。當年國防部反情報隊柯仲慶上校的團隊,裝神弄鬼刑求江國慶,於是當司令陳肇敏出現時,江國慶就下跪了。陳肇敏沒打人,但這就是「刑求的繼續效力」。邱和順案裡,一干被告在陸正家屬面前下跪,也是一樣的戲碼。


法律精神已被放逐
鄭性澤案是「刑求的繼續效力」的另一悲哀見證。鄭性澤在警詢中承認犯案,然後在警察環伺的情形下,於檢訊筆錄裡承認犯案。最高法院使出和邱和順案一樣的「鋸箭法」,排除警詢筆錄,但是認為檢訊筆錄出於鄭性澤的自由意志;並同樣在缺乏物證、被告喊冤的狀況下,判處死刑定讞。殊不知檢察官固然不會打人,有如唐三藏;但被告既無金箍棒、也無筋斗雲,身陷如來佛的巨掌之中,插翅也難飛啊!
最高法院法官位高權重,蕭仰歸法官為子關說,卻獲得同僚的袒護輕罰,便知內中官官相護的文化。但法官並非不受審判。法官是受歷史審判的。
電影《紐倫堡大審》,就是德國的納粹、貪污法官,在二次大戰之後被送上被告席,接受審判的故事。電影裡有一句對白:「惟有法官真切明白,法庭遠非只是一棟建築而已。法庭是一個過程,一種精神;法庭是法律安居之所。」最高法院明白嗎?這等有罪推定的的判決,已令法庭徒留鋼筋水泥的空殼子。至於法律的真精神,早已被放逐,流浪輾轉於溝壑了!


作者為作家,著有《殺戮的艱難》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蘋論:小心江國慶案翻版
2011年 08月12日 23年前,涉嫌勒贖殘殺小四學童陸正的兇嫌邱和順,次年(1989)被新竹地院宣判兩個死刑(另外一個死刑是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經過11次更審,今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的更11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定讞。


陸正的父親等待正義23年,從黑髮等到白髮,其間悲痛不問可知。有網友說,經法官詳細審理23年,法官求其生而不可得,只能判其死刑,被告權益已受到充分保障,法律終於可伸張正義與公理了。若能伸張正義公理當然最好,但若殺錯人就是反正義和反公理了。問題是,為什麼法院會拖這麼久?一定是法理上有待商榷。
最危險的是證據不足,但國人皆曰可殺,輿論壓力、社會壓力、受害人家屬壓力,法官無法擺脫上述壓力,只好妥協。江國慶不就是這樣被槍斃的嗎?當社會氣氛形成對被告的不利環境,法官心證隨之成形,就很難挽回。敢於違逆社會共識的法官畢竟不多,這是冤案的來源之一。


疑點多應澄清說明
被告律師對本案提出許多疑點需法官澄清:1,法官判決完全以被告自白為依據,無實質證據,違反無罪推論和證據裁判原則。現代司法早已不把自白當證據看待了。2,被告曾遭警方以毆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此事曾經監察院提出糾正、辦案警員也遭法院判決有罪。3,288頁的偵查筆錄內容矛盾,錯誤百出,無法指出一個合理、完整、客觀的作案結構。4,有些證據資料顯示兇案是被告之外的人所為。5,本案起訴後,包括放置被害人柯洪玉蘭的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的黑色塑膠袋竟不知所終。6,贖款條上的指紋何其重要,經與被告比對,完全不合;但11次審判都表示「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這是什麼邏輯?
這些缺失似乎彰顯出另一個江國慶案正在醞釀。美國前職業美式足球明星、電影明星湯普森殺妻案,因檢警粗心破壞證物,法官判他無罪釋放。當時法官說:大家都知道你是兇手,但證據力遭破壞只能判你無罪。成熟的法治應該如此。既然疑點那麼多,法官應該澄清說明,以免出現江國慶第二而殺錯人,那樣將重創司法形象與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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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再審制度

文章白眉鷹王 » 週三 4月 04, 2012 3:05 pm

荒唐的再審制度(張娟芬)蘋果日報
2012年04月04日 更多專欄文章
最高法院日前做出一項裁定,要求高院重新考慮鄭性澤案的再審聲請,讓鄭性澤案露出一線曙光。最高法院的裁定,凸顯出台灣的再審制度,已經嚴格到了荒唐的地步。
再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冤抑而設置的救濟途徑。台灣法制繼受自日本,大體沿襲德國法制,然而與德、日相較,獨獨台灣為再審設下不可思議的高門檻,彷彿這個制度是用來防止再審用的。德國《明鏡》周刊報導,德國一年再審的案件約兩千件。台灣呢?竟然只有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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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發現新證據,是提起再審的理由。台灣法制裡再審的高門檻,關鍵在於最高法院於民國三十五年做成的判例(特抗字第21號),要求此「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這號判例距今已經六十六年了,但仍然是堵塞再審管道的一塊大石頭,因為它定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條件:既要求「新」證據,又要求「當時已經存在」。可是,「新」的意思不就是「以前不存在」嗎?
以鄭性澤案為例,辯護律師團聲請再審,理由是卷內有一張相片可以說明,槍手所在位置地面沒有血跡,原判決認定鄭性澤中槍後走過去開槍,與事證不符,而確定判決從未提到這一點。法院駁回再審,理由是:這張照片已經在卷,所以它就不是「新證據」。
同樣死刑定讞的邱和順案,也提起再審,因為楊日松法醫的證詞與被告的自白不符,而法院沒有審酌這一點。案子也駁回了,理由是:既然證據已經在卷,那就表示法官一定有審酌!
法院的邏輯是:一個證據,如果「當時已經存在」,就推定為「審判時已經注
意」,不算新證據。如果案件定讞以後做出了新的鑑定報告呢?法院實務見解是:
該報告於審判當時並不存在,所以也不算新證據!
德國刑事律師席拉赫的《罪咎》一書,在台灣很受讀者歡迎。其中一個故事是這樣的。一個男人被控對一個小女孩性騷擾。男人入獄經年,妻子與他離婚,出獄以後,他在街頭散發傳單為生。有一天,一位少女經過他身旁,他認出這就是當年那個小女孩,激動得想私刑報復,但下不了手。他來到席拉赫律師的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

需檢討不合宜陋規
席拉赫出面替他詢問那位少女,一周後,她寄來她當年的日記,小女孩的字跡寫著稚氣的心思。她好喜歡學校的女老師。每天放學,女老師的先生會來接她回家,小女孩覺得老師被「搶走」了。小女孩想拆散他們,而性騷擾指控是一個現成的辦法。
男子得到再審的機會,少女也出庭作證,向這位男子道歉。他洗刷了冤屈,開了一間小店,律師得空便過去坐坐。不過,從前的事情,他們絕口不提。
這是德國的真人真事。如果這事情發生在台灣,少女並未保留當年的日記,但願意出庭說出真相,結果會如何?答案是他將得不到再審的救濟。原因很簡單:證人的新證詞,審判當時並不存在,不能成為再審理由。這種再審制度到底是什麼心態?高涌誠律師說得一針見血:「他們認為,只要證據當時不存在,判決就沒有錯!」
這幾年,司法制度承受了鋪天蓋地的懷疑,庶民對於法治的信仰,幾乎蕩然無存。要重新凝聚大眾對法律的感情,惟有痛切檢討荒謬而不合時宜的陋規。實務見解對新證據的認定有諸多無謂的刁難,妨害發現真實,也有違公平正義,正是必須移除的大石頭!

作者為作家,著有《殺戮的艱難》
白眉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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