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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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文章ms333 » 週五 9月 07, 2007 11:04 pm

生存保險的本質與儲蓄性之議 http://wonggc.blogspot.com

保險市場上有「活的愈久,領的愈多」或「一次還本」等俗稱「儲蓄保險」商品,許多保險業者,包括郵政簡易壽險,即常以「XX儲蓄壽險」為名進行銷售。保險法第135條之1定有「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此為其法源。部份人士也就此以為,此類商品之本質就是儲蓄,並以此與銀行儲蓄做相提並論,甚至以此認定保險業者之相關行銷合理合法。但此論點與保險法理有所出入,說明如下:

生存保險,其領取保險金之要件,是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仍生存,此與死亡保險恰為相反,但都有同樣的保險特性:「射幸性」。白話說就是「運氣」。而且都是運氣不好才會領得保險金。死亡保險因運氣不好才領保險金,大部分的人應該都能接受,或有少部分人認為在終身險保單,人終必一死,所以死亡是必然,非運氣。雖死亡是必然,但死亡日的早晚,即是運氣。生存保險也是因運氣不好才領錢,恐怕很多人不服。因為死亡是運氣不好,生存若也是運氣不好,將成為不論生、死都是運氣不好,那人生還有什麼好運氣?

當「生不如死」,是活著會比死還糟糕,這情況表示生存比死亡的運氣還不好。所以「運氣好不好」是要看著眼點,而且是比較性問題,沒有絕對。例如買彩券者差一碼就全中,是運氣很好中了次獎,還是運氣很差沒中最大獎?端看著眼點而已。生存保險中,所著眼的運氣不好,是針對活著就要有很多生活負擔而言,所領取之保險金,即是彌補這些負擔之用,這也就是保險學理的「無補償無保險」(沒有補償就不算是保險,又稱「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原則。或有人質疑,保險不全然是避險之用,例如高爾夫運動中的一桿進洞保險;當好運氣一桿進洞可得保險金,何險之有?此乃幸運的一桿進洞後,就很不幸的要花錢請客,所以該保險著眼點是後面的請客損失補償。

保險法對於生存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明定於第135條之3第一項「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若是該保險契約也有死亡條件之給付,該部分才能由要保人指定,即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二項所定「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此與死亡保險概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不同。亦即,要保人雖是繳交保險費之人,對於生存保險之保險金,卻不能隨意由指定他人領取,只能由被保險人當受益人,其目的即是補償被保險人自身之用。

由上,依理、依法,生存保險皆不離損失補償原則,其本質也符合一般保險商品的通則:避險之用。當然也就如同保險法第一條對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至於生存保險是否有儲蓄的功能,答案是不一定。若採自然保費則無,因為保險最簡單的意義是「聚合多數人的錢,發給其中發生不幸的人」,自然保費係依照被保險人當期的危險係數,當期繳納(不同年齡會有不同的危險係數,所以每期所繳保費會不同),領得保險金之人,係得自於所有被保險人所繳之保費,分攤而得,並非自身先前儲存所得。若採平準式保費則有,因為平準式保費係不論各期危險係數,概以一平均值繳交,故若前期危險係數較低,本應繳交低費用,但以平均值繳交而高過當期原本的費用,此超額繳交的部分就可視為儲存日後備抵高保費之用。例如:保期卅年,每六年可領一數額的生存保險。其前五年無生存保險金,故其危險係數為零,若按自然保費,前五年不必繳交生存保險費,第六年全體被保險人才繳費,再發給存活的人。若按平準式保費,則前五年都要預繳,該預繳的金錢就有儲蓄功能。這樣的儲蓄功能,同樣存在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只要是平準式保費之超額預繳都會有儲蓄功能,但並非因為「可以領回」之條件。

部分保險因平準式保費而有積存以備用的功能,此功能在日常商品是稀鬆平常,例如車票儲值卡、健身房一次繳交全年費用、手機預付卡、超商加值卡……等。但此等功能絕不能與銀行的儲蓄相提並論,例如若將具備車資八折優惠的北市悠遊卡,宣傳為「儲蓄500元,一個月內享用,回饋年利率達240%」顯然不當。因為使用性質不同,且退費機制更與銀行儲蓄大不同;消費者使用悠遊卡未滿五次就退卡需被扣費,但結清銀行儲蓄帳戶並不會被扣費。

同理,保險的主要功能是避險,且早期解約會被扣除大筆的費用,此與銀行儲蓄截然不同。故業者以儲蓄或存款之名銷售保險,只提類似銀行的報酬率,卻不說保險制度下需負擔極大的費用,以及解約的損失或其中之風險,顯然使人誤以為在保險公司「儲蓄」就像在銀行一般,此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對商品做引人錯誤之表徵。若有保險業者堅持其商品之儲蓄性質並不亞於銀行,無引人錯誤之情事,則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要求業者履行如同銀行儲蓄般的權利。在銀行儲蓄中途解約頂多是利息被打八折,本金全數領回,而消費者中途結束保險契約,也應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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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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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13, 2007 10:56 am

堅持下去

文章王欣怡 » 週一 9月 10, 2007 11:17 pm

這一陣子,因為許先生幫忙以及許多保戶的堅持,一路走來,陸續有越來越多人成功的拿回自己的辛苦錢,這一陣子,有許多人寫信給我,很多人都很擔心是否會成功,
我想,這些過程都是一種代價,因為自己當初錯誤的判斷,所以要付出的代價.所以我相信,那些騙錢的人也是要付出相對的代價.
這陣子,因為基金很火紅,很多同事竟然想跟保險公司買基金(都是標榜投資報酬率10%以上),我都要費盡心思去阻止跟宣導,因為業務員的三寸不爛之舌太利害了.

所以還在申訴的大家,一定要堅持下去...加油,不要讓那些人繼續逍遙自在下去~~
王欣怡
 
文章: 30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14, 2007 10:40 am

請教有費用如何存款?

文章SeLvesTr » 週二 9月 11, 2007 10:30 am

請教有費用如何存款?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p42

1.生存保險附加費用率:
(1) 繳費期間未滿10年之保單不得高於總保費8%。
(2) 繳費期間未滿20年之保單不得高於總保費12%。
(3) 繳費期間滿20年以上之保單不得高於總保費14%。
(4) 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不得高於總保費5%。
I like gangubas
SeLvesTr
 
文章: 2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1, 2007 7:09 pm
來自: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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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s333 » 週三 9月 12, 2007 1: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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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不懂您要問什麼
ms333
 
文章: 20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13, 2007 10: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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