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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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台灣之聲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4月 12, 2010 4:21 pm

自由時報 財經焦點2010-4-12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非個別因素 非銷售瑕疵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國內爆發大規模連動債投資爭議逾一年半,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出現投資人民事判決勝訴的案例,判決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必須返還投資本金,由於該案是單純的連動債銷售,銀行敗訴的理由並非個案的「個別因素」,更非「銷售瑕疵」,讓銀行業者大為緊張,擔心未來銀行敗訴的個案會愈來愈多,將嚴重衝擊獲利。

中國信託指出,雖然此案判決定讞不得上訴,但該行仍將向高院提出「再審」的聲請,認定此案仍未結案,不便表示意見;但根據了解,中國信託已依判決,返還勝訴投資人投資金額七十二萬三百七十七元,同時依年息五%加計告訴期間利息。

該名投資人是在二○○五年十一月,經中國信託理專介紹,購買了一百萬元的「CSFB三年港幣明日之星連動債」,同時支付手續費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到期日為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投資期間曾領取配息二萬七千六百港幣,但到期贖回時只剩四萬一千餘港幣。

該投資人自認是保守型投資人,也曾向理專明確提出「保本」的要求,但理專卻提供不保本的連動債,讓投資人誤以為此連動債保本,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爆發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後,更讓一百萬的投資本金無法收回,因此控告中國信託及理專執行職務時有詐欺行為,導致投資人錯誤購買連動債;另依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五三五條,提出理專受託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讓投資人遭受損害,要求中國信託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中國信託認為,該理專在銷售時,已針對連動債的不保本性質及風險屬性盡到說明義務,且在該檔連動債發生重大變動時,有依規定告知,投資人並未作「任何退場指示」,認為控訴不成立。

無法證明 明確告知風險

該判決讓銀行業者震驚的原因有二:第一、銀行主張有定期寄送對帳單及連動債訊息通知書給投資人,已有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但法官認為,銀行提供的通知函是制式文件,無法證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銀行文件真的讓投資人了解,因此要求銀行應負舉證責任,但銀行無法提供說明錄音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有明確告知風險。

第二、投資人雖已在投資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上「蓋章」,但法官認為,蓋章僅能證明投資人有「用印事實」,無法證明理專有充分說明連動債的性質及風險;且該份說明書中英文夾雜、字小又排列緊密,投資人也否認理專有讓他仔細閱讀文件,進而了解不保本特性。對此,理專也無法舉證,因此敗訴。

詐欺罪證不足 仍須賠償

不過,投資人控告理專詐欺部分,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但違反信託法規定導致投資人損失部分,應予賠償,賠償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因此應扣除已領配息、贖回金額,投資人不可要求超過此範圍的金額。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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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連動債要還錢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4月 12, 2010 4:29 pm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8,上易,299
【裁判日期】 990105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貳
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5分之4,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羅聯福,嗣於民國98年7月間變更為
乙○○○○(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6頁之經濟部函及公司
變更登記表),並經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第101頁),續行訴訟。又上訴人在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中
國信託公司之受僱人錢忻君於執行職務時有詐欺行為,致其
陷於錯誤而為購買連動債之意思表示,嗣其已撤銷該意思表
示,故自得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上訴後追加主
張被上訴人有違反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應依
債務不履行之法則,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其追加請求之
基礎事實均係被上訴人未告知系爭連動債不保本及風險屬性
事項(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3頁之辯論意旨狀),依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應予
准許。均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94年11月間經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雇用
之理財專員即被上訴人錢忻君之介紹,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
公司訂定信託契約,給付報酬委託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購
買「CSFB3年港幣明日之星連動債」(下稱系爭連動債
),共支付100萬元,及手續費7,794元,到期日為97年12月
30日,並由被上訴人錢忻君擔任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對伊
之聯絡服務人員,負責系爭連動債之買賣事宜及風險變化之
通知暨進退場事務之辦理。詎被上訴人錢忻君明知系爭連動
債係不保本,以及伊事先已有保本之要求,竟為誘使伊購買
系爭連動債,仍詐稱系爭連動債係保本,致伊陷於錯誤而允
諾委任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購買系爭連動債,使伊於97年
9月15日發生全部投資金額無法收回之損害。伊已撤銷上開
受詐欺而為之委託購買連動債意思表示,故被上訴人二人依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則,自應連帶賠償伊損害。又縱認
被上訴人錢忻君無詐欺行為,惟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既與
伊訂定信託契約,則其與其受僱人即被上訴人錢忻君本應依
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第535條後段之規定,就受託或受任之
事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詎竟於伊委託購買之時,疏
未充分告知系爭連動債之具體內容及不保本特性,致伊誤信
該連動債仍可保本,復於系爭連動債發生風險極大變動時,
未及時通知伊,致伊受有無法收回全部投資金額之損害,故
被上訴人2人之行為亦有違契約義務,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
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則以:
被上訴人錢忻君並無施用詐術之情事,被上訴人二人無須負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連帶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錢忻君就
系爭連動債之不保本性質及風險屬性已盡說明之義務,且被
上訴人均有於系爭連動債發生重大變動時告知上訴人,僅上
訴人未做任何退場指示而已,故被上訴人亦無何違反信託法
及民法委任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等情事云云,資為抗
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主
張本於違反信託及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規定為請求
,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89萬元及自9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於94年間經由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雇
用之理財專員即被上訴人錢怡君,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
訂定信託契約,給付手續費7,794元,委託被上訴人以100萬
元購買系爭連動債,又系爭連動債訂於97年12月30日到期,
持有期間上訴人曾受配息港幣27,600元,以及系爭連動債嗣
因金融風暴致上訴人於97年12月30日到期回贖時價值僅為港
幣41,243.33元之事實,復有兩造各自提出之信託運用指示
書、系爭連動債產品條件說明書及特約事項、背面書寫「長
─公債─100 95- 5-選擇×20×10」等文字之紙張、97年6
月19日至7月18日之個人對帳單、97年9月15日委託人總帳查
詢單、98年1月8日對帳單、96年11月19日至96年12月18日綜
合月結單、上訴人轉帳明細、及系爭連動債訊息通知函範例
為證(見本院卷第146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下稱台北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卷第9頁至第28頁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7年度訴字第2093號卷
第30頁、及本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72頁至第88頁、96頁
至第98頁)。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詐欺及違反信託法第
22條及民法第52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致其受有損
害,應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則及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規
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經查: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間既有成立信託契約,且
被上訴人並受有手續費報酬,故依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第
535條後段之規定,被上訴人均應就上訴人所信託委任之
事務,依信託本旨及上訴人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處理信託之事務。即於本件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投資購
買國外金融商品,並要求須保本,不得有全損之風險之情
形下,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及其所屬理專人員即應掌握
上訴人之無域外投資金融商品經驗及其資力並無法承擔重
大損失風險等背景資料,提供上訴人適當之投資服務,包
括完整逐條說明系爭連動債契約條款內容,並明確告知系
爭連動債之風險屬性,即其保本可能性,及不保本之風險
極限,以謀求上訴人之最大利益,不令上訴人有任何疑問
或誤導之情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8條、第
62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2-1條規定
參考),並應於投資期間,隨時注意上訴人所購買之金融
商品風險變化情況,適時通知上訴人,提供其規避風險之
資訊,如此始可認有盡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惟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及所屬執行該項理
財業務人員即被上訴人錢忻君並未盡上開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即被上訴人錢忻君於明知其投資目的係在保本及獲
利,且其資力並無法承擔重大損失風險,復無域外投資金
融商品之經驗等情,竟仍於執行上開受託投資購買系爭連
動債之業務時,疏未為完整說明及告知風險屬性及不保本
之最大風險,致上訴人誤認系爭連動債仍屬保本之性質,
而予以委託投資購買。又被上訴人錢忻君及被上訴人中國
信託公司於上訴人購買系爭連動債後,復未定期報告上開
投資風險變化情形,而於系爭連動債之投資因國際金融海
嘯導致發生風險極大變動時,亦未積極主動告知上訴人,
使上訴人受有無法取回投資本金之重大損害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97年6月19日至7月18日之個人對帳單、97年9月15
日委託人總帳查詢單、98年1月8日對帳單等件為證(見台
北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卷第9頁至第28頁、桃園地
院97年度訴字第2093號卷第30頁)。堪認被上訴人中國信
託公司僅單純寄送對帳單予上訴人,但並未適時主動為風
險變動通知,被上訴人錢忻君亦未就系爭連動債不保本特
性為詳細及明確之說明及告知,就發生重大風險變動時亦
未適時主動通知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中國信託
公司及其受僱人即被上訴人錢忻君未依信託法第22條及民
法第535條規定,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其受有不能
於系爭連動債到期時收回全部投資款之損害等語,即為可
取。
(二)被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錢忻君有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
,且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亦有定期寄送對帳單及系爭連
動債訊息通知書予上訴人參考,故並未違反信託法第22條
及民法第535條之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云云。惟
查被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錢忻君有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
等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並不能提出錄音或其他證據資料
以資證明,雖其等陳稱上訴人有在系爭連動債產品條件內
容說明書及特約事項文件上蓋章表示知悉系爭連動債不保
本性質及風險屬性,以及前開由被上訴人錢忻君於背面書
寫「長─公債─100 95- 5-選擇×20×10」等文字之紙張
(見上開台北地院卷第26頁),即堪證明被上訴人錢忻君
有對上訴人為不保本之說明,惟均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核
上開紙張所載之文字乃隻字片語,無法辯識內容真正涵意
,且上訴人主張上開文字乃被上訴人錢忻君說明系爭連動
債保本之性質;被上訴人錢忻君則稱上開文字乃在向上訴
人說明其之前購買之金融商品有保本性質,及強調系爭連
動債不保本性質,其二人就上開文字之解釋各有不同,故
尚難認該紙張足以證明被上訴人錢忻君有確實說明及告知
系爭連動債不保本特性及風險之事實。至上訴人雖有在上
開說明書及特約文件上蓋章,但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有用印
之事實,惟仍不足以據為證明被上訴人錢忻君確有為充分
說明系爭連動債之性質及風險,以及上訴人有詳細閱讀上
開文件內容,並有因被上訴人錢忻君之說明而了解系爭連
動債並不保本之特性。況查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所提供
之系爭連動債產品說明書及特約事項文件之定型化契約記
載格式,其文字明顯細小且排列緊密,並夾雜英文資料,
非有充分時間予以逐條多次仔細閱讀,實難立即得以知悉
重要內容。而上訴人一再否認被上訴人錢忻君有讓其仔細
閱讀上開文件,則關於上訴人有閱讀上開文件及被上訴人
錢忻君確有說明及告知之有利於被上訴人之事實,即應由
被上訴人負舉證之責。惟查本件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事實
,並不能舉證以資證明,則自難依上開說明書及特約文件
上有上訴人之印文,即認定被上訴人錢忻君有盡上開說明
及告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至被上訴人所提出系爭連
動債訊息通知函,乃空白範例,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確有
於系爭連動債發生重大風險變動時,寄發訊息通知函予上
訴人,故亦難據該訊息通知函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被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其等確有盡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
注意義務,則其等所為此部分之抗辯,自非可取。
(三)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及其所屬執行受託業務人員即被上
訴人錢忻君於執行受託事務時,既有未依信託法第22條及
民法第535條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上訴人
受有損害,則上訴人主張依信託契約及民法關於委任契約
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賠償其所
受損害,即屬有據(信託法第23條規定及民法第544條規
定參照)。至被上訴人錢忻君則僅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
司之受僱人,並非系爭信託契約之當事人,而被上訴人中
國信託公司雇用被上訴人錢忻君處理上訴人購買金融商品
事務,乃經上訴人所同意者,故亦無信託法第27條規定之
適用,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錢忻君應連帶負契約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雖因被
上訴人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投資100萬元購買
系爭連動債,並支付手續費7,794元,惟其於投資期間有
受領配息港幣27,600元,並於到期後回贖得款港幣41,243
.33元,故就其所受損害應扣除上開已取回之利得,則上
訴人主張其受有損害720,377元(其計算式為:投資金
1,000,000+手續費7,794 -[回贖港幣41,243.33+配息港幣
27,600]x港幣折合新台幣匯率4.17495【兩造均同意按起
訴時之匯率計算─見本院卷第146頁反面及第148頁】=
720,377,元以下四捨五入),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損
害金額主張,則屬無據。
(四)末查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錢忻君有故意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連動債,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二
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錢忻君
有何故意不法主觀要件及施用詐術行為,始終不能確實舉
證以實其說,故其所為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取。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公司給付720,377
元及自97年12月1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桃園地院
卷第7、8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
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
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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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投資人逆轉勝 判銀行全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9, 2010 10:37 pm

雷曼投資人逆轉勝 判銀行全賠
更新日期:2010/05/19 02:30 廖素慧、郭良傑/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廖素慧、郭良傑/綜合報導】


雷曼連動債震撼全球,台灣至今仍有受害者透過訴訟「討債」。嘉義縣一位六旬鄭姓婦人,欲買外幣定存保單,卻被銀行理專推銷雷曼連動債商品,結果慘賠一百一十二萬七千餘元;鄭婦不甘提訟,法官認為銀行未善盡「風險極限」告知責任,致婦人誤認是買定存保單,判決銀行全數賠償。此案仍可上訴。


當事人鄭婦陳述,她是京城銀行朴子分公司長期客戶,與侯姓、黃姓兩名理財專員熟識。九十七年三月間,她到銀行詢問澳幣定存投資事宜,理專趁機向她推銷「澳幣百分百保本之二年期定存商品」(全名應是「二年期澳幣定息保本連動債」)。


銀行未盡責告知風險 二審敗訴


鄭婦指出,銀行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文字細小,夾雜英文資料,她僅國小畢業、又已六十多歲,根本沒有能力立即了解內容,理專僅花廿分鐘向她說此商品的種種好處,她因信任理專,認為是保本商品而購買。


鄭婦主張,雷曼兄弟破產後,才知道自己買的是連動債,根本無法贖回,國內目前投資者平均獲賠償金額不到二成,相較於其他國家超過六十五歲的投資人,可拿回投資金額七○%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可拿回六○%,凸顯台灣銀行業強勢無理。


銀行辯駁表示,鄭婦是塑膠工廠負責人,在銀行存有多筆外幣定存,且九十三年間曾投資類似商品,侯姓理專也確實告知此商品特性及風險,且每月定期寄對帳單給鄭婦,告知投資淨值及損益,已善盡告知責任。法官審理,銀行賣此商品收取手續費,卻未依信託法、民法規定,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未適時主動通知風險變動。定型化契約,非充分時間閱讀,確難立即知悉重要內容。


投資難友們串連 陸續告贏銀行



法官表示,鄭婦購買此商品已表達務必「保本」,不得有全損之風險,銀行及理專卻未針對不保本的風險極限,做詳細說明,致鄭婦誤認自己購買的是定期保單,判決銀行賠償鄭婦所有損失。


事實上,台灣高等法院今年初已有首件判賠定讞案例,鼓舞許多投資人,透過網路串連起來向銀行求償。桃園一位投資人委由中國信託投資一百萬元的雷曼連動債,不甘心賠光老本,告上法院求償,一審桃園地院判他敗訴,上訴二審後出現大逆轉。


高院認定,中信銀未明確告知有風險,而理專也無法證明曾向投資人說明風險,讓投資人誤以為可以保本,因此判中信銀敗訴定讞,應賠償七十多萬元。中信銀敗訴後,雖然聲請再審,但仍被高院駁回。


另外,苗栗一名投資人也向銀行求償成功,投資難友上網聲稱是「連勝皆捷」,也讓更多投資人,決定繼續上訴及聲請再審,盼能告贏銀行,扳回老本。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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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賠錢 打官司敗訴

文章印刷平 » 週一 5月 31, 2010 11:01 pm

買連動債賠錢 打官司敗訴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2010.05.31 09:23 pm


台南市前市長張燦鍙、林丁蘭夫婦及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向京城商銀購買連動債近600萬元,卻踩到「地雷」,受到損失。他們以遭行員詐騙為由訴請賠償18萬3000美元,但被台南地院駁回。

【2010/05/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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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燦鍙買連動債踩「地雷」 求償遭駁回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6月 01, 2010 6:54 pm

張燦鍙買連動債踩「地雷」 求償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0.06.01 03:08 am


台南市前市長張燦鍙、林丁蘭夫婦及開創台灣文化基金會,向京城商銀購買連動債近600萬元,卻踩到「地雷」,受到損失。他們以遭行員詐騙為由訴請賠償,被台南地院駁回。

法官認為,京城銀行及林姓行員並未以詐術使林丁蘭誤信辦理美金定存,實際上卻是購買連動債的行為;也沒有在要求贖回時謊稱不能贖回情形,未違反連動債券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給中華民國居民的規定,駁回張燦鍙等人請求。

【2010/06/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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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52
註冊時間: 週二 2月 03, 2009 10:50 am

金鼎證涉連動債案 檢調再搜

文章印刷平 » 週四 6月 10, 2010 3:42 pm

金鼎證涉連動債案 檢調再搜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2010.06.10 12:29 pm


檢調偵辦保盛豐集團(PEM)透過金鼎證券在台違法代銷連動債商品案查出案外案,經勾稽保盛豐的銷售網路,查出華南永昌證投資信託部、永豐銀行香港分行有主管代銷期間違法抽佣,金額近4000萬元,台北地檢署上午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發動偵辦。

【中央社╱台北10日電】

金鼎證券公司被控未經金管會核准,銷售美國保盛豐(PEM)連動債金融商品,致逾萬投資人損失超過新台幣200億元,台北地檢署今天再度指揮調查局,兵分2路搜索。

檢方指出,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妻子陳淑珠、兒子張元銘,以及PEM集團在台分公司負責人詹亮宏等人,日前已被列為被告。

金管會發現,金鼎證券集團在未經金管會核准下,在台銷售美國保盛豐集團PEM連動債,所募得的資金卻未專款專用,導致1.6萬名投資人損失超過200億元,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將全案移送檢調偵辦。

北檢承辦檢察官陳淑雲長期蒐證後,今年3月間指揮台北市調處,兵分6路搜索金鼎集團大安區辦公室、相關子公司及張平沼、張元銘、詹亮宏3人住所,帶回大批卷證。

檢調過濾、研析相關卷證後,發現永豐銀行香港分行吳姓經理及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陸姓總經理,涉嫌在承銷PEM商品時,分別收受3000餘萬元及400萬元回扣。

檢方認為,吳姓經理及陸姓總經理的行為涉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上午再度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吳姓經理及PEM集團在台分公司戴姓副總住處,並約談6人到案。


【2010/06/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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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案外案 6金融主管涉抽佣

文章印刷平 » 週四 6月 10, 2010 3:45 pm

連動債案外案 6金融主管涉抽佣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6.10 03:01 pm


檢調偵辦保盛豐集團(PEM)透過金鼎證券在台違法代銷連動債商品案查出案外案,經勾稽保盛豐的銷售網路,查出華南永昌證投資信託部、永豐銀行香港分行有主管代銷期間違法抽佣,金額近4000萬元,台北地檢署上午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發動偵辦。

檢調根據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分案偵查,認為銀行、投顧法規定相關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在銷售金融產品時收取回扣,違法者必須究責,上午由專案檢察官陳淑雲指揮辦案,並展開搜索、約談。

被檢調鎖定的金融主管包括永豐銀行香港分行投顧經理吳聰吉、林淑玲夫妻檔、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部經理陸成堅、副理溫成德,以及保盛豐在台辦事處負責人詹亮宏、業務部副總經理戴子平共6人,辦案人員持5張搜索票前往他們的相關處所蒐證。

檢調發現,吳聰吉、林淑玲疑利用代銷(PEM)連動債手續向客戶抽佣,違法獲利100 萬元美金,折合台幣3300萬元;陸成堅則透過溫成德向詹亮宏、戴子平索取約400萬元的回扣金,疑為代銷連動債商品的對價。

檢調過濾資金流向發覺有違法之虞,搜索並約談吳、林、陸、戴、詹等5人到案偵查,至於查辦金鼎證協助保盛豐集團募得250億元資金,檢調發現金鼎證券集團前總裁張平沼未經登記代銷金融商品,也正深入調查。

【記者楊雅婷/台北報導】

針對檢調偵辦保盛豐集團(PEM)透過金鼎證券在台違法代銷連動債商品案查出案外案,華南永昌投信的前總經理陸成堅和副理溫成德涉嫌違法索取回扣金,對此,該公司代理發言人陳紹蔚副總表示,陸成堅去年底就已經離職,該案件就屬個人負責,而溫成德現在正協助檢調釐清案情,待事件明朗後才會有所處理。

陳紹蔚表示,陸成堅在2005年擔任華南永昌投信總經理,在去年底已經離職,因此該案件就屬於個人行為,至於溫成德當時是債券部經理,現任亨利組合基金的經理人,目前也正配合檢調單位釐清案情,公司一切尊重檢調的各項調查。

另金鼎證券中午表示,這是員工私下的行為,與公司無關,該公司董事長陳淑珠因負督導不周的責任,已於去年遭主管機關禁停止一年職務處理。永豐銀行則表示會了解兩位人員的目前狀況,一切會尊重司法機關的調查。

【2010/06/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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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連動債 多名經理人涉抽佣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1, 2010 2:09 pm

代銷連動債 多名經理人涉抽佣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0.06.11 04:10 am


台北地檢署偵辦保盛豐集團(PEM)跨國吸金案,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永豐銀行香港分行有多名金融經理人,涉嫌在代銷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期間,違法向投資人抽佣,不法獲利近4千萬元。

檢方昨天指揮台北市調查處,針對永豐銀行香港分行投顧經理吳聰吉、林淑玲夫妻,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部經理陸成堅、副理溫成德及保盛豐台灣分公司宜恩財富負責人詹亮宏、業務部副總經理戴子平,發動搜索,約談吳、詹、戴到案,訊後准回。

檢調認為,吳聰吉、林淑玲於93年到97年間,利用代銷保盛豐旗下機構金融商品的機會,涉嫌違法向客戶收取100餘萬美元佣金;陸成堅則是透過溫成德向詹亮宏索取代銷兩檔金融商品的回扣,金額約400萬元。

依銀行法規定,金融證券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在銷售金融產品時向客戶收取佣金或回扣。

檢調另發現,台灣金鼎財富公司代銷的金融商品,與金鼎證銷售產品相同,保盛豐吸金案爆發後,金鼎財富公司即人去樓空,懷疑內情不單純。

【2010/06/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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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處理完成62,489件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7月 11, 2010 6:04 pm

連動債處理完成62,489件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10.07.11 04:34 pm


根據銀行公會最新統計,到7月2日止,連動債爭議案件已處理完成的件數已有62,489件。

其中包括未經銀行公會評議、由金管會移請銀行處理的37,275件,以及透過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處理的25,214件。

【2010/07/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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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孫女李坤儀 怒控兆豐銀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7月 14, 2010 4:00 pm

李登輝孫女李坤儀 怒控兆豐銀2010-07-14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根據周刊報導,李登輝的孫女李坤儀,因外公張聞當生前委託兆豐銀理財投資虧損5000多萬元,怒控兆豐銀趁外公病重住院,在未經本人授權下擅自投資,已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兆豐銀行,要求返還該筆鉅款。

據了解,李坤儀的外公為TOYOTA中部汽車公司前董事長張聞當,生前委託兆豐銀理財投資。李坤儀認為,兆豐銀在動用外公的資金進行投資期間,外公因病情嚴重已住院治療,加上意識不清,根本不可能授權,兆豐銀在未經取得投資人授權下,就擅自動用資金胡亂投資,導致虧損5000多萬元,她要求兆豐銀返還該筆款項,並和表兄弟張天翰、張天霖,以遺產繼承人的身分,聯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據了解,李坤儀在兩年前已向兆豐銀提出訴訟,當時第一夫人周美青仍在兆豐銀擔任法務處長,負責處理官司。周美青負責該案僅短短兩個月,即因丈夫馬英九當選總統,因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選擇請辭,據料,若周美青未離開兆豐,第一夫人將有可能對上「前第一孫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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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儀告兆豐銀 兆豐銀:海嘯導致損失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7月 14, 2010 5:19 pm

李坤儀告兆豐銀 兆豐銀:海嘯導致損失 2010-07-14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張雅惠】
前總統李登輝的孫女─李坤儀,指控兆豐銀行在她外公張聞當意識不清的情況下,沒有獲得授權就擅自投資下單,導致她外公損失五千萬。

兆豐銀行回應,交易都是經過張聞當的指示或者授權,是因為金融海嘯才會產生損失。

李坤儀的外公張聞當,生前是豐田汽車TOYOTA的中部總經銷。

兆豐銀行指出,張聞當是兆豐銀行往來多年的優質客戶,多年來,兆豐都依照規定提供張聞當金融市場資訊,作為張聞當投資交易參考,交易內容都經過張聞當指示、或者取得授權,後來遭逢2007年金融市場波動,導致張聞當的交易部位產生損失,張聞當住院之前已經了解相關的損失,兆豐銀行在2007年7月得知張聞當過世之後,就積極聯絡張聞當的家屬,處理張聞當的交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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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保單 核保更嚴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7月 30, 2010 10:48 am

連動債保單 核保更嚴

‧聯合理財網 2010/07/30

【經濟日報╱記者黃國棟╱台北報導】
想買連動債投資型保單,除了只能找具備投資型保單證照的壽險業務員,還要先填寫風險測量表及商品瞭解表,一旦風險承受度不符合商品特性,或對商品特性不瞭解,就算有錢想投保,業務員可能也不敢賣。

壽險公司表示,為避免爭議,對連動債投資型保單的核保作業,會比起一般投資型保單更嚴格,特別是保戶填寫的量表必須存檔,也一定會要求保戶親簽,如果發現業務員代簽,不但無法通過核保流程,業務人員也會受懲處。

保險業的投資型保單過去多與銀行財富管理結合,不少投資人也將這類商品視為中、短期投資標的,加上對商品不瞭解,在金融海嘯時期,因為全球景氣反轉,造成不少投資人虧損。

壽險公司主管強調,為了不讓歷史重演,除強化第一線銷售人員的專業,也提醒業務員在銷售時應揭露投資風險。舉例來說,如果保戶對連動債商品不瞭解,特別是不知道何謂匯兌風險,即便投資人表達投保意願,業務員也不能把保單賣給他。

壽險公司主管提醒,市場現有兩檔連動債保單強調保本保息,但保戶若想提前贖回,必須清楚提前解約可能有手續費用,且不保證保本,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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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人氣回籠

文章印刷平 » 週五 7月 30, 2010 10:50 am

投資型保單 人氣回籠

‧聯合理財網 2010/07/30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黃國棟╱台北報導】
銀行新台幣定存利息只有1%左右,收益較高的投資型保單再度成為熱門商品,國泰人壽、富邦人壽最近都推出6年期連動債投資型保單。為避免投資人發生金融海嘯時慘賠的情況,保險業建議,投資人要堅守定期定額加停利的投資紀律。

壽險公會統計,上半年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為649.5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7.1%,占整體新契約保費比重則約11.4%。保險業者表示,投資型保單目前一成多的市占率,與金融海嘯發生前、高峰期的六、七成不能相比,但市場對投資型保單信心已有回復的情況。

國泰人壽與瑞士信貸4月推出金管會發布連動債商品管理條例後的第一檔連動債投資型保單,強調「保本保息」的特色,已賣出逾30億元;瑞士銀行最近也與富邦人壽推出類似商品,銷售近兩周也賣出1億元。

為符合金管會的新規範,保險公司對連動債保單銷售較過去更嚴謹,多數是透過業務員銷售,銀行通路可能買不到這類商品。

保險業者強調,連動債保單的特色是保本保息,不鼓勵保戶提前解約;但也有部分投資人在投資獲利達到目標後,自行決定提前贖回。

國泰人壽投資型商品部經理李文瑞便建議,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最好以定期定額投資的觀念,搭配適度停利機制,賺錢時先獲利了結;但投資帳戶仍要持續扣款,獲利機會才會較大。

安聯人壽總經理江孟哲表示,國際會計基準制度IFRS4、40號公報預定明年上路,壽險業未來準備金提存面臨變革,長年期傳統型保單居多的公司將有增資壓力,可能促使壽險業設計更多投資型保單或短年期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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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理專騙!投資人力守三大守則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11月 17, 2010 11:06 am

別再被理專騙!投資人力守三大守則
‧財訊 2010/11/16
又有客戶被所謂的理財人員騙了!繼「肥前屋」老闆被理專誤導慘賠六千萬元後,又有投資人因營業員違法代操期貨賠掉一.二億元!為何這類投資糾紛層出不窮?投資人應如何自保?

【文/黃琴雅】

近來,有兩件理財糾紛備受注目。一件是,本刊獨家報導以平價日式鰻魚飯著稱的「肥前屋」老闆町田世文,因過度信任理專,導致購買保單貼現基金慘賠了六千多萬元。另一件是,十一月一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兩位富邦期貨前營業員與理財顧問,因擅自變更企業家夫人客戶的資料,違法代操期貨,讓客戶慘賠一億二千萬元,須連帶賠償七千八百多萬元給投資人,創下台灣少數要理專賠償客戶的案例。
這兩件糾紛都出現同一狀況:客戶過度信任理專;理專過度銷售商品。「肥前屋」日本籍的老闆町田世文,對銀行員的專業本來就存有信任感,加上理專三不五時登門造訪建立感情,並且透過不斷的銷售來賺取高額佣金,使得町田即使慘賠,理專還賺取高達一千萬元的佣金。

林姓企業夫人也是一樣,期貨營業員佯稱幫林女士設計一套「價差交易策略」,交由電腦程式操作,最大損失不超過百分之三,實際上卻是由營業員自己頻繁操盤,單單○五年就領取三千多萬元獎金,林女士的一億四千萬元卻賠到僅剩下一千多萬元,理專為私利的「貪念」都發生在「信任感」上。

理財專員美其名是幫客戶理財,實際身分卻是「Sales」,專門銷售基金、保單及境外投資商品,除了客戶臨櫃買賣外,他們最大的客群就是自己銀行的「定存族」。

為了吸引這些定存族的錢來投資理財商品,銀行可是使出渾身解數來訓練理專,不僅教導銷售話術,還教導理專品紅酒、學打高爾夫球等,目的都是為了親近客戶,與客戶「博感情」。理專與客戶的關係就在「感情」與「利益」間擺盪,導致許多投資人都敗在「人情壓力」的關卡上,甚至理專的親朋好友賠錢的不在少數。

迷思一:過度信任理專
突圍:多名理專分散風險


然而,○八年金融海嘯,就像是理財商品的「照妖鏡」,讓不少商品現出原形,大多數境外商品,尤其是連動債,幾乎都虧掉五成以上,其中,踩到雷曼兄弟所發行的連動債的投資人,幾乎是血本無歸,且國內總投資金額高達四四○億元,受害人數達二十萬人以上,是國內有史以來最大的投資理財爭議,也把理專銷售問題浮上台面。

曾經有過被認識二十年的投信朋友,利用投資名義詐騙八千萬元經驗的張彼得就把切身之痛寫成書──《我的錢怎麼不見啦?》出版。頂著台大商學系、美國羅徹斯特大學MBA學歷的張彼得,曾經待過花旗銀行及美林證券,如此厚實的財經背景,還是會掉進投資騙局中,「『人』是所有交易過程最重要的主題」、「與理專如果『不只是朋友』,會公私不分,一旦感情蓋過理性,被騙的金額往往是所有身家財產。」張彼得分析。

逃避人情壓力,才是降低投資錯誤的第一步。」張彼得說,「理專永遠是把你的現金變成佣金』,」因此,把資產分散,要多找些理專,把理財商品透過不同家的理專來比對,理專比投資人知道更多理財資訊,也敢於說別家的缺點,是投資人要下單前最好的參考。

不過,即使如此,張彼得卻認為,連他自己都無法真正避免未來會再被騙錢,因為人性總有拒絕不了誘惑及人情的時候,「最好的方法是,以『量』控制,拿出虧損得起的金額去投資,掌握好自己的安全邊際,是投資很重要的課題。」

※延伸閱讀:
‧金管會要拿理專開刀了!
‧買基金慘賠六千萬元 肥前屋老闆大賺大賠傳奇人生


【本文為節錄,完整精采內容詳見《財訊》359期;訂閱財訊雙週刊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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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虧損 客戶提告 高雄銀行判賠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01, 2011 3:40 pm

連動債虧損 客戶提告 高雄銀行判賠
更新日期:2011/04/3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邱姓女子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後因公司倒閉虧損,要求賠償南非幣近十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高雄銀行未詳細告知風險,判決邱女勝訴。


邱女指出,九十七年五月六日,高雄銀行?姓理財女專員推銷「雷曼兄弟一.五年南非幣連動債」,每年固定配息十%,比定期利率優惠,並強調定息保本,僅有的風險是期滿時換回新台幣匯差。


她又說,對方更表示雷曼兄弟為全球第四大金融公司,其並信任高雄銀行為公營銀行,在未閱讀契約情形下,購買南非幣十萬元連動債,對方完全未告知根本不保本極大風險,後因雷曼兄弟公司倒閉血本無歸,除扣除投資期間曾配息南非幣二五二五元,要求賠償九萬七千多元南非幣。


高雄銀行則說,申購連動債時,均已在告知檢核表及投資約定書上簽名,並已取得、審閱連動債商品DM,而上開文件均有以粗體、底線標示,明確說明各項風險,邱女所說均非事實。


承辦法官說,連動債DM屬定型化契約記載格式,文字細小、排列緊密,又夾雜英文資料,若無充裕時間,無法獲悉重要內容,極易讓投資人誤認只會獲利,毫無風險,而輕率決定投資


被告又未舉證詳細告知及說明,並確認邱女已充分了解連動債本金及配息有全損風險,自不能僅以上開記載文字,就認為已盡告知及說明義務,判決高雄銀行全賠。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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