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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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連動債求償 投資人逆轉勝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02, 2011 9:55 am

雷曼連動債求償 投資人逆轉勝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5.02 04:04 am


二○○八年金融大海嘯,雷曼兄弟連動債造成許多投資人血本無歸,受害者紛紛打民事官司向銀行求償,台南高分院最近判決兩起官司,認定銀行未善盡義務,告知投資人產品風險,判決銀行敗訴,應還給投資人。

雲林縣林姓男子二○○八年三月間,向元大銀行斗信分行購買一百四十萬元連動債,因雷曼兄弟出問題,投資泡湯,指控林姓理財專員沒有依信託法第廿二條規定,誠實告知連動債為極高風險和非保本商品,誇大收益,隱瞞風險,使他產生誤認,造成投資價值趨近於零,要求返還投資金。

但雲林地院駁回,法官認為雷曼突然倒閉無法預期,元大應盡的管理人義務是如何妥適處理申購或保管連動債,並不包括為投資人判斷贖回的建議。

林姓男子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高分院法官指出,元大銀行雖強調林姓男子有在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簽章,表示知道連動債風險性,但該文書文字細小且緊密排列,又夾雜英文資料和專業名詞,若沒有充分時間仔細閱讀,難以了解內容。

法官指出,縱使林姓男子在連動債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投資風險揭露說明處都有簽名蓋章,但是不能因此認定銀行有對客戶說明連動債風險,善盡管理人義務。

合議庭表示,元大銀行斗信分行訂約時僅擇優點誘使客戶投資,且在信託期間並未適時主動通知風險變動,林姓男子請求收回全部投資款有理;但法官也指出,林姓男子為高中體育老師,知識程度高,投資風險上也應負擔一半責任,判決銀行應賠償七十萬元。

另嘉義市鄭姓男子九十七年三月間,向京城銀行購買連動債一百十二萬餘元,也因血本無歸,指控銀行理財專員沒有善盡告知商品風險義務,訴請賠償損失,嘉義地院判決銀行應賠償投資人全部損失。

京城銀行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侯姓等理財業務人員沒有完整說明及告知連動債風險性,及不保本最大風險,未善盡管理人義務;因鄭姓男子只有國中學歷,京城銀行應賠償所有投資損失。

【2011/05/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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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溫 買連動債保單注意風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15, 2011 9:39 am

銷售回溫 買連動債保單注意風險
2011/05/13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連動債保單銷售情況近期持續回溫,金管會昨(12)日指出,民眾購買連動債保單,要特別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以及滿期時以外幣計價產生的匯率風險。

所謂「連動債保單」,是投資型保單的一種,連結標的是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台幣保單連結澳元計價結構型商品),目前熱門計價幣別是澳元或紐元。

為加強連動債保單的資訊揭露,金管會除要求保險公司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外,於銷售文件及「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上,也要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

金管會要求,連動債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就結構型商品重要特性、商品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資訊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

保險公司招攬人員於招攬時,除應解說連動債保單相關重要資訊外,也要宣讀風告書重點摘要,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於瞭解後再簽名,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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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買連動債 銀行敗訴須還本金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5月 21, 2011 11:49 am

未成年人買連動債 銀行敗訴須還本金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5.21 03:12 am


未成年的古姓兄妹,4年前透過母親向銀行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與銀行簽約時,2人的父親未簽字;不久發生全球金融風暴,連動債跌的一文不值,兄妹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昨天判定,投資契約無效,銀行須返還全部本金。

判決指出,古姓兄妹只是國中、高中學生,依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必須「共同」行使。既然古父沒有在孩子與銀行簽立的連動債投資契約上簽子,這個契約就視為無效。

古母在2007年為兒女到銀行辦理定存3萬美元,銀行理財專員遊說古母,買雷曼連動債的利潤比較高。古母心動,當場與理專簽約投資連動債。

不過,不到1年發生金融風暴,古母買的連動債全部賠光,她氣得提告。

法院審理發現,理專和古姓兄妹簽的連動債投資契約,沒有父親的簽名,已經違法,認定古母單獨代理兒女簽約,屬於無權代理,投資契約視為無效,古姓兄妹因此幸運能向銀行取回所有投資本金。

【2011/05/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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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基金、連動債… 小蝦米有保障了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4 am

買基金、連動債… 小蝦米有保障了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圖/聯合報提供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式貸款、基金、連動債、保單等金融商品發生消費爭議,將由金管會下設置的財團法人性質金融消費爭議機構處理,評議結果的效力視同民事法院判決。
新法規定,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內申請評議;已逾六十天,得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向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外界關心先前的連動債糾紛是否適用?金管會官員解釋,法案生效後,如果新發生的金融爭議案件,消費者可以循新的評議機制處理;不過,對於目前已經發生的糾紛,例如雷曼兄弟連動債,則要視情形處理。如果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已評議確定,銀行應理賠給投資人的案件,未來無法向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但如果先前經銀行公會評議不理賠的案件,在新機構成立後,仍可申請評議。

此外,新法明定,金融服務業若事前簽訂同意書,願接受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受評議決定的額度賠償,不得拒絕。但民眾若不服評議決定的賠償額度,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提案立委蔡正元表示,消費者在新法通過前購買金融商品發生爭議,且處理結果不成立,依法可重新提出申訴,「稱回溯條款也可以。」

蔡正元說,金融機構常利用民眾對金融商品的資訊不足,販售「黑心商品」,發生爭議後,金融機構有錢請律師,迫使民眾接受不合理結果;新法上路後,未來「小蝦米也有武器對抗大鯨魚。」

金融消保法保障對象是一般民眾,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像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就不是保障對象;「一定財力」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由九至廿五人組成。立院通過附帶決議,金管會應於十二月卅一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2011/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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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基金 不再怕被坑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4 am

買連動債基金 不再怕被坑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立法院昨(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來民眾與銀行等金融業者發生消費糾紛,將專責交由金管會下新設立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協處,為建立國內金融秩序與保護消費者的新里程碑,條文中並設「排富條款」,以達保護一般民眾目的。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及美國雷曼兄弟倒閉風暴發生後,金融交易爭端頻傳,金管會、立委蔡正元、柯建銘等人,陸續提出金融消保法草案,不到一年時間完成立法。

對於部分惡質金融業者「大鯨魚」坑殺弱勢金融消費者「小蝦米」情形,將有專法可管,民眾購買連動債、基金、保單等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權益大幅升級。

根據三讀條文,「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等,並設「排富條款」,「金融消費者」為一般民眾,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創投公司、上市櫃公司老闆等,將被排除適用。

現行金融消費爭議,主要透過銀行公會或保發中心處理,缺乏單一專責機構及明確法律授權,更常被外界質疑偏袒金融業者。將來民眾遇到金融消費爭議時,應先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申訴不成後可在60天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進入評議程序後,金融業者應負責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經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作成評議決定。

評議須經當事人雙方接受成立,評議結果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將視同民事法院判決,但消費者若不滿意,還可再循法律訴訟途逕救濟。

另外,金融業者若與民眾事前簽訂同意書,表明願意接受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評議決定的額度賠償,不得拒絕。

【2011/06/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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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評議機構 年底成軍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5 am

消費評議機構 年底成軍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金管會昨(3)日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後,銀行、保險、證券、期貨、電子票證(如悠遊卡)等各類金融產業的消費糾紛,都可透過此法保護、處理,年底前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除了銀行業的雙卡、各式存放款、投資性商品(基金、連動債),以及保險業的投保、核保、理賠糾紛外,過去由投資人保護中心負責的證券、期貨相關糾紛,未來民眾也可選擇到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民眾購買金融商品出現糾紛,達多少金額,才能申請評議?金管會表示,目前還在擬定細節,會儘快定案。

金管會相當重視此法,因為橫跨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目前三局都被分配任務,研商法規相關配套。金管會尚未決定由哪一局負責督導金融消費評議機構。

目前金融消費爭議,分散各單位處理,例如銀行公會底下設有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則專門負責保險理賠糾紛;保險局又負責投保糾紛等。

過去連動債事件爆發時,評議委員會因為設在銀行公會下,很多民眾質疑評議結果偏袒銀行。未來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專責機構後,金管會將聘請九至25位專家,負責評議,提升公正性。

【2011/06/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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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銀行樂見 也有抱怨「過度保護」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6 am

有銀行樂見 也有抱怨「過度保護」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大型商銀主管表示,「過度保護」,對業者和消費者都是沉重的負擔,未必對消費者有利。但中信金控總經理吳一揆說,「樂見其成!」

銀行業者強調,「金保法」上路後,倘若成立評議委員會,只要運作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業者確可減少爭議,銀行也樂見成立相關委員會。

吳一揆指出,金融商品種類多元,發生糾紛的情況各有不同,過去曾出現法院法官因較不熟悉金融相關實務,出現爭議性判決;但在金保法立法後,由具備金融專業的專責單位,處理金融爭議事件,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消費者多一道把關的機制,民眾若不滿意調處結果,也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大型行庫主管認為,評議委員會若為了偏袒消費者,「銀行就累了」。加上評議委員會評議的結果,是否如同商業上的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一旦消費者對於評議委員會評議的結果不滿意,後續還要進行一連串訴訟,評議委員會形同虛設。

銀行業者強調,任何投資理財商品都跟買股票一樣會有風險,尤其經濟情勢扭轉時,「連銀行都無法預料」,這些都是消費者必須承擔的風險,因此消費者投資前應該有風險意識,「否則乾脆所有錢都拿去定存,就不會有問題了。」

此外,大型商銀主管解釋,金保法相關條文規定,銀行拓展各項業務時,都必須對客戶充分揭露訊息、充分說明,讓消費者「充分了解」;但消費者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商品特性,銀行與客戶之間認知可能出現落差。

舉例來說,民眾申請信用卡或買基金,可能要被強迫聽半小時的說明,學習金融業所有專業知識;但消費者是否有耐心和時間聽取說明並充分了解,恐怕雙方落差更大!

【2011/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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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玄 被連動債吃掉1800萬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7 am

劉兆玄 被連動債吃掉1800萬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新輝】 2011.06.04 03:49 am


三年前,金融海嘯席捲全球,台灣約有五萬多名投資人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政要、民代、律師、會計師、法官到退休的公務員,紛紛誤踩地雷。其中,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青輔會前主委王昱婷堪稱是知名度最高的「重量級」受害人。

監察院財產申報資料顯示,劉兆玄上台時有價證券有二千四百多萬元,卸任時只剩下二百多萬元,其中有一千八百多萬「連動債」幾乎蒸發。王昱婷申報九千七百萬是連動債,其中三百五十萬是「雷曼兄弟」連動債,也難逃大賠的命運。

前立委徐中雄在立院公布數據,連動債已成為台灣主要的金融商品,二○○八年就賣出一兆二千億,台灣卻沒有一套法律範圍,而是交給銀行訂定自律公約。許多歐巴桑、歐吉桑在理專遊說下都把退休金投入連動債市場,當雷曼一夕之間倒閉,將多少人一生積蓄化為烏有,逼到絕路。

另外,去年檢調偵辦一樁金融機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合作銀行包裝行銷,將商品賣給國內投資大眾,估計一萬六千人受害,其中不乏藍綠營重量級立委及中央部會首長,牽連受害眾多,被喻為「台版馬多夫」事件。

三年來,連動債引發的消費爭議一直沒有得到合理及妥善處理,其關鍵就在小蝦米無法對抗大鯨魚。

立委費鴻泰在立院質詢時質疑,只要客戶有背景的,例如民代、黑道、政要、律師、司法官等,都可以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與比率;如果只是一般客戶,賠償金額便很有限。

當時劉兆玄在立院答復指出,銀行在銷售過程如果有隱藏風險或誤導,造成投資人損失,銀行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要求金管會研擬控管措施,對於商品上架審查、客戶資格都要有規範。歷時三年,小蝦米總算盼到對抗大鯨魚的武器。

【2011/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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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受害人「銀行公會評議 沒效果」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7 am

雷曼受害人「銀行公會評議 沒效果」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二○○八年雷曼兄弟倒閉,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台灣也有數萬投資人受害,當時要求銀行負責理賠,但多數無法獲得滿意理賠。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潘俊宏攝影
當初因雷曼兄弟倒閉而慘賠數千萬元的連動債受害者高小姐昨天指出,她根本不知道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不知道法案內容是什麼,消費者連有這部法案都不知道,要如何爭取自己的金融消費權益?
高小姐還說,以她過去處理和銀行交涉處理雷曼連動債的經驗,其實她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理財專員擅自幫她投資了數千萬元的雷曼連動債;但因銀行沒有誠意解決問題,因此當初銀行公會即使成立了連動債的評議協調委員會,根本沒有效果,她對協調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也不滿意。

連動債受害人組成權益促進會會長陳玉樹則表示,該法案才剛通過,他對於該法案還沒有研究,也不了解,因此暫時無法回應。

【2011/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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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保護傘要周全 才夠擋黑心業者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9:38 am

觀察站/保護傘要周全 才夠擋黑心業者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特稿】 2011.06.04 03:53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成立爭議處理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撐起保護傘,但在執行細節上金管會得仔細訂定,否則這保護傘可能還是有漏洞,無法讓消費者完全遮風避雨。

當黑心塑化食品充斥市場的同時,我們不希望金融黑心商品也來戕害台灣投資大眾。但市場日益發達,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只會越來越多,尤其是金融海嘯爆發連動債事件,讓消費者損失慘重,與銀行交涉時,往往因為消費者專業知識不足,無法與金融機構對抗,形成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不成比例的抗爭方式。

消費者走到最後一步,只能動用群眾力量威脅行政機關,或是透過立法機關來施壓,但這畢竟都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施行細節有待金管會訂定,若矯枉過正可能傷了金融業,但若過於站在金融專業的立場來執行,對專業知識本來就不足的消費者也有欠公道,因此爭議處理機構董監事人選派任非常重要。期望選派主事人選時能有少一點的政治力介入,金管會應選出真正客觀、中性、專業人士,擔負起中立的仲裁角色,不偏袒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任何一方,畢竟無論是偏袒哪一方,對另外一方都會造成傷害。

【2011/06/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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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受害者 可向金融業求償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6月 04, 2011 11:45 am

連動債受害者 可向金融業求償
2011-06-04 01:26 中國時報 羅融、林上祚/台北報導
 金融海嘯受害者,將有向金融業求償機會。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由金融爭議處理機構處理民眾因保險、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消費爭議事件;新條文明訂,若消費者不服與金融業之間協調結果,可在兩個月內申請評議,金融海嘯受害者只要協調未完成者,皆有再申請評議的機會。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將在年底前成立,初期二億元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金融業者藉由資金贊助,影響該機關評議公正性,但日後會按個別業者爭議案件的多寡,向業者收取規費。

 李紀珠表示,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成立後,銀行公會與保發會將消費爭議評議人員,移到該基金會,該基金會將成為金融消費爭議,唯一的評議、仲裁機構,但信用卡卡債的債務協商,仍由銀行公會負責。

 二○○八年金融海嘯發生時,許多民眾投資連動債及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血本無歸,求助無門,至今令人餘悸猶存,但由於金融消費糾紛主要由銀行公會或保險事業中心等機構處理,球員兼裁判的制度無法充份保障民眾權益,因此立委提案修法,建議設置專責機構,並對金融服務業的促銷行為多加規範。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表示,此法通過是台灣消費者保護運動的歷史新頁,尤其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委員會所作的評議結果,可等同於民事判決,對消費者更有保障;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若消費者對評議結果不滿,也可循法律途徑進行訴訟。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日後民眾若遇到金融商品消費糾紛,不論是共同基金、保單、連動債或信用卡,不再需要分頭向金管會、公平會、消保會、消基會或銀行公會等單位提起申訴,可透過金融爭議處理專責機構統一處理。

 未來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等金融服務業,在販售金融商品時,皆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確保商品或服務適合消費者,也須對消費者充分說明商品、重要服務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若未盡說明及揭露之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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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倒閉快3年 拿回本金機率低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8月 14, 2011 4:59 pm

雷曼倒閉快3年 拿回本金機率低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8.14 02:52 am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向法國聲請破產,引爆全球金融海嘯。如今,距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即將屆滿3年,但連動債投資人若想靠跨海官司拿回投資本金,機率微乎其微。

根據銀行公會最新統計,目前連動債爭議案已處理完6萬多件,投資人與銀行「私下和解」比率最高,超過6成;而打本地官司要求賠償,比率最低。

3年前,雷曼兄弟破產,導致金融海嘯一發不可收拾。雷曼兄弟幾乎是全球最大的連動債發行機構,台灣市場在連動債全盛時期,本地銀行代銷近「1兆台幣」的連動債產品,投資人超過5萬人,至少3到4成都是由雷曼兄弟發行或由雷曼擔任計算代理機構。

雷曼倒閉後,投資人血本無歸,由於跨海官司無法在短期內定案。金管會除要求銀行儘速與投資人和解外,銀行公會也成立評議委員會,評議連動債爭議案件。

金管會規定,若符合「70歲以上、國中學歷以下、重大傷病」3項條件的投資人,可獲100%投資金額理賠;但3項條件都符合的投資人,比率實在太低。銀行公會統計,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弱勢案件的賠償比率,僅24%左右。

如果與銀行私下和解,銀行賠償金額約在1成到3成左右。投資人選擇走本地法院訴訟管道比率最低,不超過100件。但到目前為止,只要法院判決投資人勝訴,投資人幾乎都能拿回100%投資本金,最低的約60萬元,最高有超過700萬元。

銀行業者表示,美國雷曼兄弟破產管理人日前已出具第9次的破產報告,但最新進度,僅確定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會在今年8月30日,在美國破產法院就公開聲明進行確認聽證程序。

但問題是,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當初因為沒有抵押品設計,因此就算美國法院未來做出雷曼需處分擔保品賠償投資人的判決,台灣的投資人也無法分到這些金額。


連動債爭議處理狀況

●銀行處理總件數:65149件

●申請評議件數:25214件

符合100%理賠條件投資人獲理賠僅占24%

●私下與銀行和解:39935件

銀行賠償金額約在1成到3成

●本地法院訴訟:不到100件

若勝訴多可拿回100%投資本金,最低約60萬元,最高超過700萬元。

【2011/08/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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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投資人 申請國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9, 2011 5:58 pm

連動債投資人 申請國賠
2011/09/1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灣金融史上頭一遭,多達二、三百名的連動債投資人,控告金管會監理疏失、申請國家賠償,金額合計至少數億元以上,法院最近將開庭。

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劉緒倫表示,國內銀行跟國外連動債發行機構間存有一些「黑箱」約定,未對投資人揭露,部分銀行甚至超額銷售,都不利投資人。尤其目前還有4,000多億元的連動債投資人契約尚未到期,舊契約投資人權益也應受重視。

金管會表示,連動債風暴後,已處分違規銀行並加強維護投資人權益。

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引發連動債風暴,投資人血本無歸,紛紛控告銀行或向金管會、銀行公會申訴。有投資人不滿政府監督不周,直接告金管會並申請國賠,法院最近將開庭,金管會內部密集準備資料。

將金管會列被告案件有好幾件,投資人合計共有二、三百人以上,每人求償金額多是上百萬元,申請國賠金額合計至少數億元。

劉緒倫表示,連動債是相當複雜商品,部分銀行以欺瞞行為銷售,事後規避責任。如連動債連結到五檔股票,最後贖回時不是以五檔股票均價計算,而是用最低檔的股價計算,這些交易條件用很複雜的公式顯示,投資人根本看不懂。

還有,國外發行機構跟國內銷售銀行間有些約定未揭露,其中可能隱含退佣等不利投資人的約定,或一些不為人知的安排,如協助經營權的股權安排等。

有些銀行甚至超額銷售,直接跟投資人對做,如發行機構賣給銀行200萬元,銀行卻賣給投資人500萬元,銀行看中此商品發行者穩賺不賠,自己跳下去大賺一筆,其中300萬元是銀行以自己商品賣給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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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涉挪用客戶存款 高銀免職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06, 2011 2:09 pm

副理涉挪用客戶存款 高銀免職

【中央社╱高雄6日電】 2011.10.06 01:30 pm


高雄銀行今天表示,一名分行副理疑挪用客戶存款,違反從業人員規定,已予免職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高市議員林國正要求高銀要概括承受客戶的損失。

林國正上午以「金融界之恥」為題開記者會,受陳姓女子之託揭發高雄銀行一名曾姓副理的不法,指曾男涉嫌從民國98年11月起擅自挪用及轉出受託人及其母親、弟弟帳戶的款項,共新台幣356萬8000元,即便曾男被受託人發現,開出本票允於今年6月底返還,至今逾期未兌現。

林國正批評高銀內部控管、稽核出問題,除了要求高銀徹查稽核、究責之外,也籲高雄市長陳菊及高銀要概括承受受託人的損失,全面改革高銀。

林國正說,陳小姐的母親與曾男是學長、學妹關係,陳女母親基於信任曾男,於臨終前同意委託曾男代為理財,並把相關優惠利息轉給子女,所以將存簿、印鑑都交給曾男。

他說,陳女母親委請曾男代為理財,但是曾男在陳女母親往生(98年12月20日)後,雖返還印鑑,卻遲未還存簿,直到99年6月因曾男未辦理貸款名義變更,讓陳女起疑。

林國正說,陳女堅持索回存簿,發現存摺從98年11月10日以後遭擅自挪用及轉匯出共356萬8000元。

他說,陳女事後發現曾男的不法,曾男於99年11月23日開出150萬元本票,預定今年6月底返還,至今經催告未還。

林國正籲高銀概括承受陳女所有的損失,並追究高銀內部控管及稽核的問題。

高雄銀行新聞稿承認曾男與客戶有不當金錢往來,疑挪用客戶存款,昨天記2大過免職,全案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高銀允加強行員品德教育訓練及內部控制。

【2011/10/0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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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 守護你的血汗錢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06, 2011 7:40 pm

金融消保法 守護你的血汗錢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陳美君、陳怡慈、邱金蘭】 2011.10.06 09:44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林伯伯辛勤工作大半輩子,在60歲退休,他聽從銀行理專建議,投資一檔號稱「保本」的連動債產品,沒想到2008年9月一場金融海嘯,讓他攢了一輩子的800萬元養老金慘賠,老本虧到只剩100萬元,林伯伯聽到這個結果,在銀行櫃檯前一時氣急攻心,當場昏了過去。

像林伯伯這樣的案例,在金融海嘯發生當時屢見不鮮。銀行銷售一堆設計複雜的商品,就連理專自己也搞不清楚,投資人在一知半解下,按照理專的指示,簽了一堆文件,似懂非懂,將自己一生的血汗錢,統統賠個精光。氣憤的投資人因此組成自救會。


專責機構 明年元月上路

一場金融海嘯,徹底瓦解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信賴,民眾撒冥紙、抗議,銀行回應方式是「緊急拉下鐵門」。2008年後一、二年內,類似的場景不時出現在各大銀行的門口、行政院、立法院、金管會辦公處所。

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都關切如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痛定思痛,訂定台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計12月30日上路,明年1月進一步成立專責爭議處理機構,以落實民眾的金融投資正義。

將出任爭議處理機構董事長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以簡明的理由告訴外界訂定專法的原因:「因為連動債問題,我們發現消費者的保護可以更積極,就訂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參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起草過程的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林繼恆說,以前是要求金融業須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產品內容及風險,新法則要求金融業必須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的方式說明,例如對知識程度低的消費者,金融業就要用更淺顯的文字,讓他真正「瞭解」,才算合法。


風險揭露 不再流於形式

換言之,新制讓金融業對商品的說明及風險揭露責任,不再流於形式。

此外,新制讓消費者的「冤屈」,可以盡快獲得平反。新法規定,消費者有爭議時,要先向金融業申訴,金融業須在30天內回覆處理結果。消費者對結果若不滿意,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同時,消費者提告的權利也沒有受到限制,消費者也可以不申訴或不申請評議,而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林繼恆說,新制上路後,不但爭議處理速度加快,且因申請評議免付費,消費者可以省下訴訟費用。

最重要的是,新制賦予金融機構更多的責任。新法對於金融業須說明商品、揭露風險及銷售商品符合消費者適合度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金融業未依規定做,導致消費者受損,就要負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 轉到業者身上

傳統法律規定,消費者要求金融業賠償,必須舉證才會勝訴;新法規定,舉證責任轉換到金融業身上,金融業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才不用負責。

金管會官員說,以後金融業只要不符新規定,發生爭議案件時,消費者一投訴,金融業就可能輸掉了。

尤其新法草案訂下「適合度」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想買的商品,不符適合度,金融業必須婉拒。舉例來說,小張是保守型消費者,想買屬性較積極的股票型基金,金融業必須婉拒。

哪有客戶上門,還不賣東西給客人的?沒錯,新制就是以保護消費者為中心思想,以後消費者不論是買保險、基金還是信託商品,只要是評估不適合,就算自己要求想買,也無法買。這對消費者、金融業,都將有重大影響。


一定金額 銀行必須賠付

強制賠付機制是新制另一特色,只要爭議處理機構評議結果,賠付金額在一定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得賠付;評議決定送法院核可後,就有相當於判決的效力。金管會規劃,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0萬元,非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萬元。

像屬於保守型投資人的林伯伯,因銀行賣高風險商品給他,不符適合度規定,害他賠錢,銀行就要負責任。如果評議結果賠付金額90萬元,銀行「不能再有意見」,得馬上賠錢給林伯伯。林伯伯如果不滿意評議結果,還是可以選擇不接受,也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金融消保法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立場出發,希望可以發揮「幫小蝦米抗大鯨魚」的功效,實現消費者的金融投資正義,也能讓金融業經營走向良性競爭。

【2011/10/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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