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僅賠2750元 保險公司還說風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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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倒不治 保險公司被判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7月 20, 2011 4:17 pm

都會掃描-路倒不治 保險公司被判賠

2011-07-2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中:羅姓男子去年前往大坑登山,突然倒在路旁、下半身沒穿褲子,經送醫仍不治。羅妻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險保險金一百萬元,保險公司依急性心臟衰竭拒付。法官認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羅男非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判需支付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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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辦理賠 竟是小三女兒受益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08, 2011 9:56 pm

父亡辦理賠 竟是小三女兒受益

更新日期:2011/08/08 20:57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日電)林姓男子在父親死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卻發現受益人被改為父親與小三所生的女兒,憤而提告。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死者曾親自簽名更改保險受益人,今天判決林男敗訴。


林姓男子提告指出,父親於民國87年3月間,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將保險受益人登記為林男。林男主張,父親於97年4月間過世後,他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卻發現在父親死前3個月,保險受益人遭改為父親與小三所生的女兒,林男因而無法領得保險金。


林男認為,父親應無更改保險受益人的意思,應是父親的小三未經授權,擅自更改保險受益人,因而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新台幣283萬餘元保險金。


法院一、二審時,法官根據保險公司收款員出庭證稱,死者生前確實曾親自變更保單,死者並因小三女兒當時還小,因而代為簽名。法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後,發現簽名確為林男父親親自簽署,因而認定林男父親有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小三女兒的意思,判決林男敗訴。


林姓男子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10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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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開車一氧化碳中毒 保險判不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08, 2011 10:52 pm

酒後開車一氧化碳中毒 保險判不理賠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即時報導】 2011.08.08 10:42 pm


彰化縣陳姓男子兩年前酒後獨自開車上高速公路,被人發現車子很正常的停在路肩,他坐在駕駛座上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他生前投保意外險300萬元,家屬興訟要求理賠;保險公司調查發現他生前工作不穩定,離職不到半年投資股市慘輸239萬元,又欠卡債,而車廂只是小火災,既能正常開到路肩停車,卻不打開窗戶,又不離開車子,主張是燒碳自殺。彰化地方法院採信保險公司說法,今天駁回陳家的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2011/08/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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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壽險受益人改成私生女 氣炸3子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8月 09, 2011 10:28 am

醫師壽險受益人改成私生女 氣炸3子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8.09 03:33 am


林姓醫師過世後,三名兒子領不到八百多萬元壽險理賠;調查才發現父親死前三個月,將壽險受益人從他們改成「小三」所生女兒,懷疑「小三」搞鬼提起訴訟,但法院認定是林親自辦的變更手續,判決他的三名兒子敗訴。

其中,長子請求二百八十三萬餘元壽險理賠金已敗訴定讞,其他兩人共五百六十六萬餘元,正上訴三審中,但勝訴機會不高。

林姓醫師與「小三」江女於一九九八年一月生下女兒,林隨即認領。兩個多月後,林向國泰人壽投保了三份終身壽險,受益人最初填寫的是他與元配所生的三個兒子。

二○○八年一月,林在女兒滿十歲後,找來國泰人壽王姓女業務員,表示「女兒還小,要變更已投保十年的保單。」即在變更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將受益人改成女兒。三個月之後,林過世,兒子們清理遺產並申請理賠,才知受益人已變成「妹妹」。

林姓醫師的兒子們質疑,變更受益人那天,父親白天北上開醫學會議,晚上又到台南,不可能簽署變更保單受益人申請書,懷疑是江女篡改。但法院將林變更申請書的簽名送往調查局鑑定,確認是林的筆跡。

法院認為,現今交通發達,林一天內要北上南下,再抽兩小時簽署變更保險的受益人,並非不可能。

加上保險業務員證稱,親眼見證林簽名變更,變更後的受益人也是林的骨肉,都足以證明變更是林的真意,因此判決兒子們敗訴。

【2011/08/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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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中毒陳屍車中 與酒駕有關不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8月 09, 2011 10:28 am

一氧化碳中毒陳屍車中 與酒駕有關不理賠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員林報導】 2011.08.09 03:33 am


陳姓男子兩年前被人發現停車在高速公路路肩,一氧化碳中毒死在車內,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意外傷害險300萬元,他的家人興訟追討。彰化地方法院認為陳姓男子死亡原因跟酒後開車有關,昨天判決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吳姓婦人和兩名小孩,今年初向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請求給付保險金訴訟。吳婦指出,她的丈夫陳姓男子在98年3月13日開車外出,車子停在中山高195.8公里北上車道路肩,離奇死在車上,原因是車內火災悶燒,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她指出,陳姓男子在97年10月間向某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300萬元,為期1年,沒想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表示,經法醫研究所解剖測得陳姓男子的血液酒精濃度,換算是0.39;他的車子既然能正常地停靠路肩,沒緊急煞車,也未碰撞護攔,應是正常的狀態下路邊停車;按理說,如果車廂是意外發生火災悶燒,他仍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打開窗戶或逃出車廂。

保險公司查出,陳姓男子工作不穩定,離職不到半年,投資股票就損失239萬元,積欠卡債14萬元,懷疑是自殺身亡,才依保險契約不予理賠。法官審結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

【2011/08/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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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案才理賠 男製造假車禍詐保險緩起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8月 09, 2011 4:33 pm

有報案才理賠 男製造假車禍詐保險緩起訴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即時報導】 2011.08.09 12:25 am


孫姓男子開車撞凹右車頭,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得知保險公司需有報案紀錄才能理賠,因而與友人重回現場,製造假車禍報警處理,但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控告孫涉嫌詐欺。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孫涉嫌詐欺未遂,因孫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檢方處分緩起訴。


【2011/08/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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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麵嗆氣管屬意外 應賠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9月 01, 2011 11:49 am

都會掃描-吃麵嗆氣管屬意外 應賠保險金

2011-09-0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中:吃麵嗆到引發吸入性肺炎及敗血症死亡,是意外?或病死?七十七歲吳姓老婦人因吃麵嗆入致死,保險公司認為是病死拒絕給付一百萬元保險金,家屬憤而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吃麵嗆入氣管」屬意外,判決應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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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落天橋非自殺 判理賠百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05, 2011 10:33 am

墜落天橋非自殺 判理賠百萬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9.05 03:24 am

成大碩士生李姓男子罹患幻想精神分裂症,經常追尋播放少女祈禱音樂的垃圾車,及到高速公路陸橋看車流量,自稱「與上帝溝通」。3年多前他自陸橋墜落中山高死亡,新光人壽認為是自殺拒絕理賠,台南高分院則認為是失足墜落,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100萬元,且不得上訴。李姓男子也向國泰人壽投保壽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國泰應理賠250萬元保險金,最高法院已在今年間駁回國泰人壽的上訴,全案確定。

保險公司並認為,死者身高176公分,陸橋欄杆170公分,上方還有245公分的鐵絲護網, 若只是站在橋上看車流量不可能墜落。

李父指兒子自稱上帝附身,要觀看高速公路的車流量才會有快感、喜悅。證人也指多次看到李姓男子攀爬到護欄上看夜景,加上李姓男子墜落的方式是自由落體,頭朝下,腳朝上,又失足墜落易成自由落體方式,法官認為是失足非自殺,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所請求的100萬元理賠金。

【2011/09/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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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理賠延滯金不調降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06, 2011 3:51 pm

金管會:保險理賠延滯金不調降
2011-09-06 【中央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有關健康醫療保險理賠延滯利息沒有要調降,此外,年底前將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屆時金融相關產品的爭議案件,可透過此中心處理。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鴻池上午陪同陳情民眾舉行「私人健康險理賠爭議多,民眾權益誰來顧」記者會,邀請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張羽伶等與會。

 林鴻池指出,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國內30家私人保險公司,保單總共有7365萬張,平均每人3.2張,保險費總額達新台幣2337億元,影響人數超過1000萬人,民眾常遇到需理賠卻被保險公司刁難,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

 陳情人王小姐說,她自己當過保險從業人員,面對保險公司刁難理賠時也很困擾,何況是一般民眾?她以自己小孩的案例指出,經過努力爭取雖獲理賠,但最初保險公司沒付延滯金,她再度爭取後,保險公司才給付。她當場向金管會官員提出質疑,傳聞保險公司要調降延滯金利息,不知是真是假。

 陳開元表示,金管會保險局設有申訴專線,民眾如遇保險理賠爭議,可以打專線電話要求協助;此外,保險公司應理賠期間15天,若超過15天未理賠,依法必須加計利率1分的延滯利息,這部分金管會沒有要調降。

 林鴻池也指出,電視上有醫療保險廣告聲稱醫療保險理賠可以實支實付「指定醫師費」,不過目前依規定醫院已經不能向病人收指定醫師費,如此是否廣告不實?

 對此消保官張羽伶表示,如果保險業者廣告沒配合修法,有不實廣告的情形,將移請包括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內的主管機關處理;至於宣稱理賠將支付「指定醫師費」是否屬於廣告不實,她強調,這必須由公平會判斷。1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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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26, 2011 9:38 am

「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9.26 02:48 am


羅姓台商赴大陸身體不適,包醫療專機返台治療仍不治。家屬依保險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申請支付包機費一百多萬元被拒,提出訴訟。不過,一、二審對「旅行」的定義見解不同,判決逆轉。

一審認定「旅行」包括出差與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也適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包機費;二審認為旅行是指「外出旅遊」,不包括海外出差或工作,改判保險公司勝訴確定。

羅姓男子多年前投保「安泰分紅終身保險」及「安泰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前年七月,羅姓男子赴大陸廣東時身體不適住院,醫師建議包機回台治療;家屬要求保險公司依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被以不符「海外旅行」規定拒絕。但羅姓台商任職的公司代墊包機費,把羅送回台灣急救。

羅的家屬提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機費,並出示常用國語大辭典,強調「旅行」是指出門到別處去,應包括出差或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生病也應適用;一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包機費。

但保險公司在高院審理時拿出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強調旅行是指「外出旅遊」,相似詞是觀光、遊歷,與海外工作不同。高院據此認定,羅姓台商情況無法適用。

【2011/09/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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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醉倒浴室亡 保險公司解約慢得照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11月 02, 2011 9:42 am

男醉倒浴室亡 保險公司解約慢得照賠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1.11.02 02:57 am


高雄市蕭姓男子去年2月在租屋處酒醉跌倒致死,因家屬為他投保時,未告知他酒精成癮,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並解除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太慢解約,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解約無效,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家屬200萬元。

家屬提告指出,去年2月19日蕭姓男子在高雄市左營區文天路租屋處的浴室跌倒,頭部受到重創死亡,家屬請求身故理賠金200萬元,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蕭曾酒精濫用成癮,接受戒斷治療,但家屬為他投保時,未據實說明。

家屬說,蕭雖曾因酒癮接受酒精戒斷治療,但後來治癒,家屬投保時,並不知道他事後酒癮復發。

保險公司拿出醫療紀錄指蕭的死亡與酒精成癮病症有關,但他投保時未據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未能正確評估危險而承保,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自得解約。

此案發生後,保險公司在去年7月30日前,已查出蕭姓男子的戒酒紀錄,卻遲至去年9月30日才通知家屬解約,超過保險法規定的1個月內解約時限,無解除契約效力。

【2011/11/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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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拒賠 法院判賠200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11月 02, 2011 11:28 am

都會掃描-保險拒賠 法院判賠200萬

2011-11-0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高雄:李姓婦人曾為兒子投保意外險,不料,某日李婦之子在浴室跌倒傷重不治,她請求保險公司理賠卻不得並遭解約,保險公司理由是李婦隱瞞兒子酗酒事實。雄院審結表示,婦雖違反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延期通知解約,致保單仍合法有效力,應如數理貼李婦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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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告贏才有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1月 07, 2011 12:55 pm

保險,告贏才有賠?

‧Kerrier Tsai 2011/11/07 10:27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新聞】

引用文章:「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羅姓台商赴大陸身體不適,包醫療專機返台治療仍不治。家屬依保險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申請支付包機費一百多萬元被拒,提出訴訟。不過,一、二審對「旅行」的定義見解不同,判決逆轉。

一審認定「旅行」包括出差與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也適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包機費;二審認為旅行是指「外出旅遊」,不包括海外出差或工作,改判保險公司勝訴確定。

羅姓男子多年前投保「安泰分紅終身保險」及「安泰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前年七月,羅姓男子赴大陸廣東時身體不適住院,醫師建議包機回台治療;家屬要求保險公司依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被以不符「海外旅行」規定拒絕。但羅姓台商任職的公司代墊包機費,把羅送回台灣急救。

羅的家屬提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機費,並出示常用國語大辭典,強調「旅行」是指出門到別處去,應包括出差或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生病也應適用;一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包機費。

但保險公司在高院審理時拿出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強調旅行是指「外出旅遊」,相似詞是觀光、遊歷,與海外工作不同。高院據此認定,羅姓台商情況無法適用。

【2011/09/26 聯合報】

【保單條款第一條】

通常是放入下面文字: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

這個名詞並不見於保單契約裡(註1),文字定義相較不會那麼嚴謹(註2),亦即,保險公司留有相當大的解釋權。

(註1:以新聞提到的二種保單,在保發中心查到的保單條款裡並沒看到,但應可歸類於「其他約定書」的部分。)

(註2:在晚期一般的保單條款的前面幾條,一定會看到很多對各種名詞的定義與解釋。例,「醫院」係指按照醫療法規什麼什麼之類的。但是,「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應該就沒對「旅行」這二個字對定義,不然就不會發生上述新聞了。)

【看法】

「旅行」這二個字,只能照教育部的版本嗎?

「常用國語大辭典」的說明不及於「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嗎?

這意謂什麼?意謂一審法官的知識能力低於二審法官嗎?(註3)

(註3:站在消費者立場的應該會認為一審法官是好樣的,不會偏袒保險公司。)

台灣是大陸法系(i.e. 成文法),「常用國語大辭典」與「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並不見於法律條文內,就我個人覺得,對「旅行」的文字定義就變成法官自由心證的成份比較大。

保戶這邊要繼續爭的話,不就要去翻遍各種古籍去證明「旅行」的廣義性?如果是的話,那保單契約第一條關於「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一文就是個極大的諷刺。我們也可以懷疑,是否二審法官忽略了保單條款第一條的重要性與其之所以擺在第一條捍衛消費者權利的用意?(註4)

(註4:激動一點的人,會講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有利益掛鉤。但是,二審法官與保險公司是否瓜田李下,這我們不能過度推測。因為,若此成立的話,那是否一審法官與保戶也瓜田李下了?即使再客觀、再公正,也總會得罪其中一方,這是清官難為之處。)

換個角度,一個人上班是一天 24 小時、一週七天完全無休無息嗎?

那,這位羅姓保戶去大陸在公餘就不能遊山玩水嗎?就算不遊山玩水,下班後去走訪當地民間,吃吃小館、擠擠市集,體驗異鄉風情也算保險公司所謂的「旅行」,是吧!洽公與休閒只要不是同時發生,又不會互斥,硬咬著人家洽公的部分不肯理賠,這種牽強,也難怪一般人印象對保險公司的服務與理賠心存疑惑。

保險公司與二審法官做下如此決定的關鍵,我想是少了這分同理心,以致於他們對「海外急難救助」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這些關鍵字詞的理解性與保戶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然,上述只是我的評估,至於結果會如何發展,就看保戶有沒有那個心力、錢力去和保險公司週旋到底(這倒是保險公司的相對優勢,也是保戶吃虧的地方)。畢竟,在法庭裡,毫釐之差讓整個判決翻盤的也不是沒有前例可循。

個人看法,謹供參考。

相關文章:「保險評估四大要項與說明」。更多文章,請參閱「Kerrier Online」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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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達人怨國內理賠 比海外冒險難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1月 07, 2011 7:41 pm

爆料投訴2011-2-20 自由時報:
單車達人怨國內理賠 比海外冒險難
曾經用200天騎單車遊歷8國創舉的竹科工程師邱政男。(邱政男提供)
〔記者王錦義、廖千瑩/綜合報導〕曾經創下「兩百天騎單車遊歷八國」的竹科工程師邱政男,二○○九年再度騎單車遊亞洲七國,但這次在韓國途中發生車禍,住院五十八天花了十幾萬元,去年初返國後向投保十多年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協調近一年結果僅獲賠六千多元,決定告上法院爭取權益。

協調近年僅獲賠六千多元 決提告

「這一年多來在台灣保險業裡所受的苦難,比我在國外冒著天氣的高溫、險地、大雪風寒來得還要困難。」邱政男說,他過去向新光、泰安及國泰三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有些保險都繳了二十年,第一次發生意外理賠,卻是一連串的推託、欺瞞與卸責的開始。

新竹市消保官張運奇說,曾安排邱政男與三家保險公司調解,但雙方在「究竟要核保多少天理賠費用」上爭議不下。他建議,出國前應先了解投保內容,是實支實付或是消費者可不負舉證責任?

新壽回應,該案由保發中心居中調查處理,結果發現,邱政男在車禍後三天才到韓國兩醫院分別住院、且住院長達五十八天。

另據調查,邱政男住院治療多為藥物及物理治療,一般這類挫傷、扭傷,鮮少有住院治療且長期留置國外治療的情形。

新壽也說明,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邱政男在事故後住院五十八天的行為「有待斟酌」,且一般挫扭傷的住院,通常在三天以內,新壽根據保發中心的建議,已經在上月十九日給付一萬兩千元,但是邱卻拒收。

國壽則說,根據保發中心調查,邱政男的傷勢應該在三天左右的療程就出院,國壽未給付醫療保險金。泰安產險說明,該案已經由保發中心居中調處,現正積極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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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生意外 保險注意事項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1月 07, 2011 7:42 pm

爆料投訴2011-2-20 自由時報:
國外發生意外 保險注意事項
國人到國外旅行,若不小心發生意外,可先通知當地的外交辦事處聯繫尋求幫助,其次可與保險公司的海外緊急救助專線聯絡。

若有醫療費用返國後準備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經紀人綦俊英建議,遇上車禍意外,要準備當地警方的事故調查書,若有住院,更要有住院證明、醫師診斷書、病歷表、醫療費用明細、出入境護照及相關簽證等文件,愈是詳細,對自己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就愈有利。

(記者王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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