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僅賠2750元 保險公司還說風涼話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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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責」 客運車禍遲不賠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24, 2012 10:53 am

「卸責」 客運車禍遲不賠
2012年05月24日 郭先生出示診斷證明書與警方拍攝車禍照片,不滿大有巴士未賠醫藥費。
【投訴組╱台北報導】今年1月大有巴士一輛開往桃園機場班車,發生1死3傷死亡車禍,其中倖存郭姓男子雖撿回一命,卻因頭部遭猛烈撞擊致腦部創傷,但事發4個多月,大有巴士至今未理賠近萬元醫藥費,他不滿怒斥:「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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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大有巴士回應,持續與郭先生協商,因對方已提告,循司法途徑解決。律師表示,客運業者對司機過失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毫無誠意處理
受害郭先生回憶,1月12日清晨4時搭乘車號「356-FN」大有巴士,因林姓司機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在林口交流道附近不幸撞上前方小貨車,造成貨車司機當場死亡。他則頭部受創送醫急救,反應大不如前,但車禍至今,大有巴士總是被動等他聯繫,未賠償近萬元醫藥費,「毫無誠意處理後續事宜!」已先對客運司機提告。
大有巴士公司協理王榮光說,有指派專員處理此事,也已與另兩名傷者完成和解,更把肇事林姓司機革職,由於郭先生已提告,靜待法院審理。
律師顏文正表示,客運司機涉業務過失傷害刑責,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客運公司對司機行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傷者可具體求償醫療、看護、復健、減損工作能力等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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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用診斷書 改以中文記載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6月 06, 2012 4:39 pm

自由時報-生活新聞2012-6-6

保險理賠用診斷書 改以中文記載

鑑於醫院為病人開具診斷書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所投保病名不相符,以致保險公司藉故拒絕理賠;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增訂診斷書如果做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醫師應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舉例而言,過去被保險人保單上病名有肺癌項目,但醫生開立死亡原因如果只寫心肺衰竭,往往會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未來,被保險人若是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醫生就應註記。立法院還通過附帶決議,衛生署應在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

此外,立法院昨天還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與「藥師法」,前者增訂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後者則明定藥師應考人資格為大學以上學歷,但保障修法前原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記者施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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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車被潑酸 判保險賠186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6月 12, 2012 9:26 am

移車被潑酸 判保險賠186萬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2.06.12 03:15 am


林姓男子聽到自己的轎車發出警報,發現車上攝影鏡頭被破壞,他想移車到安全地,剛坐車內,被曾姓男子突然拿強酸潑灑,林男全身嚴重灼傷,轎車也被腐蝕破壞,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醫療和車損理賠被拒。

保險公司說,他受的傷並非「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法官說,保險契約中未對交通意外事故加以定義,乃所謂「契約漏洞」,因此只需符合「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要件就應理賠,林男在移車時被傷害,符合二要件,林男請求保險給付223萬元,法院判保險公司需給付186萬元。

林姓男子向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另有汽車第三人責任附加駕駛人傷害醫療給付險。

保險公司指出,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需因交通意外造成,二者間要具直接因果關係,林男受傷是被他人潑強酸,和開車並無因果關係,因此他的受傷不符承保範圍,請求殘廢保險金和醫療險都沒理由。

法官指出,林男子要移動車時,屬使用車輛情形,被曾男潑酸,屬他本身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符合保險條款「交通意外事故」二項要件。


【2012/06/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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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右眼失明 判賠185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6月 13, 2012 2:49 pm

車禍右眼失明 判賠185萬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012.06.13 01:52 am


跆拳道4段的屏東縣潘姓男子98年間,騎機車與汪姓女社工駕駛的汽車發生擦撞,潘右眼失明,向對方求償892萬多元,法官以他須負3成責任,判決汪女賠償185萬多元,扣除保險理賠54萬多元,汪女要再賠償130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今年27歲的潘姓跆拳道教練說,汪女兩年多前,駕車行經內埔鄉中林村中林路,欲迴轉時開啟方向燈,他騎機車經過,煞車不及,發生擦撞,他重傷住院治療,最後右眼失明,無法工作。他以目前月薪約3萬5000元,要求對方賠償到65歲退休薪水及精神慰撫金,共891萬多元。

法官調查發現,潘從90年到98年間,擔任跆拳道教練,學員約保持在50名左右,估計授課學費收入每月約3萬5000元,符合實情,但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法官認定潘不可能長期維持這麼多學生至退休,且潘拿不出月薪證據,改依基本工資月薪1萬8780元計算

另,法官也根據車禍現場鑑識報告,發現潘姓教練煞車起點至撞上汪女汽車間的距離為26.5公尺,該路段時速50公里,若潘未超速,應該來得及煞車,不致追撞潘女,顯見潘有超速行為,須自負責3成責任。


【2012/06/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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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詐保」破局 半年守住4千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5, 2012 11:40 am

「縱火詐保」破局 半年守住4千萬
2012-06-15 01:23 中國時報 【林金池/新北市報導】
 景氣不好,不少人把歪腦筋動到「詐領保險金」。新北市消防局統計,今年營業場所火災數,比去年同期多了兩成,其中,火災調查科人員透過科學鑑識,近半年破獲兩起「縱火詐領案」,成功替保險公司保住近四千萬元的保險金。

 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長洪良建指出,十年前縱火集團猖獗,包括林口、樹林、淡水、泰山、土城等地鐵皮屋工廠,常發生人為縱火,事後詐領巨額保險金,估計金額超過兩億元,直到民國九十二年縱火詐騙集團首腦彭煥明落網後,相關案件才消聲匿跡。

 但近期人為縱火案件疑似死灰復燃,據消防局統計,火災發生率雖逐年降低,但營業場所火災卻明顯升高。去年上半年營業火災約十五件,但今年光一到五月,營業火災就達十八件,比去年同期多出兩成,近半年火調科就查獲兩起人為縱火案。

 去年九月底,鶯歌區桃鶯路某小火鍋店,明明還沒營業,卻向產險公司投保四百萬元,後來還發生火警。經火災鑑識人員發現,現場共有三處起火點,並有「助燃劑」成分,疑似為人為縱火,通報檢警偵辦。

 今年三月八日,板橋四川路某養生館,負責人疑因經營不善,向兩家產險公司共投保三千五百萬元保險,沒多久,養生館半夜竟然被燒光光,現場共有八個起火點,明顯違反常理,全案已移往板橋地檢署偵辦。

 洪良建指出,近年來,保險公司已提高警覺並加強內部控管,加上消防局耗資兩千萬添購器材,成立「火災鑑定實驗室」,根據現場跡證,可比對出上百種「助燃劑」圖樣。

 洪良建笑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不會遺漏任何蛛絲馬跡,想縱火詐領保險金的民眾可要三思,以免詐騙不成,反惹上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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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這招 燒垃圾引燃工廠大炷香延遲裝置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5, 2012 11:56 am

來這招 燒垃圾引燃工廠大炷香延遲裝置
2012-06-15 01:23 中國時報 【林金池/新北市報導】
 「經營不善就找人放火燒掉,再詐領保險金!」一名資深消防隊員指出,以往每次到了過年前,工廠常發生莫名火災,明明就是「人為縱火」,偏偏負責人有「不在場證明」,如果查不出縱火者、證據不足,保險公司只能倒楣認賠。

 消防人員說,縱火方式百百種,最常見就是花錢雇人,在工廠外面燒垃圾,放把火把工廠燒掉;另一方面要佯稱民眾,打電話報案指稱有人燒垃圾,將火災原因合理化,但很容易被保險公司懷疑,可能會鬧上法院。

 如果要精緻一點就是「延遲裝置」,比方說拜拜用大炷香,大約可以燒一個小時,尾端綁上火藥引線,一旁放置大批易燃物,接著關緊門窗,甚至啟動保全系統,營造出「密室火災」氣氛。負責人會假裝跑業務,或到附近餐廳吃消夜,製造不在場證明。

 其他如假裝車子衝入工廠,製造出汽油外洩不慎引爆火災,都是不法集團慣用手法。但消防人員說,近年來鑑定技術精進,很容易抓到縱火證據,加上保險公司嚴格把關,得逞機會沒有過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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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亡剛好達標 保險獲賠千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8月 07, 2012 11:58 am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2012-8-7
酒駕亡剛好達標 保險獲賠千萬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剛好」跟「超過」差了1100萬元!96年間,江姓男子騎機車在越南胡志明市發生意外死亡,血液檢驗酒精濃度剛好「50mg/l」,保險公司認為達酒駕標準,拒不理賠,江妻提告後,板橋地方法院認定「只是剛好,但沒有超過」,判業者應給付1107萬4775元。可上訴。

江妻提訴指出,丈夫生前向新光人壽投保吉利、防癌、百年長青等終身壽險,另附加平安意外傷害保險等,怎料,96年12月間發生意外,送醫延至97年1月15日身故,保險公司卻不理賠。

新光人壽指出,江男當時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達50mg/l,已達到我國酒駕標準,且抽血時間是在意外後10到12小時,可見事發時酒精濃度更高。

不過法官認為,依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騎車血液所含酒精成分不得超過50mg/l標準,江男血液酒精濃度並未「超過」,且無證據證明江男事故發生時血液酒精濃度更高,判業者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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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肝癌保險 不需切片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8月 10, 2012 10:12 am

請領肝癌保險 不需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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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9日電)台大醫院內科部主治醫師陳健弘今天表示,許多保險公司不了解肝癌診斷,要求患者出具切片報告,然而確診肝癌是不需切片。

他說,肝癌患者因病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時,保險公司要求需出具病理切片報告,才同意核保,但「很多保險公司核保人員對於肝癌不了解」。

陳健弘指出,肝癌常伴有肝硬化,有嚴重的腹水及凝血功能障礙,很多病人無法接受肝臟切片,然而,肝癌和其他癌症不同,其他癌症需要病理切片或細胞學檢查,才能確診為癌症。

他說,亞太肝病醫學會、歐洲肝病醫學會及美國肝病醫學會同意,臨床診斷,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掃描有肝癌典型特徵時,可根據影像學檢查,而不需切片,便可確診肝癌。10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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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續保 業務擅改理賠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13, 2012 6:07 pm

車險續保 業務擅改理賠金
2012年08月13日 邱小姐不滿富邦產險擅改保單,包括理賠金額從100萬(紅框)調成130萬(藍框)。【投訴組╱桃園報導】有保戶向富邦產險公司續約汽車保險,經辦業務員卻未經保戶同意,擅自增加兩承保項目、調高理賠投保金額,以致客戶喪失原應享有的數百元保費折扣,保戶不滿業務員擅改保單!對此,業者表示,已懲處失職人員。消基會批評,業務員做法不實,最重可註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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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可註銷執照
桃園邱小姐因車險到期,6月22日她辦理續約,事後收到富邦保單,比對內容發現多了「慰問金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2項保險,連第三人責任險死亡理賠金也從100萬被調成130萬。邱小姐致電承辦的余姓業務員,對方稱接單後發現她可享有優惠折扣,但折扣後的保費少於她刷卡給付金,故增加保單項目以讓金額相符。
富邦產物保險公關部回應,已予適當處分,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事後邱小姐接獲業者致歉,但她要求保持現狀即可。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會委員郭尚義批評,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範,最重處分可註銷業務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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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緊急就醫理賠 別忘4文件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8月 15, 2012 4:16 pm

海外緊急就醫理賠 別忘4文件
2012/08/15
備妥費用收據正本、明細、診斷書及入境證明 理賠沒煩惱
【經濟日報/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暑假才過一半,旅遊意外事件已頻傳。

專家提醒,若發生海外緊急就醫,記得申請4份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及「入境證明文件」,以便向健保局及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中國信託人壽發言人卓長興表示,各國就醫環境、醫療費用水準等差距甚大,在國外就醫費用可能從幾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僅靠一般全險底下的基本醫療,可能不夠支付金額較大的海外醫療費用。民眾在出國前,除檢視旅平險的保障額度是否足夠,還需確認是否有足夠的傷害醫療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的保障。

中國信託人壽建議,民眾若想建立最完整的保障,除藉由刷卡贈送享有旅平險保障,也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附加意外醫療險及海外突發疾病險。

至於旅遊不便險,只有產險公司能夠設計開發,部分壽險公司和產險公司合作,將之包裝成整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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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爭理賠」調查意外死亡 竹縣警忙翻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27, 2012 7:07 pm

自由時報-北部新聞2012-8-26
「鄉親爭理賠」調查意外死亡 竹縣警忙翻

新竹縣消防、救難人員下水打撈落水鄉親,落水原因到底是意外還是自殺?關係著其家屬是否領得到縣民意外險卅萬。(記者黃美珠攝)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新竹縣政府開辦縣民意外險一年來,已受理約兩百件,幫助不少突逢變故又經濟欠佳的家庭,但警界反映,有些鄉親為了獲得三十萬元理賠金,儘管家人是自殺、或因疾病等歸責自身的理由往生,仍然希望能以意外結案;為了爭取理賠,平添司法調查資源的浪費。

新竹縣府統計,縣民意外險從去年七月一日起先行試辦半年,共受理申請一百一十二件,核准八十三件,核准率約七成四,平均每個月核准近十四件。

今年一月一日起,以一年為期正式開辦,到本月廿三日止,已有八十九件申請,核准了五十四件,核准率約六成,平均每個月至少有六件。至於被駁回的理由都一樣,不是往生者屬於自殺、因病死亡,就是有酒駕等犯罪行為導致死亡。

基層員警直言,多了這筆理賠金,很多原本單純的自殺或病死案件,現在因為有些家屬的堅持,統統要改以意外死亡方向調查釐清。

員警舉例說,不久前,有名罹患憂鬱症的婦女在家上吊,其夫趕回,大體都冰冷了,但是其夫仍堅持說是意外。

另名老農本身有心血管病史,日正當中時還有人看到他騎車四處跑,當天傍晚下田卻倒在乾硬的田地上沒了氣息,全身也沒任何外傷,因此家屬認為老農是「中暑」意外猝死,直到檢方說要解剖才作罷。

另名七十幾歲老翁某日酒後當眾打滾鬧自殺,同日深夜被釣客目擊自行走入溪水中。儘管如此,當其遺體被打撈上岸,其子女也堅持說是意外,強調老人家沒有自殺的理由。

縣府︰有保險公司把關

對此,縣府回應這項政策上路,確實有不少警界反映的狀況,但因縣府一切依照檢方發出的死亡證明書為憑,又有委外的保險公司把關,不至於浮濫發放,因能幫到經濟狀況不佳卻突逢變故的家庭,所以不會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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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住院算住院 男童獲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03, 2012 2:45 pm

日間住院算住院 男童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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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罹患嬰幼兒自閉症的薛姓男童日間住院83天後,保險公司以日間住院不符住院定義拒絕全額理賠;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確定。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桃園縣薛姓男童於民國95年出生後,由父母向保險公司投保。男童在99年間被診斷罹患嬰幼兒自閉症而「日間住院」83天,保險公司卻拒絕全額理賠住院病房費用。

男童父母以男童名義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全額理賠;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敗訴;保險公司上訴。

保險公司主張,「日間住院」指患者不用入住醫院且無須使用個人病床,薛姓男童每日在醫院僅7小時,與全日住院的醫療行為有差異,不符契約約定的「住院」定義,拒絕全額理賠。

法院審理,兩造所簽契約未對被保險人入住醫院診療的形式、時間等細節給予任何規範限制,也未區別日間、夜間住院及全日或半日住院。

法院認為,男童確實因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符合契約關於「住院」定義,判保險公司理賠住院醫療費用合計新台幣30萬6500元確定。1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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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嬰住院糾紛 三商美邦被判敗訴賠錢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03, 2012 2:50 pm

小男嬰住院糾紛 三商美邦被判敗訴賠錢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2.09.03 12:45 pm


桃園一名薛姓男嬰出生後,因為罹患嬰幼兒自閉症在醫院中治療,出院後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住院給付,但保險公司認為男嬰在醫院中所做的是職能治療,不須整天住在醫院中,不符合雙方保險契約中的「住院」要件,所以拒絕給付保險金。經家屬起訴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三商美邦人壽敗訴,必須給付30多萬元理賠金。

【2012/09/0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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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大陸墜湖亡 男要理賠逆轉敗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04, 2012 9:45 am

前妻大陸墜湖亡 男要理賠逆轉敗
2012-09-04 01:06 中國時報 【馮郁容/台北報導】
 楊姓女子六年前跟前夫劉福池到大陸浙江紹興東湖風景區旅遊,離奇墜湖溺死異鄉,劉男要求她投保的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三百萬元,被新光拒絕,告上法院。一審判准,但高院認為憑劉男提供的資料只能證明楊女溺死,不代表她意外墜湖,三日改判新光免賠。全案可上訴。

 九十五年八月間,楊女向新光產險投保三百萬元意外險,並以劉福池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和他一同到紹興東湖風景區旅遊,卻在廿日傍晚六點,園區關門後離奇跌入東湖溺斃。劉福池回台後,拿著紹興市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等四項書面證明,主張楊女是「不慎」墜湖、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三百萬元。

 但新光保險派人調查後發現,案發當時風景區已閉園,沒人目擊楊女落水,劉男卻謊稱案發時間是下午四點多、有很多遊客目擊,還說楊女落水後他因不會游泳,先是在地上磕頭求救,後來才跳水相救,種種說法悖於常理,楊女死因應該不單純。

 新光還指大陸規定台胞在大陸若是因意外身故身亡,屍體應由法醫勘驗後家屬才能領回,可是楊女遺體竟未經過拍照、勘驗就在當地草草火化,而且根據刑事警察局對劉男和同行姜姓友人的測謊結果,楊女是「被推下去」,不是「失足」淹死。

 一審法官認為大陸指楊女溺水身亡,在查無其他可能下,足以證明是失足溺斃,判新光應理賠三百萬元,新光不服提出上訴。高院認為大陸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楊女死因是「溺水」,不能證明楊女落水的原因,合議庭綜合當時地理環境,認定劉無法舉證楊是意外落水,昨改判新光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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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遭撞死 訴求保險金遭駁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9月 05, 2012 10:30 pm

..酒駕遭撞死 訴求保險金遭駁
中央社 – 2012年9月5日 下午7:42.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5日電)台中市蔡姓男子酒後騎車遭撞死,家屬申請保險金,因酒測值超標遭拒。台中地院判決,符合契約中除外責任限制,全案駁回。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民國98年8月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身故保險金新台幣300萬元,因無指定受益人,蔡男身故後受益人則是蔡男的父母。

判決書指出,同年12月,蔡男酒後騎機車載黃姓友人行經清水區鰲峰路與民生路口交叉處,遭大客車超速撞擊。

蔡男頭蓋骨破裂當場死亡,黃姓友人隨後也因傷重死亡,2人都被驗出酒測值超過標準值。

判決書指出,大客車簡姓駕駛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蔡男家屬認為,蔡男是單純車禍致死,沒有任何酒駕情事。

蔡男家屬認為,蔡男血液中酒精濃度是因血液遭車禍現場污染,且血液採集程序錯誤導致偽陽性的現象,蔡男不構成除外條款的「直接原因」,保險公司應給付300萬元身故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保險公司認為,根據車禍鑑定報告結果,蔡男酒精濃度超標,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沒有減速慢行,為肇事主因,蔡男喝酒騎車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具直接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沒理由應賠償30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蔡男雖因車禍導致死亡,符合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但因蔡男車禍事故後經採血檢查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符合保險契約中除外責任限制,因而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1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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