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僅賠2750元 保險公司還說風涼話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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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2月 23, 2012 10:26 am

小檔案-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
2012-02-23 00:54 中國時報 【(蕭承訓)】
 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係透過儀器分析酒精的方法。一般而言,人喝了酒後,酒精會分布到身體的液體內,而眼晴玻璃體內的眼球液,因沒有接觸到外界,不會遭到破壞和細菌汙染,目前國際間以此方法檢驗體內有無酒精反應已有不少文獻和研究,具有相當公信力。

 鑑識人員指出,人死後,血液凝固不易採驗,加上醫院檢驗為求快速,多採生化分析,而非精準的定量定性質譜分析所以對於牽涉保險理賠或家屬有意見的司法相驗,法醫會採眼球液進行質譜分析,確認有無酒精等成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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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中 別急著申請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3月 02, 2012 10:25 am

核保中 別急著申請理賠
2012/02/25 11:23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在業務員招攬下,小玉(化名)媽媽去年7月2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還本保險,並附加意外傷害、意外醫療及住院醫療保險等附約,當天寫好要保書,接受體檢並繳交首期保費給業務員。

保險公司審核要保書後,由於小玉媽媽的體況不符標準體承保,保險公司在7月31日以書面通知業務員,更改承保條件,並要求在8月12日前補辦「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

小玉媽媽在寫好要保書後第三天,7月26日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住院接受治療。業務員在知道這件事後在8月8日將原本收的保費退給她。

之後由於小玉媽媽受傷程度已達第一級殘廢,小玉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殘廢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主張,對於小玉媽媽這個投保案件,尚未同意承保,且已通知另填「次標準體投保同意書」,否則不予受理,因此這張保險約契未成立生效,無法給付保險金。小玉認為首期保費都繳了,保險公司也沒說不同意承保,出事了才不賠,因此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2、3項規定,「本公司如在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其應負的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費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而小玉媽媽投保這項保單條款第2條也約定,「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費開始,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因此,小玉媽媽要保申請書在被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既沒有「拒絕承保」或「不予承保」,而且又已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應依約這次事故負保險責任。

從此個案提醒,保險理賠請求權有兩年,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剛好在保險公司進行核保過程中,先別急著申請理賠,應等保險公司按正常程序核保下來再申請,就較難藉故不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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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喝酒猝死 保險理賠勝訴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3月 04, 2012 12:42 pm

青年喝酒猝死 保險理賠勝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2.03.03 02:35 am


27歲黃姓男子酒後從床上摔落地面死亡,台銀人壽保險公司以相驗記載死因是「呼吸衰竭、酒精中毒」拒賠,家屬請求給付保險金,法官查出黃男平日無酗酒習慣,當日暴飲僅偶爾為之,引發酒精中毒並非身體潛存疾病,符合意外傷害事故,昨判決保險公司給付200萬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黃姓商人為兒子黃男投保團體1年定期傷害保險,保險金額200萬元,黃男98年8月28日死亡,經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黃男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卻以黃男是酒精中毒死亡拒賠。

黃姓商人表示,兒子死亡時,頭部著地有血跡,身體蜷曲面部朝下,可能因跌落床下,頭部撞到地面重創受傷陷於昏迷,因酒醉無法掙扎求救,未被家人發現失去救治機會,是因意外導致死亡;他並強調兒子無酗酒習慣,意外發生當天一如往昔上班,身體也無任何不適。

保險公司辯稱黃男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死亡,死因記載「酒精中毒」,且無黃男遭意外死亡事故證明,難認定有意外傷害事故而給付。

法官認定黃男無酗酒習慣,當日大量飲酒是偶一為之,因此導致酒精中毒屬無法預料的突發事故,符合保險契約所稱的意外傷害事故。



【2012/03/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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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旅休克亡 平安險遭判免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3月 07, 2012 7:31 pm

自由電子報 > 即時新聞總覽 > 即時新聞 2012年3月7日‧星期三

畢旅休克亡 平安險遭判免賠 【13:15】

〔中央社〕林姓國中生畢旅時玩大風吹不支倒地送醫不治,家屬請求理賠平安險遭拒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女因心因性休克致死,不符保約規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予以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女在民國99年參加學校畢旅到溪頭玩,健行時感覺身體不適,經同學向領隊反映未果,領隊後來未依行程休息,反而玩起大風吹,林女玩遊戲時想起身,卻因體力不支,向後仰倒地不起,送醫不治。

林女生前由父母投保終身險,附帶平安險,但保險公司只給付壽險身故和住院醫療保金共230萬餘元;平安險部分,則以不符意外傷害條款約定為由拒賠。

林女父母主張,女兒沒有心臟病史,是因為領隊沒讓她適當休息就劇烈玩遊戲,導致心因性休克身亡,屬於意外傷害事故致死。

法官參酌病歷認為,林女到院前因心律不整,引發心因性休克致死,死因屬於身體內部因素,並非保約規定的外來突發意外事故,因此駁回林女父母請求,保險公司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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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拋夫棄子 夫死竟爭保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3月 27, 2012 9:46 am

離婚拋夫棄子 夫死竟爭保金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12.03.27 02:25 am

有3次婚姻記錄的謝姓婦人與第2任丈夫黃姓男子生下3名子女,後來離婚對子女不聞不問,黃男死後,謝婦卻回頭與子女爭奪黃男460萬元保險金,最高法院判她喪失對子女親權定讞。

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謝姓婦人與第一任丈夫育有1子,離婚後與黃姓男子交往、再婚,又生下3名子女。謝婦於民國93年6月又與第二任丈夫黃男離婚,並與他人又再婚。

謝婦對與第二任丈夫生下的3名子女不聞不問,3名子女由黃男及黃男的母親照顧;身揹債務的謝婦於99年4月間黃男車禍身亡後,為與3名不到10歲的年幼子女爭奪黃男新台幣460萬元保險理賠金,擅自將子女的戶籍從高雄遷到台中,打亂小孩的生活、就學。小孩的祖母憤而向法院訴請停止謝婦對子女的親權。

小孩的祖母指謝婦只顧生育、欠缺照料子女的責任感;謝女則稱自己長期都跟3子女聯絡,也曾表達與小孩同住的意願,是黃母阻止,才影響她行使親權。

法院審理認為,結婚3次的謝女離家後未負擔扶養費用,對親生子女不重視、對婚姻不慎重、對離婚一事草率,加上積欠債務、任意遷子女戶口企圖來領保險金等,判決謝婦停止親權。最高法院這次駁回謝婦上訴,停止謝女對子女的親權確定。


【2012/03/2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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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出血亡 改判保險公司要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4月 06, 2012 10:15 am

社會傳真機-酒駕出血亡 改判保險公司要賠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馮郁容)】

患有酒精性中毒肝硬化的許姓男子,喝完瓶裝黃酒後一個多小時出車禍身亡,家屬要求宏泰人壽理賠意外險遭拒,一審也敗訴;但高院法官根據檢察官相驗報告,認定許某是因車禍致腹腔出血而死,改判家屬勝訴、保險公司要賠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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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顫抖無力 獲判保險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4月 12, 2012 3:15 pm

車禍後顫抖無力 獲判保險理賠
列印本頁 14:08:39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2日電)黃姓女子車禍傷及頸椎造成四肢無力、嚴重顫抖等後遺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而提告。台北地院判決,保險公司需賠黃女新台幣160萬元。

北院判決書指出,黃女民國95年間陸續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責任險附加傷害險,以及機車駕駛人傷害險。

黃女96年10月間發生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等,車禍後陸續出現四肢無力、嚴重顫抖等症狀,且日漸嚴重,車禍3年後經醫師診斷有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礙的意外傷殘,黃女據此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殘障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黃女從車禍到提起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期間。黃女本有血管疾病和頸椎間狹窄等相關病史,無法證明車禍和顫抖有因果關係,所以不在保險範圍內。若依黃女狀況,依契約訂定的殘廢等級,僅需給付80萬元。

法官參酌醫師證詞,認定黃女因車禍導致神經受傷和顫抖,因意外事故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礙傷殘。合議庭判決保險公司應賠黃女160萬元。全案可上訴。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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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突開車門害婦撞傷 保險公司拒理賠敗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4月 13, 2012 10:07 am

汽車突開車門害婦撞傷 保險公司拒理賠敗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2.04.13 02:41 am

黃姓婦女騎機車經過台北市天母西路,前方一輛小汽車駕駛突然停車並開啟車門下車,黃婦閃避不及,撞上車門,人車倒地,黃婦在送醫治療後,下肢顫抖嚴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黃婦下肢顫抖已達殘廢等級,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160萬多元殘廢保險金。

法院調查,黃婦車禍後,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頸椎受傷,治療出院後,下肢會不自主的顫抖,而黃婦在車禍前並無其他神經功能障礙,車禍後才產生四肢顫抖症狀,判定黃婦的顫抖症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黃婦指出,她有投保產險公司的機車駕駛人傷害險,5年前,她騎機車經過台北市天母西路,一個外國人駕駛的自小客車突然停車,駕駛貿然開車門下車,她見狀已經閃避不及,撞上自小客車的車門,她倒地受傷嚴重,雖然送醫治療,但出院後下肢會不自主的顫抖,生活非常不方便,醫院判定她終身無法工作。

她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的殘廢理賠金,竟被拒絕,只好上法院。保險公司反駁,根據病歷顯示,黃婦的四肢機能正常,而黃婦申請的殘廢險,依保險契約規定,須達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黃婦並不符合,黃婦的下肢抖動與車禍無關

但法官傳訊醫生出庭作證指出,醫學沒有百分百的確定原因,只要神經稍微受傷或震盪就可能產生顫抖症,而黃婦車禍後造成的腦震盪等傷勢,可以合理推斷導致神經受到傷害,進而產生顫抖症。法官因此認定,黃婦的神經受損與車禍有關,而黃婦被判定無法工作,應視為達到殘廢程度。


【2012/04/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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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國外死亡 判理賠400萬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4月 18, 2012 12:19 pm

..領隊國外死亡 判理賠400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4月18日 上午10:47.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章姓領隊帶團到柬埔寨旅遊期間摔倒往生,保險公司派人前往調查,以章因高血壓引發中風死亡為由而拒賠,高雄地院認為,章有可能因意外事故導致中風,判決理賠400萬元。

98年8月14日,章姓領隊帶團在柬埔寨旅遊時,於住宿房間外意外摔倒,導致腦血管破裂病逝,家屬要求賠償400萬元保險金被拒,轉向高雄地院提出民事求償。

被告富邦人壽指出,曾派人到柬埔寨調查,根據當地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章有高血壓、心臟病,因累垮倒下,最大的可能因素是大中風後跌倒,造成腦血管破裂,應屬自身血壓疾病引發腦血管爆裂死亡,不是意外摔倒事故所致,不符合理賠要件。

承辦法官表示,章沒有高血壓病史,被告提出柬國警方勘驗報告譯文,又未經我駐外審查認證,且據醫學上記載,中風也有可能是外力撞擊造成,判決章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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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殺 不能領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02, 2012 6:36 pm

他殺 不能領保險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2.05.02 05:00 pm


台中市林姓婦人因兩段婚姻破裂,93年間攜年幼兩子引廢氣進入車內自殺死亡,林婦生前為兩子投保壽險,由「阿嬤」黃婦向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領取573萬元,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以黃婦的兩子死於「他殺」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決黃婦應給付保險公司573萬元。

【2012/05/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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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葬屬「他殺」 判還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03, 2012 5:11 pm

陪葬屬「他殺」 判還保險金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2.05.03 03:09 am


台中市林姓婦人兩段婚姻破裂,8年前與年幼2子引廢氣進入車內自殺死亡,3人手臂還以紅絲線繫住,林婦生前為兩子投保壽險,由林母黃婦領取573萬元,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以黃婦的2名孫兒死於「他殺」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官昨判決黃婦應給付保險公司573萬元。

林姓婦人於83年間與王姓男子結婚,產下「小揚」,婚後感情不睦離婚,後來認識邱姓商人,結婚產下次子「阿生」,也因個性不合離婚,林婦結束兩段婚姻後,擺攤賣玉飾為生,獨自養活2名幼子。

93年6月間,林婦駕車載著2名兒子到南投縣鹿谷鄉延溪公路旁巨壺村停車場,以廢氣引入車內自殺,經路人發現後立即報警處理。

林婦在88年間為兩子投保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新光豐順養老保險、新光寶貝終身還本壽險等,並以林婦的媽媽黃婦為受益人,案發後黃婦向新光人壽申請保險理賠,獲573萬2385元理賠金。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後來發現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男童「小揚」、「阿生」死亡方式是「他殺」,由林婦將廢氣引入車內,致2子死亡,遂以公司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不給付保險金為由,請求黃婦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2012/05/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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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看清核保條件 爭理賠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07, 2012 1:02 pm

案例攤開看╱看清核保條件 爭理賠
2012/05/05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吳(化名)98年間跟保險公司投保一張定期人壽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99年8月間,老吳因「急性主動脈剝離」到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以老吳投保前已有脂肪肝及慢性肝炎,卻沒有在要保書內據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有關告知義務規定,因此保險公司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並應依法解除老吳投保的這張保險契約。

老吳主張,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招攬時,並未對要保書的內容,逐一詢問他是否有既往病史,以致他無法告知其身體情況。而且,他未告知的脂肪肝及慢性肝炎、自發性高血壓等既往疾病,與他因「急性主動脈剝離」就診的疾病,不具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理賠實在沒有道理。老吳很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老吳在90年9月間到醫院就診時,被診斷出罹患有慢性肝炎、高血壓、混合性高血脂症(輕度)、高尿酸血症、肥胖症,以及脂肪肝等病症,申訴人雖有患高血壓,但未有藥物的治療控制,僅在91年3月及10月的門診紀錄中,載有自發性高血壓,且給予處方。

申訴人在99年8月因「急性主動脈剝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造成「急性主動脈剝離」的原因,雖然跟高血壓病史或有部分因果關係,但老吳在投保前五年內並無高血壓的就醫治療紀錄,甚至投保前一年內,也沒有血脂肪異常偏高須治療的就醫病史

因此,保險公司不宜主張申訴人有違反「高血壓症、高血脂症」的告知義務,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並應依約賠付醫療理賠金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每家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不同,要保書上要求保戶告知事項的內容,也可能不盡相同,保戶可以看清楚,如果保戶手上握有有利自己的資料,就可以據以推翻保險公司的主張,爭取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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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拿不到理賠 燒炭賠上命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23, 2012 3:56 pm

社會新聞2012-5-23 自由時報

車禍拿不到理賠 燒炭賠上命

〔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黃姓男子車禍導致骨折,公司卻認定他為了外出買菸才發生意外,所以沒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男子無法接受,可能因此心情鬱悶,竟在車上燒炭自殺身亡。

前天清晨,林姓婦人外出運動,行經台江大道旁的產業道路時,發現一輛黑色休旅車停在路邊;昨天清晨,林婦外出運動再度經過該處,又看到該輛車子原封不動停在當地,覺得奇怪。

上前一看,赫然發現一名男子躺在駕駛座上,婦人猛敲車窗,都沒有反應,趕緊媳婦報警。

警消人員到場時發現,車內男子早已死亡,且臉部泛黑,車上有燒炭痕跡。通知家屬說明,黃父也不清楚兒子為何要尋短。

黃父說,只知道開貨車的兒子,今年4月上班期間曾發生車禍骨折,因公司曾投保員工團體保險,向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時,公司卻表示因他為了外出買菸,才發生意外,不願幫他申請理賠,但黃某認為只要是在上班期間發生車禍,公司都應該協助員工申請理賠,可能因而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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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減病人保險理賠爭議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23, 2012 10:16 pm

立院初審 減病人保險理賠爭議
加入中央社粉絲團 列印本頁 21:01:03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3日電)為方便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在下午會議中報告表示,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書由醫師根據醫學專業職能,依法並參考國際疾病分類開立,但保險契約定的病名沒有標準化名稱。

林奏延說,為維持診斷書所記病名與病歷記載一致性,並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要,他建議修正診斷書的病名如與保險病名不一致時,另以加註保險病名方式為之。經討論後,決議改為「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表示,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病人或家屬為理賠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病人及保險公司間對簿公堂,嚴重妨害被保險人權利。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進一步獲保障。

此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衛生署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是否在醫療機構內設置關於病人診斷書與保險契約理賠專責單位或協調處理平台;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衛生署與金管會應於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間爭議。10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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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車禍裝殘「舉布條照」穿幫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24, 2012 10:47 am

婦車禍裝殘「舉布條照」穿幫
肇事男搜尋部落格 少賠381萬

2012年05月24日 曾崇仁強調是因不滿對方獅子大開口索賠,才上網蒐證揪出對方裝殘。張欽攝
【張欽╱台北報導】電腦工程師曾崇仁四年前開車撞傷女騎士林永華,林女以頸椎神經受損,左手無力、右腿受傷,求償四百一十七萬元,但曾男卻目擊林女自行走進法院,懷疑她裝殘,發揮柯南精神上網找到林女爬山、左手高舉布條的照片,戳破其謊言,台北地院最後僅判曾男賠償三十六萬元醫藥等費用,少賠三百八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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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華(左)參加活動高舉布條的照片,戳破她左手無力的謊言。翻攝網路
律師斥:不公平
曾崇仁不平地說:「是因對方獅子大開口,加上親眼看到她明明可以走路,法庭內卻得靠人攙扶,才懷疑她裝殘想博取法官同情,這些照片足以證明她說謊。」林永華拒訪,律師歐翔宇代為表示:「只拿照片說她裝殘不公平,照片是車禍兩年後才拍,這段時間她努力復健,法官應將證據回歸到醫院診斷書。」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曾崇仁(現年四十三歲)開車經過台北市和平東路,不慎擦撞右方騎士林永華(現年六十歲)的機車把手,林女倒地受傷,胸壁、左肩及右腿多處挫擦傷。刑事部分曾男已被依傷害罪判拘役五十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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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步行進法院
林女事後根據萬芳、三總醫院診斷書,證明她左肩胛肌腱斷裂、頸椎神經壓迫,左手無力、右腿受傷,已屬七級殘廢,求償勞動損失二百三十九萬餘元,加上醫藥費、慰撫金共四百一十七萬餘元。
二○一○年二月開庭時,曾男發現林女正常步行進法院,但法庭內卻得靠人攙扶,懷疑林女裝殘,開始私下蒐證。曾崇仁回憶當初林女提告前,找上號稱車禍達人的黃才昱出面協調,遂上網搜尋黃的資料。同年六月,曾男在黃的部落格上,找到林女登山賞桐花、還高舉布條的關鍵照片,但林女所出示七級殘廢的診斷證明書,竟在賞花一周後,曾男因此把照片交給法院。

僅判賠醫費36萬
法官開庭時訊問林女「照片中高舉布條的女子是妳本人?」林女原回稱「不知道」,直到黃才昱出庭作證才改口說:「是我本人,夏天桐花季登山時,聚餐留念的照片。」但被問到為何左手有力氣把布條舉高,她竟回:「不知道。」
法官認為,林女傷殘雖在車禍後發生,但無法證明是因車禍引起,加上照片的拍攝時間與醫院診斷書時間相近,林女左手是否確已傷殘無力極有可議,因此駁回勞動損失的賠償,僅判曾男賠償醫藥費、慰撫金等近三十六萬元。

蒐證識破裝殘事件簿
2008/07/21
曾崇仁開車與林永華擦撞提出刑民事訴訟。
2009/06/09
三總診斷林女左肩肌腱斷裂壓迫頸椎神經。
2010/02/11
曾男看到林女自捷運站步行到法院。
2010/05/01
林女參加桐花季登山活動左手舉布條拍照。
2010/05/07
萬芳醫院為林女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2010/06
曾男上網發現林女高舉布條照片。
2010/09/29
曾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定讞。
2010/12/06
曾男把關鍵照片交給法官。
2012/03/29
台北地院判曾男賠林女36萬元。
資料來源:判決書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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