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官司 國泰/郵局壽險 位居榜首 幾乎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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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台灣之聲

保險官司 國泰/郵局壽險 位居榜首 幾乎是要

文章davids200278 » 週日 1月 10, 2010 12:30 am

保險官司 國泰/郵局壽險 位居榜首 幾乎是要打官司才可能賠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2008/12/25 16:42
.地方中心/吃角子老虎報導
台中縣一名吳小姐,前幾天到郵局提款機領1萬元,不料提款機卻吐出9張千元鈔和1張百元鈔,吳小姐立即拿紙鈔在鏡頭錢晃動反應。事後郵局人員說,沒法辨識哪種紙鈔,只願意以等值的郵票賠償,讓吳小姐簡直氣炸了。


當事人吳瓊芬說:「長這麼大,第一次領到這樣的錢,誰不會嚇到。」重新操作當時被坑錢的郵局提款機,吳小姐簡直氣炸了。她說前幾天來領1萬元,沒想到提款機卻吐出9張千元鈔和1張百元鈔,讓她當場傻眼。


吳瓊芬說:「郵局說不可能有百元鈔啦,裡面都是裝千元鈔,不可能有一百塊出來啦。」


數了好幾遍,1萬元變成了9100元,吳小姐莫名其妙被坑了9百元,她按照指示把錢拿到鏡頭前晃動,事後得到郵局的答案,卻是無法辨識。吳瓊芬說:「郵局說要賠我同等商品,就賠我郵票,同等商品啦,我說我不要,我要錢。」


豐原郵局科長許燈錫說:「我們須要先知道事情的發生始末。」回答的很模糊,明明就是自己疏失,卻要用郵票當作賠償,這樣的方法,也難怪讓吳小姐無法接受,要繼續申訴討回9百元。(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陳學風、陳志忠)


文 / 法治時報社

續三年,國泰/郵政人壽的年總保費收入都居台灣壽險業之冠,幾乎每一年,國泰收的保費都順利突破三千五百億大關,平均國內去年每賣出五元新保單,至少就有一元來自國壽。




國壽/郵政保單賣得多,自然紛爭也多。根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光台北地院國壽的給付保險金糾紛案,就有二十餘件,理賠金額有大有小,上至千萬,下至三十萬,國壽都有拒絕理賠的理由。


其在因疾病身故的案例中,壽險公司最常使用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法條,就是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民眾在購買保單時,必須誠實填寫所謂的調查表,不能因'免體檢'自己的病情,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自行解約,不需給付任何保險金。


在經濟學裡,有個專有名詞叫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解決逆選擇,就是等於要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保險市場裡,身體狀況不佳的人才有投保的動機,但理專會想體壯如牛的參加保險,但是只有身體欠佳的人參與的保險體系注定會有糾紛。


問題在於,想要投保的人身體健康與否,只有投保人自己最清楚,保險公司不知道。解決這種資訊不對稱的方法,就是保險公司會要求投保人做身體健康檢查,或是揭露以前的醫療記錄。保險法第64條的學理根據,就是要避免保險公司受到逆選擇的狀況。


但是簡易壽險,此條款也有但書,就是隱匿的情事必須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也因此,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死因是A疾病,隱匿的是B疾病,保險公司得證明A與B有絕對關連性,才能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在實務上,法官得瞭解各種疾病的因果關係,才能做出判決,而承接此種案件的律師,也要有一定的醫學專業知識,方可充分瞭解案情、進而替當事人辯護。


今年五月,一筆保險金額才88萬元、被國壽拒絕理賠的案子,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保戶勝訴,國壽得按保單契約給付88萬元的保險金。國壽當初拒絕理賠的原因,是「保戶隱匿自己得過糖尿病、痛風的病史」,但這位保戶賴先生的死因,卻是心肌梗塞導致多重器官衰竭,和糖尿病一點關係也沒有!


也就是說,國壽引用了保險法第64條,認為賴先生隱匿了自己得糖尿病的病史,因此作為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理由;賴先生一造,則提出死因並非糖尿病,因此不構成隱匿等云云。


這份係爭保單,是國泰近年來主力推銷的產品,叫做「有巢氏定期壽險」,號稱是專門針對房貸戶量身打造的保險。這種保險顧名思義,就是讓房貸戶增貸一筆保費,保險金額隨房貸減少而遞減,萬一中途不幸身故,保險金能夠來繳房貸和給付家人生活費之用。


賴先生於95年5月向國泰購買了「有巢氏定期壽險」,約定保險期間自95年6 月2 日起至102年6 月1 日止,保險金額則逐年遞減,第二年為88萬元,逐年按規定遞減,豈料賴先生於投保第二年的7月就因心肌梗塞往生,其父向國壽申請理賠,糾紛也由此產生。「有巢氏」不能幫助貸款戶獲得應有的保障,還得先付裁判費打官司,賴先生生前絕對不會料想到有這樣的局面。


訴訟中,國壽主張賴先生隱匿自己曾經得過糖尿病等慢性病症,爰依最高法院92 年 度台上字第715 號民事判決意旨,保險人始得解除契約,但法官認定,即便賴先生隱匿糖尿病病史,但依現今之醫學,糖尿病、高血脂症、痛風等,均非短期即可能致命之疾病,而且賴先生正值壯年,又有治療控制糖尿病病情,心肌梗塞引發的多重器官衰竭死因,和糖尿病顯然無關。


此外,法官也明確指出,當時國壽的保單,對於要保人慢性等重大疾病的瞭解,是以「過去5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 (9)糖尿病…(11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共計11項之多」,但要保人勾選之欄位卻只概括列出「是」或「否」這樣的模糊方式處理,而非逐項勾選。簡而言之,這份保單的勾選太過草率,無法完整呈現要保人身體的真實情況,所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判決原告勝訴。


88萬都拒絕理賠,也難怪周大觀基金會在2004年,曾經開記者會公開批評,國壽是最會刁難病童理賠的第一名,當時病童的許多案例,也與賴先生的情況類似,例如病童因疾病A而摔倒,最後因摔倒傷勢過重而往生,國壽便以此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


從賴先生的案例來看,國壽不只是刁難病童,連成人也不放過!今年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身為台灣唯一入選全球五百大企業的國壽,上半年雖然業績不佳虧損53億,但九月營收公布,卻意外的轉虧為盈。看起來,能不理賠盡量不理賠,就是國壽能持盈保泰的不二法門。


只是,身為投保人的小百姓,要投保之前,最好先想想,自己的訴訟能力如何,或是,有一天自己不幸,留下來的受益人,其訴訟能力如何,如果不是很強的話,像國壽這種保險公司,是不是還要列入首選,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作者簡介
(轉載自 法治時報社)
黃越宏
現任:
法治時報社社長
曾任:
年代電視新聞總編輯
另眼新聞社長
時報週刊副總主筆
TVBS法務顧問
年代董事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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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出港前落水死亡 雄院判保險公司應理賠

文章印刷平 » 週四 10月 14, 2010 12:36 pm

自由電子報 > 即時新聞總覽 > 社會 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
船員出港前落水死亡 雄院判保險公司應理賠 【11:2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桌姓船員落水死亡,保險 公司以尚未出港拒絕理賠,家屬要求雄院主持公道,法官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拘泥「海上作業期間」等文字,判決應給付一百萬元,案情罕見。

卓姓船員為漁業署「98年度台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團體保險」之被保險人,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保險金額100萬元。去年八月廿一日,卓姓船員在漁船上,執行吊掛作業,不慎意外落水死亡,國泰人壽拒絕理賠。

國泰人壽則說,保險契約規定所謂「海上作業期間」,指被保險人上船開始,至返國靠港離船為止,包括漁船泊靠國外港口期間,如被保險人於境外換班時,海上作業期間由完成通關離境出國起至返國入境止;而卓準備出海作業前發生事故,不符合保險約定範圍。

法官表示,「海上作業期間」應了解真意,否則如有漁船出海,但未離境出國,即不得認為「海上作業期間」,此解釋顯然矛盾。並說,簽署保險契約是基於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之立法目的,不可能將「海上作業期間」,限縮解釋為「通關離境出國至返國入境為止」的道理,判決家屬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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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理賠6百萬 再6萬遭拒賠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11月 23, 2010 9:58 am

住院理賠6百萬 再6萬遭拒賠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2010.11.23 03:16 am

「住院一定賠?那可不一定!」陳姓女子罹患精神疾病住院1500天,保險公司理賠600多萬元,但最近她回宜蘭,醫生建議她請假外出或外宿,適應社會生活,保險公司因此拒絕她申請的20天住院理賠,陳女氣得向消保官投訴,請求還她公道。

陳女說,她以前是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投保就是看中它的醫療保險,住院日付3千元,保費不會太貴,理賠沒上限;沒想到投保2年後,自己用到了,但如果可以的話,她寧願不要。

陳女的丈夫說,陳女曾經遭到搶劫刺激,情緒崩潰,長年住院,去年9月搬回宜蘭,本來想為她辦出院,但醫生評估病情不穩定,建議採漸進式請假外出或外宿;陳女回娘家一陣子,病情改善許多,沒想到今年8月再申請20天理賠,遭保險公司拒絕。

「為什麼1500天都賠了,後面的20天不賠?」陳女丈夫說。宜蘭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日前調解失敗,要把全案移請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審理。

調解委員李俐圜指出,訛詐保險金的案子層出不窮,有些人貪理賠金不出院,雖然在大醫院不太可能,但在小醫院很可能發生,不過保險公司調查保戶如非惡質,大多從寬認定。

李俐圜建議雙方各退一步,把陳女請假外出、外宿的天數刪減掉,不能全部不賠。

【2010/11/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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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癌扯肝炎病史 拒賠敗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5月 09, 2011 7:33 pm

舌癌扯肝炎病史 拒賠敗訴
2011/05/09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參加公司向台灣人壽投保,兩年後因舌癌引發併發症過世,保險公司以劉投保前未說明曾因肝炎就醫,保險契約無效而拒賠;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因舌癌去世與肝功能異常並無因果關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要給付保險金三百萬元給劉的家人。

劉姓男子四年前參加公司一年期的投保定期壽險及住院醫療險,隔年又續保,但劉續約不到三個月,檢查發現罹患舌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認為劉投保前,未據實告知曾有慢性肝炎病史,以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認為雙方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公司後來雖表示「通融」給付劉姓男子住院醫療保險金三萬多元,但劉前年十月因舌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病逝。劉的公司通知保險公司給付三百萬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契約已解約為由拒賠。

劉姓男子的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所指的「肝炎」是一般肝臟發炎,服藥後就恢復正常,與後來罹患舌癌並無因果關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三百萬保險金。一審時,法官採信保險公司說法,認為劉投保前未告知曾有肝炎病史,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雖曾因「肝功能異常」與「慢性肝炎」到醫院就診治療,但依醫院病歷摘要,他是因腹部超音波結果顯示為重度脂肪肝,醫院給予保肝片等治療後不久,在他隔年續保前,相關肝指數就已恢復正常。

法官認為,劉姓男子在第二年投保期間,因舌癌過世,與他先前未告知有肝功能異常病史,並無因果關係,判決保險公司仍要給付三百萬元保險金給家屬。全案仍可上訴。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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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非必要 求保險理賠碰壁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10, 2011 9:42 am

住院非必要 求保險理賠碰壁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6.10 03:18 am


雲林縣沈姓男子罹患癌症,已陸續請領約900萬元保險金,創下國內少見例子。卻因他動輒住院且繼續請領保險給付,保險公司拒絕給付另申請的150多萬元。沈姓男子提告,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沈住院症狀與所罹患的癌症無關,無住院必要,台南高分院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法庭上沈姓男子質疑以前保險公司都會同意請領的保險金,何以現在不行﹖陳姓保險員表示,因沈在治療過程中已請領近900萬元的保險給付,若請領符合合約規定,保險公司當然理賠,若存著「吃夠夠」及「賺錢」的心態,保險公司也不會當冤大頭。

陳姓保險員說,不少人明明沒有住院必要,為了賺保險公司的錢,住院領保險金,加上部分醫院有錢可賺,也鼓勵病患住院。

「過去保險公司太相信醫院,只要客戶住院並請領保險,就給付。」保險員說,調查發現無住院必要,不可能給付保險金。

【2011/06/10 聯合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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