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拿不出人證 斷掌詐保被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3月 27, 2013 11:59 am

自由時報- 社會新聞2013-3-27
拿不出人證 斷掌詐保被訴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泥水工胡其揚前年從中返台,自稱遭搶劫斷掌,還找立委開記者會重批中國公安,中方事後將斷掌、斬骨刀等證物交我方,認定胡某自導自演,加上胡某沒通過刑事局測謊,昨被士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檢方去年數次傳喚胡某,他一再稱「想不起來」,多次自稱要傳喚有利證人也食言,承辦檢察官蔡麗清以他曾說的話「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反問,他卻無動於衷,堅持「硬拗」,檢方認定他自殘詐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 ... y-so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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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妻詐領保險金 男子判無期確定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3月 29, 2013 1:53 pm

殺妻詐領保險金 男子判無期確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3.03.29 12:51 pm

苗栗縣48歲的余姓男子,因積欠債務,在幫妻子投保6百萬元後加以殺害,企圖詐領保險金。最高法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就此確定。

【中央社/台北29日電】

負債的男子余光富為妻子投保新台幣600萬元後,在池塘溺死妻子並呼救,佯裝意外。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苗栗縣48歲余光富與妻子羅姓女子結婚後,長期分居且感情不睦,時常為經濟問題爭吵。

從事腳底按摩的余男因收入不穩定,又積欠許多債務,於民國95年間向友人借錢後,為妻子投保,預謀殺害妻子。

判決書指出,余男先向羅女謊稱母親需要她照顧,將羅女誘騙至苗栗後,再藉故要羅女至苗栗縣1處池塘找他,隨後將羅女推落池塘。

余男隨後下水,用力悶扼羅女的口鼻並強拉她的頭部進水中,半小時後,羅女即以「背部朝天、面部朝池底」的姿勢漂浮在水上。余男則在水中大聲呼救。

法院審理時,余男否認殺人,辯稱原想為全家投保,因錢不夠才先投保大人。羅女跌落池塘後撞到他,2人一起跌入水中,他試圖救羅女,但反而沉下去。

法院一審不採信余男說詞,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余男提起上訴。

二審依法醫鑑定,認為羅女身上的傷與單純意外溺水死亡情形不同,是遭他人以外力介入「悶扼加工」而死,且依羅女身長比對水深,若是失足落水,可輕易站起,不至於漂離岸邊數公尺遠,認定羅女死亡非意外。

二審駁回余男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13/03/2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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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妻假求救詐保 狠夫判無期確定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3月 29, 2013 2:35 pm

溺死妻假求救詐保 狠夫判無期確定
2013年03月29日14:31 苗栗縣推拿師余光富因負債,2006年替妻子投保600萬元意外險後,竟在池塘溺死妻子並呼救,企圖詐保,當時搶救人員還誤認余男感人救妻,直到法醫剖解戳破羅女是「被強迫性溺水」死亡,案情才揭發。

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判處余男無期徒刑,二審駁回余男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余光富溺妻詐保,判無期確定。資料照片

《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29/172757/溺死妻假求救詐保 狠夫判無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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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盲詐保險金 警監視識破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4月 12, 2013 3:42 pm

裝盲詐保險金 警監視識破
15:19:19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2日電)陳姓男子在中國大陸車禍,返國到醫院受檢佯裝失明,取得不符的證明申請高額理賠金,經警裝監視器追查識破,依詐欺罪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52歲的陳男在89年至93年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99年間到中國大陸江蘇省開車發生車禍,經送醫診斷為眼睛外傷損傷角膜及角膜血腫等症狀,出院時,右眼矯正視力為0.2;左眼為近視150度及散光200度、矯正視力為0.1。

陳男返台後,多次到醫院就診竟佯裝失明,對視覺檢查作不實應對回應,導致醫師開立雙眼最佳視力為5公分前可辨識手指數目,相當視力小於0.01等不符的診斷證明。

陳男持診斷證明向3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眼失明應理賠新台幣共7000多萬元,案因保險公司派員到陳家訪查作視力檢測,陳男仍佯裝失明,但保險公司人員認為有異而報警。

警方在陳男住家前裝設監視器並進行跟監,發現陳男稱盲,但生活居然能自理;進出門、在馬路行走自如,視力並無異常狀況而識破。1020412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4120186-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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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連成佯裝失明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4月 12, 2013 4:19 pm

陳連成佯裝失明詐領保險金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3.04.12 02:51 pm

台商陳連成在大陸發生車禍,佯裝雙眼失明,返台向3家保險公司欲詐領7121萬元,保險公司察覺有異報警,員警跟監蒐證,發現他能準確的將菸蒂投入鐵罐內,還能從傘桶拿起雨傘、穿拖鞋不遲鈍,與明眼人沒兩樣,台中地檢署依詐欺未遂將他起訴。

【2013/04/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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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凶殺自己 台商棄屍案證實詐保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4月 17, 2013 11:34 am

買凶殺自己 台商棄屍案證實詐保

【聯合報╱特派記者林海/廣州報導】 2013.04.17 04:06 am

台商蔡建興去年被發現在東莞遭殺害棄屍,經大陸警方調查,證實是蔡建興為詐領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的保險金給孩子而「自甘被害」。受蔡建興所託殺人的黃居成,則被東莞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四十六歲的蔡建興去年一月被發現棄屍在東莞厚街的鳳街公園,由於當時雙手被反綁,頭部還纏有膠帶及塑膠袋,當地警方認定是搶劫殺人。經過一年多調查,東莞警方最後發現,蔡建興是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加上小兒子必須進行換腸手術急需用錢,才動念「花錢找朋友殺自己。」

南方都市報報導,行凶的黃居成說:「蔡哭著叫我一定要幫他,他欠別人很多錢。行凶工具也是蔡準備好的。」

廣東警方調查,家住高雄的蔡建興去年一月初找到黃居成,跟黃說了自己的想法,計畫蔡建興自殺後由黃居成偽造犯罪現場騙取保險金。

黃居成同意幫忙,當晚便趕到東莞厚街,選擇東莞厚街鎮康樂南路鳳山公園作為作案地點。蔡建興買了一千八百萬新台幣的意外傷亡旅遊保險後,第二天便飛到東莞跟黃會合。

一月六日晚上十點左右,兩人開車到鳳山公園附近。蔡建興準備了鞋帶、膠帶、塑膠袋等工具。黃居成先用鞋帶及膠帶將蔡建興的雙手反綁,然後用膠帶纏住蔡建興口鼻,再用塑膠袋套住蔡頭部,偽造搶劫現場。蔡建興被纏繞後呼吸困難,黃居成朝蔡建興的背部踢了一腳。第二天早上,蔡建興被發現時已經死亡。

廣東警方說,由於蔡建興購買的是台灣保險公司的保險,案發後公安機關沒有查到蔡建興的家屬是否到保險公司索賠。最終,黃居成被提起公訴時並沒有被指控犯保險詐騙罪,只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

近日東莞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黃居成有期徒刑十三年。承審法官表示,黃居成明知對於蔡建興的自殺意圖不加以勸阻,反而採取積極行為推動結果的發生,有置蔡建興於死地的故意。但考慮到蔡建興是出於個人意願,可對黃居成酌情從輕處罰。對於判決,黃居成已表示不會上訴。

【2013/04/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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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母親死因 男詐理賠判刑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4月 21, 2013 9:11 am

偽造母親死因 男詐理賠判刑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2013.04.21 02:40 am

高雄市46歲許姓男子在公園認識詐騙集團成員「阿林」,謀議將剛因病過世的母親改為車禍身亡,以偽造文件向保險公司詐領強制險140萬元。後來新竹地檢偵查另一起詐騙案,清查許母死亡證明才爆發。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94年1月在高雄市愛河旁的老人公園認識「阿林」,阿林得知許男母親1月26日因肝硬化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和他謀議以「車禍身亡」為由,向保險公司詐領汽車責任險的保險金。阿林偽造施姓車主與許母發生車禍造成她死亡的警製肇事資料、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公文,2月22日向某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黃姓理賠人員見文件都齊備,不疑有他,將140萬元匯到許男帳戶,許男稱自己分得20萬元。黃姓理賠人員證稱,申請強制險理賠需要被害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受益人帳戶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文件,僅做書面審查,不會確認實際有無發生車禍事故,申請理賠程序也可委託他人辦理。

許男辯稱,他和「阿林」素昧平生,也不知他的來歷,兩人是在公園認識的,當時他正因母親死亡戴孝,阿林說可以替他辦理社會輔助,所以才將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3千元代價交付給阿林使用。

檢察官雖然認為有「阿林」這個人存在,但沒有證據說明,法院也查無共犯,所以認定許男交付文件給他人使用,與一般單純提供存摺和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幫助犯」沒兩樣,認為他利用保險公司僅形式上審核的漏洞,趁媽媽死亡向保險公司詐領強制責任險。一審法官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6個月徒刑,二審法官改判10個月,依減刑條例規定,須服刑5個月。

【2013/04/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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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椅絆倒死 友獲賠千萬保險金

文章台灣之聲 » 週日 4月 21, 2013 5:36 pm

被椅絆倒死 友獲賠千萬保險金
14:32:48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王男赴大陸旅遊,被椅子絆倒後猝死,身為王男保險受益人的好友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法院判保險公司給付2000萬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52歲王姓男子生前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保險地點為全球,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00萬元。

王男的沈姓友人主張自己是王男的「莫逆之交」,曾救助過王男,所以王男投保時以他為受益人。

沈姓友人說,王男於民國100年3月間赴中國大陸旅遊,在巡視自己投資的燈飾廠時,遭椅子絆倒,送醫後死亡。王男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保險金,因此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主張,王男於短期間內發生昏迷死亡的情形,顯然是因心血管疾病所致,並非意外事故,不符保險約定的保險範圍,拒絕給付保險金。

一審審理認為,王姓男子是「猝死」,他於97年至醫院進行健康檢查時,結果並無明顯異常,依相關證據,王男並非體弱多病之人,保險公司未證明王男因病死亡,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00萬元。

保險公司上訴後,高院駁回,仍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還可上訴。1020421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4210134-1.aspx
台灣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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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07 3:04 pm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文章台灣之聲 » 週日 4月 21, 2013 5:37 pm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2,保險上,1
【裁判日期】 1020328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沈軒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王大任生前於民國(
下同)100年1月9日向上訴人投保「國泰旅行平安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期間自100年1月9日13時起
至100年7月8日13時止,保險地點為全球,保險金額為2,000
萬元(下稱系爭旅平險),並指定伊為受益人。王大任於
100年3月22日下午13點55分許,在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翔麗
燈飾廠內突遭放置於門衛室門口左側的椅子絆倒,經送醫急
救無效而宣告死亡。伊於100年6月3日填妥理賠申請書,請
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2,000萬元,遭上訴人拒絕理賠,爰依
系爭旅平險契約第2條、第5條及保險法第131條之規定,請
求上訴人給付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101
年11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則以:被保險人王大任於短期間內即發生昏迷死亡之
情形,顯然係因心血管疾病所致,並非遭遇外來事故所致,
故本件事故非系爭旅平險保單條款第2條約定之保險範圍,
伊就被保險人王大任之死亡自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等語,資
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要保人王大任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於100年1月9日向上訴
人投保「國泰旅行平安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保險期間自100年1月9日13時起至100年7月8日13時止,保險
地點為全球,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受益人指定為被上訴
人。
(二)依系爭旅平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王大任於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上訴人依系爭旅平險契約之約定應給付保險金。而所謂「
意外傷害事故」,依系爭旅平險契約,係指「非由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被保險人王大任於100年3月22日13時55分左右,在廣東省東
莞市厚街鎮翔麗燈飾廠內倒地,經救護車送往厚街醫院急救
,至16時10分宣告死亡。
(四)被上訴人曾於100年6月3日向上訴人聲請給付王大任意外身
故保險金,上訴人於100年7月20日函覆被上訴人:被保險人
王大任身故事由不符保險契約之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死亡之
約定,拒絕理賠。
五、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保險人王大任係因突發外來原因之意外
事故導致死亡,故請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上訴人則否認之
,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被保險人王大任之死亡原
因是否屬系爭旅平險契約所約定給付保險金之保險範圍?茲
析述如下:
(一)本件系爭旅平險契約之保險範圍,依該保單條款第2條第1項
、第2項約定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
司依照要保時投保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
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見原審
北院卷第21頁)。又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亦明定: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
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準此可知,系爭旅平險契約
係以被保險人之身體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的、突發的意
外傷害事故所致殘廢或死亡為其承保之保險範圍。
(二)次按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
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
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
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
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
而不可預見,且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凡意外
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2710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保險法第131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
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
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
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
、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
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
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
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保險人王大任於100年3月22日13時55分左右,在廣東省
東莞市厚街鎮翔麗燈飾廠內倒地,經救護車送往厚街醫院急
救,至16時10分宣告死亡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關於被
保險人王大任死亡之原因,在場證人王明正證稱:當天伊與
王大任及工廠廠長三人從一樓的廠房繞了一圈走到了警衛室
,伊與廠長在門衛室前談論事情時,聽到王大任叫門衛班長
的名字,之後數秒中就聽到砰一聲,伊跟廠長彎頭後就看到
王大任跟椅子都已經倒地了,王大任是面朝地,伊叫人把王
大任背到辦公室去休息,當時王大任還有氣;當天王大任聲
音嘹亮,身體沒有什麼異狀,王大任亦未說身體不舒服,在
王大任叫門衛班長的名字與前述伊聽到砰一聲之間,伊沒有
聽到其他聲音等語(見原審卷第81-82頁)。準此,王大任
於100年3月22日當日,原身體正常無異狀且聲音嘹亮,惟其
忽於工廠內與椅子一併倒地,經立即送醫仍死亡之事實,堪
以認定。
(四)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
書(下稱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之記載:被上訴人所陳報之死
者照片,死者鼻尖、鼻樑近兩眼之間和前額於眉毛上方共有
5 處挫擦傷,創底呈紅至紅褐色,研判似有生活反應,約於
生前或瀕死期間造成,但創傷周圍似無結痂變化,研判應非
陳舊創傷;另外左鼻翼和上唇有一些小挫擦傷,上述創傷大
致分布於顏面突出部位,如係死者往前傾倒,似有可能造成
如照片所示之創傷型態(見原審卷第118頁背面及附於原審
卷末之證物袋內照片)。查上訴人於原審不爭執被上訴人所
提出之死者照片之真正(見原審卷第121頁),且衡諸證人
王明正前已證稱王大任跌倒時係「面朝地」之情,此核與前
述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所稱「如死者往前傾倒」之情節相符,
故足證上開照片上之死者王大任臉部傷勢應為王大任倒地時
所造成。上訴人雖辯稱: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醫院病歷(下稱
厚街醫院病歷)並未記載王大任有前述5處挫擦傷,如有上
開傷勢,醫院無可能視而不見云云。惟本院觀諸厚街醫院病
歷內容僅就王大任到院前之重要生理情形及該院對於王大任
之處治方式作記載,則其並未如一般相驗屍體之報告就王大
任之身體外表傷勢為記載,尚屬合情,上訴人徒以該病歷無
記載王大任外表傷勢而主張王大任跌倒後臉部並無上開傷勢
云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王大任送醫後其於厚街醫院病歷之記載:「120急救車大
約14:13到達現場,患者無自主呼吸心跳,未捫及大動脈搏
動,雙側朣孔散大固定約6㎜,對光反射消失,即行CPR 術
,分次動脈注射腎上腺素5mg,阿托品3 mg,於30分鐘後仍
無循環跡象,邊復蘇邊送醫院,14:52分送入醫院急診搶救
室。…全身皮膚發紺,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約6㎜,光反射消
失,未捫及大動脈搏動、未聞及呼吸音及心音,四肢冰冷、
生理反射消失。輔助檢查:14:45心電圖示一條直線…肌鈣
蛋白、肌紅蛋白、動脈血全解析、電解質、肝腎功、心肌酸
、乳酸。初步診斷:猝死」等語(見原審卷第31-3 2頁),
是依上開厚街醫院病歷之記載,被保險人王大任死亡之原因
係「猝死」。
(六)上訴人雖主張:顱內受傷皆有二側瞳孔大小不一之症狀,而
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之病歷記載其「瞳孔放大固定約6mm,
對光反射消失」,足見王大任並非顱內受傷致死,王大任之
猝死並非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云云。惟據本院函詢法醫研究所
其答覆:雙眼瞳孔大小不一的成因有許多,舉凡神經病變、
虹膜肌肉病變或發炎、腦部損傷或手術等,皆有可能造成。
但腦部的損傷,需影響到支配眼睛虹膜肌肉的神經功能,才
有可能造成雙眼瞳孔大小不一症狀,如果腦部受損部位並未
影響到上述神經,縱使腦部傷勢嚴重足以致死,未必表現出
雙眼瞳孔大小不一症狀,故無法由被保險人「瞳孔放大固定
約6m m,對光反射消失」,得到被保險人並非顱內受傷致死
之結論(見本院卷第75頁),足見上訴人前開主張,應無可
採。又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將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之死亡原因
送請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據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定:死
者於案發當日13時55分許倒地,據卷附筆錄記載,證人王明
正表示當時還有氣,據醫院病歷記載,14時13分救護人員到
達現場時,死者無自主呼吸心跳,死者於當日16時10分宣告
死亡,以從事情發生到死亡之經過時程,符合猝死之定義。
須先排除意外事故、外力介入或毒藥物影響等因素,才有較
大的可能性將死因歸咎於常見的心因性因素。如被上訴人陳
報之死者照片具有證據能力,該顏面外傷之證據,支持被保
險人王大任以倒地受傷死亡較為可能,也應有可能因不慎絆
倒椅子而跌倒等語,有該鑑定書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16-
119頁背面)。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死者照片應屬真正,理
由前已述及,是依前開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可知,不論王大
任生前有無顱骨骨折、顱內出血之事實,王大任因倒地受傷
而致死亡乃具有客觀可能性,足見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之死
亡已符合所稱「意外事故」之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
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上訴人徒以網路列印之宣傳
(上證二),主張猝死之成因乃來自身體內在因素所導致,
並非外來因素所造成,且主張因厚街醫院未檢查王大任之腦
部狀況,故無法證明王大任之腦部有受創,再以無法認定王
大任之腦部有受創即否定王大任之死亡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亦顯無可採,併此敘明。
(七)上訴人雖辯稱被保險人王大任之猝死,係因本身患有心血管
疾病所造成云云。惟依王大任97年於馬偕紀念醫院所作健康
檢查報告,其心臟並無明顯異常亦無雜音,此有馬偕紀念醫
院健康檢查會診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3頁)。而本院
於準備程序時,曉諭上訴人提出王大任生前曾罹患心因性疾
病之資料(見本院卷第34頁),然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完全未見上訴人舉證證明王大任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之事
實,上訴人徒以造成猝死之原因,其中90%以上是心因性死
亡,即推論本件王大任猝死之原因係心血管疾病所導致云云
,顯屬無據。上訴人又辯稱:依厚街醫院當日抽取被保險人
王大任血液之檢驗報告單內容記載,王大任CK-MB(心
肌型肌酸機)值為31.8U/L,高於參考值(0-24),顯見
被保險人王大任生前應有心肌梗塞云云。惟法醫研究所鑑定
書已敘明:蛋白質和酵素存在於細胞內,當細胞死亡或細胞
膜遭到破壞時,會被釋出,造成血液中濃度上升,但無法區
分是生前心肌梗塞時心肌細胞壞死而釋出,或是心跳停止後
心肌缺氧死亡釋出,被保險人王大任之驗血報告數值,係於
被保險人王大任呼吸心跳驟停約50分鐘後於醫院急救室所取
得檢驗,難以評估係生前心肌梗塞所造成,或是心跳停止後
心肌缺氧死亡所造成(見原審卷第119頁至該頁背面),是
上訴人前開所辯,亦無足採。
(八)至上訴人雖提出他案(本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其他
被保險人之法醫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見本院卷第
98-99頁)欲證明「叫一聲就倒地」之情形,較屬心臟疾病
致死云云。惟經核閱該件他被保險人死亡之情節,顯與本件
被保險人王大任死亡之情形不同(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送醫
前有跌倒之事實,該案則無),故該他人之鑑定書亦不足作
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參考,附此敘明。
(九)查被保險人王大任係47年11月1日出生(於100年其死亡時,
年僅約52歲),其於97年間至馬偕紀念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均係記載無明顯異常之事實,有馬偕紀念醫院健康檢查會診
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3-177頁);又依證人王明正前
開所述,王大任生前身體狀況良好,100年3月22日當天王大
任聲音嘹亮,身體無異狀,則王大任忽因跌倒而發生猝死之
結果,顯無從認王大任係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
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而致死亡。又依系爭旅平險契約保單條
款第2條第2項約定: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揆諸前開說明,被保險人王大任忽因跌
倒而死亡,依前述「主力近因原則」,亦符合上開保單條款
第2條第2項所約定「非由疾病引起」、及「外來突發事故」
之要件。是堪認本件被保險人王大任死亡屬系爭旅平險契約
之保險範圍,又系爭旅平險係指定被上訴人為受益人乙節,
亦有保單乙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北院卷第20頁),則被上訴
人依系爭旅平險契約條款第2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身故保險金2000萬元,自屬有據。
(十)按保險人應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
日內給付之;逾期保險人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保險
法第34條及系爭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12條均定有明
文。查被上訴人已於100年6月3日備齊文件向上訴人申請理
賠,上訴人於100年7月20日函覆拒絕,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前述不爭執事項(四)),足見上訴人至遲已於100年7月20日
收到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申請理賠文件,則被上訴人依系爭旅
平險契約第2條、第5條約定及保險法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應給付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月30日(見北院卷第35頁)起至101年11月7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計算之利息,即屬於法有據。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旅平險契約第2條、第5條約定及保險
法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000萬元及自100 年8
月30日起至101年11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
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被上訴人
之聲請為供擔保後准予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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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4月 25, 2013 10:11 am

醃頭案/替母投保遭拒 陳嫌轉下手殺妹?

【聯合報╱記者潘杏惠/新北市報導】 2013.04.25 03:32 am

震驚全台的醃頭案陷入膠著,檢警調查發現,陳佳富兩年前曾替母親投保,但遭兩家保險公司以健康不佳拒絕,懷疑陳母也曾是他鎖定下手殺害的目標。

檢警為釐清陳佳富是否為保險金殺害親妹妹,向保險公司調閱資料發現,他兩年前先後找上兩家保險公司,打算替母親投保,但保險公司以陳母有相關就醫紀錄,不符投保條件拒絕。

檢警懷疑陳佳富原以健康狀況不佳的母親為對象,被保險公司拒絕後才設計殺害妹妹詐領保險金。

檢警研判,陳佳富月薪三萬多元,每月要付一萬多元房貸,赴大陸娶妻又花了不少錢,還要負擔妻子劉淼淼娘家生計,致手頭拮据而釀殺機。

檢警還發現,陳佳富三月十三日手拎裝著疑似頭顱的塑膠袋,從三重住處騎到台北車站的白色機車,是新購不久的二手機車,比對原來的藍色機車置物箱容量過小,無法放置頭顱大小的物品,懷疑他專門買來載運頭顱。

檢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證,發現他只騎過一次機車,就是騎到台北車站,但因陳家及疑似運屍的機車,都經消毒水洗過而未採到血跡等相關事證,致全案陷入膠著。

【2013/04/2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醃頭案/替母投保遭拒 陳嫌轉下手殺妹?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785438 ... z2RR6CzY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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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5月 14, 2013 4:24 pm

女老師自斷手指詐保未遂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3.05.14 03:24 pm

安親班陳姓女老師以菜刀自行剁下左手大拇指及食指,涉嫌向四家保險公司欲詐領551萬保險金未遂,她辯稱是剁雞不小心誤傷,但檢察官查出陳女自殘造成4截斷指,砍切刀數至少有5次砍切,依常理誤砍第1刀後,會停止續砍的動作,絕不會再砍第2刀,與經驗法則不合,依詐欺未遂罪將她起訴。

檢察官查出,陳姓女老師(30歲)右手拿菜刀、左手抓著雞,左手手指應成捲曲狀,即應有側面、斜面砍切狀,不易呈直角砍切狀,但陳女的傷痕卻是呈垂直砍切,研判她將左手平放砍斷大拇指、食指;而陳女剁下手指後,拒絕醫師接指重建手術,詐欺未遂犯行足以認定。

【2013/05/1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女老師自斷手指詐保未遂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TFljaQ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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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5, 2013 9:42 am

養3小孩剁指詐保 單親媽挨告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林佩均/台中報導】 2013.05.15 03:02 am

陳姓女老師剁下左手大拇指及食指,聲稱剁雞時誤傷,卻拒絕接回重建並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起疑拒賠;檢察官認為如是誤傷,第一刀後就會停止,絕不會再砍第二刀,依詐欺未遂罪起訴。

在安親班任老師的陳女(卅歲)昨天下午不在家。鄰居透露,陳女獨自扶養三個小孩,最小國小、最大的國中;去年陳女出車禍,鄰居都很同情她,但陳女很少和鄰居互動,「感覺很不親近」。

起訴書指出,陳女十二年前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最高理賠金額一百一十萬元及一百萬元;前年四月,又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金額各一千兩百萬元及五百萬元。

陳女加額投保一個月後,在住處以菜刀剁砍左手大拇指、食指;因害怕疼痛影響力道,前後分五次切砍才截斷。陳女拿著四截斷指,先到東勢農會附設農民醫院由廖姓醫師止血包紮,安排轉往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

童綜合醫院林姓、洪姓醫師建議陳女重建接回斷指,但陳女藉口無法恢復完全功能,不同意重建,當日僅進行斷端形成手術。陳女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稽查人員發現陳女斷指後,卻拒絕接回,懷疑不單純拒賠;陳女轉而控告林姓、洪姓醫師業務過失傷害,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並自動檢舉陳女涉嫌詐欺。

陳姓女子否認詐財,辯稱當時在剁雞,因菜刀新買不順手,誤剁手指。檢察官將陳女斷指送法醫研究所鑑定,鑑定遭砍切至少五刀;檢察官依經驗法則認為,正常人誤砍一刀即會停止,怎會再砍第二刀,認定陳女欲詐領保險金。

【2013/05/1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養3小孩剁指詐保 單親媽挨告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789803 ... z2TJzGsB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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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5, 2013 11:18 am

社會傳真機-剁兩指詐保金 女子穿幫起訴
2013-05-15 02:39 中國時報 【(陳界良)】
台中市陳姓女子為詐領保險金,以菜刀自行砍剁自己的左手大拇指、食指,經送農民醫院後,陳女先拒絕轉院,轉到童綜合醫院後,陳女又拒絕接合手術,保險公司發覺有異後拒絕理賠,檢方依詐欺罪將陳女起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 ... 00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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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5, 2013 11:22 am

連5刀剁2指 詐保被訴
女稱斬雞失手 指斷4截拒接回
2013年05月15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陳姓單親媽媽前年聲稱剁雞不慎,剁掉左手大拇指和食指,申請保險理賠五百五十一萬元,被疑詐保拒賠,陳女轉控告未替她接指的兩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因法醫研究所依傷口研判陳女至少砍五刀,兩指才會斷成四截,與陳女誤剁說不合,台中地檢署認定她詐保,昨依可判五年以下的詐欺未遂罪起訴,兩醫獲不起訴。
--------------------------------------------------------------------------------
在安親班工作的陳女(三十歲)昨激動表示:「這傷害已夠嚴重了,我何必為了區區保險金,把自己搞成這樣?沒辦法再彩繪指甲、生活大亂、法醫不能用這樣的判定來折磨我。」李姓鄰居替她喊冤說:「離婚要帶三個小孩,很可憐,因此事還有憂鬱傾向。」

4保單投保2千萬
起訴指出,陳女從一九九九年起,陸續向安泰、富邦及國泰人壽三家保險公司購買四張保單,理賠最多可近兩千萬元。
前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午,陳女在廚房持菜刀剁雞,卻剁斷左手拇指與食指,兩指共斷成四截,陳女先到東勢農民醫院就診,醫師告知須轉診做接合手術,陳女一度拒絕,經醫師堅持才同意轉往梧棲童綜合醫院。
童綜合醫院醫師洪維志、林潮頡建議陳女應接指重建,並說神經功能已受損無法回復,陳女聽聞後拒絕重建,只進行斷端成形手術,並依傷勢申請意外險理賠五百多萬元,但保險公司疑她詐保拒賠,陳女轉而控告洪、林要她放棄做接合手術,涉業務過失傷害。
但兩醫師均稱,當時強烈建議陳女要接回斷指,是陳女拒絕,並指陳女兩指斷成四截、刀傷有三處,有違常理,農民醫院醫師也稱陳女不願做接合手術,也不願轉院,很怪異。

砍一次應痛到縮手
陳女否認剁指詐保,一再強調是剁雞不小心剁到手。但法醫研究所鑑定指陳女斷指的柱狀砍切傷口呈近垂直角度,若是左手握雞,手指應成捲曲狀,會有側面、斜面砍切狀,研判是左手指放在平面上砍切較有可能,而兩指斷成四截,研判砍切刀數至少有五次,若是誤砍,應是一次就會躲避、抽手,根本沒有連續誤砍的可能,檢方故認定陳女狠心剁指詐保,將她起訴。
--------------------------------------------------------------------------------
剁2指詐保示意圖
陳女稱剁雞不慎剁斷左手拇指與食指,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查出涉剁指詐保。
--------------------------------------------------------------------------------
自殘詐保案例
◆2013/03
男子胡其揚聲稱在中國遇劫遭砍斷左手掌,卻被檢警查出,曾保高額保險並在中國先服麻藥,再持菜刀自砍左掌,依詐欺罪起訴。
◆2013/01
男子吳立福稱遭沖床碾碎左掌送醫截肢,向11家保險公司申請6300多萬元意外險理賠,但檢方模擬發現,依吳男所述無法啟動沖床,且沖床殘餘手掌肉塊不像人肉等,一審依詐欺判刑1年2月。
◆2012/06
新北市一名工人失業缺錢利用電鋸自鋸左掌,欲請領650萬元理賠,因不肯讓醫師接回斷肢,還要兒子丟棄斷掌,被依詐欺罪法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35017664/連5刀剁2指詐保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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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15, 2013 7:00 pm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2013-5-15
剁指詐保 沒拿到錢還被訴

〔記者楊政郡、張瑞楨/台中報導〕婦人陳芯伶2年前「剁雞」剁掉自己的左手拇指及食指,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檢方追查發現,陳女不但拒絕接合手術,出事前還加保巨額保險,且左手拇指及食指的切口至少5刀,如是不小心剁到應是一刀就縮手,研判陳女是自己剁手,依詐欺未遂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30歲婦人陳芯伶在88、99年,詹姓丈夫還有工作時,就投保2份人壽險,最高理賠金額為110萬、100萬元,100年4月24日又投保國泰人壽意外險1200萬元、富邦人壽意外險500萬元,而在100年5月21日涉嫌在台中市東勢區住處,以菜刀剁掉左手拇指及食指,但怕痛沒有一刀斷指,而是至少5刀才切下2指,2指斷成4截。

傷口怪異又拒手術 露破綻

案發後陳女搭救護車到東勢區農民醫院,該醫院給予止血後,告知該院無法接指,應立即轉院,陳女卻說她不願接指,也不願轉院,後來在醫師強烈要求下,才轉院至童綜合醫院。

童綜合醫院建議立即進行重建手術,陳女問到接回後功能,醫師解釋無法恢復完全,陳女說既然無法完全恢復就不要接,並簽署拒絕手術同意書,當天下午醫師為陳女進行「斷端形成手術(截斷處止血包紮)」,術後應陳女要求轉院回東勢農民醫院。

同年6月1日陳女提出保險理賠,如獲理賠可有551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陳女不甘心控告2名醫師業務過失,檢察官調查後對2名醫師不起訴,另簽案偵辦陳女詐領保險金,陳女供稱是剁雞不小心剁到手,沒有詐領保險金。

檢察官認為,從傷口來看不像是抓雞剁肉所造成的傷口,且出事前投保鉅額保險,陳女犯意明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 ... y-so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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