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核保從嚴,減少謀財害命的詐領保險金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兒童壽險保單》涉龐大利益 阻力超大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11:08 am

兒童壽險保單》涉龐大利益 阻力超大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2009.04.14 10:18 am


金管會主委陳冲說,他贊成修法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雖然這是主委個人主張,但多少也透露金管會的政策風向,但兒童保單涉及保險業者商機,主管機關想修法刪除的阻力相當大。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14歲以下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除喪葬費用外,其餘無效。目前喪葬費上限是200萬元,換言之,現行作法是以限額方式,准許一定金額的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保險法規範的只是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至於商機也不小的健康險、生存險,法律則沒有額度限制。

理論上,保險業者即使不作兒童保單的死亡險,也可以推健康險、生存險;但對業者來說,因商品設計多採組合,結合死亡險、健康險等,不論是死亡給付上限的下調,或全面禁止,在兒童保險的業務銷售上,一旦限制愈多,就愈不易促銷。因此,每次只要觸及兒童保單的限制,保險業的反彈力量就相當大。

過去財政部時期,就曾有多次提出保險法修正案,從嚴限制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但到了立法院,在壓力團體下,審查結果最後都走了樣。

主管機關顧慮道德風險,想要戰勝保險業的商機,難度相當高,這不僅是觀念論戰爭議,還涉及龐大利益問題。
【2009/04/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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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壽險保單》業者:改採退還總保費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11:10 am

兒童壽險保單》業者:改採退還總保費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蔡靜紋/台北報導】 2009.04.14 10:18 am


兒童保單理賠金額引發道德風險爭議持續發酵,壽險業者初步意見有二,一是守住現有200萬元的限額,二是考慮修改為「退還本費」模式,即被保險人若於14歲前死亡,便退還過去所繳總保費,或所繳總保費再加計一定利息。

壽險業者強調,台灣理賠金額在主要亞洲國家屬中間水準,且兒童保單多是以生存險保障為重,若斷然全面禁止兒童保單死亡給付,恐將加大衝擊。

目前各界的意見分歧,壽險公會表示,將於近期儘速邀集會員公司討論,再彙報金管會。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昨(13)日表示,兒童喪葬費用實支實付作法相當不可行,因費用難以計算;至於叫壽險業者「自砍」喪葬費用給付標準,也恐不易,有待進一步協商後決定。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最近針對14歲以下兒童保戶投保資料統計發現,有七成以上的兒童,投保死亡保額是在100萬元以下,且有相當比率者的投保金額是在40萬至60萬元。

「其實大多數兒童的死亡保額都滿少的」,業者分析,父母幫子女買兒童保單,仍是很著重在生存險保障的部分,父母主要是透過兒童保單幫子女累積教育基金等日後所需的資金,就像為孩子儲蓄一樣,因此生存險比重較高。

一位壽險精算師表示,現在各家公司賣的兒童保單都是「生死合險」,若不能賣兒童死亡險,則大家的兒童保單商品勢必要全部重新設計。

此外,現在有很多壽險商品是「大人小孩一起賣的」,對於14歲以下兒童保戶再限縮其死亡給付,或全面禁止,不但衝擊壽險業商機,壽險公司配合全面重新設計保單,新保單又要重新送審等,後續作業將會是一個耗時又耗資的大工程。

【2009/04/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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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禁兒童死亡保單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11:13 am

金管會擬禁兒童死亡保單
2009-04-14 工商時報 【薛翔之、彭禎伶/台北報導】
 善喻的金管會主委陳沖新提出賺麵包者(Bread Earner)理論,主張附死亡給付的兒童保單,應全面禁止。兒童保單喪葬費用是否應下調,及是否應有兒童保單保險商品等問題,引發社會討論,陳冲昨(13)日說,他個人的看法,傾向回到民國86年以前的作法,就是「禁止販售兒童保單。」

 壽險業者表示,如果定案,雖然所有保單會重新設計,但對整體壽險市場「實質影響有限」,只是未來中小學團險、14歲以下兒童,可能就買不到死亡保障。

 此外,投資單一不動產限額,金管會擬放寬,對於計算基礎,壽險屬意由現行的淨值改為可運用資金,不過,金管會主委陳冲昨日指出,他傾向以責任準備金作為基礎,以降低財務較差壽險的投資風險。

 陳冲是在立院財委會備詢時做了上述表示。而昨日的財委會也同意,將銀行、保險販售的連動債等商品的投資人保護範圍,以法規規範,請金管會3個月內提出草案。據悉,金管會計畫納入正在修訂的「金融服務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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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11:27 am

兒保死亡給付 陳冲:應全面禁止
2009-04-14 中國時報 【顏瓊玉、陳怡慈/台北報導】

 我認為……▲金管會主委陳冲(右)13日參加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針對兒童保單喪葬費用問題引起關切,他個人認為應恢復民國86年以前全面禁止兒童保單,但仍須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王遠茂攝)

 金管會主委陳冲昨首次以主管機關首長身分表達對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看法;他說,比較贊成八十六年以前的立法意旨,兒保死亡給付應全面禁止;但因修法緩不濟急,他在立院掛保證,調降或取消喪葬費一事,「上半年一定會處理。」

 金管會主委陳冲對兒保死亡給付宣示政策立場,保險專家及外商壽險肯定有加。

 紐約人壽行銷長黃振國說,支持金管會的調整方向,兒童保單兩百萬元喪葬費是否合理,應回歸保險真正原則來看,亦即,當這人發生意外,會不會對家庭產生財務經濟上的損失。

 《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被保險人,雖不能有死亡給付,但可領取喪葬費,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金額,目前規定為兩百萬元。知名律師陳長文日前在報紙投書指出,有民眾寫信給他,認為這項金額過高,恐引發謀殺親生子女以詐領保險金(喪葬費用)的道德風險。

 陳冲昨天到立法院財委會備詢,多位立委關心他對兒童保單的看法。陳冲表示,兒童保單的事情不能看現在的法律限制,要看長期演變,過去兒童保單是完全禁止的,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修法開放,九十年又再度修法禁止,但是協商以喪葬費用的方式辦理,業界在這段期間因此推出很多兒童保單。

 陳冲表示,兒童保單是否同意死亡給付,全世界都有爭議,世界上有三種做法,一是全部禁止,二是是開放,三是開放但有部分限制,多數作法是禁止;而我國「喪葬費用」的名詞有點奇怪,就他了解,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用這個名詞。

 陳冲說,他比較贊成八十六年以前全面禁止兒童保單的作法,因為兒童要投保還有其他健康險可以提供保障,「他個人是禁止兒童保單的立場,從八十六年到現在都沒有改變」,理由是兒童不是「賺麵包」的人,這與保險是在萬一「賺麵包」的人有意外可提供經濟支援的精神不同,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台灣《保險法》權威、台北大學法律係專任教授江朝國表示,父母要幫兒童投保高額的年金險、儲蓄險,讓小孩以後有錢可以受教育、創業還是籌備結婚生子所需資金,要保個兩億還是十億,他都不反對,因為這部分的「生存給付」是小孩將來可以用得到的,但死亡給付你保它幹什麼?

 港商萬信保險經紀人總經理戴立維則說,《憲法》十五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也包含小孩,但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卻允許兒保可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銷售,明顯違反保險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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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單喪葬費上限 最快上半年調降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5:31 pm

兒童保單喪葬費上限 最快上半年調降 (2009-4-14)自由時報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在立委要求下,金管會將著手研擬調降兒童保單喪葬費,目前將先從「調降保費上限」著手,最快上半年就可以實施,未來再研議是否要廢止,恐將衝擊國內十餘家販售兒童保單的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金額。目前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的規定是新台幣兩百萬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邀請金管會主委列席報告並備詢,立委質詢要求金管會說明對兒童保單喪葬費用規定的處理態度。

在面對立委的要求,明確表達支持全面禁止兒童保單作法。他說,應該恢復1997年以前全面禁止兒童保單,金管會將召開委員會,對此進行討論是否可行。

保險局指出,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的兒童死亡保險,是以兩百萬元上限作為兒童喪葬費用保險,這筆保費金額是否過高,會不會引來「道德風險」問題?讓兒童陷入被謀殺危機中?過去都曾經有過很大的爭論,現在也的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保險局表示,若以土葬為例,其實兩百萬的保險經費根本就不夠,對經濟弱勢家庭來說,也是一筆沉重負擔開支,因此,必須謹慎通盤與周延討論。

就目前進度來說,保險局指出,預計在兩、三個月內,也就是上半年前,將兒童保單喪葬保費上限,從原本的兩百萬元往下調降,將風險問題降低;至於是否完全廢止該保險,也會同步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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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投保人數逾251萬

文章印刷平 » 週二 4月 14, 2009 5:33 pm

14歲以下投保人數逾251萬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金管會主委陳冲指他個人贊成全面禁止兒童保單;此話一出,壽險業界反應激烈,有壽險公司總經理直言:「兒童保單統統不能賣,這樣叫保險業怎麼經營?」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表示,針對兒童保單可能停賣問題,會再找會員公司來討論因應對策。

國內目前多家保險公司都有賣兒童保單,兒童保單總數有多少,目前沒有相關統計。不過,若以壽險公會年初發布國內壽險投保人數統計來看,國內14歲以下的投保人數有251.9萬人,對照該年齡總人口數,投保率約為64.9%。

針對兒童保單可能停賣,壽險公會前理事長、台壽保駐會董事林文英表示,父母親為領保險金殺死小孩,這種事根本沒有聽說過,這樣還要禁止,實在讓人匪夷所思,況且,兒童保單一旦禁賣,勢將衝擊保險業的生存。

洪燦楠說,兒童保單幾乎每一家保險公司都能賣,大人要保障,小孩子當然也需要,不能因為一兩個特殊案子就禁賣,不過,如果政策是要全面禁止,將找會員公司來商討因應對策。

洪燦楠也說明,先前壽險公會僅討論過,兒童保單不要使用喪葬費用的字眼,改為最高保險金額,至於金額上限由金管會來訂。

有壽險公司總經理則強調,父母殺死小孩領保險金的個案少之又少,用這種理由要求停賣保單太牽強,況且大人也會殺大人來領保險金,難道要所有保單統統停賣,這樣叫保險業者怎麼經營?

新壽主管則說,兒童保單還是有需要,不能因為有道德風險就停賣,難道小朋友都不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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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韓 全面禁止兒童身故給付

文章印刷平 » 週三 4月 15, 2009 11:08 pm

英法韓 全面禁止兒童身故給付

【中國時報 陳怡慈/特稿】2009.04.13
 金管會官員跟大學教授最大不同是什麼?就是當社會質疑兒童保險的喪葬費是否太高時,大學教授可以研究個老半天,最後說這是爭議性問題、答案見仁見智;但金管會不可以,不論降或不降,它都必須儘速表態,否則有愧身為主管機關的職權與功能。

 兒童未來是國家棟樑,也被界定為弱勢,這是全球文明國家的原則之一,就此一信念,不論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或亞洲四小龍,對兒童可領取的身故給付,若非全面禁止,就是設有給付上限。

 對英、法、韓等國,或是還沒回歸中國前就如此規定的澳門來講,選擇「全面禁止」,背後道理無非:寧願讓保險公司少賺一點,也不容許兒童成為詐領保險金的對象,哪怕只有一件,也不允許。

 如此規範除彰顯對兒童的重視:「生命並非等值,兒童較成人價更高」外,另也有,兒童保單應回歸其商品本質的考量。

 絕大多數父母幫小孩買保險,無非基於兩大目的:(一)規畫教育或創業基金,(二)建構醫療保障;鮮少父母投保係為領取喪葬費。

 就規畫教育或創業基金而言,兒童保單若為生死合險,在「生存給付」部分,並不受兩百萬元限制,而是比照一般成人投保規範。

 就建構醫療保險而言,由於兩百萬喪葬費,規範的是「壽險」跟「傷害險」,健康險並不在適用行列,也因此就算保險局宣布下調兒童喪葬費,並不影響保單繼續發揮其既有的兩大功能。

 由此觀之,保險公司所言戕害商機的說法,實言過其實;連動所及,問題應回到:「台灣的兒童,需要用兩百萬來辦喪事嗎?」

 翻遍我國主要法規或調查,不論遺贈稅法還是省政府時代曾有的統計,都不難發現,兩百萬真的太高了。以遺贈稅法為例,此一被稱為「有錢人在用的法律」,其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喪葬費用,最高也只給到一百萬,凸顯我國立法精神認為,給有錢人一百萬辦喪事,已屬合理。

 再以省政府時代曾有的平均國人喪葬費統計為例,這雖是民國八十七年的調查數字,但若以「每年通膨率三%、喪葬成本每年漲一萬元」,以此寬鬆標準推估十一年後的現在,平均國人喪葬費再怎麼飆漲,也不應高過六十三萬元。

 所謂「飢寒起盜心」,不景氣下道德風險可能攀升,金管會明知費用不合理,更必須要提早防微杜漸!


來源: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spx?cid=1,17&id=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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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官僚的怠惰與冷漠會殺人

文章印刷平 » 週四 4月 16, 2009 9:17 am

社論-小心,官僚的怠惰與冷漠會殺人
2009-04-1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知名律師陳長文日前投書本報指出,《保險法》第一○七條有關兒童保單的規定,在不景氣時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希望金管會正視問題的嚴重性;金管會主委陳冲周一在立法院表示,贊成全面禁止兒童死亡給付。平心而論,這次金管會能夠明快回應,我們予以肯定;不過,我們更擔心的是,不是大律師提出質疑,金管會官員對一般小老百姓的陳情案也會展現這麼高的效率嗎?

 檢視過去《保險法》的修訂,其實早在民國十八年實施《保險法》以來,即明文禁止兒童死亡給付,而且違者處以徒刑。最初的《保險法》規定,「以十二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精神喪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在利益團體遊說下,立法院將此項條文刪除,一直到九十年七月《保險法》大翻修時,再度有立委提案禁止兒童死亡保單,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兒童保單,除喪葬費以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至於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訂之,財政部原先公布的上限為一百萬元,後來才調高為兩百萬元。

 陳長文向本報投書指出,有一位民眾兩年來不斷向金管會、監察院等四處陳情,得到的只是官僚制式冷漠的回應。今年初金管會以主委陳冲的名義給一個官樣文章的回函:「財政部依法訂定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並未有台端指陳違法失職之情事,未來本會將適時予以檢討」。我們不解,如果陳主委一向反對銷售兒童死亡保單,金管會官員為何會發出這樣的回函?我們擔心,金管會官員長久以來這種敷衍了事的心態,可能使得許多問題喪失改革與解決的先機。

 以金管會官員的專業,應當明白金融監理的最高原則是防患未然,如果把敏感的問題掩蓋起來,這些問題不會因此消失,反而埋下日後爆發的種子。以雙卡利率爭議為例,央行自去年九月以來多次降息,銀行雙卡利率卻文風不動高掛二十%,引發消基會抗議。今年初金管會協調銀行降息,銀行只願降○.一個百分點,被消基會批評是「降假的」,最後逼使立法院採取修法的激烈手段。如果當初金管會能夠體會到民意的強烈反彈,早日協調出雙卡的浮動利率機制,或許可化解這場爭議。

 其次是連動債事件,去年七月以前就有數百件陳情案湧向銀行公會與金管會,不過,相關官員並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以一般投訴案處理,直到九月十五日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突然破產,問題一發不可收拾。最關鍵的是,國外許多複雜連動債規定不得賣給散戶,在台灣卻沒有規範;如今,金管會亡羊補牢適時做了規範,但投資人遭遇的損害已難以彌補。

 金融海嘯下,各國金融肥貓幾乎變成過街老鼠。在行政院長劉兆玄指示下,金管會上周以罕見超高效率對元大金結構債事件做出懲處,解除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職務。對於金管會的明快處置,我們也予以肯定,不過,我們希望身為獨立監理機關的金管會應是本於職責,為所當為,不是因為上級長官交辦,才有這麼高的效率。更何況,劉揆所指示的「積極處理」乃為通案,未來還有許多涉案的金控肥貓,有待金管會一視同仁並積極處理。

 從兒童死亡保單、雙卡利率爭議、連動債事件到金融弊案的行政處分,每一件都與消費者、投資人的權益息息相關,身為全國最高金融監理機關的金管會責無旁貸。面對民眾的陳情與投書,金管會官員如果制式地冷漠以對,其結果可能造成「官僚殺人」的悲劇;金管會官員如果展現勇於任事的熱情,積極處理,不僅可以減少許多悲劇發生,也使得消費者權益有更大的保障。但願金管會官員從兒童死亡保單等例子學到教訓,找回熱情,別再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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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提案修法 禁止販售兒童死亡保單

文章ornashnen » 週五 4月 17, 2009 2:10 pm

綠委提案修法 禁止販售兒童死亡保單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2009.04.17 01:23 pm


律師陳長文日前投書質疑兒童保險死亡理賠恐引發道德風險,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今天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廢除兒童死亡保單,希望藉此降低道德風險。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金額。目前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規定為新台幣200萬元。

陳長文在報紙投書指出,有民眾認為這項金額過高,恐引發謀殺親生子女以詐領保險金(喪葬費用)的道德風險;行政院金管會主委陳沖日前表示,他個人認為應恢復民國86年以前全面禁止兒童保單,但仍須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

高志鵬發布新聞稿指出,雖然就一般常理,父母不太可能以謀殺子女的方式來詐騙保險金,但是現在失業率高漲、經濟景氣不佳,「飢寒起盜心」狀況時有所聞,也有可能出現父母謀害子女的情況。

高志鵬認為,為避免父母覬覦兒童喪葬死亡高達200萬的理賠費用,引發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有修正的必要,他提案修法明訂「不得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納保對象」,也就是立即全面禁止販售兒童死亡保險。

他說,此案已跨過連署門檻,送至立法院議事處,呼籲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共同支持修法,早日廢除兒童死亡保單。


【2009/04/17 中央社】
ornash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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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Malaysia

兒童死亡保單 綠委提案廢除

文章印刷平 » 週六 4月 18, 2009 9:15 am

兒童死亡保單 綠委提案廢除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9.04.18 07:26 am


知名律師陳長文日前投書,質疑兒童保險死亡理賠恐引發道德風險。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昨天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主張廢除兒童死亡保單,希望藉此降低道德風險。

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目前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兩百萬元。

陳長文的投書指出,有民眾認為兩百萬元金額過高,恐引發謀殺親生子女詐領保險金(喪葬費用)的道德風險。

高志鵬指出,雖然就一般常理,父母不太可能謀殺子女來詐騙保險金,但近來失業率高漲、經濟景氣不佳,「飢寒起盜心」時有所聞,有可能出現父母謀害子女的情況。

高志鵬也說,為避免父母覬覦兒童喪葬死亡兩百萬的理賠費用,引發道德風險,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修正必要,他提案修法明定「不得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納保對象」,亦即全面禁止販售兒童死亡保險。

他表示,此案已跨過連署門檻送至立法院議事處,他呼籲國民黨立委共同支持修法,早日廢除兒童死亡保單。

【2009/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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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子詐保金 至今兩起

文章印刷平 » 週六 4月 18, 2009 9:16 am

殺子詐保金 至今兩起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9.04.18 07:26 am


台灣自有人身保險以來,到目前為止,發生過兩起狠心父親企圖殺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案件。

根據檢警單位及壽險業者提供的資料,台灣第一起殺害小孩領取保險金的案例,發生在民國五十三年,第二起發生在去年七月。反而在民國八十六到九十年兒童死亡保額無上限的「空窗期」中,沒有類似案例。

保險法在民國九十年曾修正,限制十四歲以下孩童所能投保的「死亡給付保額」上限,即所謂的喪葬費用,不能超過兩百萬元。

台灣第一起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案件,發生在五十三年台北市南港區。當事人李明璋縱火造成住處大火,兩個女兒葬身火窟,李明璋在火警當天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保額共四十五萬元。

該案刑事部分經六年審理,最高法院認定李明璋縱火燒死親生子女,判處李明璋死刑。四十五萬元理賠金也因此拿不到。

第二起案例發生在去年七月,桃園縣一名四十三歲的賴姓貨車司機,先用毛巾蒙住十一歲女兒眼睛,再將女兒雙手綁住並推下大圳,企圖淹死女兒詐領兩百萬元保險金,這名女童後來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事後,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這名父親十二年徒刑。

根據檢警資料,兩名狠心的父親都有債務問題,李明璋當年是經商不善,欠下債務;賴姓男子則積欠了六十多萬元卡債。

【2009/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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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爸媽 赴港買保單

文章印刷平 » 週六 4月 18, 2009 9:19 am

富爸媽 赴港買保單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9.04.18 03:24 am


金管會是否修正保險法,禁止壽險業賣兒童死亡險保單,雖未定案,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境外保單業者已抓住機會,招攬富爸媽帶小孩到境外買保單,還全額負擔客戶來回飛機食宿旅遊費用。

高資產族出國買保單一向有寒暑假團,由於政府可能壓低兒童死亡險保額,或修法禁止銷售兒童死亡險,據了解,境外保單業者已「提前」招攬赴香港買保險的暑假團。

台中的境外保單業者打出父母帶小孩到香港三天兩夜自由行,機票、食宿加上迪士尼親子遊,約三到五萬元費用都由業者負擔。

境外保單業者說,雖然英、法、韓等國外市場都禁售兒童死亡險,但境外保單業者多集中在香港,且主要是提供美國壽險業的保單,兒童死亡理賠金不受限。境外兒童保單所費不貲,保費單價約十萬美元起跳,境外保單業者可抽佣,佣金遠超過招待出團費用。

壽險公會祕書長洪燦楠表示,壽險業同意重新檢討兒童保單政策,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還是有保險保障需求,不能因為一兩個特例就全面根絕未成年人的保障,或變成鼓勵大家出國買保單。

洪燦楠表示,如果要檢討兩百萬元的「喪葬費用給付」是否合理,壽險業會提供意見,壽險業也建議可改成未成年人可投保的「最高保額」代替。

【2009/04/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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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瞎眼詐領保險金案 被害人成被告

文章印刷平 » 週日 7月 19, 2009 9:17 am

弄瞎眼詐領保險金案 被害人成被告
轉載: 2009-07-18 中國時報 【鐘武達/彰化報導】
 飲料店員工栗鈺興因欠負責人黃俊發錢,竟配合疑因債台高築的老闆以硫酸弄瞎眼睛,「共謀」意圖詐領巨額保險金,不料老闆擔心他逃跑,以手銬腳鐐囚禁他十個月,五月間彰化警方偵破案情急轉直下,檢方昨天偵結將黃俊發等五人都列被告起訴,栗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緣自於飲料店負責人黃俊發,疑因債台高築企圖詐領保險金,涉嫌先為員工粟鈺興投保三千萬元意外險後,再夥同吳俊傑、張哲榮及陳峻縯等人,以化學溶劑噴瞎粟的眼睛,並將他拘禁十個月,其間因保險公司察覺有異,報警偵破。

 警方最初偵辦這起案件時,原以為主嫌黃俊發等人是為了詐領保險金,才對不知情的被害人栗鈺興施予強灌眼睛硫酸的手段,但後來檢察官深入調查,認為疑點重重。

 檢方抽絲剝繭查出,栗可能是欠黃俊發錢,才答應配合演出「弄瞎眼睛」劇情,目的就是希望瓜分到保險金,用來抵債。至於隨後栗遭到長達十個月的囚禁,過程中還被手銬、腳鐐限制行動,則是因為黃嫌等人擔心他逃脫,保險金就無法到手。

 全案昨天偵查終結,檢察官除了就栗遭重傷害等罪嫌起訴黃俊發等相關人等外,栗鈺興則也被認為是詐領保險金的共謀,也被依法起訴,頓時由被害人變成被告。

 檢察官還說,栗鈺興身為共謀之人,竟為掩飾自身犯行,避重就輕,意圖誤導偵查方向,態度難認良好,請求法官對他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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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殺遊民詐保金 兩主謀無期徒刑

文章印刷平 » 週日 7月 19, 2009 9:21 am

囚殺遊民詐保金 兩主謀無期徒刑
轉載:2009-07-18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淡水民宿「老董的家」負責人李憲璋私囚遊民,並以遊民為人頭向銀行詐貸一億三千多萬元;甚至安排女友連上瑩與遊民假結婚,再趁赴大陸員工旅遊之際,將遊民推入山谷致死詐領保險金。士林地院昨日依殺人等罪判處李憲璋、楊明璋無期徒刑,宋進財廿年、連上瑩則因坦承犯行獲判十一年,林宣宇五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憲璋因債臺高築,自九十四年六月起,透過綽號「楊志成」的男子,在台北縣市、桃園縣一帶的車站、公園,將遊民騙到「老董的家」等六處囚禁看管。
 此外,李憲璋更進一步持遊民證件到銀行開戶、申請信用卡,並虛設公司讓遊民擔任負責人,製作不實薪資資料、銀行存摺、房屋租賃契約,累積遊民信用,讓銀行誤以為遊民「有償款能力」假象,再向銀行貸款並私吞款項,總計三年內貸款金額高達一億三千兩百萬元。
 更令人髮指的是,李憲璋竟安排遊民梁乾昌與連女假結婚,並安排梁與楊明璋、宋進財等人前往大陸黃山員工旅遊,行前特意為梁投保五千萬平安險,將連女列為受益人。
 旅行途中,楊明璋趁著大霧,誘騙梁乾昌到山崖邊的欄杆拍照,還示意宋進財在旁把風,一把將梁乾昌推下山谷,拿著大陸官方的死亡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被梁父查覺有異報警,李憲璋等人才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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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憲璋被判無期徒刑

文章三重泥水工 » 週二 7月 28, 2009 6:09 pm

李憲璋被判無期徒刑

教唆殺害遊民詐取保險理賠金5000萬元
李憲璋被判無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ntF ... &jcheck=16
三重泥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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