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壟斷對抗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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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台灣之聲

保險壟斷對抗簡史

文章ms333 » 週二 8月 07, 2007 12:04 am

保險壟斷對抗簡史96.8.6

octhot@hotmail.com

產險比照中油 虧錢就漲價
筆者在民國八十二年進入產險公司服務時,見識到產險業虧損,就以提高保費作為因應,且過去也大都如此。這做法跟當時中國石油公司,屬國營且獨家經營油品市場相同。中油不思降低成本,只會以獨佔之勢調高價格,民眾只能無奈的接受,飽受社會詬病,但類似做法的產險市場卻少見負面評價,況且中油盈餘的錢,幾乎都是進國庫,而產險公司調高價格的錢是進私人口袋,更不具正當性,非難性也更大。

目前影響國人最多的是車險與火險,所有產險公司的牌價都相同,各公司相約不作價格競爭,任意宰割消費者。這影響的總金額,十年約兩千億元,是近年讓人民損失最大的經濟犯罪案。只要家裡有汽機車或火災保險者,都是受害者。

公開宣示聯合壟斷 目無王法
當時公平交易法已經施行,產險業者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聯合壟斷,業者不僅不避諱違法行徑,居然還刻意宣示其違法之成果,也就是可常在報端見到「產險公會決議對違規降價業者開罰」,這種公會內部會議決定,刻意請記者報導,其宣示目的是要讓消費者知道,保險公司不會為了一件幾萬元保費而被罰數十萬元,投保時不必心存議價或比價。請注意,當年的公平法對聯合行為是採刑法伺候,不像現在的先行政後司法。所以產險業者連要抓去關的犯罪行為都敢公開宣示,不是膽子夠大,就是靠山夠穩。

聯合壟斷在先進國家都是重罪
兩年後離開保險公司,自營保險經紀人,同時進入保險研究所選讀,也從學術角度探討相關問題。有許多學者是認為保險價格不能競爭,否則會危及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消費者最終也會受害。這種邏輯若要成立,其前提是全部業者都是無效率的經營者(換句白話:須假設全部業者都是笨蛋),承受不起競爭。事實上所有的產險業者都很精明能幹,壟斷的技術與鉤心鬥角的效率都很高,所以該類論述應不成立。

聯合壟斷在法律用語是「聯合行為」,在北美稱「托拉斯(Trust)」。起源在一百多年前,約1870年代,美國農工業發展迅速,商業活動熱絡,相對的就是競爭激烈,業者為求生存而有相互約束不作競爭之行為,又當時有大企業利用信託(Trust)組織及其雄厚財力去影響市場運作,進而有效控制市場,免去競爭。如此吸引多數業者仿效設立信託組織,漸漸的,「Trust」托拉斯變為操縱市場之代稱。當時的社會受托拉斯影響非常大,例如農民必須經過受托拉斯控制的運輸體系,付出高額運輸費用才能將作物銷售,也必須以高價購買受托拉斯控制的日常商品,因此一般小民生計受托拉斯操控極深,而引起社會不滿與動亂,也曾引發數次有人員死傷的暴動。為此,美國國會於1887年通過州際通商法與1890年通過休曼法,明確禁止商人限制競爭行為,因而該等法律被稱為「反托拉斯法」。由於有上述的歷史背景,美國的反托拉斯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商人限制競爭,意味著是以經濟力去掠奪弱勢者,這比強盜以武力搶劫好不到哪裡。舉例說,數年前微軟公司的視窗系統,免費附送網際網路的瀏覽器。如此簡單的行銷手法,或許國人會認為沒什麼,但卻被嚴厲指控是限制瀏覽器市場競爭(微軟市佔率大,且用送的,別家業者就沒得賣了,等於是要消滅競爭對手),因而付出鉅額的和解金額。又最近(96.8.1)英國的公平交易局對英國航空公司處以約新台幣八十一億元的罰款,理由是該公司曾與競爭對手維京大西洋航空公司合謀,共同訂定長程班機的燃油附加費價格(基本票價還是有競爭,只是共謀附加的燃油費價格一致)。英航的執行長韋爾許說,那是少數個人破壞競爭規則,並說:「反競爭行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們毫無保留的譴責這種行為。」

上面一大段,主要是想說:聯合壟斷是以經濟力的搶劫,在先進國家都是重罪(日本政商關係複雜,是先進國家中的例外),也都會受到鄙視與譴責。

保險官員在做什麼?
既然保險壟斷於情、理、法皆不容,那保險主管官員在做什麼?答案是有很多人是幫忙業者加強壟斷。例如:

前保險司長鄭濟世,在任內將對強制機車險,原本依法應公告為有上限的自由競爭價格,但卻違法改公告為統一價格。他們違法公告的理由是:「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險便利起見,保險費為固定金額,不因輕、重型機車而有所不同」。但事實上,這除了做成價格壟斷外,還給了保險公司非常大的便利。因為一個人很少同時擁有多輛機車,又一年才處理一次,價格不同,不會有什麼不便利,倒是保險公司要面對數百萬輛機車,若價格不同,才是大大的不便。

前保險司長魏寶生,在任內開始規劃「強制颱風洪水險」(現仍規劃中),打算比照強制地震保險,強制附加在住宅火險內,連三樓以上的住家,都要設計如何納保。由於本國三樓以上的建築,受颱風洪水的損害機率非常少,這種幾乎可以不用理賠的保險,是要讓保險業者不勞而獲,等於是要幫財團搜括人民財產的方案,竟然有人提得出口。另個角度看,住宅火災保險二十年來,保險公司收一百元,每年平均只賠出去十五元以下,即使十年來有數次調整保費,但每年的賠款也都只是十多元而已。這些數據有三種意涵,一是消費者長年被剝削,二是業者長年聯合壟斷穩固,三是政府每次監督調整價格的態度,都不會去改變保險業者的暴利。住宅火險賠款這麼少,已經是暴利中的暴利了,還要搞個強制附加颱風洪水險,連幾乎用不到賠款的高樓住戶都都不放過。為什麼保險官員還不滿足?

前金管會委員凌ㄎㄨㄣ寶,在任內提出「強制鍋爐保險」方案,將使商業火險上漲百分之五到十。台灣是自由國家,人民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保險除非有公共利益等因素,才能立法強制投保,否則,就是行政獨裁,意圖將人民的財產強制送到保險業者手上,幸好未成。又凌ㄎㄨㄣ寶在任內,應於84年4月依照計畫實施的產險費率第二階段自由化,卻以「保險公司表現不好」為理由擱置延宕,天啊!保險公司表現不好,竟然是懲罰人民無法得到較低的自由費率!你、我都是傻瓜嗎?我們口袋的錢應該被這種欺負人的理由挖走嗎?又在其任內提出增訂保險法第165條之2,授權保險公會可無範圍限制的「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等,這是意圖要讓業者的壟斷合法化,不幸的,這法律通過了。另外,凌ㄎㄨㄣ寶在十年前受任計算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費率時,與周國端、梁正德等人的團隊,領取來自民脂民膏的政府經費,卻將機車的平均載客人數估計為一人(法定最高載客數也只是一人),以及其他不當方法,使強制機車險費率嚴重高估,明顯的要強制小老百姓多付錢給保險公司。這些人民的叛徒,應受嚴厲的譴責。(請注意,莫以「強制汽機車保險是無盈無虧」而認為那些人無害人民,「強制險無盈無虧」是大騙局;隨處可見「代辦強制險」的廣告,顯示保險公司願意多花成本找人招攬強制險,如果保險公司不賺錢,還會額外花成本招攬嗎?)

現任金管會委員張士傑,在其任內通過保險法第165條之2,態度仍是傾向保險公司,但在其剩餘的任內是否能有所變革,則有待觀察。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做什麼?
由於不指望保險主管機關導正產險業的連聯合壟斷,個人於88.1.14向公平會申訴舉發產險業的聯合行為。在舉發前,研讀公平會對類似的案例,信心滿滿,因為在83.12.1公平會對中華票券、中興票券、國際票券三家公司聯合訂價做出的處分案,該等票券公司的犯行或規模都比產險業輕很多,結果不僅公平會處分之,業者上訴也遭駁回,故預測產險案也應會受公平會禁止,但,事與願違。本案在公平會只發兩次文就結案,第一次發文在舉發後十五天,告知表示已進行研處,但之後並無對產險業做調查,便於半年後再次發文告知產險業者未違法,其中有個理由是「業者是否違法,須視業者運作結果與影響,再予個別判斷。」天啊,還沒調查判斷的事,就先認定業者不違法。未審先判,還毫不避諱的以公文書明白表示,這種機關,大概想欺負檢舉人不識字吧!(台語的俚語是:想要騙人家不識字)。

本案提起訴願(行政救濟的第一道程序),詳細說明對認定業者不違法之錯誤與不當,但公平交易委員會破天荒的第一次,對檢舉復函認定為非行政處分,非可訴願標的,而以程序駁回訴願。公平會推翻自身多年來的訴願實質審理之慣例,且對昨是今非不作任何的說明,不公平,也不敢面對自己不公平。況且,該會在強調業者不違法的訴願答辯狀中,直言不諱的挑明:要建議修保險法讓業者行為有一定的法律基礎。該會認定業者不違法,又建議要為業者修法因應-----此地無銀三百兩!若不違法,何須修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懂公平也不懂交易
一般人應很容易理解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懂公平的道理,大概就是前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所說「只有立場,沒有是非」,但沒想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竟然也不懂交易。

為避免落入訴願的程序泥淖,本案於88.11.25另以嘉民保險經紀人公司名義提出檢舉、訴願、行政訴訟,但該會為還是提出多種程序問題阻擾本案進入實質審理,其中有一項是:原告並非該檢舉聯合行為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故無權提起訴訟。其非利害關係人之說明是:「原告僅係其檢舉聯合行為主體之下游經銷商,非產物保險之要保人,亦非產物保險之競爭同業,非屬……利害關係人」。但事實上,本國保險經紀人最大的競爭同業就是它的上游-----保險公司,這就像旅行社賣機票,最大的競爭者,也就是它的上游-----航空公司。民營加油站業者,很大的競爭者,也是它的上游-----中油公司。這些都是市場交易的常識,身為管理市場交易的主管機關,竟然不懂上下游廠商競爭之關係。

法院在做什麼?
由於公平會刻意以程序阻擾,以及司法效率極差(從送件到第一次開庭,要等一年多),本案在提出舉發的五年後,93.5.28才第一次進入實質審理。

在進入實審前,立法院通過增修保險法第144條之1,這法條是針對本檢舉案,要為業者解套而增修(因為之前公平會曾認定保險法第144條對費率有所規定,所以業者依此法條而不違法,但本案舉發函中,已經詳述該法條的意義與功能,與業者是否競爭無關,故不能作為業者之護身符)。當時看到該法條草案,心情非常沮喪,因為該草案中受權業者在必要時可「共保或聯營」,可聯營,就代表業者們可共同制定商品規格、訂定統一價格。這就是業者的違法事項啊!而在法院審理前就修改法律,那怎麼告都不會贏。後來,很意外的,立法院並未按照草案原文通過, 而是刪除「或聯營」三字。因為「共保」是共同保險,本來就是保險業常用的合理且合法方式,當刪掉違反公平交易精神的「聯營」,該增修法條就回歸一般競爭市場精神,所以並不能為業者限制競爭之違法解套,反而可以用保險法第144-1條突顯產險業者現行的聯營違法。

法官顛倒黑白
由於保險法第144-1條草案內容,是絕對有利於業者,所以開庭時,公平會出庭代表便以草案內容為業者做辯護,認為依照該法條業者不違法。原告當庭遞出修法紀錄,並說明共保與聯營的不同,且強調聯營不被立法者接受,業者聯營限制競爭仍是違法。至此,被告代表啞口無言,法官也當庭講出「共保不違法,聯營違法」而結束此段攻防。原本以為業者聯營的事證明確,被告也不否認,加上保險法144-1條的釐清助陣,又被告無力反駁,法官也清楚了,本訴訟案應勝券在握,不料判決書竟然顛倒黑白,以保險法第144-1條去認定是業者的聯營不違法,完全不顧在法庭上辯明、被告啞口、法官誦讀的法條意義。將白的法律判成黑。

由於產險業者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有多種,除聯營外,尚有費率規章、強制車險聯合訂價、約定每單最低保費等,本案判決書對於其他的行為,都完全以被告之答辯作為理由,而該答辯皆早已受原告一一提出的證據、理由反駁,不應成立,但法官卻毫不理會;不僅不採用,也不說明為何不採用。

這樣不是審判,是獨裁,不是行政救濟,是行政加害。

該判決書還有更離譜的:將被告在程序答辯理由(強調原告提告之資格問題)當成被告實體勝訴的理由(認定業者不違法)。

以上論述會讓人對行政法院法官的品德產生很大的質疑,如果不清楚說明該案資料,會對多數的好法官造成困擾,故說明此判決的案號:台北高等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3號,審判長:徐瑞晃,法官:吳慧娟、蕭慧芳。

法官無中生有
這種案件當然要上訴,但遭駁回,其理由是認為原審判決「對原告主張各節何以不足採,已於理由中詳細論述」。這是將原審判決毫無論述的東西,認定為詳細論述,此案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品德,也跟前審法官是半斤八兩。同上,為避免眾多好法官被誤解,特說明此案號是:95年度判字弟00811號,審判長:趙永康,法官:鄭淑貞、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戰場延燒到立法院
這案已提出再審,但立法院又修保險法,就是前揭第165-2條,意圖讓業者的聯合壟斷合法化。由於事態嚴重,筆者到處央人找立委,也不顧天高地厚的到立法院遊說,結果相當失望。

媒體在哪裡?
本案曾投訴過大部分的平面與電視媒體,雖有記者聯絡,但都登不出來。
這是近年最大的經濟犯罪案,比力霸案大太多,情節也更嚴重,筆者所提供給記者的內容都有憑據,其中有很多是官方文書,所以真實性也可靠,很納悶為何登不出。偶然聽到廣告業朋友的一段話,才恍然大悟:媒體敢跟政客對抗,但不會對抗自己的衣食父母-----大客戶。保險業集團勢力龐大,有銀行、證券、建設公司……是媒體的超級大客戶。

後段抗爭史,請您幫忙接續
十年前,天真的認為只要力戰產險業者,頂多再防著幾個不肖政府官員,人民所受的掠奪就會終止,但一次次的失敗,且處境愈來愈艱困,不僅從行政部門戰到司法部門,甚至還要在立法院奮戰,實在很懷疑,天理真的那麼遠嗎?真的有點累了。所幸,近來有許多好朋友熱心支持,因大多非權貴身分,力量較小,但相信聚沙能成塔。這個案子攸關全民數千億財產,大家都是受害者。如果您能幫忙,至少是將此訊息傳播出去,在一傳十,十傳百之下,自助也助人,天理就很近了。

後記:
1. 本文以真實姓名發表,作者對所有論述負全責。
2. 本文歡迎批評指教,也歡迎轉載、傳播,但請勿更動內容,以免產生法律責任之爭議。
3. 由於十年來的事情很多,要濃縮成幾千字,很難寫好,日後應會陸續修改,修改時會改掉標題後方的日期,以資區別。
4. 作者另有相關問題之論述,可參見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討論區http://www.taiwan.url.tw/phpBB/viewforum.php?f=2&sid=3afa26f77b5498a6a15f7f3011804925 或96.8.20之後光臨個人部落格http://wonggc.blogspot.com 有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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