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壽險前無「審閱」,可退還全部被騙保費
投保壽險前無「審閱」合約至始無效,案子「睡」3年最高法院(107年台上1377號)8月15日終於判決﹕駁回上訴,康健人壽公司投保前沒給保戶「審閱」3天,不利保戶條款無效,須理賠保戶將近300萬元。
2003年1月22日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1公布實施﹕只要是「定型化契約」簽訂前都要讓消費者審閱30天,但考慮行業不同授權各主管機關定訂審閱天數。金管會因壽險財團壓力,一直至2010年6月3日才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簽約前須至少給「審閱」3天,但至今只有少數傳統型保單有給「審閱」。
臺灣壽險財團用「存款(儲蓄)、投資、還本」等黑心話術招攬保險,連顧立雄主委都被騙,監察院財產申報只有蔡英文總統,和彭淮南前總裁等少數官員沒被騙。去年共收3.5兆台幣保費,99%都沒有給投保人先「審閱」3天,受騙的投保大眾如沒「審閱」,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加計利息全額退還被騙保費。
台灣之聲黑心壽險拆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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