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誰的金管會?
2018-12-23自由時報
程仁宏
金管會公布保險法修正案,號稱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增訂要保人有十四天契約撤銷權,同時取消三天審閱期規定,並賦予團體保險法源依據。得知此修正案,內心感到憂喜參半!
喜的是:新增保險法第五十五之一條,明訂保戶購買二年期以上傳統型、投資型,都可行使契約權,保戶可行使契約撤銷權時間,自保單送達翌日起算長達十四天,比原先十天還長,即修法後保戶購買保險期間二年期以上所有台、外幣傳統型及投資型保單,都可以在十四天內行使契約撤銷權,提升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給予肯定。
憂的是:取消三天的審閱期。「審閱期」之規定,源自消保法第十一之一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行政院消保會據此要求金管會公告保險業須適用,但是保險局當年並未採取官方公告,反而便宜行事要壽險公會訂定低位階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保險業因此自二○一○年起適用三天審閱期規定。
不過,近幾年來保險爭議不斷,因該自律規範只要求壽險公司在銷售傳統壽險保單(如終身壽險)時,才須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並未要求投資型保單、醫療險、意外險也適用,因此幾乎很少壽險公司會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提供契約給消費者三天審閱期,當然事後之爭議及申訴也層出不窮。
「契約審閱期」是消費者在正式投保前的權利,消費者簽訂契約前,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必須提供保戶審閱保險契約條款樣張,讓消費者攜回審閱保單內容。如今金管會取消三天審閱期,認為可以避免紛爭,這是鴕鳥心態、鋸箭法的修法,「三天審閱期」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訂定,有其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位階,金管會想將保險業「不適用」消保法契約審閱期的除外條款,事實上,消保法第十一之一條即指出「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權利者,無效」。
此刻金管會替業者主張可以拋棄契約審閱期,金管會是業者的金管會,還是全民的金管會?金管會想幫業者圍事嗎?消費者的權益誰來維護?今後消費者權益受損,國賠案件將層出不窮,金管會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