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德兒童死亡給付 超額需家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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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德兒童死亡給付 超額需家事法院同意

文章台灣之聲 » 週四 3月 17, 2016 10:43 am

學者:德兒童死亡給付 超額需家事法院同意

立院今天將審保險法修正草案,討論是否恢復因天災身故的兒童死亡給付。圖為宜蘭縣古亭國小模擬發生強震,小朋友戴上防災頭套。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2016-03-17 07:53自由時報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將審查11個版本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討論是否恢復因天災身故的兒童死亡給付。相關學者已提修正版本,將兒童身故給付之上限,限於30萬元的喪葬費。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會與黨籍立委共同討論,成為黨團立場。

今年台南震災導致多名兒童不幸罹難,因現行「保險法」限制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引發議論。已有11個版本的修正草案將於今日財委會進行審議,多為恢復天災的死亡給付,部分版本還擴大納入重大意外、傳染病;其中有6個版本能溯及至台南震災,甚至還有溯至復興航空澎湖空難。

連日來積極投書力陳修法之弊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汪信君、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律師陳業鑫等,昨赴立法院向柯建銘說明立場。

汪信君解釋,保險就是經濟收入的風險轉移;在負養家之責的成人身故後,填補其經濟上的損害。而「勞基法」明文禁止15歲以下的童工,開放兒童死亡險是要轉移什麼經濟風險?除了喪葬費以外,家長並無其他經濟上的損害要填補。

他以英國為例指出,英國對於10歲以下的兒童,在1992年訂出800英鎊的死亡理賠上限;因為他們認為兒童對家庭經濟沒有貢獻,不能投保死亡險。對於不幸的受難者,可以透過其他補助、捐獻的方式去填補,就是不能打保險的主意。

葉啟洲則以德國為例指出,德國對於兒童死亡險的保額上限是8000歐元,相當台幣30萬元;在2005年以前還只有7500歐元。這等於是實際的喪葬費用。

他表示,死亡險是拿生命來當賭注,一定要被保險人親自同意。在德國,只要兒童死亡險的保額超過8000歐元,父母就不能代理同意,必須經由家事法院同意;父母要向法院說明,為什麼喪葬費必須超過8000歐元?所以實際上的狀況是,不會有人超過這個保額。

葉啟洲指出,「保險法第107條」曾於1998年廢除,未對兒童死亡給付做任何限制。後為加入WTO,於2001年配合「金融六法」而恢復,將兒童死亡給付限定在喪葬費;但當時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曾將給付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後因某父為詐領保費而將女兒推落桃園大圳,才再於2010年修法,全面禁絕,連喪葬給付都沒有。

他表示,現行法只規定15歲以下的兒童身故不能給付;但業者還是能推出相關產品,只是挖掉15歲前給付的這一塊。

曾任台北市勞工局長的陳業鑫指出,會規定15歲,一方面是具有基本的自保能力;最重要的是,「勞基法」明定的合法受雇年齡就是15歲。若要修法重開兒童身故理賠之門,是否要同步下修受雇年齡,才能使法規體系一致?

他強調,即便父母為了詐領保而殘害兒女是極端個案;但只要修法重新開啟,代為行使同意權者與受益人都是父母,這就是道德危險滋生的因子。

柯建銘認為,現行法連喪葬費用都未予給付,這是前次修法沒顧及到的;既然要修就要一次修好,一方面能符合實際上的需求,同時也要把道德風險降至最低。他笑稱,只要學者專家能訂出「不漏氣」的標準,他就能帶回黨團討論,成為黨團立場。

他強調,民進黨未來要做負責任的執政黨,任何修法都要考慮對整體社會的影響,不能隨新聞熱度去即興修法。

學者昨日傍晚也訂出30萬元的喪葬費上限。葉啟洲解釋,台灣過去還將兒童身故理賠限定在喪葬費用時,不管是100萬元或200萬元,都算偏高,還發生過因此殘害子女的案例。會訂在30萬元,是因為強制車險的死亡理賠就是30萬元,行政院的喪葬費標準則為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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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學者:德兒童死亡給付 超額需家事法院同意

文章台灣之聲 » 週四 3月 17, 2016 11:27 am

王儷玲:不認同兒童投保壽險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7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王儷玲表示,兒童沒有經濟能力,沒有投保壽險的立場,不認同讓未成年兒童投保壽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保險法修正草案,聚焦保險法第107條兒童死亡保單理賠問題。

王儷玲強調,兒童本身沒有投保壽險的必要性,畢竟兒童沒有經濟能力,「我不認同開放未成年兒童投保壽險」。

同時,王儷玲指出,即使金管會開放兒童保單死亡理賠,是在天災定義清楚,對於巨災所造成災難,讓投保人可以拿到喪葬給付費用,這部分在不影響道德危險的前提下,金管會贊同。

保險局局長李滿治說明,國外有禁止未成年投保死亡理賠的保單,並限制保險金額,如法國禁止對12歲以下兒童死亡理賠,韓國是15歲以下,此外,美國、中國大陸、日本、德國等則有限額。1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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