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險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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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險請三思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三 3月 09, 2016 11:36 am

未成年人死亡險請三思

2016年02月25日蘋果日報
作者:汪信君(台大法律學系教授)、陳業鑫(律師、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
據報載因南台灣大地震,造成30多位未滿15歲孩童身故,卻因現行保險法規定,無法獲身故保險金理賠,因此,立委擬提案修改《保險法》,將天災排除在外,即15歲以下未成年人因天災而死亡,可獲得壽險身故保險金,並擬溯及至今年1月。對此,金管會也表達支持與贊成。
我們對於不幸罹難的同胞亦同表哀悼,也能體會身故孩童家屬的心情。但保險法107條關於未成年人死亡保單的規定,經過好幾次修法的演進,其中最為擔心的是道德危險的問題,而這次震災因無道德危險顧慮,所以正好激起長年來相關業者翻盤的契機,沒想到身為主管機關,還棄守專業立場,迎合著這樣的聲音,加上民代、媒體渲染,未經深思熟慮,更推波助瀾形成所謂的共識,如果真的修法完成,實在令人憂心。
未成年人死亡險主要牽涉以下二點問題:
1、保障對象應為未成年人本身,不是生存的受益人: 未成年人為其利益所需要的保單是生存儲蓄險、醫療險、疾病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殘廢給付,這些都不是現行法律禁止的項目,且因被保險人生存都是為其利益而締結。但死亡保單保障的對象,根本就不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前提,一個真正愛護子女的父母,應該是將保費花在以未成年子女生存情形下為其利益存在的保單才正確,才能讓子女受到真正的保障。
2、被保險人同意權應由未成年人還是父母行使:試想有天你在整理房間時突然發現有張你從未知悉的保單,但當你死亡時由其他受益人領死亡給付時,你的感想是什麼?因此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特別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且契約訂立後,依照同條第二項又可隨時撤銷同意權使契約終止,藉以維護被保險人同意權。試想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子女,他的同意權由誰行使?未成年子女本身還是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受益人由未成年子女指定還是父母指定?可以隨時撤銷死亡保險契約嗎?誰來撤銷?而這個契約訂立究竟保障到誰?這些問題不解決,面對震災只想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是負責任的主管機關及民代應有的作為。
現行保險法第105條及第107條規定,是經過幾十年來諸多案例教訓、理論及實務反覆辯證形成,不是不能與時俱進修改內容,但修法工程牽一法動全身,稍有不慎,可能造成更多道德風險事件,相信不是提案修法的立委及主管機關所樂見,盼望此次修法行動能更謹慎小心,不要躁進,以免釀成更大的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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