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逾百件調解案 法院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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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逾百件調解案 法院打回票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五 10月 03, 2014 10:15 pm

南山人壽逾百件調解案 法院打回票

2014年10月01日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南山人壽上百名保險業務員主動與公司達成調解,自己承認與公司間不是勞僱關係,而自動拋棄民事請求權,這種集體的行動,實在太弔詭,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多數法官都認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不能核准。

南山人壽保險業務主任張雪熙、陳淑惠等上百名業務員,持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法院聲請核准;上百件的聲請,幾乎使得北院民事庭每位法官手上都有此類調解聲請,但除初期不到10件獲得法院核准外,到今年8月底,全部都遭「不予核定」。

法官指出,剛開始的幾件聲請,以為是單純的個別事件,不料隨後發現同一個區的調解委員會,送進來上百件幾乎都是「放棄」保險業務員應獲法律保障的權利,顯然不是「偶發」事件,而係經過精心設計的集體作為,有其特殊目的因素,與現行調解條例規定相違悖。

調解書千篇一律指出,兩造自某年月日起生效的保險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保險業務主任委任合約書,並非僱傭契約,也非勞動契約。同時雙方間除這兩種合約外,並無簽署其他勞務契約,所以兩造間不存在僱傭契約關係或勞動契約關係。兩造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法院不予核定的理由,包括:1.確認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及契約的性質,依法不能強制執行。

因為民事調解目的,在於當事人得據為執行名義,但確認契約性質與成立執行名義並無關係。

2.調解書僅記載雙方係就「兩造間的法律關係及處理勞健保的加退保等問題」進行處理,而「兩造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範圍空泛、過廣,恐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

法院表示,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多位法官說,這樣的調解書擺明要法官幫「背書」,證明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勞僱關係,但法律關係的定位問題,應該去打民事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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