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教授和彭金隆教授誰站在人民立場?
〈自由廣場〉接管?圖利?
2014-08-18 自由時報
◎ 吳景欽
金管會日前宣布,接管國寶與幸福人壽,由於兩家公司虧損達五百多億元,而須由國庫買單,到底是為保障保戶之利益,還是縱容企業不法,實已讓人模糊。
根據保險法第一四九條第三項,保險業者若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主管機關即有權為監管、接管、勒令清理或命令解散等措施。因此,既然國寶與幸福兩家人壽,資產皆已出現百億以上之負值,再加以五十萬保戶之利益維護,金管會接管保險業者,自屬於法有據。至於所可能填補的虧損,依據保險法第一四三條之三第一項,亦是由保險安定基金來墊付,此基金係由保險業者提撥而來,且這些人壽公司將來還是會標售,國家即使接管,似也不會有所損失。
以上看似合法、合理、合情,但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因這些被接管的人壽公司,負債動輒數百億元,實已非保險安定基金所能承擔;且即使標售,在不可能有公司願意概括承受債務下,最終仍得由國庫填補虧損後,才有公司願意承接。以過往一樣被金管會接管的國華人壽來說,即是由國家承擔八百多億元的損失後,才標售出清,此次的國寶、幸福人壽恐將步此後塵。
更令人質疑的是,這些財務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並非一日之寒,金管會難辭懈怠之責。尤其是依保險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還賦予其在發現保險業者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為糾正或限期改善之權。此權限除可限制營業項目、資金運用或解除經營者之職務外,立法者甚至甘冒違反法律不明確原則之風險,概括以其他必要處置,給金管會極為廣泛的權力。凡此種種,正是期望其能審時度勢,妥善藉由此等權宜手段,察覺弊端於先。故金管會若以立即糾正措施等法制之不備來為其卸責之理由,實難讓人信服。
尤其是國寶、幸福兩公司已屢遭糾正及罰款,經營者卻仍視而不見,甚至將資金為轉投資,致使虧損越來越大,實已涉及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
面對私人經營不善及金管會監督懈怠所造成的黑洞,為何須由全民來買單,致可能涉及公務員圖利罪之部分,亦亟待檢察官迅速偵查,並能對相關人等為損害求償之究責。否則,人民永遠只能當冤大頭。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