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死亡 300萬意外險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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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死亡 300萬意外險判賠

文章admin » 週三 5月 28, 2014 3:02 pm

中暑死亡 300萬意外險判賠
【 文/ 周家仰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4.05.28 】 嘉義一名楊姓男子2009年間於工作場所中暑昏倒,送醫急救仍不幸死亡,由於當事人曾於國泰世紀產險及南山人壽分別投保傷害險200萬元及團體意外險100萬元,保險公司主張中暑屬個人疾病非意外,拒絕理賠。今(2014)年2月高等法院台南法院判決2家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300萬元,業者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

2家保險公司均認為,楊姓男子因不耐高溫或其他因素死亡,不得僅因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意外」,就認為是保險契約所指的意外事故。又指楊男所處的工作場所,未達高溫作業標準,在溫度正常情況下,卻出現異於一般常人的生理反應而中暑,顯見身體不適應自然溫度變化,屬內在生理反應,而非外來因素引起。

全案經法醫解剖及成大醫院的相驗,比對楊姓男子生前就醫紀錄等資料,認為直接死因非肇因自身疾病,而是中暑休克所致。判決書亦指出,楊男的死亡原因,符合外來、突發且非疾病所致的特性,屬於保險法第131條規定的意外事故,並合於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因而判決2家保險公司敗訴,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根據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被保險人較少能變更契約約定,故對於契約解釋,應本保險本質,注意誠信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對本案的判決,有壽險業者表示並不意外,針對中暑是否屬於意外的爭議,認為是醫院給保險公司的資訊不足,才會造成業者在判斷是否理賠的過程有所「掙扎」,以致最後做出上訴的決定,否則以成大和法醫的檢驗結果,已具相當的權威性,似乎沒有繼續上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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