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認定爭訟,首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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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認定爭訟,首見和解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9月 05, 2012 5:12 pm

《財政》商譽認定爭訟,首見和解
2012-09-05 08:17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併購案商譽課稅問題,徵納雙方纏訟不休。不過,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第1件和解案,金融等各產業與國稅局對商譽價值的認定爭訟,可望因這嶄新的協議模式逐步獲得化解。

  98年以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區內,金融等各產業與國稅局為已發生162件商譽攤銷爭訟事件經北高行法院審結,業者幾乎都被法院判敗。但今年8月15日在北高行法官李維心的見證下,光寶科技與台北市國稅局達成商譽價值爭訟以來首宗和解案。

  據指出,根據法院的和解筆錄記載,光寶科與國稅局是達成和解的年度,是指光寶科併購松喬實業案中94年與95年兩年度商譽攤提部分;光寶科併松喬提列的商譽價值共2億1,021萬元,依規定從93到97分5個年度分年攤提。

  至於第1年度即93年度光寶科認列3千萬餘元的商譽價值部分,已在今年3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無法適用和解條件;而96與97兩年度部分仍在國稅局復查程序中。

  光寶科與北市國稅局之所以能夠達成和解,據指出,與最高行政法院去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有關,該決議提及「納稅義務人若能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所認列的商譽價值自可從所得計算基礎中減除。」

  但過去,法院認定只要不是在併購當時即按財務會計公報程序完成的公平價值,而是業者在事後為報稅才補報的鑑價報告,都不足為採信。唯該決議開了一道「善門」,讓業者能夠事後補做鑑價報告;而台北市國稅局自吳自心接掌局長後,也對於業者併購案中商譽完全是「零」的看法表示有需要檢討。因此,台北市國稅局同意光寶科補做併購價格分攤報告書(PPA:Price Allocation report)後,終於完成國內第1件商譽價值認定的和解案。

  光寶科在92年10月24日至93年3月8日於市場上以每股15元購買松喬公司股權,每股成本高於松喬每股淨值11.88 元,該取得成本除表彰松喬每股淨值,實已包括取得松喬所擁有銷售通路及研發能力等競爭優勢可創造出的市場價值,這些無形的市場價值,光寶科依現行規定認定為商譽價值。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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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 面臨「鑑賞期」衝擊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14, 2012 9:38 am

金融商品 面臨「鑑賞期」衝擊
2012/09/13
消保法「7天內解約」項目擬擴大 銀行憂心交易糾紛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擬擴大可在7天內解約的商品範圍,銀行業者擔心大量金融商品銷售也必須適用,包括國內及跨國交易商品恐受影響,銀行公會建議縮小適用的商品範圍。

根據現行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費第2條並明訂「郵購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做的買賣。

最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修改消保法,修正草案中將「郵購買賣」修訂為「通訊交易」,銀行業者擔心,如果依修正草案所提「通訊交易」的修正文字,適用於全部金融商品及服務,且適用消保法第19條7日內解約權者,將對銀行業造成重大影響。

銀行業者表示,一些已完成的國內或跨國金融交易,如果都可以在7天內解約,將影響國內及國際金融交易秩序與市場的穩定,甚至可能因此引發交易糾紛。

因此,銀行公會建議行政院消保處,應修正「通訊交易」的定義。

換言之,將「通訊交易」的範圍,限於「整個契約締結過程均以通訊方式為之」,較為妥適,以免衝擊金融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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