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出庭,王銘陽將被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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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出庭,王銘陽將被拘提

文章台灣之聲 » 週四 8月 16, 2012 5:23 pm

再不出庭,王銘陽將被拘提

2012/08/16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王銘陽將被拘提,將創下壽險公司董事長因不出庭而遭拘提的記錄。王銘陽經台北地方法院民庭以證人身份屢傳不到,8月9日趙子榮法官裁定:處罰鍰新臺幣2萬5000元,及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將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將依法拘提。

中國人壽業務員以「賺錢共享、穩賺不賠」之DM,並「保證繳交四年保費,即得以於投保第十年領回曾繳保費」等詐騙話術,向要保人周女士招攬保險,事後周女士發現被騙向台灣之聲負責人許榮棋反應,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100年度消字第30號),在開庭期間業務員證稱相關話術及「賺錢共享、穩賺不賠」之DM為公司設計發放,趙子榮法官認為王銘陽有到庭證述之必要。

裁定書又指出,許榮棋等人已於100年9月19日、100年11月18日、101年2月8日、101年3月19日四次聲請傳訊王銘陽為證人,該院亦認為就許榮棋所主張之事實,確實與王銘陽相關,並曾傳訊王銘陽於100年11月18日到庭作證,但王銘陽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

依法庭訴訟之進程,仍有令王銘陽到庭證述許榮棋主張之事實是否為真實之必要;並就其身為被告中國人壽之法定代理人,對於被告中國人壽有無確實踐行保險業自律瞭解要保人有無資力投保之事情;及是否知情其所屬部門向要保人「保證繳交四年保費,即得以於投保第十年領回曾繳保費」之話術,有到庭證述之必要。

台北地院於8月6日再次傳訊王銘陽到場應訊為證人,且王銘陽已於6月22日收到通知後,並無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法官乃裁定處王銘陽罰鍰新臺幣2萬5000元。並表示,若王銘陽如於101年9月26日下午3時30分無正當理由不出庭,除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法拘提之外,且將採信許榮棋等人主張「賺錢共享、穩賺不賠」之詐騙DM是王銘陽設計的。


「賺錢共享、穩賺不賠」之DM:
http://www.vot.tw/images/ins_01.jpg
http://www.vot.tw/images/ins_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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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負責人被起訴 擬即解職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07, 2012 12:03 pm

金融負責人被起訴 擬即解職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9.07 03:13 am

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考慮參考國外作法,明訂金融機構負責人遭起訴時即應解職,並增訂將「顧問」等納入規範,避免金融機構負責人被解任後,藉顧問等名義回任,參與公司決策。

過去曾有多位金融機構負責人涉案,因司法案件偵辦費時,負責人應否解職等,引發諸多爭議,金管會近期全面檢討金控、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規範,以釐清爭議,並有效監理。

據了解,這項大規模的檢討動作,已大致告一段落,金管會官員昨(6)日表示,相關檢討方向已出來,目前正彙整業務局意見中,等意見蒐集完後,即可提到金管會業務會報討論。

此次將明訂從事或涉及「不正當或不誠信」活動的標準,例如金融機構負責人因案遭起訴者,就屬於從事不正當或不誠信活動。根據現行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不正當或不誠信」活動,就不能擔任負責人,但究竟何謂「不正當或不誠信」,因沒有認定標準,常引發爭議。例如前開發金董事長劉泰英被起訴後,尚未判刑確定,就被主管機關引用「不正當或不誠信」,要求解任;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則未被起訴,也被引用「不正當或不誠信」解任等。

未來擬參考德國、新加坡、香港作法,明訂標準,允許主管機關可以在負責人被起訴時予以解職,在作成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此外,也將增訂規定,禁止遭解職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以其他名義聘任繼續參與公司決策。對於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定義,除董監事、總經理、副總等經理人外,將增訂「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此舉除可避免金融機構負責人遭解任後,再以其他如顧問等職位回任外,未來對於部分金融機構大股東未在金融機構掛名負責人,卻有實際決策權者,如總裁等,也可納入規範。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9/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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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兼董總 應解任總座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07, 2012 12:05 pm

違規兼董總 應解任總座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9.07 03:13 am

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一旦有金融機構違規兼任時,誰該解任?為避免爭議,金管會打算明訂,一旦違規同時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時,總經理當然解任。

為改善兼任現象,金管會之前已修改金控、銀行等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明訂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最近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考慮明訂,一旦董事長違規兼任總經理時,當然解任總經理。官員表示,董事長是公司當然代表人,為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不宜使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意變動;而且,董事長相較於總經理,委任關係較強,是股東選出來的,基於尊重股東意思,以解任總經理較為合適。

過去曾有案例,金融機構負責人違規兼任非金融機構負責人,因沒有「當然解任」的規定,違規兼職案經常拖延處理時間,無法發揮監理效能。

此外,為因應全球金融監理的必要,在國外違反金融相關法律,犯相同或相當之罪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也納入解職等規範。現行規定,金融機構負責人違反金融相關法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5年者,不得再出任負責人。未來考慮增訂,在國外違反相同或相當的法令,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者,同樣管制5年。

【2012/09/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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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再不出庭,王銘陽將被拘提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4月 25, 2013 5:56 pm

建信人壽估初年度保費續增
15:45:31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5日電)中國人壽轉投資建信人壽今年持續走在高度成長軌道上,中壽董事長王銘陽預估,建信人壽今年初年度保費(FYP)目標人民幣100億元。

王銘陽指出,建信人壽目前有10家省級分公司,去年初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8億元,獲利人民幣5000萬元,今年目標再新增5家分公司,初年度保費人民幣100億元,獲利也希望成長;目前沒有增資計畫,償付能力(相當於RBC)超過1000%,遠高於主管機關要求的100%。

王銘陽表示,中壽對建信人壽是股權投資,持股不到2成,所以對台灣主管機關而言沒有監理上的問題,中壽除派任至建信人壽部分顧問外,也有部分同事從中壽轉任至建信人壽,建信人壽包括後台系統、投資、資訊科技(IT)都有中壽的影子。

王銘陽強調,目前與建設銀行合作愉快,可以由建信人壽董事會從沒有表決,都是協調後通過議案中,顯示雙方合作的融洽。1020425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30425023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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