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契約書
一、債權人(即讓與人) 係受 機關 人等 , 致債權受損,債權人
同意將該權益受損求償權請求權 ,讓與 等人,特立此據
為憑。
二、本契約由讓與人或受讓通知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有關證明債權文件,由債權人於本契約成立之日交付於受讓人(詳如下)。
四、讓與人親收受讓人 等新台幣壹佰元正。
讓與人:
身分證統編:
地址:
電話:( ) – 手機: – –
受讓人:
一、
二、
三、
四、
五、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