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未見保戶簽名 未來保單可能無效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4月 07, 2013 11:14 am

未見保戶簽名 未來保單可能無效
2013/04/07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嘉義分屍醃頭案死者陳婉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且收入不穩定,生前卻投保多張保單,曾引發偽冒疑慮,金管會為此擬規定,未來壽險業務員一定要「親視(親眼看到)」被保險人、要保人(付保費者)簽名,否則保單可能無效。

金管會保險局近期發文壽險業,要求強化業務員招攬保單時「親視親簽」動作;保險局也要求壽險公會及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在四月中旬前,重新檢討現行新契約收件及投保通報系統是否完備;未來也會嚴加管理「收入顯不相當及重複投保」的情況。

壽險公會指出,目前壽險業已要求業務員落實保戶「親簽」動作,但實務上,業務員還是有可能「沒看到」到底是否由當事人親自簽名,本周將開會討論因應措施。

舉例來說,媽媽想幫兒子買壽險保單,媽媽是要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但跟業務員約碰面填寫「要保書」時,兒子可能因為上班或事忙,沒辦法到場。

為了方便,壽險業務員多半會同意,由媽媽帶「要保書」回家給兒子簽名,但業務員只在現場看到媽媽(要保人)簽名,卻沒有「親視」兒子(被保險人)簽名,未來可能就不符合規定。

金管會要求,未來一定要落實「親視」動作,若業務員進行招攬時,根本沒有看到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而是由他人偽冒投保、代為簽名,保單將自始無效。

壽險核保主管表示,實務上的確有可能做不到「親視」,若一定要看到當事人(包括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兩人簽名,必須重新制定保單招攬規範,對業務員行銷會是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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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保單怪象 衍生道德風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4月 07, 2013 11:19 am

小三保單怪象 衍生道德風險
2013/04/07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單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須具有「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兩造之間須有利害關係;例如夫妻或父子,若一方發生事故死亡,會對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害,就可認定具保險利益。

但法令也規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不須有「保險利益」;也就是,當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掛掉」時,理賠金可支付給沒有利害關係者。在這種情況下,將使「道德風險」疑慮增加。

例如像鹽醃人頭案,保單的被保險人是妹妹,但保單受益人,卻是不具直接利害關係的哥哥。兄妹是旁系血親,被認定不具有直接保險利害關係。

國外的保險法規,多半都規定被保險人與保單受益人之間,須有保險利益;即妹妹的保單受益人,不能是哥哥。為降低道德風險,台灣是否要修改保險法令,金管會將聽取各方意見檢討研議。

由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可以「沒利害關係」,國內也出現許多特殊的投保現象。實務上經常看到「小三保單」;即富商生前先買好壽險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但過世後「小三」變成「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等於將部分資產轉給「小三」。

此外,法令也准許,保單可以拿來「還債」。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乙(債權人)可以買張保額一百萬元的壽險保單,並以甲(債務人)為被保險人;當甲過世時,乙便可領到一百萬元理賠金,當做甲已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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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投資保單 並非穩賺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4月 12, 2013 4:22 pm

人民幣投資保單 並非穩賺
2013/04/12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愈來愈多壽險公司推出人民幣計價的保單,不過,目前保險局允許銷售的人民幣保單,全都是投資型保單,保戶在投保時,要先評估自己是否能承擔投資風險。

市面上的人民幣保單,全部連結到四檔在香港掛牌的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包括南方富時中國A50ETF、華夏滬深301指數ETF、易方達中證100A股指數ETF 、嘉實MSCI中國A股指數ETF。

ETF的表現受制於大陸A股表現,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民眾購買前,要先瞭解什麼叫做「ETF」,另也要評估大陸股票市場未來表現。

不過,金管會近期已核准國內投信業可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未來國內人民幣保單,也可能連結到投信業者發行的人民幣基金,投資標的將愈來愈多元。

保誠人壽表示,人民幣的升值空間大,讓民眾持有人民幣意願增高,許多民眾想把人民幣納入資產配置的一環,但無論個人的理財目標為何,規劃完整的保障,進而守護最愛的家人,為首要之事。

人民幣投資型保單就是結合「理財」與「壽險保障」。

例如家庭責任重大的夾心族,倘若第一張保單已規劃新台幣保單,第二張保單可選擇規劃躉繳的費用後收型人民幣投資型保單,一次滿足加強保障及累積財富的雙重目標。

要提醒民眾的是,人民幣投資型保單並不保證投資收益,投資本金可能賺錢,也有可能虧損。保戶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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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壽險重理財功能 留意三風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4月 22, 2013 5:54 pm

美元壽險重理財功能 留意三風險
2013/04/20
【經濟日報/文/陳怡慈】
專家指出,美元利變終身壽險以理財功能為主,就理財目標來看,可視為有計畫的儲蓄或是避免過度消費與投資不當,但是仍有三項風險需要留意。

一、匯率風險:因以美元收付,要保人對於匯率波動風險須有承受能力。新台幣對美元近五年價位在28~34元兌1美元,目前約30元,美國景氣若持續復甦,美元可能走強,同樣支付1美元保費,須以較多金額的新台幣進行換匯。

二、解約費用:要保人如果繳費期間尚未屆滿,但須動用資金而提前解約,將會產生解約費用,投保前須多加比較。

三、壽險保障較低:雖是終身壽險但無高額壽險保障,假使被保險人身故,僅退還總繳保費加計5%~6%利息,有家庭保障需求者,建議額外規劃保障型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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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19, 2013 10:54 am

下半年起 買保單 要留簽樣卡
2013/05/19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最快今年第三季起,民眾買保單後,還要再多簽一次名。金管會保險局將要求壽險業落實「簽章樣式制度」,即保戶買保單後,應比照在銀行開戶須留「印鑑卡」模式,也要在壽險公司留存「簽章樣式卡(簽樣卡)」。

現在買保單,包括要保書、財務告知書、個資法等相關文件,消費者至少要簽七分文件,但以後可能還要再多簽一張「簽樣卡」。

由於今年爆發的社會新聞「醃頭案」涉及投保問題,立法院財委會要求金管會須在六月底前,提出強化現行保單招攬及核保程序機制。保險局官員說,簽樣卡制度會在下半年推出,最快第三季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留存「簽樣卡」採事後認證,不是在投保時簽給保險業務員,而是簽給壽險總公司派出的內勤人員;金管會保險局認為,透過這種「第三方認證」,可確保是保戶親簽,保戶可選擇在「簽樣卡」上簽名或蓋章,或同時留存,但多數人應會以「簽名」為主。

保險局表示,要壽險業建立簽章樣式制度,是保障保戶權益,因為仍有壽險業務員會「代保戶簽名」,或偽冒客戶簽名進行保單借款,挪用保費。

根據保險局規劃,若消費者透過「銀行保險」管道買新保單,不分保額高低,都要簽「簽樣卡」;若是找業務員買保單,滿一百萬保額,須簽「簽樣卡」,但保戶若接受各公司事後電訪,確認是本人買保單且保留錄音,買到六百萬元保額,才須簽。

但保險局要求,保戶投保後,各壽險公司須再指派「內勤」人員進行「保戶簽章樣式卡」認證作業,並非由最初負責招攬的「外勤」業務員來留存「簽樣卡」,也讓壽險業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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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19, 2013 10:56 am

保單親筆簽名 防不了詐保
2013/05/19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
未來買壽險保單,保戶可能要多簽一分「簽樣卡」,但是否就能從此消弭投保道德風險,恐怕不見得。

金管會保險局的「簽樣卡」構想,是參照銀行業的「印鑑卡」制度。但若觀察「印鑑卡」機制,一樣有漏洞。

在銀行留存「印鑑卡」,等於是銀行與民眾間的約定,民眾後續辦理各種存、貸業務時,銀行可憑「印鑑卡」來驗明是否為當事人。但壞就壞在,常有銀行員因為跟客戶太熟,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或者偽造客戶簽名,私自代客戶申辦多項業務。

就算有「印鑑卡」把關,照樣會有不肖行員鑽漏洞「挪用客戶存款或貸款資金」;光從去年六月到現在,針對銀行員挪用客戶存、貸款,金管會就懲處三家銀行。

因為壽險保單也會發生業務員「代保戶簽名」爭議,為釐清是否是保戶「自己」買保單,金管會乾脆要保戶以後「簽名給壽險公司看」,希望藉此限縮道德風險,防堵不肖業務員藉偽冒客戶簽名挪用保費。

保險局此舉或許立意良善,但壽險保單招攬最大糾紛,其實出在「不當招攬」,例如過分誇大投資型保單功能,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而非「是否保戶親簽」;且現行機制,保戶投保後,壽險公司會立即抽樣電話查訪,幾家大型公司更全面電訪所有保戶並錄音,藉此已可確定是否是「當事人」投保。

另外,投保的道德風險多數跟「詐保」有關,也有保戶從頭到尾都自行簽名,但投保後卻自砍手、腳或裝瞎來詐領保險金。

據了解,就連「醃頭案」的死者,生前也是自行投保、簽名,甚至由業務員陪同到銀行開戶。讓保戶多簽一次名,不見得能強化壽險業核保制度,因為就算憑「簽樣卡」認人,也不是「簽名對了」,一切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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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26, 2013 12:00 pm

壽險受益人用勾的 恐課遺產稅
2013/05/2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今後買壽險保單,最好把受益人「寫」清楚。金管會發現,壽險公司多在要保書印上「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保戶只要勾選即可,但這種做法容易引發爭議,受益人欄將被國稅局視為「空白」,未來恐面臨課稅問題。

買壽險保單,不填保險金的「身故受益人」,未來保險金就會變成遺產,甚至可能被課遺產稅,怎麼會有人「笨到不填」?但金管會發現,不是保戶不填,而是逾半壽險公司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位,預先印好以下文字:「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保戶以為只要在前方「打個勾」,就算大功告成。

壽險公司認為,此舉是「貼心服務」,可以節省保戶填寫要保書時間;但就因為「少寫幾個字」,看在國稅局眼裏相當不妥。

金管會官員說,只要身故受益人的欄位空白,國稅局就會認定為「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併入遺產計算,不能獲得保險給付免稅優惠;其次,因為要保書已「預印」這些文字,壽險業務員在招攬時,會以要保書已印好為由,向消費者表示不用「寫」出身故受益人姓名。

金管會認為,實務上,「不填」受益人一欄,多非出自保戶本意,而是被壽險業者引導,日後恐有爭議,因而要求業者刪除「預印」文字;若未來民眾仍執意不填,金管會也要求,壽險核保人員應向該保戶「再次確認」,並告知後果,請保戶自行負責。

在保險局新規定下,許多壽險公司已打算重印要保書,取消保戶「打勾」替代填寫權利;也就是說,未來消費者買壽險保單時,在受益人欄,一定得「寫」清楚,也有公司除要保戶寫出受益人姓名外,連受益人的身分證字號也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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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26, 2013 12:01 pm

保單沒填受益人 高資產影響大
2013/05/2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壽險業者指出,身後資產加總若接近二千萬元,就有可能被課遺產稅;若保單的「身故保險金」沒有填寫受益人,對高資產客戶影響最大。

雖然遺產稅率已降至一成,但台灣貧富差距大,不少有錢人購買保額上千萬的保單,想要達到身後節稅的功能;但若沒處理好,保險給付就會變成遺產,被併入遺產課稅,反而得不償失。

壽險業者表示,台灣許多富人的主要資產是房產、土地,看似手上現金不多;但生前多半已買好高額的壽險保單,並透過指定身故受益人進行節稅。

當保戶身故時,受益人(多半都是繼承人)會領到保險金,等於不必再變賣資產,即可繳稅;由於這筆保險金給付不併入遺產,繼承人繳交的遺產稅,也可望降低。

壽險業者說,只要有大戶過世,繼承人申報時,國稅局即會調查有錢人死亡前資產、資金流向,並發函問壽險公司,當事人有無投保,將各項資產歸戶後,再確定是否課遺產稅。

實務上,壽險業也曾經碰過有保戶,因為買的是儲蓄還本險,只填了「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欄位,但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欄卻空白,結果保戶不幸在保險期間內身故,保險金變成遺產。也有「單身」保戶,沒有雙親、配偶,想不出保險金要給誰,也沒有填受益人。

壽險業者指出,如果保戶在填寫受益人一欄時,不知道要填誰,可以填寫上「法定繼承人」五個字;即被保險人一旦身故,保險金給付將依照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依序理賠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近來也有不少保戶指定受益人為「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慈善單位」,此時壽險業會要保戶,寫出這些機構的統一編號,方便未來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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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5月 29, 2013 10:30 am

一定保額保單 金管會:要對保
2013-05-29 01:04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人壽保單新約概況

 避免保單冒貸案,保險局擬要求壽險公司對新投保保單,保額逾100萬元以上,總公司必須以電訪方式,確認保戶投保意願,若保額逾600萬元,則要派專人進行「對保」,同時要留存保戶的簽章或印鑑檔,以免之後發生弊端。

 壽險公會針對此案進行內部討論,但各家公司意見眾多,有公司表示,人力難以負荷,600萬元以上保單每年可能有數萬件,有些保戶在離島,就算派人親自前往對保,可能都要花2天的時間來回,且不見得遇得到人。

 也有公司強調,壽險與銀行不一樣,銀行是客戶上門,要對保十分容易,但若是壽險業務員帶入的保單,公司必須再派其他內勤人員去對保,是花2份人力,因此討論多時,難以整理出30家壽險公司都能同意的共識。

 先前曾發生壽險業務員冒貸保戶的保單貸款,將資金借出後,再投保新保單,替自己衝刺業績,有個案甚至金額高達一億元以上,因此保險局才認為,高額保戶也應留存印鑑或簽章檔,以免再發生此類冒貸案。

 先前保險局選定7家大型壽險公司進行試辦,但各公司電訪或留存印鑑的標準不同,有些公司是保額1000萬元,有些是客戶臨櫃投保時才留存印鑑檔,目前試辦近3季,保險局因此希望要全面推動。

 原本壽險公會希望爭取延後實施,例如年底或明年才作,亦或是保額800萬元以上才專人對保,電訪門檻也適度拉高等,但這些提案仍是有些公司反對。

 壽險業者表示,保額600萬元,除非是躉繳儲蓄險,否則一般壽險或定期險,根本沒什麼保價金可以借出來;另外,保險局要求對保必須再派專人,不能用業務員去對保,等於壽險公司要支付業務員新契約保費的佣金,未來還要再雇用專人去進行逐一對保,人事成本及時間成本都會提高。

 業者也表示,先前的冒貸個案主要是有保戶將自己的保單、印鑑、甚至存摺,都交給業務員保管,因為很多業務員其實是親友,才發生弊案,但不能因為少數個案就要全面進行對保,應可考慮更合理、省成本又有效的作法。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6&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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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6月 06, 2013 9:55 am

避稅投保 7月起將加註警語

2013-06-06 02:06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為避免民眾將壽險、年金險當成避稅工具,保險局昨(5)日發出函令,從今年7月起,保險公司販售具有壽險或年金險成分的商品,銷售文件中須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若遭稅捐機關認定購買行為有避稅之嫌,未來還是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同時,保險局也再次要求保險公司告知業務員,在銷售壽險、年金險商品,不能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

 保險局官員指出,保險法112條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遺產稅,但稅捐機關還是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為了避免此類爭議不斷出現,保險局要求從7月起,壽險、年金險相關商品都要加註警語,提醒消費者可能面臨的風險。

 事實上,金管會先前也一再提醒民眾,不要為了避稅投保,現在更協調財政部,希望對於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能有一些認定原則或標準提供保戶參考,以免保戶困惑,或在理賠時出現課稅的不確定性。

 保險局官員表示,像是高齡投保、帶病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是被視為有避稅的不當動機。

 保險局官員指出,未來會請財政部提供更多個案,再要求壽險公會放置網站上宣導,並要求保險公司對旗下業務員加強教育訓練與稽查,不得為衝高營業額,而以「節稅」作為號召。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6&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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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6月 09, 2013 3:21 pm

《金融》5大理由,壽險公會籲暫緩對保
2013-06-08 13:57時報資訊【時報-台北電】

壽險公會理監事會7日通過以5大理由,建議保險局暫緩實施保單「對保」行動,各壽險公司認為壽險業與銀行客戶往來方式不同,若對一定保額以上新契約,額外增加對保機制,恐增加大量成本、甚至損及保戶投保權益。

  壽險公會的5大理由分別是一、壽險業與銀行業不同,銀行是客戶主動上門辦理業務,但壽險公司則是業務員出外找客戶,對保作業上即有基本上的不同。


  二是保險局要求招攬人員帶入新保單後,要由各公司內勤人員登門對保,亦或電訪方式確認投保意願,各壽險公司每月新契約保費少則數百件,多則數萬件,人力耗費將相當驚人;三為保戶投保地址有時並非真實住處,未必連絡到人。

  四即離島部分若要對保,出差費可能就高於保費,壽險公司可能選擇不核保,影響偏遠地區保戶投保權益;五即業務員代替保戶簽名者,已有處罰機制,重則涉及偽造文書,輕也可能撤銷業務員登錄,已有一定嚇阻作用,壽險公會以上述5大理由,希望保險局先不要實施保單對保政策。

  所謂保單對保政策,保險局擔心再發生有業務員以假簽名等冒貸客戶的保單資金,因此要求如新契約保額100萬元以上必須電訪,600萬元以上要各公司內勤人員登門拜訪,進行對保及保留客戶簽名或印鑑檔,原訂最快第三季要上路,但多數壽險公司都認為,增加作業成本,保戶也可能嫌麻煩,降低投保意願。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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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6月 11, 2013 7:38 pm

高收益債基金 擬填風險預告書
19:27:23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1日電)金管會表示,民眾買高收益債基金,要全面填寫風險預告書,瞭解高收益債基金是屬於高風險的基金。

為了防止民眾不理解高收益債的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要求投信投顧公會,針對高收益債基金1個月內擬定自律規範。

過去只有要求投資比重較高、頻繁進出高收益債的民眾簽署風險預告書,但金管會要求,未來民眾買高收益債券時,全要簽署風險預告書,說明已瞭解高收益債基金的風險,並且納入公會的自律規範當中。

金管會表示,國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近兆元,但最近有少量贖回的情形。

金管會指出,歐美國家相當瞭解高收益債基金投資的是非信評的債券,因此風險性很高,並不如亞洲國家盛行,有鑒於香港實施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要全面填寫風險預告書,金管會也研議推動。

金管會期望,1個總代理只賣1檔高收益債基金,不要再申請過分銷售。1020611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306110299-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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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三 6月 19, 2013 11:55 am

保險局 訂出售NPL辦法
2013-06-19 00:50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8)日再遭監察院提糾正案,被指稱沒有訂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控管機制,影響民眾權益。保險局主秘施瓊華也回應,近期將著手準備召開公聽會,參考銀行業作法,制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辦法。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壽險業的擔保品放款餘額為6,300億元,其中逾放金額僅約占35億元,逾放比率0.55%。

 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現行法令對資產管理公司(AMC)收購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的不良債權,訂有相關管理規範,是因為5、6年前逾放金額太大,有其歷史因素與背景,而保險業並沒有這樣問題。

 他指出,保險公司的借款都有擔保品,且結構上相對單純,不良債權比重一直都不高。

 施瓊華認為,監察院認為金管會有改善必要,因此近期還是會針對此問題,準備進行召開公聽會的事宜,參考現行銀行對於出售不良債權的管理辦法,制定適用保險業的作法。

 但她強調,銀行與保險放款結構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良債權管理,不應完全比照,畢竟保險業都是有擔保品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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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6月 19, 2013 11:57 am

《金融》鬆綁發債限制,金管會:將免強制信評
2013-06-19 07:57時報資訊【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

為吸引國內外法人來臺發行債券,金管會昨日預告「發行人發行與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擬鬆綁國內外企業在台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寶島債)等國際債券限制,未來企業發行債券將免強制信評,新修正的規定最快7月公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提升發行人發債效率以吸引國內外法人來台發行債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授權,訂定外國發行人在我國發行僅銷售給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豁免申報生效的規定草案,並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重點為債券投資人分級制度,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給專業投資機構的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得豁免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而且免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函,改採報備方式;另外,本國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普通公司債,得以簡化相關申報書件。

此外,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案擬刪除發行債券強制信用評等規範,回歸由發行公司自行視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評等報告,惟配合取消外國發行人須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要求,另增訂外國人發行申報總括發行普通公司債之資格條件作為規範,例如:股票上市或其他交易所買賣超過3年且無重大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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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28, 2013 10:44 am

防避稅投保 壽險商品加註警語
2013-06-28 01:04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彭禎伶/台北報導

 壽險、年金險銷售將有新規定!為避免民眾將壽險、年金險當成避稅工具,保險局昨(27)日表示,從7月份開始,將要求保險公司販售具有壽險或年金險成分的商品,於銷售文件中必須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若遭稅捐機關認定購買行為有避稅之嫌,未來還是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同時,保險局也再次呼籲民眾,勿以基於避稅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為主要考量,且保險公司業務員,在銷售壽險、年金險商品,也不能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指出,保險法112條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遺產稅,可是稅捐機關還是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為避免此類爭議不斷出現,保險局要求7月起,壽險、年金險相關商品都要加註警語,提醒消費者可能面臨的風險。

 金管會也協調財政部,希望對於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能有一些認定原則或標準,供保戶參考,以免保戶困惑,或理賠時出現課稅的不確定性。

 據瞭解,像是高齡投保、帶病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是被視為有避稅的不當動機。

 保險局官員指出,未來會請財政部提供多項個案,要求壽險公會放置網站上宣導,並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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