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28, 2013 10:53 am

《金融》壽險實質課稅警語7/1實施,金管會勿以避稅目的投保
2013-06-28 07:57時報資訊【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7)晚表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的相關規定,自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呼籲消費者勿以避稅目的投保。

金管會表示,過去偶有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遭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核課遺產稅之案例,提醒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雖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均規定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然稅捐機關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就疑似規避遺產稅動機之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進而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業於銷售上開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並重申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2&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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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日 6月 30, 2013 11:54 am

7.1起 壽險、年金險須加警語
2013/06/28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指出,保險公司在銷售壽險或年金險的文件中,必須以明顯字體,說明可能會被課遺產稅的警語,這項規定,從下周一(7月1日)生效。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過去曾出現被保險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但遭到國稅局課稅的案例,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提醒消費者,避免因避稅的理由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

金管會指出,雖然保險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稅捐機關若發現疑似規避遺產稅而投保的個案,可進行查稅。

官員也說,保險業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的保險需求,不可用節稅作為招攬的訴求。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要聞 - 7.1起 壽險、年金險須加警語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 ... z2XfV1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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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日 6月 30, 2013 4:51 pm

壽險年金列課稅警語 1日上路
14:02:08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30日電)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有被課稅的可能要列警語,明日(7月1日)開始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還是有被課稅的可能。依據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7月1日起,要在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上列出警語,說明適用實質課稅原則。

金管會指出,過去有被保險人過世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遭到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納入被保險人遺產當中課徵遺產稅。

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爭議,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壽險保單、年金險保單時,應在銷售文件上載明警語,並且招攬保險時也應該考量消費者的保險需求,而不能以節稅作為招攬訴求。

同時,保險公司也要將招攬及保險理賠辦法納入內部業務招攬、核保處理制度中,並確實執行。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以規避稅負作為投保動機,應該以補足保障缺口為目的來投保保險。1020630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30630010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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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一 7月 01, 2013 3:46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3-7-1

今天起 保單須增列課稅警語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有消費者以規避遺產稅為目的,投保購買壽險保單,金管會表示,由於稅捐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消費者勿以避稅為目的而投保,金管會也要求壽險業者,不得以節稅做為招攬訴求,並從今年7月1日起,保單銷售文件必須揭露與課稅有關之警語。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雖然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壽險保單的死亡保險金之給付,若有「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當事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不過,稅捐機關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就疑似規避遺產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而依照「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勿為節稅投保人身險

過去曾發生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遭到稅捐機關祭出「實質課稅原則」,而被計算遺產稅課稅的案例,保險局官員表示,消費者切勿基於節稅或避稅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為目的,購買投保人身保險,以免日後衍生課稅之爭議。

由於不少消費者認為,壽險保單的「指定受益人」死亡給付,一定具有節稅優惠之效果,後來反而還被課稅,因此,金管會已發函通知壽險業者,要求其銷售人壽保險商品時,必須將死亡給付仍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等警語內容,以顯著字體,清楚揭露在銷售文件上,此項要求從7月1日起必須全面落實。

保險局強調,保險業在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該要考量消費者的實際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做為招攬之訴求,否則,容易衍生不必要爭議。

此外,金管會在今年3月已要求壽險業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銷售文件上不得載明「可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以免誤導消費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 ... ay-e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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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7月 22, 2013 10:40 am

《金融》金管會:保戶投保時應親簽,以免衍生相關爭議

2013-07-22 07:57時報資訊【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確實審閱並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根據保險法規定,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上開規定,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將為無效。

另外,金管會表示,因要保書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規定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因此,消費者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及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消費者詳實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0&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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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8月 07, 2013 7:30 pm

自由時報-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財經焦點
《理財Q&A》銀行促銷電話 先確認身分
Q:台北蔡小姐問:最近頻頻接到自稱是銀行人員打來的電話,表示將提供我特別的優惠存款,他們說每月只要存一定金額,一段期間後就可領回部份金額,請問這種存款有沒有風險,我該如何選擇?

A:兆豐商銀財富管理部回答:愈來愈多民眾都有接到銀行行銷電話的經驗,對這些民眾而言,首先必須確認的是,究竟打電話來的是不是銀行的人員?他宣稱銷售的商品是不是銀行規劃的商品?

一般而言,此類運用電話進行行銷的商品,多半都是銷售簡易型醫療險、儲蓄險,但弔詭的是,許多行銷人員都運用一般消費者「不懂保險」的弱點,電話一接通,就直接以「存錢」為訴求。例如每月存多少、之後每月可領多少,並不主動告知此為保險商品,明顯有「欺騙」嫌疑。

因此,接到此類電話的民眾,最好自行打電話至該銀行確認,該行是否有業務人員打電話行銷,如果該業務人員的身分獲銀行確認,還須進一步要求了解該員推介的商品,真正的性質究竟為何?到底是存款、保險或基金?投資的風險有多大?要獲得銀行訴求的收益,是否有其他條件?

在確認、了解相關資訊與細節後,如果有意願購買該商品,也須注意自身的權益,例如購買保險商品,保戶享有十天的「契撤權」,也就是如果對商品內容不滿意,保戶可在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向保險公司要求撤銷契約,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費全數退回。(記者李靚慧記錄整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 ... day-e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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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19, 2013 10:00 pm

金管會 投保不用自備信用報告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2013.08.19 09:45 pm

金管會周一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規定,「財務核保」須納入保險公司核保機制,但不再要求保戶在投保時,須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來證明自己財務狀況沒問題。

由於「嘉義水上人頭案」,當事人生前曾投保600多萬元,立委相當關切,認為該案可能涉及詐領保險金。在立委要求下,金管會保險局全面翻修「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金管會在修正該辦法時,一度考慮,將要求消費者在投保前,須全盤供出自己的「負債情況」;必要時,要先申請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向保險公司證明自己負債不多,才能買到保險。

但壽險業認為,保險局這種做法,已接近「擾民」,是把保險公司當成「調查局」,把保險業務員當成「調查員」。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就表示,這等於是假設有負債或負債多的人,都有可能詐騙保險金,金管會不應為了「單一個案」,否定大多數善良的消費者。

在各方反彈聲浪下,保險局重新研議本項辦法的修改方向,昨天並預告最新草案。

保險局官員表示,還是會要求保險業內部核保作業,應納入「財務核保機制及生調體檢標準」,但相關細節,改請壽險公會透過「自律規範」訂定,且不會再要求民眾須提供聯徵的個人信用報告,才能投保。

保險局指出,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應確切評估「保額、保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間」,有無「相當性」;且針對較大保額的「壽險、傷害險及旅行平安險」,應逐筆落實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

【2013/08/19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金管會 投保不用自備信用報告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cQJRXK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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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8月 19, 2013 10:03 pm

招攬保險 金管會籲注重風險
21:43:35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對於一定保險金額以上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險,籲請保險業者留意道德風險。

金管會今天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保險業者在招攬及核保理賠時,評估保險金、保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以留意風險。

另外,對於一定保險金額以上的其他特殊保險商品,如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的汽車保險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及交通事故傷害險,500萬元的火災事故傷害險等,1000萬元信用卡綜合保險等,保險業須仔細核保。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理賠防火牆機制。在新草案中,修正規定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的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業務,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也不得對其招攬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

另外,金管會也要求保險業者在承攬外幣保險或投資型保險時,應了解要保人對匯率風險承受的能力,也要考量要保人對於投資屬性、風險承受的能力,並確保要保人確實了解投資型保險的損益,以承擔風險。1020819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308190379-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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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8月 22, 2013 2:38 pm

儲蓄互助社:合理範圍投保
2013/08/20
【聯合報╱記者張弘昌、呂筱蟬/綜合報導】
水湳儲蓄互助社理事長謝文宗表示,依規定,儲蓄互助協會是「公益社團法人」,社員資金不能投資風險高的股票,但資金定存銀行利率很低,且社員資金均為自有,並非慈善公益捐獻,才會以購買利息收益較高的壽險,在合理範圍內投保,目前互助社保單金額僅近千萬元。

謝文宗說,壽險單要保人需自然人,才選定互助社幹部代表購買保單,但均有切結利息收益歸互助社所有,個人一毛錢也拿不到,金管會認為不符「保險法」規定,在互助社看法,僅是「名不正」而已,不至於嚴重違法。

謝文宗表示,據了解保險公司正透過內政部、金管會等管道協調,能不能做這樣的保單,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問題。

「我們是為了讓一個機關團體正常運作,絕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台南玉井儲蓄互助社理事長林松齡說,社員開會選出人民團體的「代表人」,再購買類定存保單,目的是要讓整個團體的資金,做有效活化運用,「一直以來我們都是這樣做,不懂為什麼突然違法。」

他說,保單被認為無效實在沒有道理,「不能直接給我們判死刑」,要再與金管會「好好溝通」。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理財 - 儲蓄互助社:合理範圍投保 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 ... z2cg3xiQ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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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8月 22, 2013 2:40 pm

互助社「人頭保單」理財 金管會嚴禁
2013/08/20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部分儲蓄互助社幫主要幹部買保單,涉及理財投資的「資金運用」行為,不符保險的「保障」精神。內政部要求金管會出面管理,金管會發函壽險業,即日起不能再承做儲蓄互助社的「新保單」;已承保的舊保單若不具「保險利益」,壽險公司須在限期內退還保費給各儲蓄互助社。

金管會保險局強調,此項禁令是針對儲蓄互助社替自己重要成員或幹部,例如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等管理階層買保險;但有些互助社與壽險公司合作,引進壽險、儲蓄險,鼓勵一般社員自己付保費投保,則不在管制範圍內。

全台灣共有340個儲蓄互助社,遍布北、中、南、東,離島金門也有。「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是由全台儲蓄互助社組成的社團法人,所有互助社都是協會會員。

近年來,部分儲蓄互助社幫主要幹部買保單,引發爭議。金管會保險局上周發函壽險業,限制壽險業再接受儲蓄互助社幫自己的重要成員買保單。

保險司官員說,值得爭議的是,付保費的是儲蓄互助社,受益人也是互助社,也就是說,是由儲蓄互助社「付保費並領取滿期金」,投保行為中,主要幹部可能只是「掛人頭」。

據了解,這些儲蓄互助社重要成員都是購買所謂的「類定存保單」,例如利率變動型年金或六年期儲蓄險。這些保單,多是先投入一筆躉繳保費,幾年後就能領回一大筆滿期金。例如交960萬元,六年滿期時,可領回1000萬元,投保者可獲利40萬元。

但保險局官員說,買保險的前提應著重在「保障」,儲蓄互助社是「公益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但這些互助社買保單的結果有獲利,等於已是理財投資的資金運用,不符合保險法規定。

金管會調查,有四、五家壽險公司承做類似保單。保險局官員說,在上周發函後,這些壽險公司須自行檢視,已承保的保單,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保險利益」;若沒有,保單將自始無效,須在限期內退還保費給這些儲蓄互助社。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要聞 - 互助社「人頭保單」理財 金管會嚴禁 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 ... z2cg4QVC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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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利率」訴求招攬保險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8月 22, 2013 6:16 pm

要保人非重覆保 不得退保

2013-08-20 01:12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汽車強制險投保後,除非重覆投保、汽車報廢,否則不得退保,有一產險公司因被人檢舉,讓要保人退保,因而被主管機關罰20萬元。

 金管會因接獲民眾檢舉,發現有產險公司辦理已經簽發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讓某一汽車車行新購中古汽車時認證,事後同意該汽車商行撤銷要保,讓該中古汽車行和產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關係。

 金管會官員表示,該行為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所以核處20萬元。

 金管會官員表示,強制汽車責任險經投保後,依該法規定,除了重覆投保、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或者被保險汽車被報廢等等原因,要保人和保險人都不可以隨意撤銷。

 官員指出,「汽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度」是為了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可以由這強制汽車責任險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所以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公司不可以任意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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