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榮棋到監察院要求彈劾陳冲主委等官員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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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12, 2013 3:41 pm

問題保險擬不全賠 保戶擔心
15:23:21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2日電)近期金管會研議,問題保險公司遭接管時,保障、利率恐怕會打折,或是費用增加。權益如何自保,在政策未說明清楚之前,保戶只能憂慮。

在處理國華人壽之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拋出處理財務不健全、體質較弱壽險公司保單,是否要全賠議題。甚至立法院通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提案,3個月內檢討接管保險公司,保單是否全保的問題。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彭金隆指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保障不全保確實是應該走的路,就國外及銀行經驗,也都是同樣的標準,同時保險法也賦予政府相關權力。

不過,保戶已經產生疑問,10幾年前所存的老本是否會失血?為什麼國華人壽可以全保,其他的壽險公司卻不能全保等疑問,保戶直指,沒有人可以給答案。

金管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強制揭露資本適足率(RBC),又說RBC是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的多種衡量指標之一,並非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的唯一指標。財務揭露不清楚,卻要保戶自己注意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如何能真正保障權益。

國寶人壽介入龍邦經營權,金管會派人進駐檢查國寶人壽、凍結國寶人壽的資產。對於保戶的權益,金管會此次再無承諾保戶權益受到保障,國寶人壽僅能發新聞稿說明,目前現金流量沒有問題,要保戶不要恐慌。

問題是保戶如何處理已經投保的保單,解約?質借?還是等著被打折?財經官員說,若保單不全額理賠是必走的路,那麼應該給保戶緩衝期,起碼在緩衝期間要教育,宣導要完整,並且民眾、保戶如何自保也要有配套,才不會讓長期存的老本失血或者引起不必要恐慌。1020512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305120135-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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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19, 2013 11:00 am

國際保險安定機制論壇 10月舉行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2013.05.18 08:48 pm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表示,將於2013年10月21及22日在台北舉辦第二屆國際保險安定機制論壇(International Forum of InsuranceGuarantee Schemes;IFIGS)年會。

安定基金表示,國際保險安定機制論壇,致力於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須退場時,如何保障保戶權益,並由國際上有前開經驗國家的保險安定機構所組成。

目前IFIGS成員包括澳洲、加拿大、中華台北(台灣)、法國、德國、希臘、韓國、馬來西亞、挪威、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西班牙,英國及美國等負責保險安定機制的機構;其他已經設立或正在籌設保險安定機制的國家,也會陸續加入IFIGS。

【2013/05/18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國際保險安定機制論壇 10月舉行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ThhKS4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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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日 5月 26, 2013 3:10 pm

社論-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2013-05-25 01:38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由於處理國華人壽時,保險安定基金給接手的全球人壽賠付金額高達883.68億元,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甚至通過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檢討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保單是否全賠的問題。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國華人壽案後,金管會已經針對未來安定基金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是否不再全賠,進行檢討與評估;她說,因為銀行的存款保障也沒有全賠,希望民眾「買保單時審慎評估」。

 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149-2條第七項規定,當問題保險公司找不到接手機構,主管機關可在必要時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藉以減少利差損缺口,提高接手者意願,也可減少保險安定基金的負擔。因此,本案其實已有現成的法律根據,在執行上根本沒有適法性的問題。關鍵在於調整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是否合情合理?

 人壽保險與存款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未來不定期的長期負債,而銀行存款對銀行而言,則是期限明確(目前最長是三年期)的短、中期負債。保險的理賠不確定在未來何時發生,而銀行定期存款到期日十分明確。因此在金融監理上,對保險業要注意其長期支付能力,對銀行業要注意其短期流動性的充裕。拿存保非全賠作為壽險也不全賠的理由,從業別本質差異及監理重點差異觀之,顯然並不恰當。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舉例來說:即使某要保人仔細研究某保險公司,確認其財務健全、業務良好、經營團隊正派、保單設計符合法令規定與市場現況,然後安心地買一張繳費20年保障終生的壽險保單。同時假設該要保人購買保單後,會持續注意公司經營狀況,堪稱模範保戶。再進一步假設其繳費10年後,發現該公司經營團隊更迭,財務、業務狀況惡化,該要保人隨即解約。

 與存款不同的是,存款若在到期前解約,只是損失部分利息,不傷及本金。但保險主動解約,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給付要保人的金額,可以扣除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及其他必要費用。有些保險公司前述兩項費用合計高達保單價值準備金的40%,形同存款本金少了四成。

 若該要保人解約後轉換保險公司,重新投保,第一年的保費幾乎全是公司的行政費用及業務員佣金,毫無保單價值;更慘的是,經過十年時間,其保險費率必然較十年前投保時更高。前述例子是所謂「買保單時審慎評估」,甚至買保單後持續注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模範保戶,極可能遇到的情況。

 換個角度看,若該要保人投保後對保險公司狀況不聞不問,其最差的情況是政府依照第149-2條規定,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與他投保前審慎選擇、投保後持續注意且即時應變的下場相近。因此,若保單不全賠,當模範保戶只是白努力而已。人壽保險的未來理賠時點,與投保的時點相差數十年,政府都沒有能力作如此長期的預測,卻把「審慎評估」的長期未卜先知負擔,加諸於保戶。平時不好好監理保險公司,到時才依照保險法第149-2條不全賠,真的是「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此外,拿存保不全賠,作為保險不全賠的理由,又是「誤把馮京當馬涼」。存款與保險本質差異甚大,不宜類比存款人最多只需判斷銀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而保戶卻需預測保險公司未來數十年經營之良窳,差異明顯,此其一也。存款解約只傷利息、不傷本金;保險解約的保單價值(相近於存款之本金)損失至少25%,多則不只40%,差異懸殊,此其二也。

 更進一步言之,存款保險雖然只對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最高保障新台幣300萬元;但國內參加存保之要保機構,因為含多家農漁會信用部,因此截至今年4月底止,參加存保之機構總數高達393家,以每家300萬元計,每一存款人可獲得保障總額最高達新台幣11.79億元。任何存款人有11.79億元的受保障額度,可以在不同機構間調度,實質上是得到全額保障。但壽險公司之保戶,一旦更換投保公司,動輒損失幾成的保單價值,因此大多「從一而終」,若「遇人不淑」卻不能全額理賠,明顯極為不公。

 綜言之,壽險公司既得向不特定對象邀保,且得以被保險人健康情況拒保,理當受最嚴格之監理。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本質上是經營團隊的的問題,而現有的保險監理法規,動輒對公司(即全體股東及保戶)處以裁罰,對個人卻缺少嚴格處分,也缺少對公司資本、財務、業務惡化時的即時糾正法令。等到事態嚴重,通常都已藥石罔效,只好以高額賠付找買主,而由全民買單。歸根結底,若要減少賠付金額,就應加強即時監理,而不應拿無辜保戶墊背。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6&cid=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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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老實人 » 週五 6月 21, 2013 12:14 pm

學者觀點-保險監理要遠離全民買單的補貼思維
2013-06-21 01:08工商時報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近期監察院糾正文指出,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的壽險公司未能採取有效監理措施,導致公司財務惡化。並點名幸福、國寶及朝陽人壽的資本適足率(RBC)早在2003與2004年時已低於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卻未落實監理機制,截至2012年3月底止,上述壽險業者之淨值仍為負值,且RBC嚴重不足。

 有感於保險業因企業經營不善,最終苦果卻要全民買單,主管機關曾表示「正研擬保險業退場機制」,不排除比照相關之銀行法令,依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採不同監理措施,避免保險公司淨值轉負時才進場處理。

 事實上,全民共同買單的補貼效果,等同於將政府直接或是間接取自於全民的稅收,補貼私人企業經營所產生的虧損。諷刺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股東僅承受有限責任,而當企業有盈餘時,卻由公司控制股東享受大部份成果。

 對於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補貼結果,多年來坊間雜誌深度探討台灣稅收政策,直言政府財政不佳,而企業卻充斥減稅口號,富人政策也未曾停止。「台灣是個不義之島!」出自中產階級的心聲,反映了受薪階級的憤怒。

 殊不知,如國華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標售案,2012年11月由全球人壽得標時,保險業安定基金賠付金額即高達883.68億元。因安定基金資金不足,賠付款中的570億元還必須向金融機構聯貸。不禁要問,保險安定基金如何償還銀行借款呢?主管機關胸有成竹的表示,除安定基金每年固定向保險業收取的18億元費用,與營業稅每年70多億元撥入安定基金專款專用,合計超過90億元,足以支應未來還款。

 由近期保險業受裁罰紀錄顯示,監理力道似逐漸增強,矯正後卻未見問題公司立即好轉。公告的國寶人壽出席被投資公司龍邦興業2013年5月7日股東常會行使表決權處分案,指出該公司資金運用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輕忽廢弛,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隨後,幸福人壽因涉養地等多項缺失,受到主管機關重罰840萬元,並解除該公司投資、不動產及法令遵循主管等經理人職務,並懲處法務室主管。如何有效輔導及監理財務不佳的壽險公司呢?除了施以更重的行政裁罰外,雖然安定基金財源有限,主管機關依法仍可透過接管以遏止企業負責人的道德風險。

 依保險法第149條之二,如保險公司遭接管後,當接管人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受接管保險公司之有效契約費率與實際市場價值差異過大時,接管人可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針對接管後的利率調整機制,應符合公平原則,檢視保險公司對於保戶的責任,因保險契約的營業保費涵蓋承保責任的風險保費與包含管理成本在內的附加費用,附加費用涉及公司的長短期成本策略,應該由消費者合理負擔。實際可折減的應屬於風險保費,可考量公司變現資產價值與精算計價的風險因子,並以安定基金賠付金額為底限,擬定現實可接受的折減方案。

 依據媒體資訊,主管機關擬修改相關法規,未來保險公司被接管後,政府將不提供保戶全額理賠,並調低利率至合理水準。在此,肯定主管機關的監理決心與依法行政,也預期抑制風險與符合公平的折減機制,能夠遠離全民買單的補貼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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