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併法修正/適用企併法 實質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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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併法修正/適用企併法 實質影響有限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3月 26, 2012 10:33 am

金融合併法修正/適用企併法 實質影響有限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2012.03.26 03:40 am

金管會重提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重點包括金融機構合併可適用企業併購法多項租稅優惠,以及取消出售不良債權(NPL)損失可分五年認列規定等,由於金融機構也可適用企併法,因此,不修法的實質影響有限。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審查多年均未過關,金管會日前重新將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提報行政院,修正重點多比照過去行政院版本,包括將金控納入適用對象,讓金控間合併案也適用多項租稅優惠等。

修正案雖比照企業併購法,提供多項鼓勵合併誘因,實際上,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未通過前,金融機構合併仍可適用企業併購法。

因此,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最主要意義是取消出售NPL損失可以分五年認列的規定。

但據了解,目前申請這項規定的金融機構只剩少數一、兩家,取不取消的實質影響也有限。

上屆立委在修正案中增列的「二次金改條款」--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合併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因非屬現行條文,不修法也不致阻礙金融整併。


【2012/03/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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