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2次聲請請求 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刑事第2次聲請請求 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

文章李義雄 » 週五 11月 07, 2008 4:33 pm

當您看到這個畫面時,表示我們已經收到您的來信,我們會儘快處理,
請勿重複投書。

收信日期: 097/11/07 @ 16:28
收信單位: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姓  名: 杜武恒
電子信箱: li22179101@yahoo.com.tw
電  話: 0939-985-
意見標題: 刑事第2次聲請請求 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再開辯論並准閱卷兼異議狀
意見內容: 最速件極重要
刑事第2次聲請請求 楊隆順院長
命姚念慈法官再開辯論並准閱卷兼異議狀
案號: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
股別:寅股。
被   告 杜武恒,餘詳前卷
自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餘詳前卷
代 表 人 吳文永
主旨:為姚念慈法官迄未依法票傳指使被告杜武恒、張世賢之主犯許榮棋到庭作證具結,接受詰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有於審判期日前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及被告之重大利益關係,有依法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援用相關文號:
97.09.15「刑事陳明為輔佐人狀」。97.09.18「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暨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狀(杜武恒)」。97.09.18「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狀(李義雄)」。97.09.19「被告 新制有權閱卷請付錄音光碟 聲請書」。97.09.19「刑事懇請楊隆順院長命承審法官姚念慈依新制範例傳訊證人調查證據勿違93台上6578號新判例而觸刑責成囚」。97.09.22「刑事請 楊院長隆順先生命承審法官姚念慈展延被告聘請律師反訴原告期限以符公平正義狀(杜武恒)」。97.09.22「刑事懇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命姚念慈法官迴避暨向監察院陳情狀(杜武恒)」。97.11.06「刑事聲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再開辯論並准閱卷,敬祈莫以已淘汰五年之舊制審判而觸法兼異議狀」。
二、被告杜武恒、張世賢兩人抗爭之標語,為「台灣之聲」電台製作,受許榮棋指使前往,則許榮棋為教唆主犯,被告杜武恒、張世賢兩人為從犯,主犯迄未依法票傳到庭作證具結,接受詰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遽定於本(11)月10日宣判,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及被告之重大利益關係,有依法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杜武恒、張世賢兩人受許榮棋指使之證據如下:
96.12.20.13:4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地點中山二派出所第1次筆錄詢問人記錄人警員林廷睿,受詢問人張世賢,第2頁第11列,問:「你所持之標語「壽險金光黨,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及穿著之標語『永達保險坑投保戶』等物品是何人製作?何人叫你前往陳情?有無教唆?」;答:「是許榮棋電台所製作,許榮棋叫我去的,為了公平正義」。同筆錄第3頁倒數第4列,問:「你自稱所持之標語『壽險金光黨,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及穿著之標語『永達保險坑投保戶』等物品係許榮棋電台所製作,由何人交付給你或如何取得?何人所製作?」;答:「我去許榮棋電台拿的,這樣回答就好,電台製作的」(詳證一筆錄)96.12.20.17:12~17:22,地點台北市中山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詢問人記錄人警員白文淵,受詢問人張世賢第2頁第1列,問:「今(20)日陳情抗議舉動係何目的?由何人教唆何人前往?年籍資料為何?聯絡電話?」;答:「因為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先生違反金管會保險業規定,而遭受騙之受害人很多所以提出告訴。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先生教唆我及同案男子杜武恒一同前往,…」。96.12.20.13:06~13:5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地點中山二派出所, 詢問人記錄人警員白文淵,受詢問人杜武恒第3頁第3列,問:「你今天抗議拿取何物品提出抗議?」;答:「今天抗爭之道具都是張世賢提供的,拿到抗爭現場一同使用。」(證二)
四、又該永達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財團法人,不是自然人,非人的組織,沒有情感與羞恥心,應無誹謗與侮辱可言,自無受刑法保護之列,有林山田著,2006年10月2刷,『刑法各罪論』上冊第5版P256「…至於財產集合體的財團法人,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則非人的組織,欠缺個人的情感與羞恥心,故宜排除在刑法保護之外…」等語可證。
五、本案報案人為黃國珍,有96.12.20.13:4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地點中山二派出所,受詢問人張世賢第1次筆錄第2頁倒數第2列第3字:「…經黃國珍向警方報案…」可據,其當事人適格存疑,又未依法票傳作證具結,接受詰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有違憲法第7、8、16條,刑訴法第163條等之規定,為違法違憲。
六、按釋字第 5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0)有:「 … 司法行政機關為使人民之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之保障,對法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其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或就職務之執行有所懈怠,應依法促其注意、警告或予以懲處。」之規定,姚念慈法官不依據法律,當無獨立審判之權,故有必要請求楊隆順院長,依上述解釋令之規定為必要之補救,不能等打死豬再講價錢之包庇違法行為發生。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楊院長隆順    公鑒
證據:一、96.12.20.13:4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影本乙份。二、96.12.20.13:06~13:51調查筆錄影本乙份。
2008.11.07          具狀人:杜武恒
李義雄
 
文章: 88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28, 2007 5:00 pm

回到 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94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