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保經不實招攬受害者全國自救會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永達保經不實招攬受害者全國自救會

文章evellineiris » 週六 11月 01, 2008 10:12 am

永達保經不實招攬受害者全國自救會

自救會宗旨
1. 永達保經不實招攬受害者全國自救會成立於2008年10月1日
http://www.map2score.com/main/

2. 本站完全是單純的受害保戶所成立的組織。

3. 本站絕對不收取任何佣金,也不進行任何推銷 。

4. 加入本站,您所發表的文章, 基於分享原則,您即同意文章可用於註明出處的轉貼引用。

5. 未經您同意, 本站不會透漏您個人資料給第三者。

6. 本站宗旨會將所有資料彙整,號召龐大受害者,交予檢調單位,訴諸大眾媒體召開記者會,還給所有受害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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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自救會前請完成以下步驟:

文章evellineiris » 週六 11月 01, 2008 10:15 am

加入自救會前請完成以下步驟:

1. 先前往金管會網站完成線上申訴,以利備案並保障您的權益。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1.aspx

2. 註冊本站登入會員,至會員專區下載自救會會員委託書。

3.委託書填寫完成,請email至 justice995@gmail.com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4.我們會有專人審核,待審核通過後會以電話通知您。

5.委託書列印出來並簽名,正本連同相關證據影本掛號郵寄至: 新店郵政11-72號信箱



p.s. 其它重要信件請寄至 justice995@gmail.com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請大家盡力在各個適合的網站幫忙轉貼我們自救會網址http://www.map2score.com/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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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仍不知情的永達客戶

文章evellineiris » 週六 11月 01, 2008 10:18 am

給仍不知情的永達客戶
週日, 19 十月 2008 22:37 管理者 自救會的一些說明
您好, 雖然不知道您進入這個網站的想法是如何, 我們先來看一個事實. 永達保經的客戶14萬人, 保費收入數百億. 這幾年來, 站出來申訴, 組自救會的人可能只有數百人, 不到百分之一.所以在此假設您是其餘99%仍相信永達的人.

您心中一定會有疑問,是自救會的這些人搞不清楚吧? 買錯了理財工具, 事後反悔能怪誰?

這是個合理的懷疑, 也許您的永達業務員也會勸您不用理會網站上所寫的. 但是, 永達賣的商品,從早期全球金彩306, 到目前的宏泰NIA, 性質都是一樣的. 我們在此誠墾地提醒您,千萬別以為您買的商品和我們不一樣. 找一個懂保險的人(千萬別找永達人), 檢視一下您手中的商品. 如果商品特色真如您當初購買時的認知, 那恭禧您, 本網站與您無關. 否則, 您得儘早規劃應變措施, 以防止您的財務損失擴大.

自救會的成員, 早期對這個商品(永達賣出的商品性質幾乎都是一樣的), 有一些共同而且錯誤的認知. 我們希望這些不是您曾犯的錯誤.

1. 此商品是個優惠帳戶, 錢存在這裡比銀行好.

2. 可以靈活動用帳戶的錢, 而不會造成財務上的損失.

3. 先將您其它用途的資金, 過水到此帳戶, 再提領出來運用. 不會有損失, 甚至可以賺利差.

4. 如果您是高(低)收入的人, 錢放在這個帳戶有節稅的效用.



如果以上所述都不是您的認知, 那麼您不用繼續往下看了.

如果您已經開始懷疑自己也是屬於受害的一群人時, 那請從這裡開始 ---- 金管會不敢下架的黑心商品-複利增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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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不敢下架的黑心商品-複利增額壽險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7日, 13:21

複利增額壽險以全球人壽金彩306與宏泰人壽的NIA為代表. 其它公司的我較不清楚, 但應該有相同的概念.

這是一種奇怪的商品, 大概在第5年左右, 你繳的保費, 已超過你的保額. 也就是說, 保障反而小於你繳的錢. 所以雖然它號稱壽險, 但功能卻與壽險無關.

講白了, 它就是一個理財工具. 而理財工具, 我們要做的便是分析報酬率及特性. NIA 長期持有(20年)約為2.2%, 金彩306更低, 不到2%. 再來就是保單受益人不用課稅, 對非常有錢的人"可能"有節稅的用處. (這是無效的, 請看補充3)

好了, 它的功能我講完了. 很簡單吧, 但從業務員口中聽到的, 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不實話術整理:http://www.map2score.com/justice/viewtopic.php?f=8&t=23)

報酬率比銀行低, 還要持有20年以上才有這個數字, 中間若有貸款出來者, 報酬率更低. 這樣的商品誰會想買 ? 你如果手邊有數千萬元現金, 打算"長期"放在銀行生利息, 但擔心利息會被課稅, 可能會想放點到這個工具中.(這是無效的, 請看補充3) 但通常這種有錢人會有更好的節稅管道. 所以, 這個理財工具要賣給誰呢?

理財, 一定跟個人的財務狀況有關, 但永達在賣這個商品時, 明顯忽略個人的財務狀況, 不管你是醫生護士, 學生或家庭主婦, 業務員都有辦法講不同的話術吸引你購買. 問題是, 你從話術中聽到的商品, 跟實際保單天差地遠.

把自己的錢長期鎖在一個不到2%的理財工具上, 靈活性與利率都比銀行差, 正常人會做這種事嗎? 而永達在短短幾年間, 靠這個一般人不需要的商品, 業績衝上數十億. 這中間問題出在哪? 金管會看不到嗎? 金管會怕出面解決問題, 會傷害到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所以不管受害者的損失嗎?

為什麼說它是黑心商品? 雖然有些人說商品本身沒錯, 但這是個不適合一般人的商品.

擧例來說, 當某間公司長期把包裝漂亮的雲母粉賣給大量的民眾當小孩奶粉, 我就覺得這個公司及商品是黑心的. 我們不用管雲母粉是什麼, 反正很少人會用它. 即使該公司辯稱是客戶誤解了, 但限制這間公司繼續販賣是正常的手段. 無條件退回之前販售的商品也是應該的.

而實際上金管會做了什麼事呢? 現在你向金管會申訴, 我的小孩吃了雲母粉快掛了, 金管會會要你提出當初業務員騙你的證據, 不然它認定你只是後悔買了雲母粉想退貨, 這樣會損害黑心公司的權益, 所以不准退貨. 而你的小孩快掛了不能當退貨的理由. 金管會還允許黑心公司繼續賣雲母粉, 因為雲母粉這個商品沒問題. 並且告知民眾, 金管會有在做事喔, 我們已經通知黑心公司換包裝了, 請民眾們安心享用.

金管會, 你難道以為人民會看不出來你的"不作為"嗎? 等著我們去監察院申訴吧.

補充1 : 以下是一篇非常好的文章, 解釋了這個商品的開發內幕, 並直接指出這是一個吸金的手段.
http://www.map2score.com/justice/viewto ... ?f=13&t=29

補充2 : 此商品是經金管會核准的合法商品, 以1.5%的投資報酬率, 也許有特定的人會接受. 我之所以說它黑心, 是因為永達以它為主要手段, 造成了廣大的受害群眾, 金管會卻未儘責監督, 未對此類商品控管. 我並不排除有其它公司(相對極少數), 可能會以幫有錢人節稅的角度, 替有錢人規劃此商品. 但話說回來, 這種"合法節稅"的管道, 難道也是金管會核准的原因嗎?

補充3(10/19) : 很抱歉, 補充2的節稅手段法院認定是無效的, 請看 http://www.map2score.com/justice/viewto ... p=253#p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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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永達保經違法的公文 - 永達不實招攬罪證

文章evellineiris » 週六 11月 01, 2008 10:23 am

四張永達保經違法的公文 - 永達不實招攬罪證確鑿 . 您還相信它?

[公文]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2008/7/9 90萬)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6日, 10:25

發佈日期: 2008/07/0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檢查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一、裁罰時間:97年7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有用不當話術誘導保單貸款之情事,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6款「有以不當之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等行為」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重申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執行業務,應落實法令遵循,並對所屬業務員妥善管理。


(資料來源: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4508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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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2008/2/5 270萬)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6日, 10:17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發佈日期: 2008/02/0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日前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該公司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衍生爭議案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其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一、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部分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有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方式招攬保險商品,所涉不當招攬行為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或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落實相關法令遵循,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另金管會亦對案關之往來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予以糾正,雖該二公司對業務行銷招攬已訂相關規範,惟其對保險經紀人之招攬作業處理準則及程序未見完善,且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是否確實執行該規範未善儘管理督導之責,致保戶權益受損,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4條前段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38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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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北市府消保官移送永達負責人吳文永公文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9日, 13:15

引用於 永達維琳等保經公司不實招攬全球宏泰國寶保單之受害保戶全國自救會 (此站已關站)

發文日期:府法保字第09730251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本府受理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訴表格等相關資料
主旨:資移送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其業務員黃滿英等人涉及刑事詐欺罪等相關責任,僅請惠予依法偵查辦理。
說明:
一、按吾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1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2項)。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3項)』、同法61條後段:『......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74點:『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時,
發現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發』,對消費爭議之申訴與涉及刑事責任之處理,分別定有明
文,合先敘明。
二、緣民國92年2月6日,商業登記於本市之旨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多名業務員為賺取高額佣金,以『優惠存
款』、『退休理財規劃』之名義,藉『存款送免費保險』、『提款免利息』等不實話術,致數十名民眾限於錯
誤,將與年收入顯不相當之高額金錢或養老金存入所謂『帳戶』,俟首次提款或收到保險費繳納通知後,使知所
謂的『存款』竟是儲蓄險,所謂『借款』竟是用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當發現受騙欲解約時,依約也只能拿回3分
之1以下金錢。本府收到申訴該公司不當行銷行法之案件迄今已達數十件之多,縱該公司強調其業務員皆有揭露正
確的消費資訊,否認有不當行銷保單情事,惟從申訴資料及受害消費者之陳述中發現,所指摘之行銷話術及廣告
單大同小異,似透過同一教育訓練所致;且大部分受害消費者根本無資力繳納每年高額之保險費,如定期繳納高
額保險費將導致生活難以為繼,顯悖於一般人理財規劃之常情,更顯得旨揭公司之辯解殊難採信,該公司欲以不
實資料欺騙不知情消費者、賺取高額佣金之意圖昭然若揭,損害消費者權益甚鉅。
三、是核其行為,主觀上詐欺不法獲利之故意明確,客觀上隱匿重要之消費資訊而為不實說明,致消費者陷於錯誤,
  而交付自己之財產與該公司及負責人辦理保險,產生之財務壓力直接導致受害者的解約損失或借款利息損失,
  損害且與其詐術間因果關係洵然存在,顯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責相涉。
四、爰依首揭相關法條,檢具如附件之申訴表類影本,移送與貴機關,惠請與以處理,依法偵查辦理,以懲奸惡。
正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副本: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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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退回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乙案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6日, 11:40

退回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乙案

發佈日期: 2008/09/05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98,202,20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82,022,030元乙案,因該公司前有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經裁罰在案且迄未改善,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合理確保相關法令遵循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全案應予退回。


(資料來源: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4773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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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對永達的評價 : 屢勸屢犯型▲黑牛區 -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05 pm

消基會對永達的評價 : 屢勸屢犯型▲黑牛區 -少數不肖業務員的行為? 別傻了.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 屢勸屢犯型▲黑牛區 下載次數: 0 次 點數: 0 點 時間: 2006-06-27 10:07:05




地  址:103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6號3樓
電  話:02-8596-1601
申訴內容:
貴公司業務員誘導客戶借錢來存保單,又以代墊七成保費,誘使保戶開出高於本身能力3到5倍以上的高額保單,宣稱可“預留將來開戶回存的節稅空間”,公司及業務員以此手法賺取高額佣金,當客戶發現時卻置之不理。

2006-01-19 案件登入
2006-01-25 處理過程(略)
2006-04-28 公司延宕不處理,案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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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增額壽險 可對抗通膨嗎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10 pm

[新聞]增額壽險 可對抗通膨嗎 (2008.6.3)
版主: maggie

發表回覆 3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新聞]增額壽險 可對抗通膨嗎 (2008.6.3)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22日, 23:2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專題報導】
http://udn.com/NEWS/STOCK/STO9/4367370.shtml


不景氣,物價飛漲,任何可以對抗通膨的投資、理財工具,都受到注意,但如果你只是一般升斗小民,手邊又沒有多餘閒錢,號稱可以對抗通膨的「增額壽險」,還是不要列入優先考量。

「增額」壽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額會變大,但增額壽險,其實只適合真正有錢的高資產族購買,一般人買了會嫌貴。宏觀財務顧問公司協理陳敏莉直言,增額壽險,是花很大的成本,去買一個「未來的增值價值」,一般人真的沒有必要購買。

陳敏莉解釋,許多增額壽險都強調,保戶購買後,保額會變大,變大後,就可以對抗通貨膨脹,但問題是,「何時會變大?」其實很多張增額壽險,都是「繳費期滿」,保額才會變大,問題是,繳費期滿都已經是20年以後,但通膨,卻是眼前的問題,並非20年後才碰到。

陳敏莉還說,增額壽險,另一個盲點是,這種保單會變大的,是「保額」,但保額,是要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即身故或全殘時,由家屬領回,但一般人會誤以為,這張保單變大的價值,自己可以拿來用到,其實不然,試想,最後保額是由家屬領回,又要怎樣對抗眼前的通膨問題。

增額壽險,到底有多貴?假設30歲男性,買一張50萬保額的定期壽險,一年保費支出大概1萬元上下,但如果買一張增額壽險,視各壽險公司訂價,但一年最起碼也要支出8萬到12.5萬元,才能買到50萬元保額,是定期壽險的10倍費用。

不過,有節稅需求的人,的確會被增額壽險吸引;例如有市售增額壽險宣稱,購買時1,500萬元保額,到當事人100歲時,保額會長大到2,400萬元,此時,被保險人若身故,子女未來繳遺產稅,就可以由這筆保險金支應,保險給付則免計入遺產總額。

【2008/06/03 聯合報】admin
系統管理員

文章: 84
註冊時間: 2008年 9月 14日, 22:23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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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增額壽險 可對抗通膨嗎 (2008.6.3)
由 linwn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27日, 09:34

看起來真的是永達這些sales騙了我們linwn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8年 10月 3日, 07:03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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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增額壽險 可對抗通膨嗎 (2008.6.3)
由 maggie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27日, 14:47

永達業務賣增額壽險給我們這些所謂的「門外漢」,保單上寫的密密麻麻數字一般人誰看的懂,更何況是七八十歲的老人,一輩子僅存的積蓄就全部投資在這份保單上,永達這種誤導式銷售模式, 金管會已經麻木不仁,我們唯有靠自救會的力量訴諸大眾媒體召開記者會,揭發永達招攬實錄,受害人皆會一起上各大媒體陳述事實,如你有任何對保單的疑問或手上握有任何證據,請盡快聯絡我們!!maggie

文章: 27
註冊時間: 2008年 10月 1日, 13:40
最後由 senyausa 於 週日 11月 02, 2008 3:1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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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保險節稅 別踩地雷(2008/02/26 別懷疑,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13 pm

[新聞]保險節稅 別踩地雷(2008/02/26 別懷疑, 永達賣的複利增額保單也是)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19日, 21:59

引用自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 ... _ID=112518
請注意下列爭議 3 紅字部份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專題報導】

很多高資產人士買保險,最大目的就是節稅。但專家指出,高額投保節稅的個案,最後只要進入法院,投保人的勝訴機率非常低。

分析這些敗訴投保人的共通點,包括高齡、重病、舉債、短期高額投保,只要有上述原因,最後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長年研究保險稅務爭議案。他說,法院對保險避稅案的判決,主要看投保人的動機,至於保什麼險種是次要的,到目前為止,他沒看過進入法院的保險節稅爭議案件有任何一件是勝訴的。

爭議1/年齡太大了

若從判決結果來分析,邱正弘說,這些敗訴的個案,投保第1大爭議點,就是「投保人年齡太大」。例如有一名投保人,高達77歲買保單,而且還是買一張限制投保年齡必須在74歲以下的終身壽險,這種明顯違規的狀況,法院一抓到就會認定當事人是藉投保「避稅」。

還有一個個案,是投保人已經81歲,買了一張要繳2,500萬元保費的投資型保單,結果兩年後,當事人死亡。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產生的投資獲利約2,451萬元,全部都要計入遺產課稅,這張投資型保單買了也沒有起作用。

為什麼年紀這麼大了,才買保險?道理很簡單,邱正弘說,當事人多半已罹患重病,但資產很多,急著在短時間移轉給下一代,很多高齡投保者,幾乎都是在投保時已知患病,這也成為容易被法院抓到的第2大投保節稅把柄。

爭議2/已罹患重病

例如有一個個案,當事人在填寫要保書時,就明白告知保險公司,醫院已確定她腦部有腫瘤,並且已經開始電療,這位當事人在投保5個月後就去世,她在患病時買的保單,產生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最後也被計入遺產課稅。

還有一個個案,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被診斷出肺部已有惡性腫瘤,隨後他向保險公司投保年金險,因為年金險不用體檢。當事人在投保後不到一年就過世,且去世前一個月還在買保險。

邱正弘說,如果當事人知道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才急著買保險,尤其又是上千萬元的大保單,這種避稅動機太過明顯。

有一名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上就寫著當事人投保時已身患重病,所以,死亡結果並非「不可抗力的事故」,而這些當事人重病投保時「繳交鉅額保費」,不管就投保動機、金額及健康因素判斷,當事人都是想藉投保來規避遺產稅。

邱正弘說,以他經手的個案,如果投保人在買保險3年內死亡,都會被法院認定這些人的「投保動機」就是避稅,還有人投保後7年才過世,最後還是被稅捐單位要求補繳遺產稅,更不用提才幾個月的個案,幾乎都是敗訴。

壽險業者則建議,用保險做租稅規畫要趁早做,買保單到過世的時間至少要拉長或10年左右。如果做了長期規畫,節稅動機不會被法院認定那麼強烈。

爭議3/保費≧保額

第3大敗訴原因,邱正弘說集中在「保費等於或大於保額」的保單。這種保單其實很多,包括各種增額、增值型傳統壽險、養老險、即期年金保險,還有屬於投資型保單的「變額萬能壽險」。

這種節稅作法,多半是希望提高保費支出,用意在壓低投保人自己的現金資產,不要都加在遺產總額內。例如用1,000萬保費去買800萬元保額,但對法院來說,「花大錢買小保障」,不但違反保險的「保障精神」,也違反人之常情。

而且不管保費高低,只要保費大於保額,都會引起注意;例如有一個個案,投保人花了150萬元買一張投資型保單,但這張投資型保單的保額僅75萬元。

法院最後認定,當事人「保額保障僅及所繳保費的一半」,當事人其實是想將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降低,就投保風險分擔及經濟上相互扶持精神,都有違保險原意,這些資金還是要計入遺產課稅。

爭議4/舉債投保

第4個敗訴原因,是「舉債投保」,這種做法,是當事人想要用借款來創造「更多的負債金額」,因為負債不是資產,也可以讓自己計入遺產總額的資金,壓得更低。

例如有一個個案,投保人一輩子都沒有借過錢,但花了快3,000萬元買一張躉繳保單,法院發現,當事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高達1.3億元,沒有其他負債,但卻要借數千萬元來買保險。

雖然當事人家屬也提出理由,即手邊是有資產,但卻是一筆土地,因為變現不易,所以,才跟銀行抵押貸款借錢來投保。但法院認為,既然土地都能向銀行借到錢,表示「並非不易融通」,當事人有上億資產,又沒有現金需求,借款來買保險,實屬沒有必要,這筆借款投保的金額,約2,500萬元,最後也被計入遺產課稅。

爭議5/保單受益人狀況

第5大關鍵,是法院會看這些投保案件中「下一代」的背景,尤其是保單受益人,「需不需要被保護」。但偏偏高資產人士的下一代,幾乎都很爭氣,衣食無缺。

邱正弘舉例說,有位法官很仔細的調查了某個案中,被繼承人的下一代,當事人的子女中,有的是中學老師、藥局負責人、廣播業負責人,還有一人是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這些子女不但全部都有固定的工作,而且社會地位都很高;因此,法官便以當事人子女收入相當穩定為理由,認為當事人投保「動機」,不是保障子女生活,而是「避稅」,最後也是判當事人敗訴。

也有一些高資產人士,並沒有上述的「高齡、重病、舉債」等狀況,為了避稅的投保爭議把柄,但最後,卻栽他的業務人員手上。

邱正弘說,例如投保保額在1,500萬元以上者,依規定承保業務人員必須填寫「鉅額個人保險業務員報告書」,有很多個案在報告書上「購買本保險目的」這一欄,業務人員就寫著:「節稅」。

買保險,就是為了節稅,而且還是保險業務人員自己寫的,這對國稅局和法院而言,根本就是人贓俱獲,不用再找其他理由,就可以要當事人乖乖繳稅或補稅。

【2008/02/26 聯合報】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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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永達詐欺案 受害金額逾億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17 pm

[新聞]永達詐欺案 受害金額逾億(2008/2/13)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22日, 13:10

引用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 ... 86,00.html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永達保險詐欺案自救會昨天指出,經由永達、維琳保險經紀公司,用「優惠存款」、「理財帳戶」及「存款送保險」等字眼進行招攬 全球、宏泰、國寶人壽等保險公司的爭議保單有四種,受害金額業已超過一億餘元,其中一名民眾受害金額就逾五千萬元。

 金管會在二月五日已對永達公司行政處罰二七○萬元。但自救會認為,這是主管機關「消毒」的作法,因為金管會長期忽視受害民眾的申訴,使得受害人遍及全台,自救會本來就打算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陳情,並指控金管會疑涉瀆職。

 目前,永達事件自救會(http://groups.google.com/group/justice2008)受理受害的民眾,全台上百名受害者,截至昨天為止,受害金額達一億零八十五萬元,人數與金額仍持續增加,其中一名受害者金額多達五千萬元,是自救會受理最近三年來受害金額最大的一筆。

 該自救會指出,永達公司至少以下列三種不實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詐騙:

 一、繳交保費二十年後期滿,開始每年領錢出來用,本金還會變大等。但所謂的領錢是要用保單質借。根本不是存款帳戶。因為這是不分紅保單,要用錢一定要用借的,用借的一定會有利息,借的錢未來也要還。

 二、永達的業務員跟保戶說明如果錢不夠可以領出來再存進去帳戶,或是慫恿保戶把錢借出來繳錢賺利差。但是目前貸款利率(二.九九%至五.○五%)遠大於保單增值利率的一.五%。

 三、宣稱投資報酬率稱年息三%至六%。但事實是,投保前二十年只有一.五%,約五十年後,才達三%。甚至宣稱前二十年有三%的增值利潤,其實是保額(身故理賠金)每年增加三%;而身故理賠金是要「身亡」才能適用。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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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北檢:由肅黑專組進行偵辦中(2008/2/13)
由 rital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11日, 11:40

引用自: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0+122008021300587,00.html

北檢:由肅黑專組進行偵辦中
2008-02-13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永達保險經紀公司疑似涉及以優惠存款等理財之名進行詐欺,被害人遍及全台醫師等各界人士,目前消保官受理受害人申訴的被騙金額超過一億餘元。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日前將永達負責人吳文永、業務員黃滿英等人,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昨天指出,全案將由檢肅黑金專組進行偵辦。

 這件保險經紀公司涉及詐欺案件,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是在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將永達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其業務員黃滿英等人,以涉及刑事詐欺等罪嫌移送法辦。

 移送函文指出,永達以優惠存款、退休理財規劃的名義,藉「存款送免費保險」、「提款免利息」等不實話語,導致至少三十二名民眾陷於錯誤,將與年收入顯不相當的高額金錢或養老金存入所謂「帳戶」,等到首次提款或收到保險費繳納通知後,才知道所謂的「存款」竟然是儲蓄險;而所謂借款,竟然是用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當民眾發現受騙欲解約時,依約卻只能拿回三分之一以下的金錢。

 據指出,永達公司在消保官查詢時,向消保官室強調,其業務員都有揭露正確的消費資訊,否認有不當行銷保單情事。

 但北市府消保官王治宇表示,從申訴資料及受害消費者的陳述發現,大部分受害消費者根本無資力繳納每年高額的保險費,如定期繳納高額保險費將導致生活難以為繼,顯悖於一般理財規劃的常情。r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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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永達詐欺案 受害金額逾億(2008/2/13)
由 sufferer2008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14日, 14:41

網站上熱烈討論著商品本身的價值,是否有利於被保險人?其著眼點究竟應在何處?
宏泰販售此保單的原意在哪裡?
永達銷售時的行為是否符合宏泰規劃保單的目的?
當兩者的具體事實彼此不符合時,究竟應要由誰負責法律責任? 那道義責任呢?
鍵入"永達"跳出來的連結 佈滿該公司的公益活動訊息,新聞與廣告,這是永達自我宣示的社會責任,
至於對保戶的責任該由誰來擔呢? 消費者自己嗎!!!!

有人說精算師都算過了;金管會嚴格審核過了
商品本身沒問題, 放心! 金管會掛保證的東西,不會出錯,
有問題的是你們保戶,不知道靈活運用槓桿平衡,為自己創造更多資金使用的空間!!

是否該恨自己只是永達的保戶.而不是精算師,但願人人都知道怎麼算,怎麼用,

有人冷言冷語的說保險就是這麼一回事,把錢給別人用,把自己的一輩子陷入一個深坑,
誰叫你要貪心,保險本身就不是個好東西.

事實上有多少人是為了貪,而踩入這個坑呢? 受害保護不乏醫師,銀行業,工程師,老師,公務人員等高知識份子,有著正當職業,被視為賺錢的標靶,絕大多數的人老老實實過日子,保守的規劃未來的生活,辛苦的錢就得這麼一輩子栽入宏泰戶頭.
貪求生存算不算是奢求呢?

姑且不論商品本身的價值是否好壞,永達的行徑已經讓商品價值每況愈下,讓企業"宏泰"污名化,
兩者的名號響亮不再是美譽,必然總是得與一個接著一個的保險受害者的故事劃上等號,
消費者不禁懷疑究竟是銷售商品的行為或是商品本身出了問題?

永達代銷,宏泰出品的保險商品到底有沒有問題呢?

引人深思的問題是,商品若有其存在價值,也符合消費者的需求,是否真需要以不實手法誘騙民眾購買?

也有人說這些事件只是某些保險業務員的惡劣行徑為高額酬庸所引發的社會現象,是少數,既是少數,請相關厲害人應當妥善處裡,防杜類似不時招覽行為的事件再次發生.

建立企業形象不是易事,受到這些毀損商譽的輿論與新聞的壓力,
不僅僅直接傷害一個有良好形象的企業聲譽,也直接的影響其最為根本的商品銷售業績,
但未見兩者公司膽敢直接或間接的對問題本身有效的處裡.

上述又再次突顯金管會給予保險企業的授權過於浮濫,
對於保險公司與保險人經紀公司的監督與管理出現瑕疵,
我想問金管會諸公
消費者能否放心的相信金管會監督相關企業能力與評定商品價值的審核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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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申訴流程及經驗分享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20 pm

我的申訴流程及經驗分享
我是在5月份開始和永達及全球人壽申訴, 協商失敗後才開始向金管會及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很快有了回應並召開協商會, 雖然協商仍無結果, 但消保官的熱心, 仍讓我們感激在心. 金管會到現在仍未開會, 理由是"人手太少", "申訴案件太多". 預計下週會去金管會開會, 到時候再向各位報告.

在決定開始行動前, 先準備隻錄音筆, 每個過程都要錄音. 由其是在業務員仍未有戒心時, 較容易真實地還原當初招攬過程.

如果您也是被業務員詐欺而買了保單, 我分享我的申訴經驗如下

1. 業務員(永達)
如果您尚未掌握證據時, 這是最好的錄音時機. 在尚未正式協商之前, 可以先單獨找業務員談談, 要業務員重新解釋保單的重點. 最好能讓他重覆再說出當初招攬的話術. 這些錄音是可以當證據的. 正式協商時, 可能連業務員主管也會出面, 但仍是有機會錄到相關話術.

2.全球人壽
別指望他們會認錯. 我個人覺得到這裡是浪費時間而已. 除了業務員, 在場有還有全球人壽管理保經門的經理, 永達也會有(法務?)代表出席. 我列出了業務員涉詐欺的幾個重點. 業務員仍是不斷重複保單的優點. 全球人壽的經理, 我認為是個不中立的人. 我在場不斷想讓業務員重覆說出"領(借)錢幾乎不用成本"的話術,在業務員快說出口時 ,居然被他中斷說"我沒聽過有業務員會用這種白目的話術". 然後業務員立刻否認自己曾經說過這類話術. 幸好我之前已錄下該話術.
以上永達及全球的協商, 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錄音蒐證. 如果您早握有明確的證據, 就別再那裡浪費時間了.


3. 消保官
我聽到的消保官都是很熱心的人. 他們的角色就是要保護消費者. 但可惜消保官不是保險公司的上司, 權力有限. 消保官無法強制保險公司做出任何處置, 所以保險公司不怎麼在意這個協調會, 全球人壽出席人員居然只是位很年輕的客服人員, 在場幾乎未發言. 而消保官能做的, 是整理相關的資料, 移送到警局或檢察官. 所以消保官會徵詢您的想法, 然後建議您到與他合作的警局做筆錄. 當場您也可請求由消保官直接以詐欺罪移送業務員. 詐欺是公訴罪, 只要您提出, 檢察官就會受理, 也不用花律師費. 但會不會起訴, 會不會定罪, 都是未知數. 永達人員可能會威脅您涉及誣告, 但只要您的陳述都是事實, 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消保官線上申訴 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71

4 金管會(我還沒去,所以沒親身經驗)
最近連動債的事件, 消基會指出,金管會負責監督、管理國內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但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採取消極放任態度,是國內金融秩序紊亂主因.
從網路上查到受害保戶的金管會的看法, 大都不是很好. 由於金管會的消極作為, 除非您有掌握足夠詐欺的證據, 不然可能結果不會令人滿意.
而您向金管會申訴, 案件一定會先回到全球及永達, 等您與這兩間公司協商不成, 或是您已先自行與全球永達協商失敗了, 才能到金管會協商. 有受害保戶提過, 因為帶了台灣之聲許先生去永達協商被拒, 最後直接去金管會協商. 有這個先例, 如果您不耐煩和永達及全球協商(我的經驗是浪費時間), 也許可以直接用電話把這兩間公司的人罵一罵,拒絕協商, 然後打電話去催金管會快點開會.

金管會保險申訴區 http://www.ib.gov.tw/lp.asp?CtNode=41&C ... DSD=5&mp=1
申訴表格下載 http://www.ib.gov.tw/public/Data/6103014562171.doc , 要用掛號郵寄申請.

5.消基會(我還沒去,所以沒親身經驗)
消基會最近告上監察院說金管會有四大失職,包括連動債案, 亞力山大案、中華商銀等銀行倒閉被接管,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形同虛設等. 也許可以再加上一條永達案.

消基會申訴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
參考文 消基會告金管會 http://justice.map2score.com/viewtopic.php?f=9&t=26

6.監察院(我還沒去,所以沒親身經驗)
監察院是調查公務人員失職的地方, 所以別搞錯申訴對象了. 要等到您去金管會開會後, 針對金管會的不作為提出申訴.

監察院陳情網址 http://www.cy.gov.tw/mailbox_02.asp
參考文 金管會的角色 http://justice.map2score.com/viewtopic.php?f=9&t=10
補充金管會申訴方式
經過自救會成員的提醒, 不要用傳真的方式傳去金管會, 最後會沒有下文. 郵寄請用掛號.

另外她也提供了金管會線上申訴信箱 :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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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定存VS轉出運用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26 pm

銀行定存VS轉出運用
週日, 05 十月 2008 20:08 管理者 文章索引
銀行定存VS轉出運用
房貸運用~存款退休
存款≠保本 負利率時代來臨
輕鬆優惠理財—退休試算表
輕輕鬆鬆優惠理財—若轉出投資
輕鬆優惠理財—轉還房貸
一般存款VS優惠存款
業務員手寫試算紙
全部頁面
頁 1 總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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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文章senyausa » 週日 11月 02, 2008 3:39 pm

相關法條
週六, 27 九月 2008 23:53 管理者 相關法條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 ... em=381433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日前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
金管會於受理該公司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衍生爭議案時,

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其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一、受裁罰之對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部分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有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方式招攬保險商品,

  所涉不當招攬行為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規定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即刻改正招攬制度併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四、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或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落實相關法令遵循,

  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另金管會亦對案關之往來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予以糾正,雖該二公司對業務行銷招攬已訂相關規範,

惟其對保險經紀人之招攬作業處理準則及程序未見完善,且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是否確實執行該規範未善盡管理督導之責,

致保戶權益受損,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前段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補 充 教 材 ( 保 險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 充 教 材
第 167 條
第 167- 2 條
第 177 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違反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再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命其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依第二項第三款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內政部撤銷其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一款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監理處分之效力】
保險業收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應將其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補 充 教 材 (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 充 教 材

第36條: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

一、申領執業證書時具報不實者。

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

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事項。

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五、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六、有以不當之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等行為。

七、挪用或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者。

八、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書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行為受刑之宣告者。

十、經營執業證書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者。

十一、向保險人索取不合理之報酬,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規定。

十二、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十三、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四、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者。

十五、其他有損保險經紀人形象者。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 2月 5日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過去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不當文宣招攬保險業務,

由於之前已加強宣導不得以類似手法招攬,重罰永達保經新台幣 270萬元,也是金管會第一次處分保險經紀人公司。

金管會表示,永達保經兩年前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不當文宣招攬終身增額壽險保單,實際上賣保險,

但文宣、廣告、行銷術語等卻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存款優惠專案,當時衍生不少爭議。

金管會受理永達保經相關爭議,經兩年調查,發現永達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除核處永達保經 270萬元罰鍰外,

並要求立即改正招攬制度。金管會表示,永達保經一年保費收入50餘億元,為主要保經業者之一,

這次透過重罰,除因過去已加強宣導不得以銀行存款方式招攬保單,也希望立下警示效果,保經公司與保險業者一樣,同樣需遵守相關法規。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裁罰永達保經,根據該法規,最低可處90萬元,最高可處 450萬元罰鍰,

第一次對保險經紀人公司處分,就核處最低罰鍰的三倍金額,算重罰。

金管會表示,宏泰人壽、全球人壽保險公司為永達保經爭議保單的往來保險公司,

認為宏泰、全球雖然對業務行銷招攬已訂相關規範,但仍須儘管理、督導往來保經公司的責任,對宏泰、全球處糾正、限期改善處分。

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或業務員于招攬保險商品時,應落實相關法令,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宣傳、廣告。

評析:對於主管機關開鍘處罰保險經紀公司,感到快樂的...就只有保險同業。
但是,廣大的客戶...問題解決了嗎?錢退回來了嗎?別高興太早,忘了你要的是什麼?

   270萬 V.S. 50億 ==> 0.05%

   什麼叫作"九牛一毛"?大概就是這個比例吧!! 1:2000

   如果這個數字不會"痛" . . . 那肯定不會"癢" . . .

   原來"不痛不癢"的成語是用在這!? (教育部又有新成語可以論述了)

   我們對於已經拿回本金的保戶感到欣慰 . . .

   對於還在努力的朋友 . . . 給你加油!! 加油!! 加滿油!!

   祝 各位好朋友 . . .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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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保險從業人員爆出本案內幕

文章senyausa » 週五 11月 21, 2008 9:10 pm

轉貼]資深保險從業人員爆出本案內幕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7日, 12:11

以下內容轉貼自
永達維琳不實招攬全球宏泰國寶保單之受害保戶全國自救會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justice2008 (此討論群組已關站)
***********************************************************

我是在保險行業工作快20年的人,對於這次的事件, 個人覺得只是冰山的一角(事實並沒有完全顯露出來)!!

其實最早出現類似爭議保單的東西,是出現在約民國90年前後的事了...連續性的降息, 讓保險公司在保單
預定利率上吃足苦頭, 也因此而調降預定利率。 約在全球人壽提出所謂104保單的那個時節, 讓全球人壽從
國寶人壽挖角而來的業務副總鄭XX(傳聞為全球總經理同學,同時也是某經代公司後台老闆跟數家經代的幕後股東...)
藉著這個104保單而一戰成名, 當然這個保單所引起的糾紛就是全球人壽申訴糾紛市佔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那時也是由保險公司的經代部門配合永達,錠嵂...保險經代公司以104保單長年期轉短年期時只要負擔準備金
差額, 乃是有利可圖, 而以此為話術,搭配保險公司經代部門的公文演出, 創造了單月保費跟保單件數的奇蹟....

其後, 維琳保經的老總劉X華從永達挖角了一大批永達訓練有素的業務員, 並且買下永達原來在中山北路的總部, 其後
永達吳文X總經理不知用甚麼樣的方法,說服當時宏泰夏總經理夏XX跟精算師陳啟崇讓宏泰可以同意在增額終身型壽險的保單首頁打上【保單借款利率終身
2.99%】的字樣, 讓宏泰人壽這張保單也吸收了不少的保費, 也讓全球人壽備感威脅,
所以在那時全球資深業務副總正兼管銀行保險, 從銀行理專的說明中也是有表達全球人壽跟進這個作法的意思。

但是後來是否有實施就不知道了!!當然, 永達取得宏泰的合作後, 也要求全球跟國寶人壽提高佣金併合作此類型業務, 但是全球人壽因荷蘭總部的壓
力, 卻反向調低佣金, 而國寶人壽因體質的關係, 也不敢接受太多此類業務,因此,這類型的業務後來大部份都轉到宏泰去了。

令我感到疑惑的是,永達利用這類保單從宏泰取得高的佣金,其後回過頭去買了宏泰人壽的股份,甚至利用這層關係要求宏泰人壽中止與其它經代的關係,由永達
成為增額終身保單的唯一專賣窗口。另人不解的是,宏泰人壽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國端竟然也同意這種不符常理的要求,進而要求宏泰經代部門與所有(一說大部
份)經代中止合約,當然聽說最近因為特別的原因,又開始與經代公司慢慢建立合約關係了。

這些歷史說起來不難,但是疑點一直都沒有人去問跟回答:
1、宏泰人壽當時的精算師是陳啟崇,他是增額終身商品的開發跟簽證的精算師,也造成了宏泰人壽的重大損失,怎可一走了之就不再追究他的過失跟未盡精算師
應盡責任的罪過呢?據說在國寶他也用某種不甚適當的方式幫國寶人壽美化帳面,減少虧損,瞞過主管機關跟普羅大眾,這種行為主管機關實在是應該給予處
份。
2、夏銘賢先生當時為宏泰人壽總經理,終身2.99%的保單貸款利率保證,是否合乎常規?到底精算師跟總經理間,是那一位先生應該要負責任?總不能說現
在兩位先生都不在宏泰人壽,所以都要周國端先生來負責?這樣子似乎是有點【前人砍樹,後人中暑】不合理呢。
3、周國端董事長以公司政策為理由,要求跟所有(或大部份)經代公司中止合約,個人認為應該給予一個公開且合理的說明,不然誠信何在?更何況是身處誠信
行業理所做的不合誠信的動作與態度。
4、全球人壽是所有事件的起火點,當時的鄭資深副總,目前官位仍坐的十分安穩,繼續當他眾多經代公司的幕後股東,主管機關坐視不管,應予譴責,而全球人
壽劉先覺總經理多方維護【老同學】的權益與做為,也令吾人十分好奇,難道這就是荷蘭人加上我方社會文化後的新產物嗎?

5、永達利用從宏泰取得的錢回頭入股宏泰,據說是周董主導的,周董除應該說明他跟吳文X的關係外,也應該說清楚萬一永達被要求反還佣金致破產時,宏泰人
壽該如何解決永達跟宏泰間的關係跟財務問題?(廚房真的不好呆的說)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說這些不合常規的事有人做了,只要換過工作就一切化為理所當然,也不需要被追究責任時,個人相信,以保險局現有這麼
微薄的人力配置,絕對無法讓廣大的保戶安心的,大家就等著下一波問題保單的爆發吧.....恭喜發財,年年如意!!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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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討保費訴訟自救會已經成立-歡迎加入 (

文章senyausa » 週五 11月 21, 2008 9:15 pm

[轉貼]南台灣討保費訴訟自救會已經成立-歡迎加入 (此自救會已消失)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9月 17日, 12:48

[轉貼]資料引自 醫聲論壇 http://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 ... &sk=t&sd=a

經過了一個多月的折騰
南台灣討保費訴訟自救會已經於1月12日成立, 目前成員有12人 (含醫師10人) 總計年保費約3000萬
全球/宏泰/維琳/永達增額壽險受害者,歡迎加入
凡是南台灣被不實招攬全球金彩306和宏泰增額壽險者,歡迎加入
我們已經研擬好方向, 以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並行為主軸,法律會還我們的公
道(保險公司,經紀人公司,業務員都合法列為被告)
個人平均律師費不會太高(應該比台灣之聲許榮琪便宜),也不再白費力氣
目的是討回所有保費(加計利息)
因為目前我們的大本營在高雄, 受害者在屏東/ 高雄/ 台南,因此以三大縣市
為主,但也不排除全台灣集體串聯
我們會嘗試由各縣市醫師公會或全聯會通告醫師會員來達到全台灣集體串聯
目前接洽中的律師 張xx律師 聯絡方式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電話 07-5226665 呉
Email kelly610612@yahoo.com.tw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明成四路6號11樓(高市高等法院附近)

viewtopic.php?f=37&t=856
viewtopic.php?f=37&t=3635
http://tw.myblog.yahoo.com/sunlichem-insurance/
http://www.taiwan.url.tw/phpBB/viewtopic.php?t=126
各位所要做得事有幾件
1立刻收集不實招攬證據(錄音,錄影,字據,DM.......)--小心別讓業務員發現
證據弱的人會比較不容易成功, 但人多可能可以彌補, 細節和律師再談
2寫下當年被不實招攬的經過
3和我聯絡 xxxxxxxx@yahoo.com.tw
xxxxxxxx@gmail.com
_________________
鄉愿,德之賊也
法律會還我們公道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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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爆永達業務行銷內幕始末

文章senyausa » 週五 11月 21, 2008 9:17 pm

[轉貼]踢爆永達業務行銷內幕始末
由 訪客 發表於 2008年 9月 22日, 11:10

引用自 http://tw.myblog.yahoo.com/jw!tT3IYPmeE ... e?mid=1911

永達業務員在市場上用此類"新聞報導"手法行銷欺騙消費者可以說從開業至今一直都是如此都沒有改變過,壽險業的業務員及有些保險公司都知道此一行為,甚至很多的消費者都被接觸過。

永達從開業開始,負責人吳文永與一起開業的一些高階主管即研擬出此類相關話術教導業務員用此方法銷售(所以永達總經理說業務員以不當話術誤導客戶,這是推託之詞),任何曾在永達任職過的業務員都知道,比如此新聞報導業務員也被騙一樣。

因為負責人吳文永本身具有精算師資格,過去曾在保險公司任職過,因為懂的保單設計的原理, 所以就利用保險解約金或現金價值的數字來操作,所以市場曾即一時有傳出"吳文永是精算師只懂玩數字遊戲,不懂得什麼叫保險"。

此一商品話說從頭,永達開始最先被此類手法運用的商品是一般的儲蓄險,當時永達是結合了三家的商品組合起來計算出數字結構,後因全球人壽有一增額型保險商品,就是保額會每年增值原投保額的多少%(其實此類增額型商品早在十幾年前南山人壽就有了),永達於是改換銷售全球人壽此一商品,在市場炒作之後引起全台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等公司業務員的注意,很快傳遍全台經紀人代理人公司的學習銷售。其也有從永達出來另闢保險經紀人繼續沿用此手法的公司如台明保險經紀人等其他公司。

有錢賺誰不要,其他保險公司眼看全球人壽的此商品獨佔市場驚人,於是開始有保險公司倣傚也出此類型商品,其保險公司精算部門也因應市場需要也開發出試算表以供業務員使用,當時跟進的保險公司有全球、宏泰、國寶、遠雄、興農、幸福、中央人壽等

永達開始用此類話術在市場增員與行銷,開業初期重心放在大力增員上,每天晚上都開說明會來往籮同業的業務員,當初的話術版為房貸版(以房屋貸款20年還款相較的數字比較),後經各業務員再研發出約有5種版本話術。話術內容大都是只要存款1年2年或3年後就不用再繳,可以終身有保障,20年到期可以領比銀行定存還高甚至幾倍,如果至退休60歲、70歲、80歲....100歲 可以有多少錢,一般到100歲的數字都非常驚人,超過千萬以上甚至5.6千萬之譜

其作法就是繳前幾年的錢,用現金價值或解約金夠足以支付爾後保費時,即辦理保單質借貸款,把貸出來的錢再當保費繳進去,如此當保費有繳時保單自然會持續生效且現金價值也會因保額每年增值而保價跟著增加,然而以保單質借辦理貸款出的保費當然要返還利息,以此滾20年30.......60.70.100,最後再以身故金來抵扣貸款與質借的本金與利息。

其保單結構沒問題,保險公司沒問題,問題是出在永達經紀人總公司的教導。

1.永達教導業務員聲稱此為理財不是保險(保險本來就是理財的一種金融工具,如果不是保險,試問為何客戶收到的是保險單而不是定存單)。2.公司主管教業務員不要賣醫療險之類的附約,因為壽險售後服務較少也簡單,醫療險服務較繁瑣。3.收的保費可以較多,所以可以賺的比較多(主約的佣金比附約高)。4.公司教業務員現在能賺就賺管他3、5年以後會怎樣。5.在業界打出全台榮獲MTRD最多人數的保險單位,所以要賺錢只有這裡有別處學不到。6.進公司統一教育版本,要先學會此一類話術,出去銷售時還要先通關考試才可。

如此經營手法,不管是新舊業務原進永達只會賣此產品,不會賣其他商品包刮醫療險,業務員都惠說我們不是在賣保險是在理財(長久下來業務員不會賣醫療險),說穿了業務員根本沒有一點的保險專業,而確實是另類的變相吸金行為。其實在92年開始早已有非常多的保戶發現有異被騙而發生糾紛,要怪只能怪保戶自己貪圖數字上的誘惑加上原本臺灣人對保險的不熟悉甚至排斥的觀念,所以容易陷入被騙。可想開業短短數年即可擁有高數字資本額是如何而得來。

為何會扯上宏泰人壽,是因在風行此類商品期間曾有風波,保險公司被金管會通知,部分公司即不再玩,幾乎停掉此類商品,唯讀只剩宏泰人壽因在業界競爭的條件微弱,無其他商品可與市場上競爭為了拼業績,吳文永此時與宏泰談條件,入主持股宏泰約10%股份,與宏泰簽約專屬獨賣此商品,所有經紀人與代理人都不能再賣,所以才會誤以為是宏泰人壽的問題。

所以怎會說總公司不知道,推托是業務員個人的話術誤導客戶,其就連宏泰人壽總公司也知道永達經紀人是如何在完這樣的手法。只能說台灣主管機關監督粉爛,台灣法令不健全,管理不章,台灣保險業務員專業素質低弱,人民認識不夠,而造成亂象,否則台灣怎會有數不完的詐騙集團,被騙一次學一次乖,各位大大認識清楚,什麼是保險,投資跟保險是不同的結構,現在的投資型商品相信一定也有很多保戶被騙的團團轉,怎麼辦呢,自求多福吧,台灣的保險業務員素質本來就很低弱差勁。以後還敢跟永達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員買保險嗎??爽他們在爽,哭是你在哭喔。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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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找工作....宏泰人壽終於退保了

文章senyausa » 週五 11月 21, 2008 9:26 pm

[轉貼]努力找工作....宏泰人壽終於退保了
由 admin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5日, 21:30

轉一篇文章, 兩萬退39元 , 作者真能苦中作樂.
http://blog.xuite.net/datoci/shade/14900810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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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努力找工作....宏泰人壽終於退保了
由 rital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5日, 22:55

對ㄚ 真是苦中作樂 原來是跟宏泰解約 繳了兩萬最後退39元 可憐哪 rital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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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宏泰人壽躲在哪裡??
由 sufferer2008 發表於 2008年 10月 5日, 23:49

抗議宏泰人壽大老闆林堉璘先生坑殺保戶
以下影片為保戶抗議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違反金管會規定不得以存款字樣,不當招攬保險之規定,讓收入不多的小老百姓永久被套牢在保險債務,以高額銷售獎金利誘業務員銷售保單,獲取暴利,抗議宏泰人壽保險公司未盡監督之責,使不少保戶落入模擬兩可,似是而非的理財陷阱,從此需背負龐大債務達20年,當保戶驚覺與事實不符,且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時,更以柔性姿態說服保戶以第五年辦理減額繳清方式將不會有任何損失為由認賠,鼓勵保戶用減額繳清的方式試圖掩蓋繼承錯誤,詳見以下抗議民眾的新聞影片:
http://videoportal.aol.tw/video-detail//196291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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