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金融申訴案件 保險業占55%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7月 24, 2012 2:10 pm

金融申訴案件 保險業占55%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2.07.24 10:25 am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中心)今年1月正式運作。評議中心昨天揭露今年上半年,共收受6070件申訴案、評議案及諮詢案,其中保險業案件總量占比最高,共達3364件,比率為55%。

評議中心還表示,在上半年的評議案件中,已有415件結案,其中金融業無須賠付的有163件;金融業須賠付的則有61件。

不過賠付金額總共多少,評議中心不願透露。

評議中心表示,在6070件申訴案、評議案及諮詢案件中,銀行業有718件、保險業有3364件、證券期貨業84件。比率分別為12%、55%、1%。另有1904件,屬於其他類。

至於這些案件的爭議類型,評議中心表示,銀行業爭議案件中,以「業務招攬爭議」、「未遵循服務規範」及「違反適合度爭議」最多。

壽險業理賠類的爭議案件之中,以「理賠金額認定」、「承保範圍」及「遲延給付」最多。

證券期貨業爭議案件,以「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退費」及「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所占比率最高。

【2012/07/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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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季金融消費爭議 保險1,157件居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7月 24, 2012 4:12 pm

首季金融消費爭議 保險1,157件居冠
2012-07-24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23)日公布今年第1季接獲民眾申訴與申請評議的案件數分別為1,346件及397件,其中在申訴的件數裡頭,又以保險業占大宗,達1,157件,其他像銀行業占172件、證券業占17件。

 針對保險業被申訴的部份,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一步細分,發現壽險類占864件、產險類占269件、保險輔助人類則有24件,但無論壽險或產險類別,今年第1季爭議最多的項目,都是「理賠金額認定」,案件占比分為18.92%與19.19%。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其餘壽險類爭議較高的類型,還有「承保範圍(11.18%」、「遲延給付(7.53%)」;產險類則還有「殘廢等級認定(16.24%)」、「遲延給付(12.92%)」,若放大來看,都算是與賠償認知出現落差,導致消費者與業者之間有異議。

 至於銀行業的爭議類型方面,則是以「業務招攬爭議(50.39%)」最多,其他為「未遵循服務規範(11.42%)」、「違反適合度爭議(10.24%)」。

 另外,遭民眾申訴的壽險業者,如果換算保單件數後的申訴率,以友邦人壽0.309%最高,其次依序為中泰人壽0.259%、安聯人壽0.189%。銀行以花旗銀行26件、占15.12%最多。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過去民眾與銀行、保險、證券商接觸時,一旦發生爭議,往往得向各不同的主管機關或單位投訴,除了經常因找不到門路而耗時,且可能最終得不到回應。

 現在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國內單一、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更具有準法庭地位,對於民眾申訴案件可要求金融機構在30天期限內回覆處理結果,因此現在申訴處理效率,都已較過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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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訴案 連降3季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7月 26, 2012 11:19 am

金融機構申訴案 連降3季
2012-07-26 00:58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銀行局公布今年第2季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統計共1,505件,較前一季的1,586件減少,且是連續3季下降,若從申訴業務類別來看,則以放款類案件896件最多;其次為信用卡業務275件。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民眾申訴案件多數與債務協商有關,也就是利率、還款方式與金融機構有不同看法,希望能夠繼續爭取更有利條件。

 至於金融評議中心所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眾法規認知與業者出現爭議,多半是購買財管商品,發現與自己原先想的不同。

 如果分析申訴業務類別,在放款類案件中,以債務協商爭議居多數,主要是消費者與銀行間,對於利率調降可行性、保證人與清償證明等產生糾紛。

 信用卡業務方面,則是有些換發新卡未告知,因而造成消費者申訴。

 邱淑貞說,民眾與金融機構發生爭議時,若無法獲得合理回應,除可透過金管會申訴,還可求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她強調,為配合讓金融理財知識更為普及,民眾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過程中常發現的疑問,金管會已就「銀行金控」、「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以及「金融檢查」等4類,建立「常見問答集」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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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自保 金融消費不吃虧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7月 29, 2012 11:43 am

5招自保 金融消費不吃虧
態度委婉堅定 對上不對下 軟硬兼施 備齊文件 拿捏談判分寸
2012年07月29日 金融消費爭議時有所聞,若能先了解金融機構處理模式,將可大幅增加協商的勝算。董孟航攝
【王立德╱台北報導】台灣金融業競爭激烈,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為求業績,銷售過程往往引發爭議,金融業者建議,若能掌握協商技巧,可增加協商成功的機率。金融業主管說,溝通技巧要掌握5大原則,分別為「委婉而堅定的態度」、「協商對象對上不對下」、「軟硬兼施的手段」、「收集齊備相關文件」,及「拿捏談判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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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主管說,建議採委婉而堅定的態度,是因為情緒激動脫序言行、肢體動作傷害金融業務人員、毀損金融機構財物,倘若受到金融機構「反蒐證」,對未來的溝通談判反而有嚴重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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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萬副總級以上才通
此外,金融機構系統如同官僚組織,層層疊疊。通常至少要協理級以上主管,才有基本決定權。倘若損失申訴金額超過100萬,恐怕至少要副總級以上主管才有建議或決定權。
有些人會想透過恐嚇性言詞、自我傷害性舉動、破壞營業據點財物達成理賠目標,但金融業建議,還是靈活運用談判技巧為上。如口頭向營業單位主管爭取協商時,同時間發信向主管機關申訴,及同時間傳真進金融機構總部單位署名高階主管,寄存證信函給該機構負責人,營業據點總部樓下靜坐抗議等,都是可行模式。
金融業者透露,同時間發函主管機關,總部單位或總公司負責人,通常金融機構還是會指派地方性的代表或律師出面協商,此時申訴人可堅持請申訴代表或律師轉知,請安排具有決定權的主管進行協商。
協商過程通常曠日廢時金融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建議,若金融消費爭議案件送往金融評議中心,再由金融評議中心轉送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必須在30天內答覆,是消費者可考慮的方向之一。

「作業瑕疵」申訴易成功
談判機會進行到最後,通常會真刀真槍回顧整個交易流程。這時表單、DM、交易與經手文件內容就十分重要。消費者可謹記「魔鬼就在細節裡」,DM當中是否出現勸誘的字眼,或是不合乎比例的強調利益好處,誤導或模糊帶過風險告知等。
金融主管解釋,金融機構最擔心的是作業瑕疵,只要有作業瑕疵,多半申訴成功的機會就很高。這些瑕疵例如:非本人親簽、未充分告知、風險屬性不符合申購該產品、投資人年紀大、學歷低、過去未有相關投資經驗等。消費者有權力反向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所有消費者本人的交易文件正本給消費者審視。
拿捏談判分寸」也很重要,金融機構的忍耐底線通常難以掌握,甚至主管常避不見面,直接委請律師或公司法務人員出馬,訴求一切依法行政,申訴人將泥牛入海,曠日廢時。金融業者以實際經驗分析,金融消費申訴勝訴的機率低過1成。
金管會目前針對金融消費申訴案件具有100萬元以內的裁量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金額過大,最好主打「作業有瑕疵或疏失」策略,金融機構通常會積極與消費者達成和解。

《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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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結構型商品 行員須登錄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8月 07, 2012 11:01 am

賣結構型商品 行員須登錄
2012-08-07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投資人權益,8月起銀行行員賣結構型商品須登錄。銀行公會指出,結構型商品較一般商品複雜,因此未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業務人員專業能力要求需提高,從8月起將啟動結構型商品推介人員資格登錄制度。

 銀行公會指出,歷經半年多的籌畫、研議、協調及系統測試後,已完成「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推介人員登錄作業規範」及「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推介人員登錄系統」建置開發,並且在7月27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此外,金管會7月30日也已對此函復,「洽悉」在案。

 銀行公會表示,該系統除提供會員銀行即時辦理人員到職、資料變更、異動註銷等登錄功能,也能使推介人員動態情形一目瞭然,符合主管機關強化結構型商品推介人員管理及保障客戶權益的立意。

 由於金融海嘯之後,結構型商品如連動債造成許多投資爭議,據銀行公會統計到7月23日止,目前國內連動債爭議案件已處理的案件就達67,465件、未申請公會評議和解案件則有42,251件,究其原因之一是銷售人員與投資人都不專業,才導致為數眾多的爭議。

 銀行業者指出,結構型商品包括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結構式商品、連動債。其中,結構式商品相當多,依本金保障程度可分為保本型與不保本型。

 如就連結標的分類,可分為股權連結型、利率連結型、信用連結型、避險基金指數連結型、匯率連結型、原物料連結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連結型商品,是財富管理客戶重要的投資工具,未來會配合公會規定加速銷售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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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消費者約1成獲賠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8月 30, 2012 9:21 am

金融消費爭議 消費者約1成獲賠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2.08.30 02:53 am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天公布,今年1到8月,評議中心共受理1萬3198件金融消費爭議案。其中,進入「評議」程序者有1532件,評議結果判定金融業須賠付消費者有154件,約占1成比例。

金融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不願透露,金融業須賠付消費者154件的總賠付金額是多少。但若假設每件理賠金額為50萬元,金融業總賠付金額約7700萬元。

根據規定,金融爭議案進入評議中心後,評議委員會若決議金融業者須賠付,且賠付金額在10萬到100萬元之間,金融業者須接受。

不過,林國全昨天說,最近有3件個案因為消費者損失金額太大,評議結果判定,金融業賠付金額超過100萬元。

他舉例,有一位消費者投資期貨,因為期貨商的交易系統不穩定,造成消費者出現鉅額虧損。評議委員會要求期貨商賠付577萬元,但期貨商不同意,本案因而破局。

但他強調,消費者須了解,買金融商品只要「親自簽名」,除非金融業有蓄意詐騙,否則消費者起碼要負1/3責任。例如,一件60萬元投資爭議案,因為投資人有簽名,投資人的「自負額」就是20萬元。

各類型金融爭議案中,以保險業案量最多。社交名媛李珍妮日前出面指控某保險經紀人公司不當行銷案,也在評議中心處理中。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年1月成軍。林國全昨天說,成立迄今已受理1.3萬多件,有8101件消費者只是來「諮詢」評議中心的意見;另3565件是先向金融業者「申訴」,若消費者不滿意申訴結果,才能進入評議程序。

許多金融業一發現有爭議案進入評議中心,因為擔心被金管會「記點」,趕快與消費者和解。林國全說,目前每月新進案量約250件,其中高達3成是金融業主動找消費者和解。

【2012/08/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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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 簽名難卸責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8月 30, 2012 5:56 pm

金融糾紛 簽名難卸責
2012/08/30
評議中心受理1.3萬件,消費者多屬「部分有理」,只要簽字就有三分之一責任…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醒投資人,簽名前一定要三思,一旦簽了名就須負三分之一的責任。圖/經濟日報提供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新評議結果,判金融業者須賠金額逾強制賠付門檻100萬元者,有3件,最高金額為577萬元。評議中心提醒投資人簽名前一定要三思,一旦簽了名就須負三分之一的責任。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新資料,評議中心從今年1月2日成立運作,到8月28日止,共受理13,198件,其中進入評議階段的有1,532件。

評議結果判金融機構須賠付的案件,也就是消費者「有理由」的案件中,多數是屬於「部分有理」,換言之,消費者「全部有理」的案件反而不多。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全國昨(29)日特別提醒消費者,「從評議結果來看,簽名這個動作很重要」,除非金融機構蓄意欺騙,否則只要消費者簽了名,就要負一定程度的責任。

即便是金融機構有疏失,未清楚說明商品內容,但消費者自己簽了名,至少也要須三分之一的責任。

例如消費者的損失金額是50萬元,評議委員們在評議時,對於金融機構須賠付的金額,通常會先扣除三分之一的金額(約17萬元)。

評議中心也發現,保險爭議案中有不少來自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銷售管道,但對於透過保經保代銷售的招攬爭議,多數保戶申訴對象還是會找上保險公司。

此外,依法金融機構須強制賠付的金額是100萬元,也就是評議結果金融業須賠付的金額只要在100萬元以下,業者都必須賠付,100萬元以上則無強制力。

到目前為止,評議結果金融機構須賠付的金額逾100萬元的案件有3件,金額最高的一件是期貨商的577萬元,主要是因期貨商交易系統不穩定,交易出狀況,導致客戶損失。另兩件分別是229萬、147萬元,都是保險商品的銷售。

據了解,這3件的金融業者都不願賠付超過100萬元部分。業者若仍堅持,消費者可另尋訴訟程序,評議結果則可供法官參考。

除此,還有一特殊案例,投資型保單契約中明訂未保證績效,但業務人員幫保戶計算獲利,結果保戶卻賠款,評議中心引用金融消費保護法第20條規定,啟動公平合理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賠付。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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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評議中心共受理11,684件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04, 2012 5:57 pm

金融評議中心共受理11,684件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12.09.04 05:30 pm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舉行業績發表會,公布最新受理金融紛爭案件情況,從今年1月成立,到7月31日為止,共受理11,684件,包括諮詢案件7,181件 、申訴案件3,183件及評議案件1,320件。


【2012/09/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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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創雙贏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10:31 am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創雙贏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9.10 04:30 am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舉行績效發表會,邀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站立者)致詞。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
今年元月新成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8個月來,秉持公平公正專業的原則,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偏袒金融業或消費者任何一方,促成消費者與金融業雙贏,金融市場也更穩定健全。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於本月4日舉行首次績效發表會,由董事長林國全主持,除邀請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致詞外,該中心總經理何聰賢、評議主任委員姜世明也做業務執行與績效報告,之後更有評議案件解析報告,透過實際評議案例解說,讓金融業瞭解評議中心的處理情形,減少金融消費爭議。

林國全表示,當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金融商品或服務產生爭議時,可依金保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但在申請評議前,應先向金融業申訴,若金融業收受申訴之日起逾30日未為處理,或處理結果無法被消費者接受,消費者可在收到業者處理結果之日起、或在30日期限屆滿後,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林國全表示,評議中心另一重大任務,就是建立金融消費者正確的投資觀念。該中心藉由教育宣導,提升消費者的投資、理財觀念,事前防止消費爭議的發生。到8月為止,對金融業宣導活動有15場、共3,166人參加;對消費者宣導活動有12場,共3,021人參加;另加計消保官研討會,合計辦28場,總參加人數超過6,000人。

截至7月底為止,評議中心總計受理11,684件金融消費爭議案,其中諮詢案件7,181件,申訴案件3,183件及評議案件1,320件。主要爭議案件類型中,以「業務招攬」及「未遵循服務規範」案件量最多。

評議中心將申訴案件移交金融業已有處理結果者計有3,139件,達99%,其中金融服務業者與金融消費者達成和解及依申請人意見而解決紛爭的案件有1,139件。保險類爭議主要為理賠爭議,銀行類爭議多為投資型商品,其中以連動債爭議居多;評議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為68天,若自受理日起算為55天,且已結案件中於3個月內結案件數達90%。

評議中心就上述紛爭已解決案件電訪抽樣30%,消費者對評議中心的協助與整體服務表現,回答「非常滿意」及「滿意」,合計有92.7%。

【2012/09/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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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裕璋:評議中心先進作法 國外仿效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11:20 am

陳裕璋:評議中心先進作法 國外仿效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09.10 10:29 am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指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立的評議機制,提供訴訟外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紛爭的途徑,在國際上是非常先進的制度與作法。

在我國之後,其他國家也設立類似機制,例如香港在今年6月19日設立金融調解中心。可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

陳裕璋於本月4日出席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舉辦的績效發表會,他致詞時,特別感謝評議中心所有員工的努力,積極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以主動關懷的態度協助民眾,例如設立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及專責人員(AO)擔任服務窗口。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也親臨櫃檯接受民眾申訴,協助紓解民怨,最高紀錄是傾聽4個半小時,相當難得。

陳裕璋說,對於評議案件的處理,評議中心積極試行調處,並以嚴謹、公正、公平合理的精神評議,絕大多數案件均能於30日內處理有結果,其中紛爭已獲解決者將近四成;對不服申訴結果而請求評議的案件,大部分都能在3個月內結案。

此外,評議中心辦了多場金融教育宣導,使消費者與金融業界均能充分瞭解正確的金融消費觀念及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對於評議中心的努力,要特別予以肯定。

陳裕璋表示,金融業界的配合,是這個制度推動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金融業界對評議中心所送消費者的申訴都能快速處理,在期限內回覆,其中40%已獲得妥適解決。對評議中心的評議結果也都簽署書面同意,一定額度以下的金額都按評議結果處理,有助於金融消費糾紛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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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辦講座 風險比投資技巧更重要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2:22 pm

自由時報-財經焦點2012-9-10

金管會辦講座 風險比投資技巧更重要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想要增加理財知識與認識投資風險嗎?從十月起,金管會將舉辦30場投資講座,邀請多位實務經驗豐富的金融理財專家,免費傳授各種投資秘訣;不同於外界坊間舉辦的投資講座,金管會除教導大家認識各種理財工具與掌握投資技巧,更著重於「風險認識」,以及「正確理財觀念」。

為全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加強國人認識金融市場及投資風險,以及保障民眾投資權益,因此,金管會委託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與全國北、中、南與東部四區共30所社區大學,共同舉辦金融知識普及計畫「投資未來系列」。

本活動將自10月起,於全國各地社區大學陸續展開,所有場次完全免費﹔民眾可在金管會證期局的網站,連結至證基會查詢相關活動。

金管會證期局指出,本系列講座活動鎖定11大主題,在理財工具方面,包括:「股票」、「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權證交易、「買賣債券」等。

在金融知識方面的課程,有了解金融消費保護法,金融糾紛免煩惱「解讀財經資訊,掌握理財契機」以及「輕鬆搞懂國際會計準則(IFRSs),掌握投資的關鍵密碼」。在瞭解投資風險方面,包括:「識破股市投資陷阱,保障投資權益」、「買債券,您一定要知道的知識與風險」等。

證期局官員強調,舉辦這項投資講座目的,是為了推動金融知識深入社區及鄉鎮,藉由社區大學知識平台,期將正確理財觀念及各類投資工具特性與風險,透過金融理財專家,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傳達給全國民眾。

除了上述投資理財講座外,金管會也首度成立「1998金融服務專線」,即日起,民眾可以利用這個專線,進行各項金融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

金管會表示,設立「1998金融服務專線」,是把所屬的機關、金融周邊單位的服務專線電話,整併成一個簡單好記的號碼「1998」,以方便民眾在涉及金融消費及業務需要諮詢時,可以快速找到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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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糾紛? 可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2:30 pm

自由時報- 財經焦點2012-9-10

投資糾紛? 可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為協助解決民眾與金融業者的消費糾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從今年初正式上路!金管會表示,過去金融消費爭議若經由法院途徑,訴訟動輒要花上兩、三年,現在可透過評議中心處理,不僅時程可大幅縮短,消費者權益也能獲得更多保障。

由於金融商品趨向多元化與複雜化,也引起許多重大金融消費糾紛;例如: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美國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許多購買雷曼連動債的投資人,損失慘重並引發消費爭議。

因此,為了提供一個能迅速有效處理,投資人與金融業者的消費糾紛的仲裁平台,立法院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評議中心則根據此法而設立;凡民眾與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出現金融消費之爭議,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處理。

依規定,經過評議中心會議裁定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若屬於「投資性型」商品、賠付金額在一百萬以下,以及「非投資型」商品、賠付金額在十萬元以下,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評議中心裁決結果,賠償消費者。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表示,今年截至8月28日為止,受理案件共達1萬3198件;其中,有1532件進入評議,評議結果,業者必須賠付共有154件、約佔比重1成。

檢視金融消費受理案件,林國全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投資金融商品時,只要覺得自己沒有很清楚或不確定契約商品內容,千萬不要貿然簽名;因為根據實際處理經驗,除非業者在招攬過程,有明顯欺騙行為,否則,只要在契約上簽了名,消費者至少都要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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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3月內結案數90%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3:19 pm

評議中心3月內結案數90%
2012-09-10 01:23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前排右起)、總經理何聰賢及評議主任委員姜世明。圖/張中昌

 今年1月才剛揭牌運作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截至7月底已受理逾1.1萬筆案件,除了諮詢案件占多數,共有7,181筆,其餘還包括申訴案件3,183筆、評議案件1,320筆。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何聰賢指出,屬於申訴的案件在經過移交相關業者處理後,有1,139筆獲得解決,金融機構也因此給付消費者超過6,169萬元,顯示對於保障民眾權益,確實能發揮一定影響力。

 他解釋,當民眾與金融機構發生爭議並提出反應後,都會先站在協助消費者立場上,把案件移交金融業者處理,由當事者雙方先協調,看這些申訴案件能否成功達成共識。

 就今年前7月來看,3,183筆申訴案中,轉交金融機構處理、並在30天內回覆處理結果的比重達81%,而處理結果有519筆屬「和解」、620筆「依申訴人意見」,申訴紛爭解決率為36%。

 何聰賢指出,該中心曾就紛爭解決案件進行3成的電訪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評議中心的協助與整體服務表現,有92.7%都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主任委員姜世明表示,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方無法就申訴案件達成共識時,就會進入「評議」階段,截至7月底,1,320筆爭議案件,以保險類1,078筆最多,銀行類、證期類則各為225件與17件。

 分析這些案件,保險類主要為理賠爭議,銀行類則多在投資型商品發生問題,其中又以連動債最多。

 姜世明提醒,只要金融機構不是以威脅、詐欺方式讓客戶在契約上簽名消費,基本上民眾本身同樣需負擔部分責任,因此未來民眾進行任何金融消費行為時,最好看清契約內容,再決定是否簽名,這十分重要。

 事實上,進入評議階段案件,自受理日起算平均處理天數為55天,而且已結案件中,在3個月內結案件數達90%,可見透過評議中心處理金融爭議,比過去透過司法系統更有效率。

 今年1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後,也積極辦理對金融機構、消費者的教育宣導,累計對金融機構宣導活動有15場,參與人數3,166人;對消費者宣導活動有12場,參與人數3,021人,總參與人數逾6,000人,讓更多人可瞭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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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評議中心 國際先進作法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10, 2012 3:21 pm

成立評議中心 國際先進作法
2012-09-10 01:23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目的是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民眾權益,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目前國際趨勢都朝向強化消費者保護,評議中心提供訴訟外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紛爭途徑,在國際上是非常先進作法。

 在我國之後,不少國家也都效法設立類似機制,例如香港,可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具有前瞻性。

 為積極協調處理爭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都是以主動態度協助民眾,除設立申訴專線,更有專責人員(AO)擔任窗口,等於消費者提出的每個案件,都會有專門處理人員,對民眾需求更能充分掌握。

 陳裕璋強調,評議中心受理申訴案件,絕大多數均能於30天內有處理結果,對於不服申訴結果請求評議的案件,大部分也都能在3個月內結案,真正作到迅速有效處理原則,讓民眾不用再上法院,也減輕司法負擔,相當具有存在效益。

 陳裕璋指出,現在幾乎所有業界的金融機構,都已簽署書面同意書,願意接受評議在規定金額以下,消費者同意接受時,就無異議快速補償,因此這項制度的推動成功,金融業者的配合也不可或缺。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表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因商品、服務產生爭議時,都可依金保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但在申請評議前,會先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訴,若逾30日期限未處理,或處理結果無法接受,民眾才再申請評議。

 不過,評議案件有賠付上限,若賠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民眾也同意評議結果,金融機構必須無條件迅速賠付,不得再有異議。如超過100萬元,民眾願意縮減到100萬元,金融機構就必須接受;民眾不願縮減時,仍可向法院訴訟。

 林國全表示,評議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專業」的原則處理爭議,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最理想是建立民眾、金融機構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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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避免被挪用 繳交要取收據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8, 2012 11:35 am

保費避免被挪用 繳交要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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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8日電)金管會表示,消費者買保險繳交保費時,應向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處理民眾申訴案時發現,有將現金交給業務員,卻被業務員挪為私用,保險公司則以保戶未繳交保費,拒絕簽發保單的紛爭。

金管會表示,根據法規,保險公司若收取保費,應由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些不肖業務員會以改天再補收據等理由,先收取保戶的保費卻未給收據,待日後發生糾紛時,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交保費。

金管會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的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且要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代收保險費,也要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同時負授權人的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民眾即使透過親戚、朋友買保險,在繳交保險費時,要同時請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

另外,繳交保費時要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權益。1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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