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月 02, 2012 12:29 pm

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1.02 03:35 am


台灣第一個「準金融法庭」今(2)日將掛牌運作,投資人購買金融商品將更有保障,首批已有四、五千件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掛號,第一件評議結果最遲在4月初出來,將具指標意義。


為公平、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法成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天開張,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將主持揭牌典禮。

今天起,民眾有任何跟銀行、證券、保險有關的金融消費爭議,可先跟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業者超過30日未獲回覆,或民眾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就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保護新制被視為弱勢消費者對抗金融業者的管道,新制上路後,對國內金融商品銷售、財富管理業務的影響,也備受各界關注。

因應準金融法庭的成立,銀行公會及保發中心將把未處理的申訴案件,移到評議中心。來自銀行公會的案件已有四、五千件,幾乎都是連動債案件;保發中心移來的案件,還在統計中。

金融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說,他不敢說首批評議案件最快何時可完成,只能說依法最慢須在三個月內完成。

新開張的評議中心現場設有號碼牌,林國全表示,主要是怕申訴的人太多,但希望是備而不用。

根據金融消保法規定,適用這套新制的主要以弱勢投資人為主,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將排除適用,如財力證明在3,0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就不適用。

民眾要注意的是,評議中心不受理的案件,包括:債務協商案件,還有對投資報酬率等投資表現不滿意,或對貸款利率等商品定價不滿意等。

至於新法上路前,已依舊制申訴完成的案件,如果爭議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消費者也一樣可以重新依新制「伸冤」。

如果舊案處理結果出來已經超過60天,因時間已久,消費者要先向金融機構申訴;如果還在60天內,則可以跳過申訴,直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2012/01/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糾紛賠不賠 90天有答案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03, 2012 9:57 am

金融糾紛賠不賠 90天有答案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2.01.03 04:36 am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掛牌 處理金融糾紛 / 張博亭

有「準金融法庭」之稱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天掛牌,將接受金融消費者申訴的金融糾紛案件。圖左起為董事長林國全、總經理何聰賢。
記者潘俊宏/攝影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天掛牌營業,消費者如果和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申訴,金融機構該理賠、還是不該理賠,金評中心會在90天內告訴答案。

金融商品的消費糾紛,範圍涵蓋了目前火紅的黃金存摺,以及一般的存、放款、還有各種保單、連動債,證券期貨商品;不過,已經進入協商的卡債糾紛,還有對投資績效不滿的爭議,不在評議的範圍。

另外,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訂有金融機構「一定賠」條款,分別為100萬元和10萬元,金融機構如果和評議中心簽下「一定賠」條款的「賣身契」,只要該家金融機構出現爭議,而且評議後的理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下),所有案件都一體適用,不能因為不服個案的評議結果而有例外。

其中,「一定賠」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商品,包括了銀行的投資型商品,像是基金或產險和壽險保單以及投資型保單;10萬元以下的則有非投資型的商品,像是存款及醫療險等多次給付型保單。

不過,如果評議金額超過「一定賠」的門檻,例如:基金商品的爭議案,評議後,銀行須理賠億150萬元(即超過100萬),金融機構可以不接受;但如果消費者願意自動調降獲理賠金額到100萬元以下時,金融機構同樣一定要賠。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指出,按照流程,只要進入調處階段,90天內就會有結果,比起法律訴訟動輒須為期兩、三年縮短很多。


台灣第一個準金融法庭掛牌運作 / 邱金蘭

【2012/01/03 聯合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投資型商品判賠100萬以下 銀行要付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03, 2012 9:58 am

投資型商品判賠100萬以下 銀行要付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張博亭/台北報導】 2012.01.02 02:31 pm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上午出席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牌典禮,期待能建立金融市場運作的公信力。
記者潘俊宏/攝影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天起運作,號稱有「準金融法庭」功能,有助於快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雖然不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但透過公平專業的處理爭議,有助於建立金融消費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上午包括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副主委李紀珠、吳當傑,銀行局長桂先農,保險局長黃天牧等相關官員皆出席揭牌儀式。陳裕璋表示,雷曼兄弟事件導致金融海嘯,全世界金融監理機關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工作,我國也不例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成立,就是要建立一個公平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機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右)及總經理何聰賢(左)上午一起出席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牌典禮。
記者潘俊宏/攝影
陳裕璋強調,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是一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機構,而是一個評議機構,也就是說評議機構必須站在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兩者之間,以一個公平專業的角度來做出爭議的決定。

未來金融消費爭議經過評議之後,金融機構賠付金額投資型商品在100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商品在10萬元以下,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並賠付。陳裕璋表示,相信經過評議中心快速處理機制,不但可以解決消費紛爭,也能建立金融消費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相信評議中心的成立對金融市場長遠發展有正面功效。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立意良好,但消費者是否願意到該中心去申訴,還須持續推廣,目前該中心的運作情況不曉得是不是符合實際狀況,也有待觀察。有金融機構私下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金融商品上應該盈虧自負,這樣的評議對業者不見得公平。蘇錦霞認為,所謂「盈虧自負」的前提是資訊揭露要很公開透明,消費者本身確實要有風險意識,但外界檢視的是金融機構的服務是不是有瑕疵。

【2012/01/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地下保單 4年移送22件

文章老實人 » 週六 2月 04, 2012 10:17 am

地下保單 4年移送22件
2012-02-02 10:45 中央社 中央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度公布移送警調地下保單案件情形,從民國97年至100年底,僅移送22件,其中100年度有11件,創4年來新高之外,還占移送案件的一半。

 金管會首度公布移送地下保單給警調單位情形,從97年到100年共移送了22件,100年移送了11件。官員說,地下保單發生問題有遞延性,許多保單是97、98年販售,至100年發生問題時才被民眾申訴或檢舉、金管會移送。

 官員表示,保險法修正,販售地下保單最高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官員說,依據保險法修正,以及立委對地下保單的關心,金管會研擬未來將定期公布販售地下保單移送警調情形,間隔應不超過半年。

 4年來,金管會僅移送22件,是否過少?金管會官員表示,經由民眾檢舉、申訴之後,金管會還要認定是否為地下保單;有些地下保單的事證不夠具體,或者判斷非地下保單,金管會就很難移送。

 官員說,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代理等,鮮少有販售地下保單的情形,部分案件來自資產管理公司等非保險相關公司販售。

 官員提醒,民眾若購買地下保單,屬非金管會核准的保單,如出現問題時,民眾權益無法保障。1010202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保人作保 期限最長15年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2月 23, 2012 5:27 pm

保人作保 期限最長15年
2012/02/23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為避免民眾「不小心」簽字幫朋友「作保」,就背負鉅額債務,銀行公會今天開會討論,未來將規定,銀行與民眾訂定的契約書應以宣告書方式宣讀,讓保證人明瞭保證的法律責任風險,交由保證人簽章;另外,保證人作保期限最長不得逾15年。

公會指出,新修正作業準則經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將在報金管會後備查後實施。屆時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最新的銀行規定,銀行辦理前述貸款時,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但是借款人若有還款能力不足等情況,例如: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及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非戶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借款人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但銀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

在保證人方面,銀行公會指出,為避免過去民眾在搞不清楚的情況就為朋友簽字作保,新作業準則將規定,借款人在主動提出一般保證人時,應以宣告書方式宣讀,使保證人明瞭其保證的法律責任風險。

新作業準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提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消費爭議 11件調處成功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3月 14, 2012 7:36 pm

金融消費爭議 11件調處成功
列印本頁 18:42:48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4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裕璋15日將赴立法院財委會進行業務概況報告,根據金管會資料顯示,至3月13日止,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已經調處11件,和解撤回10件。

陳裕璋15日將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業務概況報告。

根據金管會資料顯示,至3月13日止,評議中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調處成功案件已經達11件,和解撤回達10件,申訴案件也有4成比例以和解或者申訴人的意見進行結案。

評議中心解釋,根據金融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若無法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或者金融機構超過30天沒有回覆,就可向評議中心申訴。

評議中心說,接受申訴時,還是會請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協調溝通(稱為調處),若調處不成立,才會進入評議程序。不過,在調處過程中,金融機構也表示誠意處理,因此就會撤回或和解。

評議中心追蹤,大部分金融機構自行處理的案件,有4成會雙方願意和解或者是依照民眾的意願處理糾紛案件,評議中心說,這種情形下,糾紛案件重回評議中心評議的機會就會大幅降低。

金融機構受評議中心評議前,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書,被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稱為「萬年賣身契」。

評議中心表示,銀行已經有30多家簽署同意書,僅3家還要經過董事會同意;產、壽險、證券則皆已經全部簽署完畢,至於保經代公司僅剩小型的公司或個人還需要一段時間回覆。

評議中心表示,申訴案件有些也陸續進入評議委員會評議,預期1至2星期之內,就會有評議案件完成。1010314

.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機構客訴榜 評議中心擬揭露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3月 25, 2012 2:34 pm

金融機構客訴榜 評議中心擬揭露
2012年 03月25日
【廖珮君╱台北報導】財委會日前決議,未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需要在網站等公布,金融機構涉及爭議和評議案的件數排行榜,讓金融機構有所警惕;金管會指出,目前銀行局已按季公布,各銀行客訴案件和類型,供民眾參考。
據金管會統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年1月2日掛牌運作來,到3月13日止,評議中心共受理1251件爭議案,包括申訴及評議案件。其中評議案件經調處成立者有共11件,和解撤回者10件,申訴案件也有逾4成的比率,以和解或依申訴人意見等方式結案,對金融消費爭議的處理,已見初步成效。


去年Q4放款客訴逾5成
但立委盧秀燕認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才成立2個月,就有多達1251件申訴案件,應公布排行榜。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解釋,主因是以前其他申訴單位累積的案件,移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未來可是否公布各銀行客訴名單。
金管會指出,目前已按季公布各銀行客訴統計,如去年第4季民眾申訴案件達1942件,其中以「放款」的債務協商等問題居冠,佔比超過5成,其次是「信用卡」帳務爭議居次。去年第4季被客訴最多的前5大銀行,為台新銀、中國信託商銀、花旗(台灣)銀行、聯邦銀和遠東銀,佔31.49%。

Facebook ←讚一個!《蘋果》粉絲團24小時陪你看新聞!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糾紛,保險占逾8成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3月 27, 2012 6:51 pm

《金融》金融糾紛,保險占逾8成
2012-03-27 08:47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布最新統計,從今年1月1日至3月13日受理爭議案件共1,251件,其中與保險業相關者占比達83.93%最多;進一步分析爭議類型,壽險或產險皆以「理賠金額認定」為大宗,銀行業相關爭議案件占比則僅14.87%。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將滿3個月,成功調處案件達11件,和解撤回案件有10件,申訴案件也有4成比重以和解或申訴人的意見結案。

 從統計資料來看,1,251件爭議案件中,保險業就有1,050件,依類型分成理賠、非理賠相關時,無論壽險或產險都鎮以「理賠金額認定」的爭議最多,壽險業有87件、產險業也有45件。

 非理賠爭議方面,壽險最常見發生的是「招攬糾紛」,件數有148件;產險則是「未遵循服務規範」,有9件。

 至於銀行業相關爭議案件以發生「業務招攬」最多,件數共85件。

 金管會強調,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後,消費者若與銀行、證券、保險產生爭議,可先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若業者超過30日未回覆或民眾不接受業者處理結果,都可轉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解釋,接受申訴時,會請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協調溝通,調處不成立才會進入評議程序,但在調處過程中,金融機構也可表達誠意,以利撤回或和解。(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中昌/台北報導)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降低申訴率 銀行保險出招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3月 30, 2012 5:38 pm

降低申訴率 銀行保險出招

文●穆震宇
 
去年十二月底上路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國內金融圈引起高度關注,究竟是哪些規定,讓金融保險業者的神經如此緊繃?此外,瓜分近六成壽險市場的銀行保險業者,又該如何避免踩到這套法規的紅線?

為了幫助業者快速掌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的精髓,上(二)月中旬在金融研訓院舉辦了一場研討會,現場五○○個座位被急欲了解法令規定的金融保險從業人員擠爆,顯見去(一○○)年底上路的金保法,已在國內金融圈造成極大的震撼。
 
業者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根據金保法設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自今年一月初開張後短短一個半月,已陸續湧入將近一九○○位要申請評議的金融消費者,雖然其中六成在評議中心的解說下已主動撤案,但只要想到平均每天遞到評議委員面前的「狀紙」多達四十二份,就足以讓金融保險業者頭皮發麻。
 
金融申訴 保險占七成五
在銀行、保險、證券等三大金融領域中,又以保險糾紛為大宗,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截至二月中旬為止,進入調處及評議階段的申訴案件共七二七件,其中,光是保險理賠與招攬糾紛就超過五百件,占率高達七成五。
 
金保法來勢洶洶,保險業首當其衝,保險公司無不繃緊神經備戰,而瓜分國內壽險市場近六成新契約保費的銀行保險業者,如何因應這個被視為金融業大敵的新法?銀行保險業者在代銷保險商品時,如何避免因誤觸法令規範,而接到賠償保戶的紅單?
 
金保法上路 銀行保險備戰
日盛保代董事長張文正表示,由於金保法與金融消費評議機制才剛開始運作,金融業者還要經歷一段摸索與適應期,可以預見的是,這套為保護金融消費者而制定的法令規範,短期內將對銀行保險的業務推展與行政作業造成衝擊,且教育訓練、法令遵循等成本也會跟著增加,對業者的應變能力是一大考驗。
 
遠銀保代總經理劉玫玲表示,銀行保險的發展已漸趨成熟,但銷售糾紛仍在所難免,金保法上路後,銀行理專更要做好了解各項銷售規範的基本功,並且發揮傳教士精神,不厭其煩的對客戶解說法令規定及商品內容,才能把保險申訴的機率降到最低。
 
為了讓理專在銷售保險商品時,能夠符合金保法的規範,許多銀行保險業者趕在法令上路後第一時間祭出因應措施。劉玫玲指出,遠銀保代除了派專人到全國五十四家分行向理專說明金保法的法令內涵及銷售注意事項之外,還製作成數位化教材,並上傳至公司的網路教學平台供同仁下載。
 
除了必要的教育訓練之外,張文正表示,日盛銀行的法令遵循單位更要求公司各部門逐條檢視金保法與現行作業程序是否相符,只要發現可能觸犯法令規定之處,都要立即改善。
 
舉證責任倒置 金融業挫咧等
儘管與金保法有關的教育訓練及法令遵循都會增加業者的作業成本,但是對銀行保險業者而言,舉證責任的倒置恐怕才是最大的隱憂。
 
根據金保法規定,當金融消費者受到損害時,除非招攬業務的金融業者能夠證明本身在銷售過程中,已盡到應盡的提醒、說明等義務,否則就要負起賠償消費者損失的責任。
 
就法理來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時,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若消費者對金融業者提出損害賠償,理論上應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不過,主管機關考量金融消費者在遭受損害時,通常難以取得足夠事證,因此在制定金保法時,將舉證責任轉移到金融業者身上。
 
對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不諱言表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金保法第十一條將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對消費者而言相當有保障,但是對金融服務業則構成重大威脅,業者務必要小心因應。

保險商品說清楚 避免糾紛
然而,受到利率低迷的影響,銀行理專目前大多以儲蓄色彩濃厚的養老險、增額壽險為主力,這類商品容易被拿來和定存做比較,如果在銷售過程中解釋得不夠清楚,甚至會讓保戶誤以為是定存,等到急需用錢向銀行辦理提前解約時,才知道自己買到的是不折不扣的保險商品,因而衍生銷售糾紛。
 
針對這類招攬爭議,劉玫玲表示,理專不是不了解保險銷售規定,只不過保單報酬率往往才是客戶想要知道的重點,而且保險商品複雜度高,為了讓客戶容易理解,有些理專才會以定存的概念介紹儲蓄型保單。不過,她也強調,在銷售過程中,務必要讓客戶了解自己買的是保險商品,以免徒增爭議。

第279期現代保險-2012年3月1日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管會:保險申訴案 處理加速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4月 01, 2012 4:17 pm

金管會:保險申訴案 處理加速
列印本頁 15:52:26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1日電)金管會表示,保險申訴案件發生,金管會督促業者盡快處理,根據統計,人壽保險理賠糾紛案件民國100年平均處理天數為6天、非理賠案件處理天數為13天,皆較99年縮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民國100年金管會及保險發展中心受理的保險申訴案件統計,整體保險業去年受理的申訴案件為3403件,較99年同期3677件減少274件。

其中,人身保險業100年申訴件數從99年3092件,減少為2736件;財產保險申訴案件100年為667件,比99年585件增加。

金管會表示,其中人身保險非理賠申訴案件減少最為明顯,減幅達11.81%。

金管會官員表示,近幾年申訴案件減少之外,保險業處理申訴案件的時間也縮短。

金管會依據處理總天數除以結案總件數發現,人身保險理賠申訴案件100年平均處理天數為6天(工作日計),比99年同期減少1天;非理賠申訴案100年平均處理天數為13天,比起99年同期減少2天。

產險方面,理賠申訴案100年平均處理天數有3天,比99年減少1天:非理賠申訴案則維持7天。

金管會表示,就爭議類型看來,非理賠的申訴案仍是以招攬糾紛所占比率最高,比率達42.5%;理賠申訴案件是以健康險申訴比重最高,占比達56.63%。

官員表示,保險公司的申訴案件及申訴處理速度,包含總申訴件數、申訴比率等,是金管會差異化監理的指標,作為保險公司未來是否能申請新業務、新商品的參考。1010401

.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評議/11分鐘 不可能搞懂基金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4月 18, 2012 10:15 am

金融評議/11分鐘 不可能搞懂基金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4.18 06:15 am


一般投資人可以在11分鐘內「搞懂」複雜的基金商品嗎?答案是不可能。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說,評議中心首批評議結果中就有一案例,金融機構因此被認為有過失,必須賠付消費者。

首批評議結果,金融機構須賠付消費者的比重不到一成,林國全表示,金融機構通常是很有自信,不願跟消費者和解,才會進入最後的評議階段,在此情況下,還是有三件金融機構須賠付,代表評議委員明察秋毫,還是抓出業者缺失。

三件包括一件銀行銷售基金及兩件保險商品。銷售基金案例,主要是理專一開始在確認投資人屬性時,判斷投資人並不了解這檔基金風險,因此,再度向投資人說明後,重新確認投資人已了解後才銷售。

評議過程,銀行主張內部有一套嚴謹內控程序,對投資人作二次確認,但結果還是輸,原因就在,評議委員發現,第一次跟第二次的確認動作之間只差11分,以這檔基金的複雜程度,評議委員認為不可能在11分鐘內就讓消費者認知所有風險。因此仍判定金融機構有過失,須賠付消費者。

保險商品的案例則是,消費者投保醫療險後,大腿住院動手術,申請醫療給付,但保險公司認為消費者在投保前曾動過兩次手術,這次手術屬於投保前病症的後續治療,不予理賠。

但評議委員調查發現,投保前的手術,分別是七年前跟四年前的兩次手術,後續治療不可能拖延到四年後才處理,因此判定保險公司必須給付。

此案的消費者還因此主張保險公司必須支付1,000多萬元的精神賠償,但對此請求,評議委員並未接受。

林國全說,如果消費者缺乏具體事證,就相對吃虧,有一個案例,消費者跟理專說「這是我的棺材本,不能冒險」,理專跟他說「保證賺錢」,他相信理專的話投資了,但結果還是賠了。


【2012/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31金融評議案 業者3件敗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4月 18, 2012 10:18 am

31金融評議案 業者3件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4.18 03:28 am


台灣第一個「準金融法庭」首批評議結果出爐,第一批進入實質評議的31件爭議案中,有三件金融機構「敗訴」,必須賠付投資人,評議結果將送金管會「記點」,作為未來申請業務或投資案件時審核參考。

立法院去年6月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法成立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年1月2日掛牌運作,金融消費保護新制被視為弱勢消費者對抗金融業的管道。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17)日特別召開會議,聽取評議中心報告三個月來運作情況。

金融評議中心第一批評議結果,也在日前出爐,第一批進入實質評議的31個案件中,評議結果有三件金融機構有疏失,必須賠付投資人,比重不到一成。

三件的賠付金額,分別都在「強制賠付門檻」以內,因此,依法金融機構須賠付投資人。

評議結果的賠付金額,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爭議在100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爭議在10萬元以下者,金融業必須「強制賠付」,讓糾紛迅速解決。

此外,評議中心會將評議結果送主管機關參考,金融機構在一年內若多次敗訴,顯示未重視消費者保護問題,未來主管機關在受理這些金融機構申請業務、投資案時,就會列入參考。

依規定,評議結果,金融機構若有過失,不但資料會被送到金管會記點,還要另外繳交服務費。

根據評議中心分析,爭議案件在進入評議階段前,還會有調處等過程,通常金融機構認為認為自己沒有問題的案件,才會讓該件進入最後的評議階段,因此最後評議結果,業者賠付的案件比重也相對低。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 Q1驟減

文章老實人 » 週三 4月 18, 2012 10:39 am

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 Q1驟減
2012-04-18 00:56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7)日公布今年第1季銀行局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共1,586件,整體數量與前1季的1,883件相比已有減少趨勢,若從申訴業務類別來看,則以放款類案件最多,共有975件;其次為信用卡業務336件。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放款類案件中,又以債務協商爭議達52.76%居多數,主要是消費者與銀行之間,對於利率調降可行性、保證人與清償證明等產生糾紛。信用卡業務方面較多是換發新卡未告知,因而造成消費者申訴。

 今年第1季申訴件數前5大金融機構,分別為中國信託107件、台新銀行89件、聯邦銀行81件、台北富邦銀行80件和國泰世華銀行77件。

 邱淑貞指出,包括中國信託和台新銀行的申訴件數都比上一季減少,顯示金融機構經營階層開始重視客戶權益,金管會除按季公布申訴統計,讓資訊透明化,也會要求申訴件數較多的業者持續建立有效處理機制,及改善各項相關業務的作業流程。

 邱淑貞表示,民眾與金融機構發生爭議時,若無法獲得合理回應,除了可透過金管會申訴,還可求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她指出,為配合讓金融知識更普及,民眾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過程中常發現的疑問,金管會已就「銀行金控」、「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金融檢查」等4類,建立「常見問答集」供民眾查詢。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保險電話行銷 錄音需存5年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4月 19, 2012 1:49 pm

保險電話行銷 錄音需存5年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2.04.19 10:25 am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表示,即日起,保險業進行電話行銷,並依規定須留存的「電話錄音」等相關紀錄的存檔時間,自2年延長為5年。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降低消費糾紛,會要求保險業電話行銷人員,在進行電話行銷過程時,在消費者同意下,「全程錄音」並存檔。金管會說,本來這些相關紀錄的保存期限,是不得短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

但金管會說,由於近來科技進步,檔案保存功能已大幅提升,因此,即日起,要求保險業將這個保存期限,由2年延長為5年,以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還表示,若消費者與保險業,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消費者可要求保險業提供錄音備分,保險業不得拒絕,不過,保險公司可以向消費者酌收一定的工本費。


【2012/04/19 聯合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金融消費爭議 「買貴」不受理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5月 17, 2012 9:25 am

金融消費爭議 「買貴」不受理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2.05.17 03:41 am


金融消費爭議千百種,哪些案件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昨天說,存款、放款、匯款、保單、悠遊卡等電子票證等商品或服務,都可申請

不過,他也指出,有三種類別不在申請評議的範圍之內:債務協商、投資表現、定價政策。其中,定價策略包括:利率、費率、手續費、貸款成數、承銷價

林國全舉例,A銀行為了促銷某項金融商品,提供手續費的優惠;但是B銀行沒有提供手續費優惠,消費者不可以用B銀行「賣貴了」為理由,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評議中心營運接獲不少奇怪案例,例如,有年齡不到30歲的女子臨櫃前往銀行,結果銀行行員稱呼她「歐巴桑」,該名女子以「服務不佳」為由,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讓評議中心在處理案件時很為難。


【2012/05/17 聯合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下一頁

回到 台灣之聲保險路邊攤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33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