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4千元就能買5萬元保單 鐘欣凌當場崩潰拭淚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8, 2012 11:43 am

4千元就能買5萬元保單 鐘欣凌當場崩潰拭淚
ETtoday – 2012年9月27日 上午12:00
記者黃子瑋/台北報導

藝人鍾欣凌上東森綜合台《現在才知道》談如何省錢買保單,與保險專家邱正弘對談後,才知買給女兒的五萬元保單,竟然只要花四千塊就能擁有相同保障。讓她當場崩潰,忍不住拿衛生紙作勢擦淚。

愛女心切的鍾欣凌,在去年底生下女兒兔寶後,隨即花五萬塊替她買保單,但誰知道這張保單竟然用4千元就能買到相同保障,讓鍾直呼:「邱老師你好厲害唷!這年頭省錢才是王道,我快要愛上你了。」邱正弘則一臉鎮定的回應,台灣人買保單常常是保費高、保障低,其實只要能在預算內,買到想要的保單,才是最重要的。

主持人季芹表示,參加錄影的來賓真的很有福氣,只要保險專家邱正弘上節目,總能替藝人們省下不少冤枉錢。季芹嬌嗔:「邱老師,我也愛你!快跟我說怎麼省下買保單的錢」。只不過,講話超級犀利的邱正弘,顧不著主持人面子,不但沒接受季芹告白,反而直指季芹是高房價罪魁禍首。

邱正弘分析,季芹每每都是一次性投入大筆現金買保單,總共買了8、9份,殊不知有些保險公司收到錢後,轉手就買地蓋房,保戶等於是直接貢獻營業成本,買越多保單就越是提供哄抬房價的機會。季芹則摸摸頭,不好意思的說:「邱老師,你別再說了,我今天把保單通通從家裡帶過來,請務必幫我檢視保單,我不要當高房價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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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保費 有收據才有真相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9月 28, 2012 6:36 pm

繳保費 有收據才有真相
2012/09/28
爭議案例:業務私吞現金,消費者提不出繳費證據,保險公司拒簽保單…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7)日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的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圖/經濟日報提供

金管會昨(27)日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的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同時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

另外,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中,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給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險費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而拒絕簽發保險單。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於收取保險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不過,日後若發生糾紛,而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險費,其權益將難以獲得保障。

因此,金管會訂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予以加強規範,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也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公司並應負授權人的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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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亂賣保單 金管會:抓到槍斃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0月 01, 2012 5:50 pm

..銀行亂賣保單 金管會:抓到槍斃
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0月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銀行若不當銷售保單,可能影響其海外布局。銀行局上周五找來銀行公會進行「預警」,強調今年前8月銀行居然替壽險公司賣了6成的保單,將展開通路抽檢是否有誤導存款人,銀行局警告:「抓到就槍斃,之後大陸及東南亞發展、人民幣商機,這家銀行就很難獲准。」

金管會官員也表示,今年檢查局也注意到銀行賣保單的問題,將在金檢時特別注意銀行銷售流程;同時保險局也將緊盯電話行銷部分,銷售過程中,不得出現「銀行」字眼,如是銀行優惠或回饋專案等,抓到就是罰款,銀行局則主張,若銀行賣保單有嚴重違規,保險局應撤銷銀行保經代執照,未來就不准再賣保單。

今年由於有壽險保單停售效應,銀行通路前8月銷售保單的新契約保費(FYP)達5,059億元,占壽險新契約保費的58.2%,也引起銀行局注意。

由於銀行局認為,銀行是受存款保障的機構,每一客戶將資金存在銀行都受300萬元存款保障,銀行銷售的商品也應與存款風險不能差異太大,即銀行必須銷售「高檔貨」。

銀行局28日即找來銀行公會,要求轉知所有銀行,銷售保單應注意相關流程及消費者保護,除不能用「優惠存款」、與銀行存款利率比較等方式行銷外,也必須告知客戶解約或投保可能的風險,絕對不准亂賣保單

據了解,銀行局不排除啟動「祕密客」行動,抽查銀行賣保單的方式,一旦被發現有不當銷售,銀行局長桂先農已下令重罰,情節嚴重者,可能會影響銀行赴大陸、東南亞設點,甚至今年底要全面開放的人民幣業務,銀行局表示,銀行申請各類業務時,銀行局都可考量其法令遵循情況。

保險局方面則是會檢視電話行銷保單時,是否有向客戶說明保險公司名稱、業務員身分,絕對不能再用銀行名義,打電話給客戶推銷保單,也不能用銀行回饋客戶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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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 金管會籲銀行注意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0月 01, 2012 6:25 pm

..個資法上路 金管會籲銀行注意
中央社 – 2012年10月1日 上午11:46.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日電)金管會銀行局官員今天表示,個資法上路,日前邀集銀行公會提醒業者注意利用客戶資料,同時提醒銷售保單須符合法令規定。

媒體報導,銀行局9月28日找來銀行公會進行「預警」,強調今年前8月銀行居然替壽險公司賣了6成的保單,將展開通路抽檢是否有誤導存款人。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10月1日上路,因此,9月28日邀集銀行公會開會,提醒銀行在利用客戶資料時,須注意保密。

邱淑貞表示,近幾年來銀行銷售保單占6成,這幾年爭議案件也沒有特別增多,9月28日開會時提醒銀行銷售保單時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將風險告訴客戶。

邱淑貞指出,銀行銷售保單須有保經代執照,如有銷售不當,保險局有相關處分措施。1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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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費送金單非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04, 2012 5:50 pm

人壽保險費送金單非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2.10.04 03:40 pm


財政部指出,人壽保險業收取人壽保險費所出具的保險費送金單,不屬於應納印花稅憑證,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


【2012/10/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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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略增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0月 04, 2012 5:52 pm

壽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略增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12.10.04 03:25 pm

壽險業資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下降,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最新統計,今年7月底止,壽險資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從去年底的139.8億元,略增至147.15億元。

占全體資金運用比重,也從去年底的0.12%,持平在0.12%。

【2012/10/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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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連動債糾紛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10月 08, 2012 10:28 pm

解連動債糾紛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
2012/09/05 11:00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 勝算機率68%遠比法院高 約55天就可結案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昨(4)日表示,該中心成立後有效加速解決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爭議。記者侯永全/攝影

投資人如果有連動債投資糾紛,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的勝算機率高於法院審判。根據評議中心評議結果,銀行應賠付案件高達68%,遠高於法院的訴訟途逕,處理時間也更快,約55天就可結案。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4)日舉行績效發表會,評議中心從今年1月成立到7月31日為止,共受理11,684件案件,包括諮譜、申訴及評議,其中走到最後評議階段的案件,有1,320件,評議結果也格外受到關注。

詳議主委任委員姜世明表示,評議委員會作成的決定中,金融服務業應賠付的比重有35%,其中銀行業應賠付的比重有68%,保險公司應賠付的比重則有27%。

銀行業應賠付的比重高達68%,明顯高於保險公司,主因是多是連動債案件,姜世明說,過去連動債訴訟案件到了法院,大部分都會被駁掉(投資人敗訴),到了評議中心,因評議中心啟動金融消費保護法第20條有關「公平合理原則」規定,多數認定銀行業必須賠付給投資人。

換言之,投資人如果有連動債投資糾紛,向評議中心投訴,獲賠機率可能相對高。

由於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方經濟地位不對等,金融業者須承擔的責任相對多,金保法第20條特別規定,受理評議後,應斟酌事件的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評議。

不僅投資人獲勝的機率相對高,在處理時效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案件速度也比法院快。

根據評議中心資料,從受理投資人案件開始起算,評議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為55天;一般法院一審至少就需要6個月,甚至1年,如果二審則要拖更久,經常是要一、二年。

此外,評議中心也針對評議案件主要商品進行交叉分析發現,連動債商品爭議最多的是業務招攬及違反適合度爭議,基金商品爭議最多的也是業務招攬方面的爭議,至於外幣業務爭議最多的則是,契約非本人親簽的爭議。

這些都可提供投資人參考,買賣相關金融商品時,要特別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在進入評議階段前,消費者可以先行申訴,而申訴階段也有不少和解案件,評議中心成立以來,申訴案件和解或依申請人意見,由金融業給付的金額,合計則有6,169萬元,平均一件金額為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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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保險理賠居冠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0月 16, 2012 11:39 am

金融消費爭議 保險理賠居冠
2012-10-16 01:16 工商時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繼連動債之後,保險理賠爭議現在已成為國內所有金融商品投資消費爭議的最大宗。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截至10月初的最新統計,超過87%的處理案件與保險理賠爭議相關。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指出,保險理賠爭議主要分成2大項,除了理賠金額,「保單本身是否成立,碰到相關意外發生時是否理賠,是另一大爭議來源。」

 至於銀行類的爭議案件,仍以連動債為大宗,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在274件與銀行有關的案件裡,連動債就有166件,至於保險類則有1,528件。

 為加強評議中心的運作效率,避免資源浪費,林國全昨(15)日在金融總會舉辦的研討會建議,在處理金融產品消費者包括保單、連動債等相關爭議時,應進一步在法院、地方消保官等相關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間建立「即時連線通報機制」,以避免消費者同時洽多重管道進行,反而造成評議中心有限人力資源的浪費。

 其中與法院的連線尤其重要,林國全指出,一方面是法院與評議中心的裁定若同時出爐,一定以法院的為準,此時評議中心先前的評議結果等於「作白工」。

 林國全也建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案件時間以3個月為限,最長再延2個月為5個月,因此若是爭議金額超過1,000萬以上的案件,這方面所需處理時間通常超過半年,甚至1年,因此建議直接走法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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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糾紛申訴 擬建立連線系統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0月 16, 2012 3:48 pm

金融消費糾紛申訴 擬建立連線系統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2.10.16 11:05 am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昨天說,民眾發生金融消費糾紛的申訴管道變多了,但部分消費者「一案多投」,所有可利用的管道都去申訴,因此評議中心正在思考建立全國連線系統,避免發生不同單位重複受理相同案件。

他表示,消費者面臨有爭議的金融商品時,如果是有價證券或是期貨商品,可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透過投保中心提出申訴;但是如果非屬有價證券、期貨,且爭議金額較小的案件,可以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處理過程較快速的評議中心提出。

根據統計,到本(10)月3日為止,評議中心的總收件數為1832件,其中銀行類有274件(包含連動債166件),證券期貨相關件數有30件。

保險的件數最多,有1,528件。若以保單的爭議類型,招攬和理賠的爭議約各占半數。

林國全說,包括評議中心、投保中心、法院,以及地方政府的消保官和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都可受理金融消費糾紛;有些消費者會把同樣的案件四處申訴,評議中心沒有辦法禁止,且在受理案件前評議中心也不會特別詢問該名消費者;但這已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目前正在思考是否資源整合,建立全國連線系統。

【2012/10/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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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評議制度 OBU不適用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0月 16, 2012 3:50 pm

金融評議制度 OBU不適用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10.16 03:48 am

金融消費評議新制上路,對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但金管會最近發函解釋,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分行(OBU)及海外分行並不在保障範圍內,台商或大戶透過OBU理財操作,若有糾紛,將無法透過金融評議中心申訴。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年1月成立以來,到7月底止,已受理11,684件案件,包括諮詢、申訴及評議,其中走到最後評議階段的案件,則有1,320件。

根據評議中心評議結果,投資人如果有連動債投資糾紛向評議中心投訴,不但可獲賠的機率相對高,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案件速度也比法院快。

評議中心從受理投資人案件開始起算,評議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為55天;一般法院,一審至少就需要6個月,甚至1年,如果二審則要拖更久,經常是要一、二年。

在維護弱勢的消費者權益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有效發揮作用。不過,銀行的OBU及海外分行,無法適用這項新的消費保護機制。

銀行業者昨(15)日表示,金管會日前特別針對銀行的OBU及海外分行,能否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作出解釋。

金管會認為,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是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營業的法人分支機構,各項業務的經營應受當地國法令規範。

另外,參考外國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的立法例,原則上也是受理在境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因此,為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金融服務業的海外分支機構不適用金保法的規定。

至於OBU,則是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設立,藉由虛擬的境外地位,提供租稅減免及相關優惠措施,以吸引國內外貿易商、投資者,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與國內一般金融服務業尚有不同,因此,也不適用金保法的規定。


【2012/10/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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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管契約簽名 負1/3責任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0月 19, 2012 10:13 am

金融財管契約簽名 負1/3責任
2012/10/17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圖/經濟日報提供

與金融機構往來,時常要在各式各樣的契約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醒投資人,簽名前一定要三思,確保自己完全瞭解契約內容才能簽名。一旦簽了名,就必須負至少三分之一的責任。

金融評議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經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商品時,如果是「不保本」商品,必須要用粗黑字體,消費者必須在該處另外簽名。因此,即便消費者來評議中心申訴時說業務員於銷售過程中沒說「不保本」,因提不出有利的證據,評議中心時常僅能依契約上消費者的簽名,判定金融機構無須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當然,也有可能銀行理專胡亂吹噓、沒有講清楚就銷售。即使投資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銷售人員當初沒有講清楚,但只要消費者在「風險告知書上」簽了名,就要負部分的責任,無法將所以損失都要回來。

很多民眾跟銀行往來時,都是依照銀行理專、行員的指示,在哪簽名就簽名,文件內容連看都不看,即使看了也不求甚解,這對自己的權益影響很大。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簽名這個動作很重要,除非金融機構蓄意欺騙,否則只要消費者簽了名,就要負一定程度的責任,至少要須負擔三分之一。例如,一件60萬元投資爭議案,因為投資人有簽名,投資人的「自負額」就是20萬元,金融機構的賠償頂多40萬元。

另外,保險契約同樣也是要看清楚才簽名,更重要的是要自己簽名,不要貪圖方便請他人代簽,否則保險契約無效。

民眾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不能契約看都不看,就簽名,更不能請別人代簽,事後又說業務員沒有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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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糾紛 評個公道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10月 21, 2012 5:23 pm

金融消費糾紛 評個公道
2012/10/12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圖/經濟日報提供

民眾與金融機構有消費糾紛的時候,時常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無力感嗎?當雙方歧見無法解決的時候,除打官司外,還有另一項更便利、或許也是更有利的管道,就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今年1月成立,主要目的就是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它延攬各領域的專家組成評議小組,可以站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立場,來評斷銀行與消費者孰對孰錯。

以這幾年鬧的沸沸揚揚的連動債投資糾紛來說,就有不少人轉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過去連動債訴訟案件到了法院,投資人大部分都會敗訴,但在評議中心,因評議中心啟動金融消費保護法第20條有關「公平合理原則」規定,多數認定銀行業必須賠付給投資人。

舉例來說,有位老先生向銀行購買連動債,到期時本金幾乎都賠光。評議中心調查,銀行只花11分鐘來解釋。雖然投資人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評議中心認為,連動債這麼複雜的商品,實在很難在11分鐘內說清楚。因此,認定銀行要賠償投資人部分損失。

與銀行有連動債投資糾紛,向評議中心投訴者不少。依據評議中心資料,最後判定銀行業應賠付的比重高達68%,勝訴的機率高於上法院。不僅銀行應賠付的比率高,評議中心處理連動債糾紛,處理時間也更快,平均約55天就可以結案。一般法院一審至少就需要6個月,甚至1年,如果二審則要拖更久,經常是要一、二年。

當民眾與金融機構因金融商品或服務產生爭議時,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但在申請評議前,應先向金融業申訴,若金融業收受申訴之日起超過30日沒處理,或處理結果無法被民眾接受,民眾可在收到業者處理結果之日起、或在30日期限屆滿後,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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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紛爭 保險減銀行增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1月 22, 2012 9:51 am

金融消費紛爭 保險減銀行增
2012-11-22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銀行銷售共同基金,最好當場說清楚講明白,避免消費糾紛。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新統計,受理消費者申訴及評議案件中,保險業申訴案件開始減少,來自銀行業的消費紛爭案件則有增加的趨勢,尤其是銷售共同基金所衍生的業務招攬爭議,讓金融監理單開始警覺是否需著手準備必要防制作法。

 截至10月31日,評議中心受理的案件總計17,039件,其中4,245件為申訴案件,保險類佔88%,銀行類占11%,證期類占1%,但提出申訴的消費者無法在30天期限內,獲得爭端解決等回覆結果,會進而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教育宣導企劃處副處長官承儒表示,銀行業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類型,前5大項分別為「業務招攬爭議」,「未遵循服務規範」,「開戶或掛失或帳務處理爭議」,「違反適合度爭議」,及「收費爭議」,其中「業務招攬爭議」單項到10月底的統計達58.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育德提醒,銀行業應該主動了解客戶的資產條件是否為「專業投資人」,也就是一般外銀私人銀行部門的服務對象,銀行可以銷售這類客群高單價的基金或保單,但他們不在金融消保法的保障範圍,這是銀行端容易產生的消費爭議。

 對保險業的消費紛爭案件很多,官承儒表示,目前已分為壽險業理賠類、壽險業非理賠類,及產險業理賠類、產險業非理賠類來處理,其中,壽險業理賠類的爭議類型,以「理賠金額的認定」和「事故發生原因認定」分居案件數前2大。

 非理賠類部份的最大爭議,也是「業務招攬爭議」,這部分目前已知的申訴案件中,不乏是來自銀行銷售保險商品,尤其是投資型保單的承保條件等,會因為電話行銷或臨櫃行銷使得有些作業流程不完整,很容易導致紛爭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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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爭議賠付排行榜 揭露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12月 16, 2012 5:32 pm

金融爭議賠付排行榜 揭露
2012/12/13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12)日首度公布,評議結果決定金融機構應賠付案件排行榜,今年第2季,壽險業最多的前五名是:新光、中國、遠雄、三商美邦及國泰,至今申訴或評議比率最多的壽險公司則多屬外商公司。

銀行業應賠付案件最多的前五名,則分別是新光銀、中信銀、花旗(台灣)、大眾銀及台新銀,與申訴或評議案件最多的銀行,相差不大。

評議中心對外揭露這項爭議案件排行榜,除可供消費者參考外,也讓金融業者有所警惕,更重視消費者權益,以避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也會將評議結果送主管機關,做為受理這些金融機構申請業務、投資案時的參考。

金融消費保護新制今年上路後,促使金融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立法院決議,按季公布金融機構涉及爭議案件的件數排行榜,第2季排行榜最近出爐。

根據金融消費保護新制,主要有申訴、調處及評議三大流程,如果在申訴、調處階段,雙方仍無法和解或滿意時,就會進入最後的評議階段,因此,爭議案件的排行榜包括申訴及評議兩大項。

第2季增加公布「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排行榜,因有金融業者建議,評議案件多並不代表不重視消費者權益,有些評議結果證實金融機構並沒有錯,應一併公布評議結果決定應賠付的案件,供消費者了解。銀行業爭議類型,以業務招攬爭議、開戶或掛失或帳務處理爭議及收費爭議等最多。

壽險業的理賠爭議類型,以殘廢等級認定、遲延給付、除外責任、事故發生原因認定及承保範圍等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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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金融消費糾紛 壽險業判賠案件最多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1月 06, 2013 11:08 am

上月金融消費糾紛 壽險業判賠案件最多
2013年01月06日 上月金融消費糾紛,有29件判投資人贏。資料照片
【廖珮君╱台北報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日前公布,統計去年11月28日至12月25日止,金融消費糾紛,評議結果決定判金融業「敗訴」,需賠錢給民眾的件數下滑,銀行、產壽險、證券和保經代合計僅29件。
相關主管說,此舉顯示評議中心揭露相關訊息,除讓消費者參考外,已讓金融業有所警惕,該結果也會送金管會,做為受理這些金融機構申請業務或投資案的參考,藉此讓金融業更重視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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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敗訴減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說,評議中心功能是了解民眾申訴所在,也可做為未來業者檢討改進的地方。
據評議中心統計,去年12月仍以判壽險業敗訴,需賠錢給民眾的案件最多,共16件,賠付前3名為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和國華人壽,光新壽就有5件;銀行業應賠付案件最多者,則是高雄銀行,有4件。
評議中心是在去年首度對外增加揭露「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排行榜,因有金融業者建議,評議案件多並不代表不重視消費者權益,有些評議結果證實金融機構並沒有錯,因此應一併公布評議結果應賠付的案件,讓消費者了解。
評議中心主管說,「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是指經評議委員會做成評議決定,認定民眾主張有理由、或部分有理由,而需由金融業賠付的件數。
據統計,去年11月28日至12月25日止,銀行、產壽險、證券、保經代合計判投資人贏者共29件,其中銀行佔了7件、產壽險共20件,較2012年前11月判整體金融業需賠付118件,減少89件,又以壽險業少48件最多。
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在去年1月2日正式運作,民眾跟金融機構往來,又多了一個申冤管道,日前該中心公布判金融業需賠錢給民眾的統計數據。

《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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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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