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拆解╱11分鐘就弄懂的連動債?
【聯合晚報╱編輯部整理】 2012.07.11 03:13 pm
A君於退休後,想把退休金做一妥善規劃,經甲公司理財專員介紹,決定以美金3萬元(新台幣約90萬元)投資「金好鑽連動債券」。怎知該連動債到期後,A君以實體交割方式贖回雷曼兄弟股票,發現其市值竟剩不到新台幣10萬元,蒙受極大損失。A君先向甲公司提出申訴,但甲公司以「
受A君委託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系爭連動債,已依法詳盡說明相關內容及投資風險。且金好鑽連動債之申購,是經A君於申購前合理審閱、充分了解相關內容及投資風險,並確認所有投資交易文件且簽名後,始完成交易手續。」為由,認為已依循當時有效之相關法令規範辦理,且已盡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以甲公司表示無需對A君負賠償義務。
這項爭議案件到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尋求審議,結果判決出爐,A君主張部份有理由,甲公司應就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補償A君。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因金好鑽連動債屬不保本連動債,甲公司為求審慎,由理財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執行電話交易確認程序,以確保客戶清楚了解該商品之特性及風險。因此,若執行電話交易再確認程序時,客戶於溝通過程中表示對商品內容有任何不清楚之處,執行電話交易確認人員應將立即暫停確認程序,並通知理財人員再次聯繫客戶說明,於確保客戶了解投資商品內容,且經客戶於電話中確認,才可執行該筆投資交易。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根據A君所提供之資料,甲公司第一次之電話確認紀錄(顯示聯繫時間為5月29日下午5點12 分)中明確顯示A君並不清楚所要購買之連動債為何物,但於同日的5點23分甲公司第二次再以電話確認,此時A君卻表明已了解他所要申購之連動債,中間才差11分鐘。
金融評議中心認為,投資連動債需要具備高度的專業知識,A君這次的投資屬退休規劃,甲公司電話服務人員於A君簽署申購文件後,二度向A君確認是否知悉申購連動債的內容及相關風險,A君由不了解連動債的內容及風險到知悉,中間僅相隔11分鐘,
對於具有高度複雜性、高風險性之連動債,理財專員僅以透過電話方式做說明,其過程並無其他書面、圖示等工具輔助說明,難以合理期待理財專員可於11 分鐘內實質說明系爭連動債之商品內容與相關風險。
因此金融評議中心認定甲公司於銷售時有疏失,未就連動債之內容、條件及風險等詳實說明,而讓A君無法評估獲利機會與損失風險,是以A君因此所遭之損失,甲公司有彌補之必要。
但是金融評議中心認為A君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律契約文件之簽署行為,應負部份之責任,因此,A君與甲公司間之爭議,判定兩造具體情形認為A君就損失金額之一定比例要求甲公司補償。
當投資人有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可洽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
當金融服務業的處理仍不滿意,可在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
【2012/07/1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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