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受害戶向蔡清祥檢察長電話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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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受害戶向蔡清祥檢察長電話催辦

文章李義雄 » 週三 10月 08, 2008 12:08 pm

請受害戶向蔡清祥檢察長電話催辦
蔡清祥是士林地檢署檢察長
電話(02)2833-1911轉615,專機(02)2836-1400轉616。
書記官長(02)2836-1425轉611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中山站主任張家仁
(『02』2736-8721轉5201)如有志士仁人知其家人或住處請煩告,我要跟他對帳
台灣之聲廣播電台許榮棋與台灣納稅人協會李義雄兩人,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不實話術為手段招攬保險,損害保戶權益,違反銀行法、詐欺等行為,於96.11.20直接向調查局檢舉,案經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2008年8月14,
以97年度肆字第09743113420號函案移士林地檢署林德松檢察官偵辦在案,調查局移送將近二個月,迄今未見任何動靜,不免使人懷疑,是否有步調查局吃案、放水、大案小辦之嫌之虞,故有請受害人直接打電話向檢察長蔡清祥或書記官長
催辦,防範如97.10.06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被收押之行徑重演(吃案)。本案受害戶達12餘萬戶,地點遍布全省,詐取金額達2、3百億元,為國內近年來經濟犯罪之最重大案件,為喚醒全國人民警惕,按調查局成例,均須搜索扣押擴大偵辦,以達辦案效果,惟調查局卻一反常態,以普通一般詐欺案件移送士檢,置廣大未被調查作證之受害戶於不顧,以檢舉人在調查局工作近40年經驗,不服調查局疑涉瀆職行為,已向行政院院長王兆玄,及監察院院長王建瑄兩院舉發,兩院分交法務部,法務部部部長王清峰再以97.08.05法檢決字第0970027862號函,及97.08.14法檢決字第0970029609號函令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明處理情形報部憑辦」在案,表示證據確鑿要辦人,士檢還無下文,不免使人有合理的懷疑,是否又要官官相護?本案曾經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於97.01.25以府法保字第09730251000號,將永達保經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相關業務員黃滿英女士等人,以刑法詐欺罪新台幣270萬元,永達保經公司負責人吳文永沒有異議即時繳交,如無違法,豈無異議?相關刑事責任,怎不移送調查局偵辦?該金管會有無違背刑訴法第241條:「公務員執行職務發現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依法應為告發而不告發,已涉瀆職罪嫌,調查局未隨案偵辦,亦疑涉瀆職罪嫌,士檢如再官官相護,豈不又落入調查局陷阱,亦涉瀆職罪嫌,貽笑世人乎?調查局吃案、放水追查近80件,那是已完成,本件是吃案、放水進行中,檢舉人李義雄唯恐吃案、放水,對向台灣之聲廣播電台申訴受害人無法交待,於97.07.11下午下班前,到調查局向當時尚在任之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詢問有無吃案?,葉局長斬釘斷鐵表示絕無吃案、放水情事,隨後找來主辦之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李錨見證,當時尚有該局聯絡室主任劉禮信學弟在場,李錨要我去見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副處長曹衡麟,我與許榮棋於97.07.16到該處,由曹副處長與承辦該案之中山站主任張家仁(『02』2736-8721轉5201)在曹副處長辦公室接見,小學弟張家仁說是單純的詐欺而已,我說還有偽造文書,否則怎有年收入50萬元,實繳保費60萬元之事,小學弟張家仁卻說偽造文書罪被詐欺吸收,公然在老大哥李義雄面前欺騙,為廠商護航脫罪,檢舉人李義雄認為小學弟張家仁利慾薰心,必有長官授意,罪證已成,無法救藥挽回,才不得不即時向法務部部部長王清峰檢舉,而有如上:「~查明處理情形報部憑辦」之指令,這是等著就要辦調查局吃案人員,可惜,士檢還畏首畏尾,沒有與檢舉人許榮棋、李義雄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檢察官加強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與證人間之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一)主動聯繫權(§二)。相關事證交換意見權(§二)。實地訪視或履勘現場權(§二)。告知訴追方向及相關資訊權(§三)。釐清案情及相關問題權(§三)。補提相關證據權(§四)。提供相關訴訟資料權(§四)。到場表示意見權(§四)。主動通知被害人起訴書(§四)。陳述意見權(§四)。等等之權,有91.11.2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訂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訴訟案件相關當事人聯繫要點」可稽,違背該要點。李義雄2008.10.07
李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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