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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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狀

文章李義雄 » 週四 9月 18, 2008 6:50 pm

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狀(李義雄)
案號: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
股別:寅股。
聲請人 李義雄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書面裁定不准被告杜武恒家屬李義雄為輔佐人事。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定
有明文,被告杜武恒因揭發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永達
公司)違法招攬保險詐騙保戶被訴妨害名譽,繫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
自字第95號寅股由姚念慈法官審理中,因被告杜武恒係為公益揭發黑暗打抱
不平,非為私利,又國語不流轉,法律不熟諳,耄耋之年,沒有積蓄,也沒
有工作,從事社會運動,沒錢請律師,而詐財的該永達公司騙取保戶不法所
得達數百億元,財大氣粗,有錢請律師,原、被告武器顯然不對等,乃於
97.09.15下午庭訊時,請求姚念慈法官體諒民困,法律扶助指定辯護人以保
障被告權益,為姚念慈法官當庭拒絕,不得已,乃依刑訴法第35條第1項規
定,請家長李義雄為輔佐人,李當場庭呈「刑事陳明為輔佐人狀」乙紙,並
有該狀附件戶口名簿,證明被告杜武恒與聲請人李義雄確為家屬關係。
二、惟承審姚念慈法官當場卻以:「李義雄雖是戶長,但被告杜武恒是寄居關係, :D 不是家屬」諭示不准,並不給言詞陳述聲明異議,當聲請人李義雄才要開口
陳述表示異議時,承審法官姚念慈沒待聲請人李義雄開口就斥責禁止發言,
並記禁告乙次於筆錄上,嚴重剝奪、侵害聲請人李義雄訴訟權,因被告杜武
恒從事社會運動,沒錢請律師,又不給法扶選任律師,又不准閱卷,恐口說
又無憑,故請求院長命承審法官姚念慈書面裁定,餘詳如2008.09.18刑事請
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暨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狀(杜武恒)
以符法治,並伸人權。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一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008.09.18
聲請人: 李義雄
李義雄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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