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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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

文章李義雄 » 週四 9月 18, 2008 6:47 pm

刑事請求楊隆順院長命姚念慈法官書面裁定
暨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狀(杜武恒)
案號: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
股別:寅股。
被 告 杜武恒
自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文永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書面裁定不准家屬李義雄、張助成兩人為被告杜武恒輔佐人事。
二、基於新制被告主導調查證據以符法治之規定,請姚念慈法官不要抗命。
三、案發時原告自訴人代表人吳文永並未在場,請依93台上6578號最高法院判例,以證人身分傳喚原告到庭作證具結接受詰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四、依犯罪調查專業素養,對所有應調查之證據,均請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理由:
一、被告杜武恒基於公義,為公益揭發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該永達公司)涉嫌違法詐財被訴妨害名譽乙案,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
年度自字第95號寅股由姚念慈法官審理中,本人因不熟諳法律,國語不流
轉,為公益揭發黑暗打抱不平,耄耋之年,沒有積蓄,也沒有工作,沒錢請
律師,而犯法的該永達公司卻僱有律師,顯然武器不對等,而於97.09.15下
午庭訊時,請求法官姚念慈基於訴訟平等原則,請求指定律師為辯護人,為
法官姚念慈當場不假辭色拒絕,即無律師為被告辯護保護被告訴訟權益,不
得已,乃依刑訴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庭庭呈家屬李義雄、張助成兩人為
輔佐人,以防恐在庭上應答不週之虞,有「刑事陳明為輔佐人狀」兩紙登載
庭訊筆錄附於卷證可證。
二、惟姚念慈法官又裁示不准家屬李義雄、張助成兩人成為輔佐人,所據理由為:「李義雄是戶長,但張助成與被告杜武恒兩人都是寄居關係,不是家屬,
不准成為輔佐人」,李義雄對姚念慈法官之裁示不服,當場要異議表示,但
姚念慈法官不但不給陳述異議權利,還硬拗說是妨害法庭秩序禁止發言,記
禁告一次於筆錄,公然違法濫權剝奪李義雄陳述異議權利,而張助成則表示
是依據民法第1123條規定,即記不准發言,記禁告二次,亦有筆錄可憑。
三、按民法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定
有明文,被告杜武恒為李義雄、張助成之家長家屬關係應無庸置疑,又依刑
訴法第35條第1項:「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
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亦有規定,斑斑可考,不容姚念慈法
官違背法令曲解法律,惡意違法侵害、剝奪被告杜武恒及家屬等等之訴訟權。
四、刑罰的目的在發現實質的真實,故發現事實瞭解真相為必要,家長李義雄為
調查局退休人員,受有犯罪調查專業素養之訓練,並有三十餘年之辦案工作
經驗,且又為該永達公司不法案之檢舉人,對不法行為知之甚詳,如為輔佐
人,當有助於姚念慈法官早日進入狀況,及早發現事實瞭解真相,俾利形成
心證,作公正的裁決,避免承審法官姚念慈瞎子摸象,聽信原告律師一造蒙
蔽欺誘法官片面之詞,把原告當被告,而真正的被告當原告,枉法裁判,製
造冤抑,成為監察院彈劾對象,使司法蒙羞,貽笑世人,禍延子孫現世報。
五、被告杜武恒基於義憤,為公益揭發該永達公司詐欺等不法罪嫌,而遭該永達
公司代表人吳文永委請律師自訴,律師為賺錢,不顧職業道德,違背律師法
第1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第23
條:「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
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第28條:「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
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第35條:「律師不得挑
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第36條:「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
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等等規定,違法興訟,其相關具有因果關係
之相牽連衍生案件,均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有97年度自字第10號育股
,原告自訴人代表人吳文永,被告許榮棋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判決主文:「許
榮棋無罪」可證,並又有97年度偵字第873號玉股原告自訴人代表人吳文永,
被告李義雄、杜武恒,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包括妨害名譽),業經偵查終結,
「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可稽,經97.09.15下午庭訊時庭呈鈞長載入筆錄卷
證可參,足證承審姚念慈法官明知原告律師違反律師法等相關規定,不將違
反律師法之原告律師,依刑訴法第241條義務告發之規定,依法移送懲戒,
還受違法律師牽著鼻子走,故意不查自訴人詐欺等不法行為,專究被告誹謗
,辦案豈有本末顛倒倒採蔥,違背基本邏輯推論辦案順序,連調查局工友都
知道不可,而聰明才智高高在上的承審姚念慈法官,卻拿著高薪的人民血汗
錢,竟作出連調查局工友都認為不可能的事?,不免讓人質疑姚念慈法官的
心態不無可疑、可議?,怪不得甘冒不法,違法剝奪被告之家屬當輔佐人,
因而有合理的懷疑,替法官找財路(故調查局局長沈之岳名言)。
六、該永達公司涉嫌詐欺違反銀行法等,受害人十二萬餘戶,地區遍佈全省,詐
騙金額不法所得粗估二、三百億以上,並有公務員包庇瀆職,為重大經濟犯
罪,經被告杜武恒家屬李義雄於96.11.20向調查局檢舉,有97.09.15庭訊庭呈
網站回覆意見載明筆錄附於卷證可憑,檢舉人李義雄應受憲法保障,為經驗
法則,當亦為承審姚念慈法官所明知,詎該永達公司被舉發後,非但不收斂,
還自恃財大氣粗,無視法律的存在,繼續詐騙客戶,有該永達公司網站更新
日期2007.05.24「保險存款」公開宣傳廣告為證(詳證一),被告杜武恒為
防止他人再受害,而於96.12.20到該永達公司戳破其欺詐行為,防止其他人
又受害,係正義對抗不義,行為如同家屬李義雄檢舉行為之延續,形同檢舉
人原告之一,而被告仍為該永達公司不變,未料姚念慈法官竟不明究裡,不
白是非,將應為原告之杜武恒變被告,而將本應為被告之該永達公司變為原
告,亦就是原為父子關係,在姚念慈法官的審理下,父變成子變成父之亂倫
關係,永遠悖離平亭曲直、定紛止爭天職,不審不亂,越審越亂。
七、本案經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於97.08.14,依共同詐欺罪嫌,以97年度肆字第
09743113420號函案移士林地檢署林德松檢察官偵辦在案,只要向調查局台
北市調查處調取該函卷證,即可明瞭該永達公司詐欺事實,益證被告無不
法。
八、本案即為重大經濟犯罪,又涉有官商勾結瀆職行為,依慣例及行規,應依法
進行搜索扣押證物擴大偵辦以符常規,惟調查局卻僅以輕輕的詐欺罪嫌移
送,則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及現任調查局局長吳瑛,疑有大案小辦,吃案放
水瀆職之嫌,隨經家屬李義雄分別向行政院院長王兆玄,及監察院院長王建
瑄兩院舉發,兩院分交法務部,法務部再令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
明處理情形報部憑辦」在案,有法務部部長王清峰97.08.05法檢決字第
0970027862號函(證二),及97.08.14法檢決字第0970029609號函(證三)可 :D 證,本件案情複雜,疑有幕後黑手預設立場助紂為虐(引監察院院長王建瑄
語),藉機圖利財團,欺壓善良,斧鑿之深,隱約可見,姚念慈法官不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違背刑訴法第163條各項之規定。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一、永達公司網站影本乙份。二法務部97.08.05法檢決字第0970027862號函影本乙份。三97.08.14法檢決字第0970029609號函影本乙份。
2008.09.18
具狀人:杜武恒
李義雄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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