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保險員佣金收入課稅改變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2月 03, 2012 10:36 am

打官司取得利息 須繳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03 05:27 am


打官司取得的法定利息,不具賠償性質,必須要繳納所得稅,且不適用金融機構利息收入27萬元免稅額,必須全數納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100年度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因繼承財產而與第三人打起民事訴訟,最後雙方達成和解,繼承人給付第三人法定利息138萬餘元,查核單位因此通報該第三人所在稽徵所,歸課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但該筆利息與個人存在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性質相同,都是應稅利息收入,必須申報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享有27萬元免稅額,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才須課稅,但因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的利息收入,應一次全數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2012/02/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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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保費繳納證明 6業者不再寄發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3月 18, 2012 10:03 am

紙本保費繳納證明 6業者不再寄發
2012/03/17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保戶注意了,為響應環保並配合報稅無紙化電子作業,多家壽險公司今年起不再主動寄發紙本「保險費繳納證明書」給保戶。估計至少有1000萬名保戶不會再收到紙本的保費繳納證明書,壽險業可少印2000萬張A4大小紙張,少砍很多樹。

往年各壽險公司,會從3月起,寄發「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方便保戶報稅。但今年起,至少有千萬名保戶,都不會再收到這張紙本繳費證明。若保戶還是希望拿到紙本證明,可向這些壽險公司服務櫃檯及業務人員申請,或直接在各公司官網線上列印。

市場前10大壽險公司中,包括「國泰、富邦、新光、中國、三商美邦」人壽等5家公司,今年不再主動寄發繳保費證明。以電話行銷為主的國際紐約人壽,今年也不再寄發。

台灣人壽則在今年先「預告」,明年起,不再寄發繳費證明,今年是最後一次。南山人壽今年還是會寄送紙本證明,但若保戶已申請電子單據服務,會改用電子信件方式寄送。

目前國壽有效契約件數高達1200萬件,富邦及新光的有效契約量相加,也有1000多萬件。今年多家壽險業不再寄發繳費證明,至少可節省2000萬張紙,對環保來說,是大大加分。

國泰人壽客服部經理范千惠解釋,財政部已將保費列入電子化扣除額資料中,報稅時,會主動提供納稅人查詢相關資料,因此,保戶報稅時,「可免檢附」保費繳納證明。

國壽自去年起率先不再寄發年度證明書,並提供保戶多元管道查詢及下載,今年其他同業陸續跟進。

但也有保戶怕國稅局的資料,跟自己實際投保資料不符。富邦人壽指出,報稅期間,納稅人可先利用憑證上網查詢,或向各區國稅局查詢,若查詢的金額與申報金額相符,即可免附證明書,如果不符,納稅人可依實際情形檢具扣除額資料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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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不計遺產稅 但有例外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7月 19, 2012 10:25 am

保險理賠不計遺產稅 但有例外
2012/07/18
【聯合報/莊瑜敏、吳懷真口述】
章太太問:我先生上個月過世,他生前買了保險,最近剛收到保險公司理賠金。我聽朋友說,只要先生當初買的是「人壽保險」,保險理賠既不列入遺產、也可以不課綜合所得稅,請問這是真的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及協理吳懷真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予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來課稅。

不過,國稅局仍會檢視保險理賠的合理性。如果是被繼承人去世前短期內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被繼承人帶重病投保的人壽保險等,相關理賠金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屬於遺產,應申報並繳遺產稅。

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相關理賠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民國95年起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保險理賠也屬於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的項目。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前述應計入項目後為基本所得額,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新台幣600萬元後,再以固定稅率20%,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必須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還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理賠,係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若同一申報戶收到屬於死亡給付的理賠收入金額,全年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者,大於3000萬元的部分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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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 須課稅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8月 17, 2012 11:01 am

損害賠償金 須課稅
2012-08-17 01:07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私人土地被占用,因而得到損害賠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須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因A市公所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經提起訴訟,高等法院判決甲君勝訴,A市公所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遲延利息的利益。

 但甲君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所得申報為0元,遭國稅局剔除並要求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依判決書內容記載,市公所的給付金額是為了填補甲君所失利益。

 甲君若未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辦理扣繳,就會被國稅局補稅並加處違反扣繳義務罰鍰。

 周賢洋指出,民法第216條明定,損害賠償分為兩種,一是填補債權人的「所受損害」,一是彌補「所失利益」。

 其中屬於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但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屬於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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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25, 2012 3:27 pm

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2.09.25 02:55 p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2012/09/2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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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攤販有固定營業場所 就要繳營業稅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9月 27, 2012 2:44 pm

國稅局:攤販有固定營業場所 就要繳營業稅
2012-09-27 【中廣新聞/黃悅嬌】
南區國稅局表示,市場攤販如果有固定營業場所,不適用營業稅免徵並免辦營業登記規定,就必須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有公營市場攤販反映,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質疑以前沒被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攤販按照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不必申請商業登記,另外,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為營業稅法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也就是說,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人,因為不屬於沿街叫賣的範圍,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徵免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市場攤販如果不是屬於沿街叫賣的攤販,也不是流動攤販,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不適用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規定,國稅局於辦理稅籍清查時,只要查到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的市場攤商,依規定會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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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獲保險理賠 應列報其他收入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0月 05, 2012 10:24 am

稅務問答/公司獲保險理賠 應列報其他收入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0.05 03:26 am

新北市三重區倪小姐問:公司收到保險理賠款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而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注意支付須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營利事業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支出時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2012/10/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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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賣保單 佣金營業稅降到2%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0月 26, 2012 4:56 pm

銀行賣保單 佣金營業稅降到2%
2012年10月26日 銀行爭取賣保單的營業稅希望可以調降,從現行5%降至2%。黃競鋒攝
【廖珮君╱台北報導】各銀行賣保單的佣金收入,營業稅可望從現行5%降為2%,銀行銷售保單的每1億元佣金收入,將可少繳300萬元稅,有助銀行獲利。
目前保單有6成都透過銀行通路銷售,平均1年銷售金額初估有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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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億元少繳300萬稅
日前土銀提案,建議銀行公會向國稅局爭取銀行推廣保險業務時,所收取保險佣金可適用2%營業稅,並已經取得北區和南區國稅局認同,昨銀行公會召開理監事會決議,建議財部採納。
目前各銀行都和各保經代公司合作賣保單,再由保經代公司將獲益分潤給銀行,銀行端則獲取佣金、代理費收入和手續費等3大項收入。
銀行認為,和保經代合作賣保單除提供營業場所、設備和人力外,也需督導業務規劃、執行和招攬行員管理,也需確認行員接受教育訓練、處理客戶申訴和執行內稽內控並做好自行查核,也就是說,銀行不單只屬於提供場所和設備給保險業者,應該一體適用2%營所稅。


降稅有助銀行獲利
不過仍有三區國稅局認為,銀行業非屬保經代公司,賣保單和招攬保險有別,認為不能一體適用2%營所稅;但有2區國稅局則認同銀行業者說法,認為基於租稅公平,應可適用2%營所稅。

《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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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收入當年度應列報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2月 20, 2012 9:09 am

稅務問答/保險理賠收入當年度應列報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2.12.20 03:16 am

新北市淡水區樊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如因竊盜損失或車禍支付被害人醫藥費、賠償金等,受有損失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取得理賠收入亦應申報,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影響自身權益。

【2012/12/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保險理賠收入當年度應列報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786 ... z2FYA6sH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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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給他人 屬於贈與行為要

文章老實人 » 週四 1月 24, 2013 7:06 pm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給他人 屬於贈與行為要課稅

2013/01/24 18:3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24日電】財政部表示,要保人所投保保單的價值為其本人所有,若將保單價值移轉給他人即屬贈與行為,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在移轉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謂「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http://edn.udn.com/news/view.jsp?aid=590993&cid=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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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保單價值 小心要補稅

文章老實人 » 週五 1月 25, 2013 11:54 am

移轉保單價值 小心要補稅
2013-01-25 01:52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購買保險是許多民眾常有的投資理財規劃,不少人為了節稅,選擇將保單價值移轉給配偶或子女,如果屬於無償移轉又未申報遺贈稅,小心被國稅局盯上,將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移轉給他人,依據稅法,是屬於自己財產的無償移轉,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行為,其保單價值若是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必須在移轉後30天內,申報繳納遺贈稅。

 另外,因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依遺贈法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款。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 ... 4&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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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肥咖 加重壽險業負擔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1月 29, 2013 9:08 am

最新版肥咖 加重壽險業負擔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2013.01.29 06:33 am

美國肥咖條款(FATCA)最終原則出爐,把「信用卡帳戶」也掃進去,並讓壽險業查核負擔加重。

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原先銀行只須判別存款、基金等資產帳戶,是否有美國來源所得。但美國國稅局以信用卡帳戶,也有逃漏稅之虞,將信用卡帳戶視做存款帳戶,要求銀行須同步判別,一網打盡。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高旭宏指出,肥咖條款原先規範,自明年1月起,與美國簽約國家的金融機構,須針對既有客戶帳戶,判別「是否有美國來源所得」;判別目標群,是滿5萬美元到100萬美元的個人帳戶,及滿25萬到100萬美元的法人戶。

高旭宏表示,肥咖條款原先規定,銀行只須判別存款、基金等帳戶,是否有美國來源所得;但沒想到美國國稅局在肥咖「最終原則」中指出,可存入資金的信用卡帳戶也屬於存款帳戶,銀行須一併判別。

信用卡帳戶,為何會有逃漏稅問題?高旭宏指出,這是因為信用卡帳戶,可能會產生「溢繳款項」。也許是因為持卡人多繳了信用卡款,銀行退回到信用卡帳戶中,或刷卡購買物品後又辦理退貨,原先支付的卡款也退到帳上。

就因為信用卡帳戶可存入金額,因此,實務上,也有人將一大筆資金存進信用卡帳戶。銀行業者指出,把大筆資金存進信用卡帳戶,看似很笨,因為銀行不會支付利息,但過去沒有稅務機關會想到要查信用卡帳戶的稅,這筆錢等於可「隱身」在信用卡帳戶中。美國國稅局居然想到要查信用卡帳戶的稅,本地金融業者認為,此舉真是高招。

此外,肥咖最終原則,也讓壽險公司負擔加重。高旭宏指出,肥咖條款原先只要求壽險公司,須判別購買年金契約的保戶,有無美國來源所得;但最新版肥咖,要求壽險業,須將可替換「要保人或受益人」的保單,也一併列入查核之列。

高旭宏指出,這是因為保單若可更換要保人或受益人,最終受益人換來換去,可能換成一個「美國人」。美國國稅局要圍堵透過保險金給付逃漏稅的可能,因此,只要保單能更換受益人,都要求須查核。但台灣幾乎九成九的保單,都能更換保單受益人,此舉將加重壽險業者的查核負擔。

【2013/01/29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最新版肥咖 加重壽險業負擔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 ... z2JK2yQ8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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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發現金股利 個案嚴審

文章老實人 » 週日 2月 17, 2013 9:57 am

保險業發現金股利 個案嚴審
2013-02-17 00:27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壽險業近10年獲利變化

 金管會確定將發函,保險公司今年要確定股利政策前,必須先報金管會審核,確認財務、業務情況,再以「個案審酌」方式核准可發放現金股利的比率。據了解,今年起,金管會對壽險公司發現金股利,會從嚴把關,儘可能少發。

 同時,若有保險公司要依據公司法241條,即公司在無虧損下,可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25%的部分,依股東原有股分比率發給現金,金管會也確定要「從嚴規範」。

 即壽險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後,風險資本額(RBC)要超過250%,且財務、業務健全,「具清償能力」,同時法定盈餘公積須達資本總額,才能分配。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應該沒保險公司符合上述條件。

 金管會希望預防壽險公司大量出售債券、股票或不動產,創造每年高額獲利,再以現金股利分給股東,未來若公司出現大量利差損壓力時,股東卻無力增資,所以希望透過控制現金股利發放比率,要求壽險公司將獲利儘可能拿來強化財務結構,增提準備金、增資。

 原本保險局訂出RBC須達250%、負債適足性測試後無增資需求、淨值對應資產(不含分離帳戶)超過4%三大門檻,但被金管會高層認為太寬鬆,原則上要求公司法241條部分以最嚴標準把關,最好不要動用;至於每年獲利發放現金股利部分,也以個案從嚴把關。

 原本有壽險公司建議,壽險公司扣除實現資本利得(即賣債、賣股、賣不動產)等一次性收入後,若仍有獲利,即可拿來發放現金股利,代表壽險公司靠死差益、費差益及每年固定利息收入(recurring yield)產生的獲利,可分配給股東,但金管會認為,還是應依各公司財務及業務情況「個別嚴格把關」。

 金管會最遲本周即會發函給各公司,只有公司法241條的部分訂有審查標準,但具「清償能力」部分,即代表要考慮後續利差損問題,目前應該沒有保險公司可動用公司法241條發出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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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 當心遭課稅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2月 19, 2013 5:16 pm

帶病投保 當心遭課稅
2013/02/19
財部訂參考指標 舉債、高齡買保單視為「避稅」 保戶須留意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要如何投保,死亡保險金才不會被稅捐機關視為「避稅」而被課稅?財政部已訂出參考特徵給壽險公會,供保險公司及保戶投保時參考,只要有帶病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等特徵,很可能就會被課稅。

根據保險法規定,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不用課稅,但去年底有不少案例,遭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法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遺產稅,稅捐機關還是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金管會除一再提醒民眾不要為了避稅投保外,也協調財政部,希望對於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能有一些認定原則或標準,供保戶參考,以免保戶困惑,或在理賠時出現課稅的不確定性。

稅捐機關這項實質課稅原則最近出爐,財政部日前已發函給壽險公會,提出多項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請壽險公會轉知保險公司,並提供保戶參考。

根據這些原則,可能會被稅捐機關要求課稅的特徵,包括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以及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等。

稅捐機關就曾查獲一案例,被保險人在死亡前一年,投保2,000萬元保額的人壽保險,投保時已84歲,並以躉繳方式繳納2,000萬元的保險費。

另外,舉債投保也會被視為異常案例,稅捐機關曾查獲的案例之一,就屬類似案件。被保險人生前有鉅額財產1億3,800萬元,在死亡前二年,向銀行舉債2,950萬元,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筆,指定其子女等5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額2,095萬元,躉繳保費2,944萬元,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273萬元,也被課稅。

還有,密集投保或短期投保,也會被稅捐機關盯上,例如有被保險人在死亡前2年半,密集投保26筆保單,被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理財 - 帶病投保 當心遭課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 ... z2LKoqkh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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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所持保單 有條件計入遺產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2月 19, 2013 5:23 pm

稅務QA/要保人所持保單 有條件計入遺產
2013/02/19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中市林先生問:其父親於101年12月間死亡,生前以父親為要保人,母親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需合併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本件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並非被保險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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