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是小老婆 許榮棋被判刑

推廣「保障找保險,存款找銀行」的正確保險觀念。

版主: 台灣之聲

指人是小老婆 許榮棋被判刑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一 5月 23, 2011 10:01 pm

轉貼聯合新聞網:

指人是小老婆 許榮棋被判刑

【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即時報導】 2011.05.23 09:23 pm


台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榮棋2009年8月17日下午3時,在台灣之聲網站,指永達保險經紀公司女幹部洪秀珍是董事長吳文永的「小老婆」,被洪女控告誹謗,許辯稱是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洪女與吳有無私情,屬個人私領域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許所為已觸犯誹謗罪,今天判處許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將罰5萬元。


【2011/05/23 聯合報】@ http://udn.com/
台灣之聲
 
文章: 957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07 3:04 pm

檢舉吳文永、洪秀珍行騙 許榮棋被判有罪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二 5月 24, 2011 8:41 am

檢舉吳文永、洪秀珍行騙 許榮棋被判有罪

2007年11月底向調查局檢舉永達保險經紀公司吳文永、洪秀珍等人,用「優惠存款」等詐騙話術招攬保險,受害人有12萬人,累計金額近千億元台幣。
吳文永、洪秀珍等人被士林地檢署依涉詐欺、背信起訴,案子從去年七、八月開庭後,就一直被士林地方法院「冷凍」起來沒有再開庭了。
士林地檢署被「迫」也依涉誹謗起訴許榮棋,又碰到士林地方法院張明儀法官,不遵守法律用「新制」審理,堅持用92年9月1日就已淘汰的職權主義(舊制)審理,被判有罪是預期的。
感謝大家的關心!我一定上訴到底,不讓迫害言論自由的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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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小老婆 許榮棋被判拘役

【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2011.05.24 03:03 am


台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榮棋在台灣之聲網站,指永達保險經紀公司女幹部洪秀珍是董事長吳文永的「小老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洪女與吳有沒有「私情」,與公共利益無關,許所為已觸犯誹謗罪,昨天判許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將罰5萬元。

永達保險經紀公司被控在推銷壽險時佯稱是優惠存款,藉此誘使民眾投保,8年多來有上百人受騙,被騙取金額逾1億元。士林地檢署於去年初依詐欺罪嫌,起訴吳文永及幹部洪秀珍等13人。
吳文永被控詐欺後,前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榮棋在台灣之聲網站發表文章,多次提及洪秀珍是吳文永的「小老婆」。洪秀珍獲悉憤而提告,指控許榮棋誹謗。

許榮棋辯稱吳文永、洪秀珍等人涉詐欺案後,他基於公益,擔心他們跑掉,且聽永達職員說洪女是吳文永的「小老婆」,他才在網路上撰寫文章,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小老婆」是指女子與已婚男子有不正常的性交關係,許榮棋指洪秀珍為「小老婆」,已貶損洪女人格。

其次,洪女不是公眾人物,她與吳文永有沒有不正常的性交關係,屬洪女與吳的個人私領域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也與他們涉及的詐欺案無關。因此法官判定,許榮棋在台灣之聲網站發表文章的行為,並不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內。

【2011/05/24 聯合報】@ http://udn.com/
台灣之聲
 
文章: 957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07 3:04 pm

登文涉私德 許榮棋被判拘役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二 5月 24, 2011 12:15 pm

都會掃描-登文涉私德 許榮棋被判拘役
2011-05-2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北:台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榮棋,前年八月間在其架設的網站,針對永達保險公司董事長吳文永涉嫌詐欺刊登文章,指稱為避免吳要和小老婆,也就是永達的副總經理洪秀珍攜鉅款潛逃出國,請檢方將兩人限制出境,洪因此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此事屬他人私德,依毀謗罪判許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
台灣之聲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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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儀法官寫的判決書

文章台灣之聲 » 週三 5月 25, 2011 2:42 pm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9,易,338
【裁判日期】 1000513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榮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榮棋為臺灣之聲雜誌社之負責人,明知所架設之臺灣之聲
網站(http://www.vot.tw )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網
站,且洪秀珍與吳文永間婚姻感情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誹謗洪秀珍名譽之犯意,於
民國98年8 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網際
網路連網至前開網站,以其「臺灣之聲」帳號刊載如附件所
示之文章,該文章內容接續提及:「...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
洪秀珍... ,...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洪秀珍... 吳文永、
洪秀珍像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董
事兼副總經理洪秀珍... 像力霸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
」等內容,具體指摘傳述洪秀珍係吳文永之小老婆,足以毀
損洪秀珍名譽,嗣為洪秀珍察覺提出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秀珍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許榮棋固然承認伊係臺灣之聲雜誌社之負責人,有
於上開時間,以臺灣之聲之帳號發表如附件所示之文章內容
,惟辯稱:伊係基於公益,以免詐欺犯跑掉,而洪秀珍就是
吳文永的小老婆是事實,伊有聽聞與洪秀珍同任職於永達保
險經紀人公司(下稱永達公司)之業務員述及此事。又保障
言論自由為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之意旨,伊是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臺灣
之聲網站,並以臺灣之聲帳號發表如附件所示之文章內容,
其中有提及:「...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洪秀珍... ,... 吳
文永,及其小老婆洪秀珍... 吳文永、洪秀珍像王又曾帶著
小老婆金晶...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董事兼副總經理洪秀珍
... 像力霸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 」等情,業據告訴人
洪秀珍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並於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臺灣
之聲網站發表如附件所示文章內容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3812號偵卷第12頁),
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所發表如附件所示文章內容載有:「... 吳文永及其小
老婆洪秀珍... ,... 吳文永,及其小老婆洪秀珍... 吳文
永、洪秀珍像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 吳文永,及其小老
婆董事兼副總經理洪秀珍... 像力霸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
... 」等文字。而上開文字「小老婆」,依一般社會觀念,
意謂女子與已婚男子有超出一般友誼之不正常性交關係,已
足使一般人認為告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間有不正常之相姦、
通姦行為,並使一般人認為告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有非一般
社會所認同之感情及性關係,自足以貶損告訴人洪秀珍之人
格評價無訛。且上開文章登載於臺灣之聲網站上,該網站係
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網站,致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云云,然查:
1.按憲法第11條固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權,且此項基本人權之
保障乃現代自由開放社會之基礎,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言論自由之行使難免可能侵害
他人之名譽,故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以平衡個
人名譽之保護。而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係保
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
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
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
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於
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
解釋參照)。準此,行為人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查證,
且該等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
真實,始能享有免責不罰之結果。然而,言論內容縱屬真實
,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
2.按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
會多數人之利益之事實,即所謂公益之事實;至於所謂「私
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
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
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
,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
大眾之損害以定之。查告訴人洪秀珍雖為永達公司涉及詐欺
、背信案之被告,且該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現於本院以99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刑事案件審理
中,亦曾經報章報導,然告訴人洪秀珍並非公眾人物,且告
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間究竟有無相姦、通姦此社會所不認同
之感情及性關係,係其個人私生活領域之情感事務,與社會
多數人之利益無關,顯與其是否涉及詐欺、背信罪無涉,是
告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間之男女婚姻感情係屬個人私德問題
,而與公益無涉,他人自不得任意指摘、傳述。
3.再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罰」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固然定有明定。惟所謂「可
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與大多數人利
害攸關,應受公眾之評論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
評之事,亦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
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
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被告指摘告訴人洪秀珍為吳文永之
小老婆,已與其是否涉及詐欺、背信毫無邏輯上之關連性,
且告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間究竟有無通姦、相姦之社會所不
認同之情感及性關係,係事涉告訴人洪秀珍之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已如前述,基此,告訴人洪秀珍與吳文永間之男
女婚姻、感情事項,顯非刑法第311 條第3 款所規定「可受
公評之事項」。
4.綜合上述,被告抗辯其所指「洪秀珍係吳文永之小老婆」一
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係可受公評之事云云,均非可採。本件
被告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之聲網站,以文字敘述方
式散布僅屬他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兼非可受公評,而指
告訴人洪秀珍與他人有相姦之不正常男女性關係一事,誹謗
告訴人洪秀珍且足生洪秀珍名譽之損害,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5.至被告雖聲請調取永達公司歷次董監事股權變更登記、告訴
人洪秀珍之財產及報稅資料、永達公司每年盈餘配股辦法及
告訴人洪秀珍持有股票之時間、股價、收入,及調取吳文永
、洪秀珍之限制出境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 月
8 日下午常股檢察事務官開庭錄音帶、調閱本院99年度金重
訴字第3 號刑事卷宗、調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
06號刑事卷宗,及聲請傳喚證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黃德松、常股檢察事務官,及證人林00、李義雄、
吳文永、莊00、永達公司業務員等人,欲證明告訴人洪秀
珍涉犯詐欺罪,及告訴人洪秀珍確係吳文永之小老婆等情,
惟告訴人洪秀珍是否涉犯詐欺罪嫌,與本案待證事實毫無關
連性,又男女間之婚姻、感情係屬他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更非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因事
涉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
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已論述如前,被告前
開聲請,實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為個人在社
會活動中之一種重要之生活利益,為使個人名譽不受他人無
端之破壞,因之刑法乃設專章加以保護。而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
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細繹
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
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
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
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
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
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
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係基於同一個
損害告訴人洪秀珍名譽之目的,於如附件所示同一篇文章中
接續指摘有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顯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接續
進行,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縱令已與該罪之構成要
件相符,但被告在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
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
犯,為包括的一罪,應論以一個加重誹謗罪即足。爰審酌被
告任意於公開網路具體指摘告訴人洪秀珍係他人之「小老婆
」,打擊告訴人之名譽,犯後飾詞卸責,未見絲毫悔過之意
,兼衡告訴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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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時間│98年8月17日15時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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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士林地檢署迅速將吳文永等共犯限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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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臺灣之聲今天行文士林地檢署檢察長,迅速將吳文│
│ │永及其小老婆洪秀珍等共犯限制出境,以免讓他們│
│ │攜帶鉅款潛逃逍遙海外!全文如下: │
│ │ │
│ │主旨:敬請將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永達保經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其小老婆│
│ │ 洪秀珍限制出境,以免吳文永、洪秀珍像王│
│ │ 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及棄保的崔湧一樣,攜│
│ │ 帶鉅款潛逃出國逍遙海外。 │
│ │說明: │
│ │一、本台檢舉永達保經公司詐騙案已超過一年多,│
│ │ 由貴署黃德松檢察官偵辦,8 月12日自由時報│
│ │ 報導『知名「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優│
│ │ 惠存款」、「基金」等不實銷售話述招攬保險│
│ │ ,強力推銷「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全│
│ │ 球人壽金彩306 增額終身壽險」等保單,並從│
│ │ 中抽取高額佣金,士林地檢署認為涉及詐欺,│
│ │ 昨天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永達,查扣推銷文│
│ │ 宣等文件一批。』 │
│ │二、永達保經公司從2001年2 月6 日創立至今,用│
│ │ 「優惠存款」等詐騙話述騙取至今超過300 億│
│ │ 元新台幣保費,受害保戶有12萬人,每年都騙│
│ │ 取二個資本額的暴利(前年資本額不到10億元│
│ │ 賺20億元)。為避免該公司負責人吳文永,及│
│ │ 其小老婆董事兼副總經理洪秀珍(3,209,311 │
│ │ 股是最多股權的董事,比吳文永873, 705股還│
│ │ 多),像力霸王又曾帶著小老婆金晶,及棄保│
│ │ 的遠航前董事長崔湧一樣攜帶鉅款潛逃出國,│
│ │ 敬請迅速將吳文永、洪秀珍限制出境,以免讓│
│ │ 他們逍遙海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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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聲
 
文章: 957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07 3:04 pm

指保險名人搶人妻 總編涉誹謗遭訴

文章老實人 » 週一 9月 24, 2012 5:29 pm

蘋果日報:
指保險名人搶人妻 總編涉誹謗遭訴
2012年09月24日16:18 去年4月25日出刊的《168周報》,刊登「最近保險業界流行一段小三、小四的故事」,點名永達保險公司負責人吳文永搶奪業務員的洪姓妻子,洪女憤而控告該報總編輯翁立民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審酌,今認定翁男涉及加重誹謗,予以起訴。

據《168周報》刊登內容大意是說,吳文永為了搶奪業務員的洪姓老婆,在地下室停車場和洪女的老公大打出手,搶得洪女為「小老婆」後,「同居」在天母的天墅豪宅,與金城武等名流為鄰」。

洪女稱自己並非公眾人物,不滿遭報導,怒控《168周報》總編輯翁立民妨害名譽。

李姓網友則因將報導轉貼於《台灣之聲》負責人許榮棋的臉書,許榮棋還按「讚」,2人也遭洪女提告。

士林地檢署審酌,洪女非公眾人物,且報導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再加上翁曾向永達查證,永達已回應內容不實,認定翁男涉加重誹謗,予以起訴。

李姓網友則因只是分享新聞、許榮棋按讚屬個人意見表達,均獲不起訴。

《蘋果》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說人私事…報導的被訴 臉書轉貼的沒事

文章老實人 » 週二 9月 25, 2012 5:07 pm

說人私事…報導的被訴 臉書轉貼的沒事

【聯合報╱記者徐尉庭/台北報導】 2012.09.25 02:33 am

臉書按讚也被告!臺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榮棋在臉書上替李姓網友轉貼的新聞按「讚」,遭被報導的當事人控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認為,許、李在臉書按讚、轉貼文章,無誹謗犯意,處分2人不起訴。

不過檢方認為,刊載報導的168周報總編輯翁立民,未盡查證義務,報導與公益無關、涉及私德之事,損害他人名譽,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4月25日,翁在刊物第20期第6版,連名帶姓報導某保險公司吳姓負責人與已婚洪姓女子外遇,2人同居天母某豪宅。當晚11點多,李姓網友把此報導文章轉貼到許的「臺灣之聲」臉書網站,許看了按讚。

事後,洪女認為翁報導不實,李、許又分別轉貼文章、按讚,損其名譽,報警並控告3人妨害名譽。

翁否認犯行,辯稱他雖沒向當事人求證,但有向當事人任職的公司求證,非報導無據。李表示接到洪女存證信函3天內就刪除該文章;許則傳喚未到案。

檢察官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翁在報導前未盡查證義務,涉嫌加重誹謗。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許按讚表示「認同、推薦」,此舉雖讓洪女不悅,但難認定2人有誹謗犯意。

【2012/09/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老實人
 
文章: 4450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5, 2007 11:40 pm
來自: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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