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出賣檢舉人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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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出賣檢舉人洩密案

文章李義雄 » 週五 7月 25, 2008 1:04 pm

刑事告訴狀(王清峰等)
告訴告發人 李義雄,男,30年12月25日,身分證統編A100***760號,台北市復興北路207號12樓之2,手機0910–000–520
被告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等 10048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基本資料請依職權調查。
為王清峰等疑涉洩密瀆職等罪嫌,爰依法提請偵辦。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王清峰為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為依據法律從事公務之公務人員,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等之義務,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明知告訴告發人李義雄與台灣之聲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台北市北投區關渡路68號之1第5樓『02』2858–1877),連手向法務部所屬調查局,檢舉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以存款、理財等名義,欺騙客戶,登載不實財務狀況告知書,違法超保又違法核保,招攬保險,坑殺保戶,使客戶血本無歸,歷年來受害保戶達十二餘萬戶,地點遍佈全省各地,不法所得近三、四百億元,為歷年來最重大之經濟犯罪案件,內中並牽涉公務員貪污瀆職、偽造文書、違反銀行法、常業詐欺、誣告、妨害自由等等罪嫌,為一多層面案件,本可作為新政府團隊整飭政風整頓金融經濟之德政,並可一舉消滅前朝官員貪污腐敗淵藪,依慣例,應依法搜索扣押罪證,以達辦案效果,不料調查局不但不擴大偵辦,還自(96)年11月19日檢舉起延壓案件迄本(97)5月始以詐欺輕罪約談該保險公司高層人員,預定7月底才要移送士檢檢察官余麗貞,質問調查局有關人員為何不依法依規定搜索,竟嫁禍是余麗貞檢察官有異見,亦就是不搜索,以調查局過來人之職業判斷,調查局確有吃案放水、大案小辦包庇瀆職之嫌,而分別於97.07.11、14、17日三天直接到部當場檢舉,未料不但不即時制止調查局瀆職行為,防止被吃案損及十餘萬戶保戶權益,還以97.07.14該檢舉函送調查局參處,無異請鬼拿藥單害死應保密之檢舉人,因涉有洩密,且調查局有關人員事涉瀆職,吃案放水、大案小辦,應公文處理規定,應依法查處、查辦、偵辦,卻僅輕縱以參處敷衍了事,有該部97.07.23法檢決字第090181822號函主旨:「檢送李義雄等97年7月14日『申訴陳情檢舉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請參處」等據,請問天理何在?
此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據一、97.07.23法檢決字第090181822號法務部函影本乙份。二、97年7月14日『申訴陳情檢舉函』影本乙份。
副本視同正本:一、監察院王院長。二、台灣之聲電台負責人許榮棋。三、司法革命會會長莊榮兆。四、司法時報社社長黃越宏(8月1日出刊)
2008.07.25 具狀人:李義雄
李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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